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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買了一車蘋果,上面抹了敵敵畏之類的毒藥,車翻了,來人哄搶,別人吃了毒蘋果死了,我有罪嗎?

如果車翻了之後,在哄搶過程中,當事人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呢?


看了其他很多人提出的疑問,內文補充了一點,雖然我覺得沒人看, ( ▼-▼ )

先說總結

  1. 如果你就是想做個社會實驗,給這些哄搶的人一點教訓,恭喜你犯了殺人罪,你的情操十分偉大,可能即將用自己的生命喚醒了無知的廣大群眾。
  2. 如果你只是單純想運送毒蘋果,勸你乖乖的包裝好,乖乖的告示,乖乖的寫上有毒,讓別人一眼就能看出,這樣你才有脫罪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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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題主的問題,我直覺反應是殺人罪相關的問題,所以我單純先就是否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討論這個問題,至於公共安全、蘋果為何塗毒、當事人心理狀態等考慮刑責輕重的事由,暫時先不討論。

注意:以下偏學術性質,並非大眾走向,但是我已經盡量寫的白話了,看的懂的人就看吧。

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客觀兩個部分,若缺乏主觀構成要件則為過失致死罪:

  • 主觀是指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
  • 客觀是指行為造成了死亡的結果。

要符合客觀構成要件,首先必須有一個行為,如果不是人的意志可以操縱的行為,比如說無意識的行為,那就不是這裡所謂的行為,就完全不需要進入刑法。如果是行為,則或許有人會有疑問,哄搶該死案(本案昵稱)里「車如果被撞翻了」也不是人可以控制的行為,但是要注意,本案的行為並不是車被撞翻而蘋果散落,也不是告知有毒的這個告知行為,而是運送未經防護的有毒物品

而這個行為必須和結果間,必須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是這個因果關係的範圍和界限到哪裡,有很多種說法,我直接引用德國刑法較新發展的「客觀歸責理論」闡述比較明顯:

一、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舉個例子,一般人開車上路是法律所容許的風險,雖然開車上路可能會造成別人受傷,但是為了人類生活的利益考量,法律不能禁止開車,於是創造了速限、紅綠燈、標線、號誌等交通規則,要求你開車上路的時候必須遵守,用來降低發生危險的可能。

在完全盡了注意交通情況的義務,而且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形下,如果仍然造成他人傷亡,這種情形在這個階段就應該被排除,不構成犯罪。不構成犯罪的原因是,你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律賦予你可以信賴別人也不會違法的待遇,有「信賴原則」的適用。所以當你沒有違規,正常行駛於馬路上,行人忽然衝出來,來不及閃避撞死他的時候,你就不需要因此負責任。

但是反過來說,如果你一開始的行為,是違反了法律(比如你在馬路上超速行駛)就是增加了事故意外的風險,符合了這個階段的要件,更不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大家可以比較一下本案和一些案例的不同:

  • 運送有毒物質,翻車導致他人誤食而死亡。(哄搶該死案)
  • 家裡有一瓶農藥,小偷闖入後引用死亡。(腦殘小偷案)
  • 家裡有一瓶農藥,熊孩子來家裡玩誤食死亡。(熊孩子活該案)

在蘋果案裡,你知道或因為過失而不知道蘋果含毒,或本身就是你塗上的毒,就等於是運送毒物。在公共場合運送有毒物質通常被認為是高風險的行為,但是像前面所說的,法律不可能讓你完全不能運送,而是使你運送時應該盡一切防護可能、有明顯告知危險的標示,或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在這種情形,如果你把毒蘋果當成普通蘋果運送,很明顯就是違反法律給你的義務,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但是腦殘小偷案里,將農藥保存在家裡是法律容許的風險,換句話說,「不讓我把農藥放在家裡,難道還往自己菊花里塞嗎?」法律不會讓你盡這麼愚蠢的義務。所以你今天好端端的把農藥放在家裡,已經是最好的貯存方式了,你沒有違反法律,也盡了義務,那別人做了什麼傻事都和你無關了,這就是「信賴原則」。

