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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有人托我找人打官司,我從中抽取了點好處,現在他說我是詐騙還報警了。請問這種情況合法嗎?

就是有個人之前托我找人打官司,我找了律師,官司也打贏了,但是我從中抽取了好處。就是,那人給我10萬,我找律師只花了5萬剩下5萬我自己留下了。現在那人說我是詐騙,說實際才5萬,但我卻管他要10萬塊錢。請問這個行為是合法的嗎?是詐騙嗎?我覺得只是掙了自己的辛苦錢而已…(當初跟那人寫過收條,說收取十萬,確保官司打贏,如果沒有打贏,十萬全數退還。結果打贏了,那人卻反咬一口覺得我要的多了。我自己覺得,你給我十萬我給你辦成事就行了,管我花多少錢呢……求大神幫忙啊,這算詐騙嗎?)…


謝邀。這事兒其實沒有看起來那麼簡單啊,還是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但不構成詐騙罪應該是可以肯定的。

1. 從介紹的情況看,應屬委託合同性質。而且,由介紹可知:

(1)委託人(設甲)事先向代理人(設乙)支付了10萬元。

(2)乙(以收條形式)承諾:該收取的10萬元將確保官司打贏,如果沒有打贏10萬元全數退還。

2.對該10萬元可以有兩種理解:

(1)系預付的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

(2)系預付的「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報酬」。

這兩種情況下,都是可以既承諾確保官司打贏,如打不贏則費用退還的。

3. 提問中預設了站在乙方角度去理解的立場,但實際上單從提問陳述的證據看,法院未必就會採信這一理解:

(1)該10萬元的相關約定是載於「收條」之上,而非載於「協議」;一般來講,收條的作用就是證明一方收到了錢、收到的是什麼錢、金額多少等等,通常不存在「開收條的一方」給對方設定額外義務的情況(如果有會改以協議形式),所以收條一般為一方保管,而協議一般為雙方保管。

(2)該收條上並未約定「費用節約的部分作為乙方的報酬」;

(3)乙方實際上也可以沒有風險,官司輸了受損失的仍然是甲方。有答案認為乙方要貼律師費,其實這是不一定的,一方面乙也可以不請律師,另一方面乙也同樣可以和律師約定採用風險代理。

4. 其他影響因素

(1)該委託事項及報酬計取方式是否合法。例如,我國禁止對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這個規定雖然是對律師事務所的,但恐怕仍將影響到對本例的結論。

(2)聘請律師是以誰的名義,有無轉委託的情況,轉委託是否得到甲的同意。

其他的因素肯定還有一些,深更半夜的,懶得思考和組織語言了。

5. 關於詐騙罪

(1)從提問介紹的情況看,明顯不構成。詐騙要求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受害人上當受騙而付錢。本例中10萬元是事先支付的,此時成本究竟需要多少,雙方均不知道,亦存在變數。無論對該10萬元如何認定性質,都不能以事後「只花了5萬」來認定乙是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2)可能涉嫌詐騙的情況(之一):關於收條的情況不變,但該10萬元系預付的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然後乙在請律師只花了5萬元的情況下,向甲謊稱花了10萬元,騙取甲額外支付委託費用。


同意樓上委託合同說。請移步徐老師觀點,本答案定性有誤,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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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法學狗回答一下。按例先說結論:本人對此定性為承攬合同,不構成詐騙。

根據題主提供的信息來看,符合承攬合同的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題主的義務:確保找到律師打贏此官司;

對方支付對價:提供10萬元。

題主承攬了此項工作並交付了工作成果(找人打贏了官司)

合同履行完畢!

鑒於題主擔心詐騙問題,那我再說說為什麼不構成詐騙罪。

所謂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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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下面關於居間合同的說法。《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案中,對方的要求是找個律師打贏官司給10萬,不是幫他找到律師給10萬,如果題主找的律師沒有打贏這個官司,是需要全數退換10萬塊的。而居間合同的話,只要題主幫忙找到了律師,就享有報酬請求權,而無需對該官司的結果負責。

再次,委託合同的說法也覺得不妥。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勞務而非工作成果。從本案來看,如果題主沒有達到對方想要的結果(找到律師打贏官司),則對方是不會支付報酬的。但根據委託合同的性質,如果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且受託人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可以向委託人求償。即假設題主花費5萬,盡了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所有義務,請了全國最好的律師,結果官司輸掉,在不可歸責於題主的情形下,這5萬花費本應由委託人承擔,題主是可以找對方要的。但這與本案中題主給出的信息不符(引述題主的話:「說收取十萬,確保官司打贏,如果沒有打贏,十萬全數退還。」)。因此否定委託合同說。(參照《合同法》第396條、第405條、第407條)

最後,此承攬合同的當事人為題主與對方當事人,律師並不受合同內容之限制。對於說承攬必須由承攬人親自完成的,請參照《合同法》第253條。


取決於收條怎麼寫的,不過只要你沒有主觀騙錢的惡意,就肯定不是詐騙。

我覺得你與其說是辛苦費,不如主張是對賭條款:要是官司輸了,你就退回十萬元訂金,自己白賠五萬律師費。


收條在收錢之前還是之後寫的?

