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釋 "營改增"的最主要功能是促進分工的深化?
在最近一期的《財經》年刊上有一篇《全面深化改革的進展與挑戰》的文章,裡面有這麼一段文字:
"為什麼我國近三年服務業能夠加速發展? 看來,主要得益於兩項政策:第一項是「營改增「。這本來是減低稅收負擔的一項措施,有人認為意義不大,因為總體來說稅負減少並不多,有些行業甚至還會增加。 其實」營改增「的最主要的功能不是減負,而是促進分工的深化。正如亞當斯密所說,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是分工。」營改增「大大促進了服務業的分工深化,創造了許多新就業崗位。"我想問的是:」營改增「是從哪些方面促進的服務業的分工深化,又是如何創造許多新就業崗位的呢?
簡單舉個栗子。
比方說一個造冰箱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需要廣告/運輸/諮詢等業務。
就說廣告公關吧。
如果說從前,廣告公關行業繳納營業稅的時候,如果外聘廣告公關公司,支付100元費用,廣告公司實際獲得的毛利是95元,冰箱企業支付的100元中有5元營業稅。而為企業帶來多賣冰箱的收入100元加增值稅17,沒有進項抵扣,繳納增值稅17元。總共相當於納流轉稅22元。所以企業可能寧願自己成立一個廣告公關團隊。但是營改增之後,支付106元公關費用,廣告公司獲得毛利100,多賣冰箱100+17,有6元的增值稅進項可抵,於是企業繳稅17-6=11元。
於是這樣一來,冰箱企業能抵的進項有了,就會更加願意將廣告公關業務外包出去,畢竟可以取得相應進項。於是有了更多的廣告公關公司。
----------------------------------------------------------------------------------------------------------再舉另一個栗子。比如一個廣告公關公司A,接了一個企業微博微信運營推廣的業務,收了200元,其中10元營業稅。但是自己公司做不來,想找一個小的專業新媒體運營公司B,支付100元。B公司交營業稅5元。但是A公司只掙了100元,B公司掙了100元,營業稅卻一共繳了15元,其中有5元是重複徵收的。(不考慮差額徵稅的問題)
營改增後,A公司收取貨款212元,其中增值稅銷項12元,支付B公司106元,獲得6元進項,抵扣之後繳納增值稅6元。A公司、B公司各掙100元,各自繳納增值稅6元。於是同一個行業之下會有更多專做某細分專業的公司出現。
大概就是這個意思。謝邀,先說我的個人淺薄理解,我認為「營改增」的主要功能並不一定是社會分工的深化,更多的是為減少重複徵稅,行業的總體稅負(注意是總體,不是個體)下降。
先出一張王牌,看看李總理的原話:
2015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承諾,從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注意,即便是李總理的承諾,這裡所說的也只是「行業稅負」非「企業稅負」,「只減不增」這樣的好事並不必然適用於每一個企業。
然後再來看理論上,營改增可能對社會分工造成的影響:
首先挑個小刺,在Malik舉的冰箱企業栗子中,從計算增值稅負的角度而言,冰箱企業在營改增後由於多抵扣了6元的進項稅,其增值稅負是減少了,但這是基於廣告公司要提價銷並且冰箱企業又願意接受的前提下才會發生的好事。很多時候,這種單方面打著「營改增」旗號提價的做法,都不是純粹看稅收效益傾向於哪一方,而是看誰更在乎這張訂單。如果冰箱企業比較強勢並且廣告公司的替代性很高,那麼儘管冰箱企業的廣告採購成本金額不變(都是100元,因為6元的增值稅進項稅不入成本),但考慮到每張訂單的現金流增大了(從100提高到106元),冰箱企業是否願意接受廣告公司的提價呢?
