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女票跟我說了他們家的一個故事,瞬間讓我感受到了韓劇的畫面感,請準備好板凳瓜子,好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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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女票的爺爺奶奶相繼住院,出院後情況如下:爺爺住養老院需專人照顧不會說話,奶奶做了大手術身體虛弱但神志清楚有自理能力,夫妻名下僅有一套房,膝下一兒一女,兒子打算把房子平分(房子是房改房,2000年的時候由兒子付款買下,寫的是父母的名字,房產證一直在兒子地方),最近得知在2011年時房子已轉贈外孫女(女兒的女兒),具體操作是由女兒帶著老人去掛失房產證,上報紙公告,最後直接轉贈。

相當於女兒獨吞了房子,現在的疑惑是女兒這個程序合法嗎?怎麼樣才能使轉贈作廢?或者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

ps:期間兒女雙方都對老人盡了應盡的責任,不存在有任何一方對老人特別好或者差。女票基本每個禮拜都去看望。


謝邀。

我記得好幾年以前,所里有一個小案子,是老X律師代理的。

老人家也是一兒一女,兩個孩子。當時老人的房子拆遷,兒子自告奮勇要和拆遷方談判。這老人本來就喜愛孫子,偏心兒子一家,於是提出要求如下:房子,要兩套。一套老人自己住,一套給孫子。兒子滿口答應。沒想到等協議簽完,一套房子在孫子名下沒錯,另一套卻沒有給老人,而是放在了兒媳婦名下。

於是老人打官司把兒子告了。

上了法庭,兒子拿出了一份委託授權書,這份授權書意思就是老人同意兒子代表他和拆遷方進行談判。老人說,這個簽字不是他簽的。於是律師就申請做筆跡鑒定。筆跡鑒定的結論是,確實是老人的簽字。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老人給兒子的委託書是真實的,駁回了老人的訴訟請求。我忘了說,幫老人聯繫律師和兒子打官司的是女兒。

生活中經常有這種事,老人到了晚年,兄弟姐妹為了分房子的事情不開心。

我總結出一些規律:

1、對於重要財產的處分,老人會一會兒一個主意

2、有些老人要麼不留遺囑,要麼寫很多份遺囑

3、誰離老人進,誰(包括子女以外的人,保姆,鄰居)拿到主要財產

4、老人經常對一個孩子抱怨另外一個孩子,對外人抱怨所有孩子

5、去世之前對老人進行實際控制的人一般手裡都能拿到一份遺囑

6、年紀大到一定程度,公證處都不敢管了

7、下手要趁早,人精做被告,其他人做原告

8、老人說話不靠譜,他們很執拗,認死理,並不像他們說的那麼講道理,也不見得真的見過世面

9、老人通常很好騙,很容易被別人當槍用,威力還不小

10、謊言說多了就成了真理

回到題主這個案子,一般來說出資房改和房屋產權是不能劃等號的,不是說你家出錢買了房子,房子就歸你家——房改房的房產證一般都是老人名字。這種房子過戶給誰,是老人的權利。

《婚姻法解釋三》第12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當然了,不告一下試試看的話,又實在窩火。雖然房子不一定能拿回來,就要錢唄。

房改錢並不多,是因為這個房子市場價值與房改出資的差價,是老人的工齡,是職工的福利。換句話說,之所以有這個房改房,並不僅僅是因為有幾萬塊錢,更多的還是老人一輩子勞動所得。老人怎麼分配是他的權力,子女不該有太大怨氣。

子女突然發現,親愛的爸爸媽媽沒有給他們財產的時候,不要覺得這是一種全盤否定。

我認為,這只是對某個時間節點,老人對某個子女的表現的否定。

可能就在女兒帶著母親辦過戶的那段時間,兒子一直沒回家看老人,而女兒天天去老人那訴苦,說自己貧窮可憐,丈夫打罵,外孫女以後無依無靠。同時,一共就兩個孩子,一個孩子來了另外一個不在,話題一般都圍繞著不在的那個展開,說不定就是女兒和老母親對兒子的批鬥會。題主說,雙方表現旗鼓相當,那如果孫女、兒子都做得很好,問題一般就出在兒媳婦身上了。

老人心疼女兒,又對兒子有怨氣,覺得還是女兒好,就去辦了過戶。

有人說,徐律師,看了你寫的這些細思恐極。幸好我是獨生子女。嘿嘿嘿,你躲開了妹妹,躲得開鄰居嗎?你老不回去,不給爸媽請個保姆嗎?養老院沒有護工嗎?

總之,寫這些是希望大家,平時就應該對父母好一點。


程序是沒有錯的,因為產權本來就是老人的,房子沒有抵押等瑕疵問題,公告掛失產證,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過戶了,題主問的那個兒子可以主張債權


老夫婦名下唯一的房產,唯一的……當時不是沒去公證嘛,只是登報掛失而已,法律上貌似有規定,唯一的房產不能被那啥,你找個靠譜點的問問吧,這麼問,呵呵~我是看社會與法節目看到的,老早以前的一集


還是獨生子女好,感謝老爸當年阻止了媽媽,要搶一個女兒的想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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