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國家是由人民組成的,但為什麼國家不給人民派發「人民身份證書」?
比如以人民的名義審判殺人之類的。
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不但是一個政治概念,更是一個具體的法律實體。反人民就是一個具體的罪行,人民公敵也是可以入罪,既然可以入罪,那麼人民就是一個具體的法律實體,既然是法律實體,那麼就應該有法律上的認定。而不應該入罪的時候不是人民,而不入罪的時候是 人民。
題中的雙引號是我加上去的。首先,人民是一個極其廣泛的政治概念,法定的概念沒有通過法定的形式來明晰,且暫不明晰的政治價值更佳。其次,既然人民眾多,確實需要明確的場合那麼少,那麼通過證書的形式來確認是不經濟的。
再次,人民沒有規定直接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屬於比較虛的概念,不通過證書來確認也不影響個體的權利與義務。在憲法中少有的單提「人民」的且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中,「非人民的公民」一般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除非有其他合法程序予以剝奪。
最後,……我憋一下,感覺還能舉一個論點。謝邀!
- 要搞清楚「國家」和「政府」的區別,要知道現在有意無意混淆這兩個概念的不少,比如說幾年前說什麼「祖國六十幾歲生日」的——那麼難道七十多年前被侵略的不是你的祖國?
- 要搞清楚「人民」和「公民」的區別,一個國家是由公民組成的,而不是人民,所以涉及法律的制定者和對象,都應該是「公民」而不是「人民」。
- 所以把「人民」兩個字寫進法律文件的,基本上都是耍流氓的,然後流氓會信守承諾么?流氓給你發「人民證」?
補充於2017年4月15日下午5點47分左右:
@少陽雙魚 31 分鐘前
國家有地理和政治上的雙重意義,別人強調的是政治意義,你強調的是地理意義。說的不是一個概念。
- 有閑工夫多看看我在這個方面回答的問題,就知道我說的「國家」到底是不是你以為的「地理意義」了。
- 而且熟知中國近代史就該知道如果是「地理意義」,我就該說一百二十多年前而不是七十多年前了。
- 最後,提醒一下:請不要學芮成鋼動不動代表別人來解釋別人的話行不?看看芮同學現在都住哪兒了?
凡是沒判刑或沒正在實施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是中國人民。
首先,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
為什麼這麼說,我們可以比對一下一個法律概念:公民。我國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而人民,作為一個政治概念,它與敵人相對,比如在帝國主義侵略時期,一切為民族獨立而奮鬥的個體或團體都屬於人民的範疇,與之相對的,漢奸,投降派就屬於敵人。而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一切擁護社會主義建設的都是人民,而反對的,想開歷史倒車的,就可以劃分為敵人。事實上,究竟怎樣界定人民和敵人就一直是一個問題,如果界定錯了,就會導致一些不可挽回的錯誤,比如xxxxx(五個字相信知道是什麼)
很明顯,公民比人民的概念更廣泛,比如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電視上經常聽說吧)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他已經不是人民了。
所以說,嚴格的界定「人民」這個概念是沒什麼意義的,我國現行法律中也幾乎沒有用「人民」作為對象的條款,題主所說的證書,我想身份證作為公民的身份證明,已經完全夠用。「人民」更多的是政治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之所以出現在憲法中,也正是體現了憲法的特殊性,憲法具有較強的政治性,是政治力量互相妥協的產物。另外,題主說有一種罪行叫反人民罪,學了這麼多年法律,第一次聽說。為啥不給人民發證書?這個問題也算是腦洞大開,反問一下,為什麼要給人民發證書,人民和敵人的區別標準是什麼,發給人民證書意味著對這二者進行區分,這是在挑起二者明顯的對立,對於國家來說是不利的。
身份證是什麼?
上一個發這一類玩意兒的政府是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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