熊孩子活該案又有不一樣的解釋,這時候因為熊孩子的智商堪慮,你不能期待他不犯蠢,這個時候就沒有「信賴原則」,你必須盡更高的義務,比如將農藥貯藏在不容易取得的地方,否則仍然必須負責。

二、因為這個風險實現,導致結果發生

簡而言之,是指風險與結果之間沒有偏差或反常的因果關係,沒有超脫正常的因果歷程或一般生活經驗可以預見。舉個反例,我凌遲一個人到第 999 刀的時候,有人報警了,把他送去醫院,結果在醫院治療的時候不小心被燒死了,這個時候死亡的結果怎麼能怪我?!故而這個時候雖然結果發生了,我犯的也是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罪;燒死他的人才犯了過失致死罪。

這個階段必須注意法律規範保護的目的,比如法律規定,夜晚行車必須開車燈。行為人沒有開車燈,而在他前方騎自行車的人因為夜晚光線昏暗而撞到障礙物死亡,行為人並不因此負責,因為開車燈的目的是「是自己注意前方路況」而不是「提醒他人前方路況」。

回到哄搶該死案,法律規定運送毒物必須有防護措施,就是要求必須避免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其他人誤食受害。照上一個階段所說,你運送毒蘋果居然啥都沒做,就直接開上了路,創造了風險。

現在好了!確實發生事故,毒蘋果撒了滿地,實現了這個風險,還一群傻逼來撿你的毒蘋果吃死了,造成死亡的結果。

三、風險造成的結果是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主要是指參與他人自我危害的行為、同意他人危害、他人責任範圍,不可以歸責。直接套回到哄搶該死案來看:蘋果掉落後,你都說了蘋果有毒,但是哄搶的人還是吃了,這不是他們的自我危害嗎?我為什麼要負責?這裡應該是跟多人的疑問,我說明一下什麼叫做「他人自我危害」,舉個例子來比較一下:

  • 警察蜀黍平常都把槍亂放,女盆友因為警察蜀黍找小三心情鬱悶,正好看到槍於是自殺。

在這個案子里,警察也沒有依照規定保管槍支,而讓女朋友因為取得槍支而死亡,但是這個死亡的風險,完全是女朋友開槍當下可以完全預見的,所以警察不為「死亡」這件事負責。

完全預見很重要,完全預見很重要,完全預見很重要。

回頭看看哄搶該死案,你製造的風險是啥?是掉了滿地蘋果,什麼都沒標的蘋果,看起來就是可以吃!別人看了這外觀,想的就是這蘋果多麼鮮美多汁,誰會想到你落了一地的毒蘋果,縱使你在旁邊大喊「這有毒!」,你也不能期待這些拿著紅蘋果的人,完全明白吃了會死,所以你不能免責。於是無論你有沒有因為車禍事故昏迷,這件事都賴你。

所謂「哄搶該死案」,其實該死的是不是哄搶的人,呵呵。

至於主觀要件比較簡單,如果你本來就是故意想致他人於死;或者可以預見蘋果可能散落,而他人誤食會死,但你仍然不盡義務標示、告知他人有毒,都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如果沒有故意,那就是過失致死罪。

最後再濃縮一次

製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運送毒蘋果沒有保護措施,可能毒死別人

實現了風險:毒死別人了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你不能怪別人是自己要吃的

  1. 如果你就是想做個社會實驗,給這些哄搶的人一點教訓,恭喜你犯了殺人罪,你的情操十分偉大,可能即將用自己的生命喚醒了無知的廣大群眾。
  2. 如果你只是單純想運送毒蘋果,勸你乖乖的包裝好,乖乖的告示,乖乖的寫上有毒,讓別人一眼就能看出,這樣你才有脫罪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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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其他操作空間,但是我自己解釋有罪 (●"?"●)


