借條超過時效了,打官司還有用嗎?
借條具體內容是《今借xxx現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年利率陸萬元整,使用期為三年。註:年利率按每月五千打入xxx賬戶。後面是他們夫妻兩個簽名,日期是2011年2月13日》
其實利息這幾年一共就給了5萬左右,之前網上查的說失去時效了,不明白什麼意思,是法院不支持還是什麼嘛,請教各位給點建議。
謝邀。一來時效可以中斷,比如一直發函要求還款之類的。
二來對方不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是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
借貸糾紛三個基本證據,借條、轉賬記錄或收據、催款證明,湊齊了就可以召喚神龍的說。不戰而降可是兵家大忌。以上。訴訟時效,複雜一點的解釋是,當你到法院起訴對方時,如果對方提出已經超過時效的抗辯,不想還你錢,而你有不能舉證證明你在時效內問他要過錢,那麼你將失去要求法院判決你勝訴的權利
至於如何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其他回答裡面已經說過了,就不再說了
最後,祝好運可以起訴,不一定會勝訴。
如果對方到時候不出庭,或者不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或者你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則勝訴可能性非常大。
能起訴就起訴吧,有很多東西是在起訴過程中會有新發現的,事情不去做,永遠也還是那樣,做了就有變數。
如果中途,你都沒有書面證據證明自己催款過,我來給你支個最後的招你打電話給對方,通話開始就要明確稱呼對方姓名,便於法院識別身份然後電話中和對方商量什麼時候還款,只要對方說,稍微晚點就還之類表示願意還的意思表示了,那你還有救 否則萬一對方訴訟中提起時效,那就麻煩了
就你的敘述來看,給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該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為2014年2月13日,訴訟時效為兩年,訴送時效到期未2016年2月13日。
第二,仔細想以下,在2014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之間,是否有過對債務人催收還款。
第三,不是沒有一點轉機,現在只是喪失勝訴權,如果有辦法讓其承認有過欠款並承諾還款,則可重新起算訴訟時效。
第四,現在這個情況,最好可以和債務人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用以固定時間。
1、訴訟時效是被告的抗辯事由,被告抗辯時提到訴訟時效法院才予以審查,一般法院不會主動予以審查。2、訴訟時效是從對方最後一次還款或者你有證據證明催收過或者對方承認該欠款等,按最晚時間計算訴訟時效,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兩年。3、你可以通過電話錄音或者其他書面證明方式向對方催收,都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3、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5、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於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為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後,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訴訟時效屆滿的補救措施
1、找訴訟時效中斷和重新計算的證據,比如可以從最後一筆還款期開始計算。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起訴權,如果對方提出超過訴訟,且你不能舉證證明你在還款期限後提出過要求還款的證據,則你不一定有勝訴權。
建議與其簽訂新的還款協議,以中斷訴訟時效。
如有明確的還款期限的,以該時間起兩年為界。如在這兩年內有催討行為(有確實證據證明)的,該催討日再續兩年。這個只要再次催討未間隔兩年以上,則萬世永續。(20年以上的,法院不再處理)。
即使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方當庭不做該抗辯的,法院不主動適用。「失去時效」一般是指法律上的「訴訟時效經過」,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經過的風險就是,一旦被告以此提出抗辯,將駁回你的訴請。
但這並不意味你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持。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對方傻乎乎的認賬or未發現時效經過,or時效中斷重新起算,那麼從訴訟途徑回款還是蠻現實的。
最後一次還利息 具體是哪一天,之後你是否有證據證明再次問對方要過欠款。具體的,有明確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是屆滿之日第二日起的兩年,但中間涉及到時效中斷的問題,只要中斷一次,時效兩年就開始重新計算一次。
簡單說 債權債務在民事訴訟法上是規定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但訴訟時效不必然消滅勝訴權。也就是說,你可以去起訴要求他還錢,如果對方沒有答辯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你還是可以勝訴。同時,訴訟時效可以發生終止或者中斷,比如債務人另外寫借條或者承認欠款,訴訟時效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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