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元朝設立的行省制度?

這種殖民地制度明明是壓迫和控制的工具,怎麼還會被承襲?


把元朝行省制度看作是殖民地制度遺物的看法是不妥的,元行省只是蒙古進入中原後建立的軍政制度,屬於多民族統一國家內部的產物,而不是所謂「殖民地制度」。況且蒙古本土也設置了嶺北行省以管轄之,那蒙古本土難道也是元朝的殖民地嗎?可見這一說法是不對的。

既然要問「如何看待元朝行省制度」,那麼先放結論——行省制不是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而是元朝在當時的多民族並存、疆域遼闊至極的歷史條件下創建的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地方分權的特色制度。

首先,行省在開始時,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元世祖沿用金代行尚書省的舊例,在朝廷設立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稱都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和征伐事務。比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河東行省、北京行省、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就是這一類型的。

但設立於至元十年的雲南行省,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朝廷派出機構的兩重性質。元世祖末和元成宗初,朝廷改置和增設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等行省,行省逐漸演化成常設的、固定的最高地方官府。元朝廷嫌「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把行省品秩降級為從一品,平章政事兩人作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但品秩都比都省低一級。江南等處的樞密院被併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的政制。這些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

行省作為介於路府州縣和腹里之間的地方最高官府,權力為歷代最大。宋朝的地方官,也就做到一個州的長官了,還不能統一政令。行中書省呢,一是大軍區,長期坐鎮藩服,統轄地方的鎮戍軍,有別於中央的宿衛軍;二是大財賦區,各省幅員甚廣,而且中央地方財賦分割達到了七三開的高比例,使得「藏富之所,聚於諸省」。(明代是八二開,宋代我不清楚,但是朱熹言地方財政窘促,可見宋代地方財政留存很少。)總而言之,行省權力是很大的。

但即便這樣,行省由於仍帶有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不能做到尾大不掉的局面。元朝的地方監察是以行省為主要監督對象的,而昔日宋朝之州司發號施令和庶務決策等主要權力,統統被收歸中央。省官由蒙古、色目、漢人交相參用,長官又是怯薛宿衛出身的蒙古人、色目人,使得他們沒辦法合謀作亂;行省的庶政由圓署會議議成,內部互相掣肘很常見,省長官只有一定的畫一之權,不能獨斷乾綱,而錢穀、軍務又是中央派專官掌管。這些導致行省是沒辦法形成藩鎮的。

而且元朝廷也很深謀遠慮,把行省劃分得犬牙交錯,形成以北制南的特點。你們可以看看元朝的行省規劃,它把秦嶺劃給了陝西,那就沒人能割據四川行省稱王了;河南江北行省使得南方省份沒了淮河屏障,大江以南就很容易被北軍拿下。

所以元朝的行省制度很特別,用權大而不專比較適合形容它。不能說它的創建使得中央權力更大,也不能說它的創建使得地方權力更大,元朝基本維持了宋代的中央集權。它比後來的清朝做得要好,清朝後面可是有幾十年地方做大以至於發生東南互保這樣的事件的。至於說後來的兩都之戰,那是元政府中央內部的矛盾,而不是中央與地方的矛盾,不能用作元朝中央權力弱小的論據。只有在國勢衰微,紅巾軍挑動黃河天下反後,元順帝才讓行省的左丞相、平章政事們便宜行事,加速了元的滅亡。


因為好用啊。( 比心)


首先行省制度是政治制度不是殖民制度

第二確實好用,而且犬牙交錯大小相致的劃分方式極大的緩解了地方割據的問題


說實話我沒覺得行省制度如何算的上了不起的創新,不就是郡縣之上三級行政區嗎?漢代的州,唐代的道後期也都從監察區演變為行政區,你說這都是王朝後期才出現的。那宋代的路可是把倉漕憲司都配齊了,和明朝的布政司 按察司 都指揮司區別很大嗎?無非就是現在我們用省這個名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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