小時候,家裡種西瓜,頭幾年還好,每年毛收入2,3萬(90年代末)。

某年,邊上辦了個造船廠,天天有打工的外地仔過來偷,他這個偷還不是只摘一個,是看見稍大點就砸破,紅熟的拿走,生的就扔著。為幾個熟瓜,會把你幾畝地的瓜全部砸掉。

父母2個人輪流24小時在看,我跟妹妹輪流送飯,都看不住。

父親實在心疼,學其他人做法,挑幾個西瓜注入農藥(留下記號),然後在田頭樹了塊農藥箱那塊帶骷顱頭的牌,寫上:西瓜有農藥,偷瓜責任自負 此類警告。並跑到隔壁船廠喇叭里喊過。

沒幾天,邊上船上哭天喊地的,人沒吃死,躺醫院搶救回來,船廠老闆墊了2萬多醫藥費。

最後是法院仲裁程序:要麼我父親判1年,要麼付一半醫藥費。

最後是付了1萬多醫藥費,

那幾畝地此後種過不少,基本是種絲瓜偷絲瓜,種包菜偷包菜。名氣傳出去後,連租都沒人敢租。後來父母乾脆發狠:就扔點黃豆下去,又省肥料人又省力。就是收入太少,1畝地掙不到幾百元錢。


這個問題好有意思啊,首先我們先來舉幾個小例子來看看吧。

第一個例子,你把一瓶有毒的水裝在瓶子里扔在公共場所,你明知別人喝了會毒死仍然這麼做了,這是種概括的故意,別人喝了中毒死亡,故意殺人罪……

第二個例子,你的水瓶在學校被偷了,你忍無可忍決定報復,在水瓶里裝了毒藥放在那,結果又被偷了,然後被偷的人中毒身亡,故意殺人罪

第三個例子,小區里為了殺老鼠,在每個通道的專門地方放上老鼠藥並聲明這是老鼠藥,吃了會有生命危險,拾荒者不知道吃了,無罪,因為這种放老鼠藥的行為所可能導致的危險是被社會所允許的,而且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一個正常的理性人都不回去吃

第四個例子,你的水瓶被偷了,你把瓶子里裝滿毒藥並且聲明水瓶里水有毒,但仍然被偷,別人中毒身亡,故意殺人罪,和上一個的例子區別在於這種在水瓶里投毒的行為所可能導致的危險是不被社會所允許的。

最後還有個例子,暴雨天要過河,擺渡人說雨這麼大,水這麼急會出人命的,任然堅持要過河然後就在河中翻船狗帶了,擺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對這種天氣下會翻船有生命危險的認識是必然的!正常的理性人都會知道,你自己非要作死誰也攔不住了。

那麼回到這個問題,蘋果上投毒,被哄搶已經告知了有毒,是否構成犯罪,答案是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量多的話不排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投毒罪……

有人肯定要說如果你不搶我蘋果肯定不會死啊,而且我已經告訴你有毒了你還要吃怪我么!首先,即使被告知了有毒仍然食用,這種行為是否構成被害人承諾?無論是否構成,關於生命或重傷的承諾無效。和最後一個例子相對應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區別,因為最後一個例子中被害人對會遇見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而搶蘋果的人卻不會這麼認為,這個就和一般社會觀念有關了,在下面會有表述。

第二,我的蘋果你憑什麼搶,搶了吃死了還怪我?你自己自作自受,惡有惡報。在主觀認識因素中,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險仍放任這種危險發生,是間接故意。在給蘋果上毒的時候,認識到可能會翻車被他人搶了吃,但是為了某種其他原因,我還是放任這種危險發生了,而且法律禁止以不被允許的私力進行救濟,就相當於你看到一個壞人你不能直接把他殺了來除暴安良一樣,給蘋果上毒這種行為所帶來的危險本身就不被社會所允許。

第三,我已經告訴你蘋果有毒啊!你自己吃了關我什麼事!寶寶大寫的委屈啊!寶寶心裡苦但寶寶不說。對於上了毒的蘋果這種危險品來說,應當盡到高度注意保管義務,但是僅僅喊一句有毒並不能起到這個作用,對於一個正常人來說都不會相信蘋果有毒,因為給蘋果上毒的行為是不被社會一般觀念所接受的,你又不是皇后我又不是白雪公主大家玩什麼毒蘋果的梗啊!那麼大家都不會相信這個蘋果有毒,你仍然要承擔責任。你要是在一個瓶子上貼上硫酸的標籤大喊有毒,我相信正常人都不會碰吧。

