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 Sheet 中見過遵照 Cayman 的法律,有的寫遵照 BVI 法律,還見過美國加州或特拉華州的,這些選擇是根據什麼而定的呢?


這些是根據將來出現糾紛時,合同雙方(包括未來的投資合同,和TS裡面有法律效力的條款)根據自己情況決定用什麼法律標準。題目里提到的都是普通法(即英美法)管轄地,之間大同小異。

如果投資人和被投資公司都在加州,他們的內部律師也是加州律師,就很自然希望用加州法律。

特拉華州法律對公司管理層和大股東的保護比較容易預測,因此很多公司選擇註冊在特拉華州,將來訴訟也希望在特拉華。

如果因為稅務原因公司設在開曼群島,公司章程(恐怕是最重要的文件)會按開曼法律解釋,因此TS和投資合同用開曼法合理。

香港法律(英美法)和香港管轄現在用的更多,特別是現在有政府間協議,香港的合同違約賠付判決(至少理論上)可以拿到大陸法院來執行。

最後,美元基金投資合同通常選擇仲裁解決糾紛,而沖裁機構允許雙方事先在合同里自行選定適用法律。適合做仲裁員的候選人裡面普通法背景的最多,特別是在香港。


主要的原因是看融資的主體是哪個,也就是說,融資以及未來IPO的實體公司是採用哪個地方的法律設立的,出現爭議的話需要採用哪個地方的法律解決。一般互聯網的公司都採用新浪架構(Cayman控股HK,HK控股WOFE,BVI作為創始人的實體公司控制Cayman),在海外以Cayman公司居多,所以關於爭議的解決則是在Cayman實現,需要遵循Cayman的法律。BVI,加州等,也是同樣的原因。不過,看過的公司裡邊採用HK法律的居多。

另外,Term Sheet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只有如,保密條款,No-shop條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談的內容,如,估值,董事,優先股的權利條款,一般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裘律師說的,然後順便說一句Term Sheet一般沒什麼法律效力,正式的投資合同才是最重要的,特別是找國內投資公司,遊戲規則跟國外有些不同。


一般是兩個原因吧,一是要麼目標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就設立在Cayman等區域,二是要麼投資人希望在自己所在的區域進行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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