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結束李天一案件的偵查後給出輪流發生性關係這一表述是否合理?

ps:警方已闢謠,見@馮志堅 等人的回答。另,@賀勝 也給出了一記者的報道,提到了這個表述,但並未說是警方的,可能是記者自創的。

pss:媒體:法律用語輪流發生性關係遭熱炒反映普法現狀 這篇報道中指出 輪流發生性關係 是一法律規範用語。並給出了以往一個輪姦案例的法院判決書部分內容,裡面提到「輪流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

警方結束偵查後但司法審判未結束前給出這一表述合理嗎?

如果在這一時刻警方給出輪姦的表述又是否合理?

輪流發生性關係這一詞是第一次出現嗎?

以往的輪姦案例,在警方結束偵查後但司法審判未結束前警方的通報是如何表述的?


扯兩句,我是新聞系學生,關注了這個事,其實這個涉及到一個報道準則或者說新聞職業道德。因為法院沒有正式宣判,所以在公開報道中對嫌疑人的行為適用「輪姦」這樣的詞語是不合規的,但是必須表述這個意思,所以中新網記者在寫稿子時候使用了「輪流發生性關係」這個表述。從新聞專業角度看,實際上這個表述在正式宣判前,這種迴避「輪姦」這樣定性詞句使用的做法是值得肯定和學習的,而微博上某些大V斷章取義,加上傳播中的變形以及奇異迴流現象,就成了現在傳言的「警方稱」。但是就目前我對這個事件的關注以及牆外的觀察來看,沒人真正嚴謹媒體確認過這是警方說的,而各方溯源指向的都是前面說到的中新網的記者文章而已。


謠言適而可止吧


個人覺得,在為審判定罪之前,這樣的表述是合乎法律精神的。「輪姦」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一種預設罪過的表述,並不嚴謹。

但就我了解的諸多案例而言,鮮有此類表述。


北京警方已經否認給過這種說法,強調是涉嫌強姦

輪流發生性關係的說法,去掉了強姦中一方非自願、被強迫的因素,這就成了聚眾淫亂了,女方也要追究責任的

另外沒有輪姦罪,輪姦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有此認定應重判


這詞是記者自己發明的,源於中新網記者於立霄的報道。


下午看到某電視台新聞時,用的說法是題主所提及的說法。

但是不知道該電視台的信息源。


警察早就澄清了,涉嫌的是強姦罪,輪姦不是罪名,只是強姦罪里的一個加重情節。


我覺得這個表述很正常,也是合理的,不管來自警方還是媒體。很多強姦案最開始都是這樣說的,因為還沒有定性。這在我是一個很平常的詞語,難道我 guo的普法現狀真的如此不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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