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逮捕罪犯後要很久才會判決?

看過不少例子都是逮捕犯人後幾個月 甚至十幾個月後才會判決?這中間發生了什麼事?單純的審理不需要那麼長時間吧…流程是什麼呢?


因為逮捕的都是嫌疑人,判決之後才是罪犯。

從嫌疑人到罪犯,如果幾天就能判定的話,這個國家的冤假錯案就要上天了。

其他具體法條請自行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整個第2編到第3編的內容。

最後,請列舉幾個十幾個月的案例。


這篇報道中主角「艾弘」被判死刑,但為什麼在看守所待了三年? - 毛有才的回答 - 知乎

與題主的問題類似,可參考。


拘留1個月+逮捕後羈押7個月+審查起訴6.5個月+一審審判20個月+不上訴不抗訴=34.5個月

這個是墜長的期限。

中止審理還沒算呢。


簡單地說一下,引用法條你肯定煩的。大體來說有幾個原因:

1、刑事訴訟經過偵查、控訴、審判三個環節,分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完成。每個環節工作人員完成工作需要時間。每個環節法律都規定基本的完成時間,一個月二個月什麼的不等。加起來差不多也要上半年,這是最普通的情況。

有人可能會問,有些案情特別簡單,像盜竊什麼的人贓俱在,本人痛快承認,難道也要用滿法律規定的時間嗎?這個好比你去醫院看病,不可能進去就給你看,前面那麼多人排隊你總該等先來的人看完,才輪到你呢。公檢法也一樣。除非上級指示的必須從快的,可以插隊排在前面,一般不可能一進看守所,就讓人家先處理你的案件吧

2、有些案件,比較複雜或特殊會耗費多的時間,造成法律規定的延期。比如偵查階段,人被逮捕只是有初步的證據,以後公安機關還要動用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盡量搜集多的證據。什麼鑒定呀找證人呀水庫里打撈物證呀等等都很耗費時間的。還有共同犯罪涉及幾十人的,你是被抓的其中一個,要等所有人問題搞清楚了才能算查清事實;什麼筆跡物證鑒定意見不一,也會很拖時間;跨省流竄作案的,司法人員要長途跋涉異地取證等等。延期不是無限的,法律會有限制,但加起來時間就長了。

3、有些時候,會出現程序迴轉的情況,時間重新計算。什麼叫迴轉,簡單地說就是返工。檢察院發現證據還不夠,把案子退回公安那裡要他們補充偵查。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審判程序違法,要求他們重新審理。

4、中止審理的情況。比如被告得了重病急症,無法進行開庭,時間又得往後拖。


建議自己翻閱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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