收條上有對方簽字么?(即雙方簽字還是你自己簽字)

寫了幾份?若只有一份,能證明由對方保存著記載有"收取十萬確保打贏"這句話的收條么?


不知是不是詐騙,不過樓主以後可要當心了,這種事情一般都是潛規則,不過通常都會拿到明面上講清楚,說白了你完全可以光明正大談條件,事成以後我抽多少。這次你就碰到一個不明白的主,要是我我可能忍了,五萬我也知道怎麼回事,但這人不明白,認為你在坑他——或者他實際上再坑你。樓主,一定要吸取教訓啊


反對承攬合同的說法。承攬合同通常要求承攬人親為,未經定作人同意不能轉交他人完成。而題主的行為顯然不是。題主的行為用民間的說法就是中介,用法學的術語可以解釋為代理行為。題主在收取了中介費的同時又謊報了律師的費用,將代理費和被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間交易的費用混為一談,違背了代理人的忠實義務,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行為。


把那五萬給之前的律師


聲明:非專業的法律人士

雖然咱不是法學學生也不是專業律師,但這事兒在生活中很常見,基本上見怪不怪了。尤其是干銷售做採購,哪怕不是這些職業,只要是跑腿幫忙辦事,都能遇到這樣的事情。

問題關鍵是

你接受委當事人托的時候,有沒有跟當事人說過要收取5萬元手續費(好處費)的事情?

把上面這個問題回答清楚,那你是不是 詐騙 就自有定論。

  • 如果這手續費(好處費)是當初雙方約定(書面或口頭)內的,那麼該給你的就是你應得的。
  • 如果這手續費(好處費)是你一廂情願認為你幫別人的忙,自己私下拿了回扣,當事人對此不知情,那麼就是你的問題了。

建議

平心而論,5萬塊錢可不是小數目啊,你下手也真夠狠的,如果不該你拿,那遲早要吐出去。

以後再幫人辦事的時候,提前說清楚、寫明白。比如你這事兒,你說10萬保證辦成,辦不成全額退款,但如果辦成了,就要收取原所有費用的20%的手續費。然後咱們白紙黑字的寫明白,誰也不扯皮,事情咱也辦了,該拿的辛苦錢也拿了,而且拿的合理且官司也贏了,他也不會有什麼話說。


沒問題啊,你還承擔了官司失敗倒搭律師費的風險的。不能什麼好處都讓他佔了把。

題主不用擔心了,你這個情況民間叫法叫對縫,沒法可依。


把那五萬給那律師,在回扣


這事兒不很常見么,老家還有人專門兒幫人托關係上戶口,都是一口價。

做銷售的誰會把利潤爽快的告訴客戶然後坐等砍價?


我理解,這就是一個委託合同,不管報酬多少,只要雙方出於自願,合同就應當是有效的,所以LZ應該是不構成詐騙的。

當然,樓主的人品就只能呵呵了。


你為啥不拿這五萬去問個律師,要跑來免費平台詢問呢?


不是詐騙……你這事明顯辦的很差勁……要麼擺在明面上說清楚,要麼把錢全給律師,律師返給你…… 現在的問題是他想要回錢去。替人辦事,代理有代理費,中介還有中介費呢,你應該確實付出了勞動或者其他,同時你打的收條(收條在他手上吧)也證明你是辦事人,雙方當初意思表示一致,現事成,你們當初達成的協議也就履行了完畢。退不退錢,看你心情了……好,問題來了,如題主所述,他有官司為何不自己找律師?或者說他對你哪方面如此信服?萬一哪天,你們對薄公堂,我擔心有些事不方便透露啊……我就不做過多推測了……見諒,匿名了。


誰叫你收這麼多…[事到如今只有一個辦法]避免吃官司 把你那5萬給你找的那個律師,保不齊最終可能得到2.5萬吧


先說結論:不構成詐騙。

首先,這不應該認定為代理行為,結合題主寫的收條,題主向事主確保官司打贏,以及沒打贏全額退款保證,不符合代理行為的特徵,代理人無需向被代理人承諾結果,同時,也不應為沒達成結果而承擔成本。

其次,認同這是委託合同的說法,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於事主和題主並非近親屬關係,並且對於履行合同的要求較高,題主可以主張這是有償委託合同,應該能得到法院支持。最後打贏了官司,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更加增強了收取報酬的合理性。那麼中間的差價五萬元可以主張為有償委託合同的報酬。

事主可以主張的就是五萬元報酬太高,要求認定為顯失公平的合同,如果這個主張得到法院支持,題主需要退還一部分報酬。

最壞的結果就是:題主被判退還全部五萬元差價。

至於詐騙,只要你沒有偽造律師的收費憑據說花了十萬律師費,是沒辦法認定的。

至於警察來銬你,我理解為小地方警察業務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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