如果冰箱企業不同意廣告公司提價,廣告產品採購價仍然維持100元(即100元包含了6%增值稅,採購成本為100=(1+6%)=94.34),雖營改增後冰箱企業的增值稅省了11,但其企業所得稅卻是多交了1.42元(=&<100-94.34&>*25%),不過瑕不掩瑜,整體稅負還是比營改增前減少了9.58元(=11-1.42)。
借上述栗子挑個小刺。可見,稅負的改變哪怕是傾向於買家,也未必能直接促進社會分工的轉變,社會分工的改變更主要是由市場的成熟程度、經濟環境、經濟發展模式、人民生活需求等方面決定。
另一個方面就是政策出台的初衷與政策落實程度的差異。比如房地產企業,雖文件看起來很美好,可以抵扣進項稅項目琳琅滿目,但真的能拿到專票抵扣的有多少項目呢?增值稅稅負真的可以減少的房地產企業又有多少呢?稅負的變化是否如理想這麼美好,真的是如魚飲水,冷暖自知。
再一個就是部分行業的中小企業無法做到目前增值稅的政策不夠明朗,或無法規範管理票據(這樣的稅收成本和管理成本不降反升),導致其無法享受營改增的稅負減輕的好處,也許還因此導致接受服務的終端消費者種種不便,甚至影響企業的所得稅抵扣問題(詳見我在知乎發表的另一篇文章《水電費不能開專票?》)。
最後就是混業經營的問題。如上述例子中的空調企業銷售兼營運輸的業務,按照我個人理解是,營改增前後其稅務處理都是按照空調企業的主業(即銷售空調)來交17%的增值稅,也即如果空調銷售與空調運輸都擺在一家企業來承攬,則該筆業務的增值稅銷項稅=17(=80*17%+20*17%)。這樣就單筆業務而言,營改增對於空調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實際上沒有變化。但如果將運輸業務外包給運輸企業,那麼運費部分的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營改增前後該筆業務增值稅銷項稅分別為13.46(=80*17%-20*7%)和13.38(=80*17%-20*11%),都比自己承攬的增值稅負17要低。再說,除了稅負降低,找專門的運輸企業運輸,更為專業快捷安全。
所以社會分工的轉變並不都是營改增引起,說到底是平衡了業務性質、整體稅負後的總體考慮。
當然,確是有部分行業可能會從營改增改革中受益或改變,例如銀行業。
在營改增之後,雖然營改增對銀行業總體稅負及利潤呈中性影響,也即稅負的影響不是對銀行最重要的影響,銀行系統的改造才是真正牽一髮動全身的改變,這包括客戶信息管理、價稅分離、增值稅發票管理及納稅申報系統的搞糟等等,因此早在2015年初,四大銀行及一些外資銀行已經早早聘請諮詢公司大規模進場應對營改增。這直接為四大這類諮詢公司帶來更多的培訓、諮詢業務,但這只是業務的增長,不至於推動社會分工的層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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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說:混合經營的時候,需要按照最高的稅率納稅。
這個問題,可以通過新設公司和業務單位,重組商業模式的方法來避免。
在以前,往往低稅率的部分是營業稅徵稅範圍。考慮到其不可抵扣的因素,其實作用不太明顯。而現在,都是增值稅的情況下,作用將提高一倍以上。
所以,一個業務類型繁多的企業,因為各種因素(其中之一是稅務計劃),可能被拆分為N個公司。這個也算是分工深化的一種吧。
淺見,僅供參考。增值稅避免了流通環節的雙重徵稅,故不必因為業務的環節太少而多承擔稅款。
恰恰相反,我認為營改增是不利於社會分工的。
原因,就是因為現在增值稅體制中存在的,混業經營多種稅率。比如說,一個賣空調的,17%稅率,運輸是11%。如果分為兩個公司開票,假如空調是80,運費是20則整體銷項稅是80*17%+20*11%,兩家的進項稅是固定不變的,這就是社會分工後的結果。而如果現在由我一家公司承攬,則我可以將空調和運輸費分別計價為75*17%+25*11%。如此比較,還是不分工的稅負要低。所以,我認為營改增的效果也就是比以前可以抵扣的項目多了,但並不利於社會分工。作為一個小企業來說,只能覺得,雖然理論是好的,但對於原先的偷稅漏稅情況來說,營改增之後,只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因為以前實際上很多供應商是不提供發票的,這樣供應價會低一些。可現在為了沖抵,必須讓供應商提供發票,供應商也得讓他的供應商提供發票…實際上大家的成本都增高了,增高的這一部分就是(以前被偷掉的)稅收。這個改革的確是明智的,對於國家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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