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房子协议给母亲,但直到父亲去世母亲都未去过户,那么这套房子是否算遗产?奶奶是否有份额?

先说下大致情况:

A家的房子是很早之前,A奶奶赠予A爸爸一套老房子拆迁后的安置房,赠予有公证,拆迁前契证就已更改成A爸爸名字。安置房为一居室,A家添钱把房屋面积增大成两居室,房子的产权上写的A爸爸的名字

A爸爸几年前与A妈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孩子与房子都归A妈妈所有,男方自行解决住房,并保证不再为此提出异议”。民政局有离婚协议原件,也有离婚证,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公证,没有法院判决;

后来A爸爸因病去世,直到A爸爸去世前A妈妈都没有去把房子过户

现在A妈妈想去房管局过户,但是房管局告知如果要过户到A妈妈名下,则需要去法院起诉确权,如果要过户到A名下,则需遗产继承,要去公证处。因为A父母已经离婚,继承人剩下A和A奶奶,需要A奶奶签字放弃。

A奶奶得知此事,以签字为条件,要求A妈妈单独赡养自己。(A奶奶一共3个孩子,除去A爸爸已去世,还有一儿子一女儿,经济条件都不错。)

现在的问题是:

1、A父母协议离婚在前,A爸爸去世在后。房子到底算不算遗产?

2、A妈妈现在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继承人(也就是A和A奶奶),要求房屋确权,会把房子全部判给A妈妈吗?

3、如果对方律师抓住协议不生效抗辩、法官考虑A奶奶年纪较大或者对方律师和法官关系比较好等等因素,法官会把房子酌情判给A奶奶一部分吗?最多会判多少?

A和A妈妈咨询了多位律师,得出以下几种结果

1、由于房屋是A爸爸的名字未过户,所以房屋是属于遗产,A奶奶有份

2、A爸爸和A妈妈离婚在前,A爸爸去世之后,即使房屋没有过户,也应该属于A妈妈,而不是属于遗产,A奶奶完全没份

3、房屋原本不属于遗产,但由于A妈妈一直未去过户,“赠与物在未移交前赠与方都可以撤销赠与”,所以A奶奶可以找律师抗辩赠与无效,而导致房屋变为遗产,若房屋变为遗产,那么则因为A妈妈与A爸爸离婚在前,那么A妈妈会受影响份额变少

4、该房屋的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的,这种赠与与普通赠与不同,在离婚一年内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就不能撤销赠与该房子是属于A妈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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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各位看法,非常感谢!


一、先说这个事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

1、离婚协议是合同、所有权是物权,这是两回事,分开处理,有协议不代表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登记手续

2、虽然有协议,但A母亲一直没办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产权证和房产登记簿上应当一直都是A父亲,所以是遗产,A父亲去世前所有权是A父亲的,A父亲去世后由A奶奶和A各得一半(按描述房屋应该不是夫妻共有;有协议不代表取得所有权,还需要登记;继承取得所有权不需要登记,这是和A母亲的离婚协议不同之处)

3、离婚协议撤销不了,因为民政局已经确认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A奶奶抗辩这一说,因为A奶奶已经因继承而法定取得了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可以理解为A母亲在A父亲去世后一直住在A和A奶奶共有的房子里,反倒是A奶奶要求A母亲搬走时,A母亲可以以离婚协议进行抗辩不搬走)

二、再说怎么处理

1、A奶奶和A因继承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同时也继承了A父亲的债务——将房屋转让给A母亲;简单的说就是“A母亲可以要求A和A奶奶在不增加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他们继承了协议中这个义务

2、如果A奶奶增加条件,可以商量,或许老太太增加苛刻条件,或许仅是想有人多去看看她

3、商量不成可以请民政局出个文件证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再跟房管局商量看是否能办了过户

4、跟房管局商量不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A奶奶和A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三、其他问题

1、直接去法院申请确权可能确不到A母亲名下(A奶奶和A已经法定继承取得所有权了)

2、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去房管局说说,有的地方的房管局拿着备案的协议就行,换几个办事员沟通试试,但前提是拿着民政局备案的协议

3、可以试着跟老太太说清楚这个事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好好说,劝老太太别折腾,大家都省心

4、向法院起诉,要求A奶奶协助办理过户

5、A父亲取得房子这块比较麻烦,但房产登记簿上应该是A父亲,且无人提登记异议,所以就按照A父亲有所有权来说

6、有的地方的房管局有“法律咨询或服务窗口”,有的就是律所开的窗口,这里面的人比较了解法律,跟他们聊聊、说说情况,让他们跟房管局的人解释下法律,再带上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可能更容易跟房管局办事人员谈的通


谢邀。本来想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讲的,后来觉得可能稍显晦涩,所以都删了,还是顺着时间轴来说吧:

第一步,奶奶的赠与。

首先赠与合同是有效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有时间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何时属于“财产权利转移”呢?《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到三十一条,我就不引用了,反正本案是不属于例外情形的。也就是说,当房屋登记簿上登记完成之时,A爸爸就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履行完毕,无法撤销。

第二步,爸爸的处分。

A爸妈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肯定是有的,而且这个效力要以离婚为条件。但是离婚过程中对房屋的处理,仍然属于物权法范畴的处分。

同样引用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同样这个过程也不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因为《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这条我都能背过了)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离婚过程中对房产的处理,属于本条规定的“处分”,是绝对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登记之前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因此直到A爸爸去世,这套房子都是A爸爸的。但是所有权未转移,代表着A爸爸的义务没有完成,A爸爸负有向A妈妈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在法律上叫做“给付特定物之债”。

