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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事情感覺上是違法的實際卻合法?


1、裸聊,只要不涉及金錢利益就不違法。(謝 @August 指正,這裡還有個限制條件是只能是一對一,多人即使不涉及金錢利益也是違法的)

2、女朋友落水,不管不顧旁邊看戲,不違法。

3、反貪局長在家裡發現自己的副市長妻子正在受賄,不管不顧,至少不成立犯罪。

4、甲、乙上山打獵,在一茅草屋旁的草叢裡發現有有動靜,以為是兔子,於是一起開槍,卻打死了正在玩耍的孩子。事後查明,兩發子彈一發打中斃命,另一發沒打中,無法認定是誰打中的,兩人均無罪。(這個有點跑題,但感覺應該是不學刑法感覺最不可思議的了)

5、去隆鼻,後醫院未經允許做了個鼻部特寫前後對比圖貼出來宣傳,不違法。(若風那種一眼認得出來的另說…)

補充:看評論不少對2和4有爭議,我說下我的理解吧,僅個人意見。

先說4,4隻是乍看荒謬,其實仔細想想是很好理解的。由於是在房屋旁邊,甲乙兩人本應更謹慎,其開槍的行為是有過失的,但過失要構成犯罪還必須要有實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這兩個人中打中孩子的那個人是過失殺人了,沒打中那個則是無罪(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但現在沒法確定犯罪的是誰,案件的處理則不外乎兩個都以過失殺人罪正常判、兩個都從輕判(疑罪從輕)、兩個都無罪(疑罪從無)這三個選擇。這樣根據現代刑法寧縱勿罔、疑罪從無的精神,答案就顯而易見了。當然民事上的賠償還是要賠的,這個和刑法的演算法是不一樣的。

再說2,2就比較複雜了,因為救助義務產生的原因很多,但這個例子中我認為有爭議的地方無外乎兩點:一是先行行為,另一個就是當人陷入無助狀態時與其有特殊關係的人對其的救助義務

先說先行行為,所謂先行行為就是行為人先前的某個行為導致了某種危險狀態,這時行為人就有阻止損害發生、消除危險的義務了。回到例子當中,男方約女友出去的行為會給女方帶來危險?正常來說都不會吧?女方掉湖裡可能是自己不小心、可能是被蛤蟆嚇到了、甚至被外星人操控了。。。但怎麼也不能歸根於男方約女方出去吧?也有可能有人認為:男方不約女方女方就不會出去,怎麼能沒關係?如果這樣論,打擊面就太廣了,給室友帶個飯他噎死了你至少也是個過失殺人了。

再看對無助者的救助義務,這類義務來源主要是法定,比如帶小孩出去玩就一定要照顧好了。但男女朋友這個,在法律上來說完全沒有意義,跟女友出去玩和跟陌生人出去玩沒什麼區別,所以談不上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定之外,還有一個危險共同體可能跟本例有關。所謂危險共同體就是相約去做一些比較危險的事,這有時候可就是把性命託付給對方了,這時彼此間是有相互救助的義務的,典型的例子就是登山隊。這個例子里如果是男女相約游泳,可能就有救助義務了,但也是有爭議的,因為游泳一般是沒有大危險的,相約游泳的也不一定很熟,但救人反被拖下水的可不少見。所以說一般情侶出去玩根本稱不上危險共同體,也許有人會說,為什麼不擴大一些?一起出去遇到危險就該救助啊。再拿室友舉個例子,你和室友出去上網,結果室友太猛連上三天三夜不出來,你說你管不管?不管吧他真出了點事指不定又過失殺人了,管吧萬一他天賦異稟屁事沒有呢?而且更關鍵的是,我覺得他有危險,那我能不能使用暴力?所以說法律也不能管太寬的,有些事還是得靠道德約束。


結社

遊行

出版發行

如果還有一點微小的事情就是

軍隊一律不得經商


放高利貸


在公園打死沒有號牌的狗


一個人看h片。


你媽和你女友同時掉水裡只救你媽。


和年滿 14 歲的初中生在私密場合發生自願的一對一的……

匿了,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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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不給輔助交治療


強制墮胎,這種事也只有在中國當時的那種環境下才會發生吧。


反編譯軟體。

PS.只是說反編譯不違法,而反編譯後copy使用就好像違法了。而且反編譯雖然不違法,但有可能違反用戶協議。


劈腿這種事,只要不涉及金錢詐騙與重婚,也不違法,有不少人真的覺得劈腿是違法的。。我也不知道都是在哪看的。

sm也不違法,這個我也不知道怎麼就有這麼一種說法說SM是違法的。。。

與14歲以上未成年人在自願的前提下發生關係合法,不要跟我說禽獸,如果女方17男方19你們還覺得禽獸么,怕是都祝福去了。。


蹲了一宿靈魂獸打個哈欠被突如其來的紅名玩家打死時。


喂單身狗吃狗糧……


三代以上的近親結婚。


拿來別人的一段文字,模糊一下變成自己的

偷情

渣男硬拖著女朋友打胎

渣男硬要女朋友生孩子卻不養

強制逼婚

一個大大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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