很多時候能否被社會觀念所允許真的重要啊,就好像大家知道把刀扔向別人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在馬戲團或節目中表演飛刀卻是可以的,這就是會不會被社會觀念所允許的區別。在蘋果上塗毒藥這個行為本身就不被社會觀念所接受,當然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法律禁止以不被允許的私力方式救濟,即使你塗毒藥就是為了防止別人偷搶也是不可以的,因為這種行為是被法律禁止。比如禁止私拉電網,你就在家拉了電網然後電死小偷,看到有人翻越國邊界直接開槍打死,看到別人買有毒有害食品直接把食品搶走扔掉一樣,都是不被允許的。私力救濟的範圍很窄。


考慮到給蘋果塗毒並且無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運輸是為社會一般觀念所不能接受的且製造了法律所不允許的風險,而且按照目前社會觀念的發展,「撿路邊車上掉出來的東西並佔為己有這種行為是不正常的」這種觀念可能還沒有上升到一般觀念認知,要求這類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要求過高了。

所以,如果行為人想要免責,就應該在運輸時盡到標識毒物,盡己可能的排除可能製造的風險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種程度上的注意義務,則應該對危害結果負責。推理過程我已經更正補充,有興趣的可以一看。

------原答案-------

作者聲明:評論已關,本答案只寫給看得懂的人看,不是普法貼,再強調一次,法學教材中比這種案例離奇變態的多的多,不能僅根據編了一個案例就說提問者有犯罪的傾向,現在不是不流行文字獄了么?

提問者補充了問題:如果車翻了,行為人一直處於昏迷狀態怎麼辦

還是分情況討論:

1.如果行為人有用這車蘋果毒死他人的故意,無論他最後毒死的是不是他想要毒死的人,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認識錯誤,無論按照哪種理論(法定符合說等)來講都屬於既遂。

2.行為人沒有毒死人的故意,在他昏迷的情況下,如果事前已經明確標識了這些蘋果為有毒食品不可食用(這種標識應該達到社會一般人能夠分辨的程度),則行為人不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負責。具體還要分析翻車事故是否達到阻斷因果關係的程度等問題,我認為如果考慮存疑有利於行為人原則,本案完全有可能存在行為人無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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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情況,行為人購買前蘋果就被塗毒,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討論:

1.行為人不知道蘋果有毒。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全部的案件事實(明知)或者有預見的可能性(過失)。行為人買了一車蘋果,對於他可以認識到蘋果有毒沒有期待可能性(想像一下,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買了蘋果會懷疑蘋果有毒嘛?),因此,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評價為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蘋果有毒。構成共犯不要求共犯人之間必須有意思聯絡的意思,只要求共犯以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同一個具有關聯性的行為共同造成了法益侵害。因此,本案中,只要行為人在購買之前或購買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蘋果有毒,運輸時沒有履行足以排除責任的注意義務,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推理過程同下面故意過失的推理)。區別在於,由於毒不是行為人塗的,他和塗毒的人構成共犯,根據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和主觀責任分別評價。

------以下為原回答------

剛寫的一堆為什麼沒了!

罪的法定要求:作為補充法、保障法地位的現代刑法,不能干涉國民私生活的所有領域,要正確合理地區分倫理、道德與法律規制的領域。對於沒有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或者輕微侵犯他人的行為,或者實踐中極為罕見的法益侵犯行為,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允許將其作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以防止惡法亦法的出現。

投放危險物質罪規定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後面是法定刑部分我就不摘了

投放方式: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或者多數人飲用的食品或者飲料中。2,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3,釋放危險物質,如將沙場、傳染病病原體釋放於一定場所。