第三步,A爸的去世。

这是第一次用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因此,A爸爸死亡时,继承开始,该房屋作为遗产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不仅仅需要继承财产,还需要继承债务的。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并免除对债务的承担,但不可能只要财产不要债务,这叫做概括继承。而A爸所负有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也只能随着房屋被继承——因此谁继承了房屋,谁就继承了向A妈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因此这套房子归根结底还会回到A妈手里,但是诉讼中的救济渠道只有一种:请求A奶奶作为财产和债务的继承人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这咨询的都是什么律师啊。。。 我的意见都被楼上的王毅老师说了(额怎么@别人……),而且王老师的叙述很好,我就不多说这一块了。 我就说说对这几个律师的意见的看法吧(我的评述以题主在问题描述中的叙述为准)

“ 1、由于房屋是A爸爸的名字未过户,所以房屋是属于遗产, A奶奶有份; ” 这房子的确是遗产,但不代表A奶奶最终能拿到,因为被继承人有履行该不动产上有关权利义务的义务(就是按照离婚协议把这个房子给A妈妈的过户义务)

“ 2、A爸爸和A妈妈离婚在前,A爸爸去世之后,即使房屋没有过户,也应该属于A妈妈,而不是属于遗产, A奶奶完全没份; ” 所谓遗产遗产,也就是名下财产,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当然属于遗产,否则社会中的继承操作不全乱了么。

“ 3、房屋原本不属于遗产,但由于A妈妈一直未去过户,“赠与物在未移交前赠与方都可以撤销赠与”,所以A奶奶可以找律师 抗辩赠与无效,而导致房屋变为遗产,若房屋变为遗产,那么则因为A妈妈与A爸爸离婚在前,那么 A妈妈会受影响份额变少; ” 这算不算赠与我要再想想,但不论是基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原理,还是就离婚协议,以及物权、继承的相关规定来说,我认为:

一、A的父亲一去世,该不动产作为其名下房产,即成为遗产。

二、在遗产分配完毕之前,该房产属于继承人共有的状态。

三、就算案按照赠与合同来,赠与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有撤销权,但是赠与人A已经过世,则撤销权也转到了房屋继承人手中。

四、因为房子“临时属于”A和A的奶奶共有,所以撤销权也归她们共有。

五、对共有物的重大处分(撤销赠与就算重大处分),需要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投票才行,A的奶奶只占一半,所以她撤不掉这个赠与合同。

六、如果这个离婚协议中有关该房屋的分配不属于赠与合同(我的上述分析是假设属于赠与合同的),那么就没有这种赠与合同下才有的任意解除权了,那么A奶奶更没机会改变A的父母对于该房产归属的约定了。

“ 4、该房屋的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的,这种赠与与普通赠与不同,在离婚一年内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就 不能撤销赠与, 该房子是属于A妈妈的。 ”

头疼。。。这里到底是怎么个法律关系我的确不是非常确定,但总之,算是能撤销的赠与,A奶奶只有一半的投票权,所以撤不掉。

这个律师说的法条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限制。该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 ”

有个东西供你参考, http://m.lawtime.cn/hunyin/2232166.html


都是些神马律师啊?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但并非绝对如此,登记归根到底是一种公示,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首先还要看产权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A爸爸在离婚时已经对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表示,这不是赠与,而是婚姻财产分割。即便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属于婚姻财产的范畴,只不过它的权属不是共有而是个人所有。

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当然是有效的,A妈妈已经获得房屋产权,没有办理过户只是程序瑕疵,不影响所有权。就好像C向D买房,房款付清,房屋也交付,就差没过户,这时D死了,D的儿子能说这是遗产吗?

A妈妈去法院打一个确权官司,然后凭法院判决办理过户就好了。A妈妈无义务赡养A奶奶,A也无义务赡养A奶奶,至于他们愿不愿尽孝,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产权人去世了 法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是配偶 子女 父母 对于您的奶奶当然有继承权了


土木律师说得最好!具体可参见最高院民一庭裁判意见。即生效的离婚协议不可撤销,涉案房屋不是遗产,由A妈妈个人所有。


应该是不算遗传的啊。。


@橙子雨 谢邀! 题主这样问可能会得到各种回答,法条是死的,用法条的思路是活的,可能这就是法律实务最迷人的地方。按书面意思有几个时间点需要假设:赠与在婚前,买安置房在婚后。1.此时这个房产是一个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物,父亲死亡时先分出属于配偶的部分,剩下才是遗产。具体奶奶赠与的部分是父亲个人的,添加的部分是夫妻共同的,一人一半。2.法院是否支持要看离婚协议的约定中父亲的意思是处分“属于他的所有房产份额”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份额”。3.第三个问题非常难回答。。。离婚协议是生效的,但是因为没登记物权没有变动,不理解律师抓住不生效抗辩是几个意思。。。法院考虑奶奶年纪的问题,法院裁决是要有法理依据的,如果认定房子里有份额为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当然有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关于关系什么的,不相信法院秉公审理还打什么官司,大家都觉得关系有用是法律人的悲哀。。。有可能判部分给奶奶,份额看具体证据。题主,当你判断不了的时候请把事情交给专业人士,这样最高效。罗列再多观点没法判断只会把自己搞晕,律师是值得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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