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遊戲里公司的商標是不是侵權?

越南保護傘公司的Logo有沒有侵權?
Capcom遊戲《生化危機》里的保護傘公司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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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驚現現實版保護傘公司 還是一家皮膚護理機構】日前,有網友發現在越南竟然有一家和《生化危機》系列遊戲保護傘公司(Umbrella Corporation)LOGO一樣的機構,而且居然是一家做皮膚護理公司,不知道有多少人敢去試試[二哈](via Geek.Culture)

越南保護傘Logo:


和角色造型一樣,都屬於美術資源。

侵權不侵權是一回事,人家告不告是另一回事。

之前《高分少女》因為沒從SNK獲得角色授權就被按在地上摩擦了,然而日本同人志畫SNK幾十年了並沒什麼事。


這件事不侵犯商標權。

原因有三:

其一是保護傘生化公司現實中並不存在,沒人會去告的。(商標權利主體不存在,立案程序沒法走)

其二是商標不跨國保護,商標給誰,本國說了算。越南診所已經拿到了越南商標,在越南地頭上這個診所告卡普空亦有可能。(診所是真的當商標用,生化危機只是虛構故事用)

其三商標保護須看商品類別,皮膚護理服務和生化武器,商標權利不衝突。(三次元二次元有次元壁的,三次元的法律不管二次元世界)

所以,討論商標權意義不大。

至於LOGO的版權,這倒是存在侵權的可能性。不過犯不著保護,這新聞也是《生化危機》的花邊廣告,打掉了說不好還要落個小雞肚腸的印象。還不如大度一些,反正卡普空也不會真的開一家保護傘公司搞生化研究(手動滑稽)。


記得以前百度能搜到一家好像叫浙江保護傘生物製藥的公司官網,現在找不到了,我挺想邀請他們來回答的(⌒-⌒; )


未經許可在相同或者近似類別商品上使用遊戲公司的商標屬於侵權行為。

但是你這個是屬於國外的公司,所以註冊商標存在區域性。在本國要是沒有人註冊,完全可以嘗試註冊。


1. 傘型圖案擁有著作權,如未註冊為商標或未進行商標性使用則不會構成商標侵權;

2. 越南公司使用該傘型圖案作為企業商標使用,其實有侵犯傘型著作權的問題;

3. 越南公司在越南侵犯著作權受越南法律管轄。

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可回答題主:使用遊戲里公司的商標是侵權,這裡侵的是著作權。


這把傘可能有兩個屬性,一個是一個美術作品,一個可能是據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從美術作品角度,這屬於一個複製行為,是構成侵權的,著作權侵權所需要的原創程度較低,這個傘的圖標還是比較有設計感的,滿足法律對作品的最低獨創性標準,而著作權維權一般並不需要登記(越南應該也是這樣)。商標部分,要看這個圖案在目標區域是否進行了相應種類的註冊,越南的商標我曾經問過越南律師,貌似還處在全紙件處理時代,如果註冊了也可以考慮維權。


可以告版權侵權


商標侵權遊戲名稱商標近似   問題一: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   實踐中,認定商標侵權需首先考慮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按照《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使用應當是"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權人如認為他人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其必須證明他人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行為,即他人對於商標權人的商標標識的使用應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該前提條件的行為,才有可能侵害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權。"   判斷遊戲名稱是否侵犯商標權,同樣應當首先考慮該名稱是否發揮區分來源的作用,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一般情況下,遊戲名稱具有區分遊戲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兩種例外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未突出作為遊戲名稱使用,難以發揮識別作用。比較典型的比如遊戲名稱僅僅出現在遊戲介紹的文字中,或者相關文字主要用以描述遊戲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稱、故事場景等。在"口袋西遊"案中,原告主張享有"芙蓉仙子"等24個註冊商標的權利,但被告是將相關文字用於描述遊戲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為相關角色、道具等的名稱,且未突出使用,客觀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上述文字與被告之間形成特定的對應關係,不屬於商標性使用。   第二種情況是雖然突出作為遊戲名稱使用,但僅屬於"描述性使用"。即對相關辭彙的使用是基於該文字本身含義,用以描述服務的內容特點等,並非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   問題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斷商標侵權以"混淆可能性"為核心,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商標相同或近似這兩個問題是主要的判斷因素。除此之外,註冊商標本身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被控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權遊戲與註冊商標核定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   第二,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斷。相同或近似主要是從遊戲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整體呼叫、字形以及含義上進行區分。   第三,註冊商標本身知名度與顯著性程度。註冊商標經權利人大量使用的,相關公眾基於對該註冊商標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為時,更容易聯想到在先商標,混淆可能性更高。   第四,惡意因素。商標侵權判定並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要件,但是,被控侵權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註冊商標知名度等意圖的,無疑會增加混淆可能性。


這種跨國侵權,即使告了也不一定能贏,是否侵權最終由當地法官說了算。喬丹都拿喬丹體育沒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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