從提問者所給案件條件中,只能看出行為人將自己所有的蘋果塗毒並運輸,完全不能排除行為人把蘋果運往無人處銷毀的可能性,也不能看出行為人的目的是把蘋果供於不特定多數人食用。行為人把蘋果塗毒的行為並沒有侵犯任何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無罪。更正部分:考慮到給蘋果(食品)塗毒並運輸的行為不為一般社會觀念所認可,行為人只有在盡到合理的標識義務和提醒義務,才可以免責,如果行為人沒有做到這種程度的注意義務,則至少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犯罪的構成要件:客觀上有違法事實和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且沒有違法阻卻事實。

本案中,行為人購買蘋果,塗上毒藥,在運輸途中翻車,路人哄搶食用蘋果後死亡。存在致人死亡的法益侵害事實。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判斷是否有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

分為以下幾個情況討論:

1.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表現為沒有在運輸時明顯表示貨物為有毒物質,以及在路人哄搶的時候沒有履行提醒義務,至少可以評價為放任的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2.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為過失,過失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心理可以表現為行為人相信路人不會吃蘋果或者吃了不會死亡而沒有阻止,疏忽大意的過失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忘記提醒蘋果有毒,是否存在過失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判斷,而不能只根據行為人的一面之詞判斷。如果判斷行為人為過失心理,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3.行為人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評價為意外事件,行為人對該危害結果沒有責任,不構成犯罪。本案中,如果行為人在運輸時已經做出了正常人可以明顯發現該貨物為有毒物質的標誌,且在他人哄搶蘋果時履行了足夠的提醒警示義務,則可以評價為被害人自陷風險的意外事件。

當然,如果存在違法阻卻事實,比如行為人不滿14周歲,或者為精神病患者,則不構成犯罪。

最後,反對主觀歸罪,堅持罪行法定原則,維護人權。

以上。歡迎補充。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我並不是律師,但接觸過一些法律,暫且拋磚引玉,等待律師回答

首先我想問題主買蘋果時是否知道該車蘋果會致人死亡?這點很重要。

如果你不知道,我可以確定這屬於意外事件。但我暫定你知道。

所以這案例在刑法中,我認為主要可能有爭議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意外事件不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無罪釋放。下面我們來看看刑法規定的這兩種情況的界限:

1.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

2.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

3.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對於1來說:題主你不可預見車翻導致哄搶蘋果導致毒蘋果致人死亡,除非你本來就要用這車毒蘋果害人。否則1肯定是成立的。

對於2來說:對於死亡結果因為你蘋果上塗抹了敵敵畏,雖然是為了防蟲,但是在哄搶蘋果的時候,敵敵畏可以殺人你是應當預見的,所以2成立。下面看3。

對於3來說:重點在於你是否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有由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死亡的。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死亡,則屬意外事件。

我個人認為題主你是後者,因為哄搶蘋果這一行為你不可預見,雖然你在客觀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結果,但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因而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不能認定為犯罪,所以我認為這屬於意外事件,但若在哄搶蘋果時你聲明蘋果有毒會致人死亡,或許會更加保險。

大概就是這樣,僅為個人看法。並不一定正確,歡迎律師知友指正。

以上


如果我弄一車綠茶然後倒掉,灌上尿。然後假裝高速公路上翻車。被搶了之後。他們喝了,我會不會受到輿論譴責。


不如買一車蘋果,農藥殘留超標,然後配上相關檢測報告,聲稱是拉回去再消毒,我覺得法律責任可能會更少一點。


我想到另一種情景,一車用於毒老鼠的玉米。寫明了是鼠藥。 被人哄搶,勸阻無效,無法制止。這怎麼處理?

我們有必要妥善保管危險品。防止不知情者受到傷害。


借題主地方也假設一下情景:我把家裡的茅台酒瓶里的酒倒掉換上甲醇,小偷進入後看到茅台酒饞癮大發全部喝光導致死亡,我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你以為呢?


題主啊,想報復那些哄搶物資的群眾,下毒這種辦法是萬萬不可取的。只要有人中毒身亡,你這就是故意殺人罪。哄搶其實是違法行為,不過警察基本不會管的,執法成本太高,人多抓不過來,抓來也只能輕判,畢竟每個人搶不到多少東西。可是你下毒就不一樣了,萬一死了人就是大事。天朝警察的原則是命案必破,意思就是只要不死人都不算大事,管不管都無所謂。警察可以不管,你不能自己想辦法報復。社會就是這麼操蛋,你不喜歡也只能忍著。


物權在你,造成他人死亡,過失責任。

具體量刑,因素較多。


只要是你在蘋果上塗了毒藥,無論什麼原因被人吃掉致死,你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是不是有罪要看你的主觀動機 行為 以及危害對象。首先敵敵畏屬於有毒液體,我國對這類物質的運輸 存儲 使用都是有明確規定的。買了敵敵畏就要盡到這方面的保管 運輸注意義務。而你直接把它塗抹到食物上,用一般車輛在市區運輸這種劇毒食品,你的車上沒有任何的警告標誌,沒做任何的防護措施,這在法律層面講如果是你的疏忽那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你的動機就是要翻車讓人吃了中毒那就更嚴重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至於你說的看到有人吃蘋果才去提醒大家,抱歉,即使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你的行為也構成了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抱歉,全篇一直用你啊你的表述,只是為了方便回答哈!表介意)


——————剛才又看了遍題,發現可能自己一開始跑偏了。如果說是「你」買來的蘋果,毒並不是「你」抹上去的,那「你」是不知情人,我的答案完全無用武之地嘛,sad——————

很明顯,這是投放危險物質罪。

——————我光顧著找例子把蘋果寫成了西瓜,你們記住這是水果就行了莫當真啊——————

——————算了我還是改過來吧。原本回答中我把題中水果誤寫成西瓜,現改過。5.25——————

——————經包同學提醒[幾個w來著_(′?`」 ∠)_],目前四要件已被司考淘汰,那大家就當我娛人一樂自己瞎分析吧,非我專長我就是來湊熱鬧的——————

從四要件分析來看:

1.犯罪主體。即文中給蘋果抹毒的「你」;

2.犯罪的主觀方面。雖然「你」擁有一車蘋果,但是蘋果無論是出售還是扔哪裡腐爛,無法完全杜絕有人食用,或者造成污染,「你」明知如果抹毒可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而且描述中所用的是「敵敵畏之類的毒藥」,而非「具有較強毒性的農藥」,仍實施了該行為,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即為故意;

3.犯罪的客觀方面。給蘋果抹毒是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4.犯罪客體。原為任何可能吃毒蘋果的人,後限定為車翻倒後被撿到吃掉毒蘋果的人。

綜上所述,即使那些人去搶翻掉車上的蘋果食用了,「你」還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

現在暫時沒有對「搶奪翻掉車上運載的貨物」相關的制裁,即便是以後有,從投毒的角度來看「你」仍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附上相似司考真題及網路答案。

加一條:我個人認為李某還犯了盜竊罪。( ′▽` )

——————經林諾同學提醒,案例中李某盜竊情節輕微不認定為盜竊罪。——————【我就是想體驗一把「裝逼一把就跑」的快感,結果學識不夠強行裝逼被打臉qwq嚶嚶嚶!果咩呀我再也不出來亂答題惹(;′??Д??`)】


我只知道醫院急診、腎內科和檢驗科還有藥房會恨死你……


這個好像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不太懂具體的法律條紋。我聽說過這種事,一個瓜農總是丟瓜,一怒之下把西瓜注射了毒藥,結果偷瓜的小偷被毒死了,瓜農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蘋果掉地上了,搶回來不洗洗就吃把自己毒死了也是智商要交稅!

蘋果掉地上了,搶回來不洗洗就吃把自己毒死了也是智商要交稅!

蘋果掉地上了,搶回來不洗洗就吃把自己毒死了也是智商要交稅


首先,要明確一點,你想拿這一車塗了敵敵畏的蘋果去幹嘛。

不然就是分類討論了,不會有唯一的答案


影響小沒效果,影響大法官很可能讓你負責。

正解應該是偷偷放瀉藥,吃一回拉一回。

我責任比你小,還讓你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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