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到底咋回事?要是放中國,法律會怎樣?
陳世峰昨天說:江歌的致命傷是第一刀,當時我沒有殺人的故意,所以是殺人未遂,雖然後面的9到起了殺意,這都TM的是啥?法律到底咋規定的呀!氣憤
放中國那就是這樣的:
本報通訊員XXX訊:昨日,我市XX小區發生一起兇殺事件,造成1名年輕女性身亡,行兇者陳某已被警方控制。
據警方公告,行兇者陳某與遇害者江某的好友劉某曾經是戀愛關係,陳某因此到過江某住處數次。案發前,陳某與劉某關係瀕臨破裂,據劉某鄰居反應,陳某多次威脅說要傷害劉某。案發當日,劉某到江某住處,陳某隨後也趕到,三人在江某居住的出租屋外發生爭執。陳某掏出預先攜帶的兇器(一把XX公分長的刀具)行兇,江某被刺倒在出租屋門外,劉某把自己鎖在屋內幸免於難。劉某電話報警後,刑警趕到,制服了手持兇器的陳某。江某送往醫院後宣告不治。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謝邀
江歌案還沒審完呢,別急。今天日本檢察官懟陳世峰懟得他手忙腳亂,前言不搭後語的笑翻我了,挺佩服陳的辯護律師和檢察官的。事情還沒結束就先別著急,判多久也不是我們能主宰的。如果江媽媽需要網路支援,我會儘力的吧。別的,實在不知道可以做些什麼了。
我胡編一個故事:日本,性格陰鬱且有暴力傾向的男主莫名就失去了女友,在屢次挽留未果的情況下找到前女友借居住所,想好好談談,結果前女友不僅不見他還拉閨蜜回來和他吵架,憤怒的他給前女友發一些私密照片威脅複合,可前女友居然拉了新男友出來。
寒冬冷雨夜,異國他鄉里唯一溫暖突然要投入別人的懷抱,男主內心無比煎熬,決定給這個敢於背叛他的女人一點顏色看看,他摘掉眼鏡(怕起紛爭是打碎心愛的眼鏡,畢竟很窮買新的又要花錢),脫下白色的鞋子換上紅色的(說不定會見點血什麼的,弄髒了多不好),帶上換洗的衣物,搜了下投幣洗衣店(萬一衣服染血就丟進去洗,反正是無人店),揣著下午在實驗室順手拿的一把水果刀就出發了。為了避免被人發現什麼,他帶上了口罩帽子,特地走遠2站坐地鐵,買了瓶威士忌,邊走邊跟前女友發信息:我是那麼愛你,你怎麼能離開我,你跟他到底到哪一步了,我會不顧一切的!結果卻換來前女友冰冷的一句:這是我的隱私!
怒火中燒的他走到女孩家的樓頂上(三樓平台),把傘丟一邊,開了威士忌就喝,忽然發現2個女孩一起回來了。等女孩們走上2樓快到家門時,他突然衝下來想拉前女友。2女孩嚇得拚命往家裡跑,前女友飛速開門跑進去反鎖了鐵門,可閨蜜是個耿直girl,想攔下男主,這下男主煩了,酒精上頭,抓住閨蜜就行蠻,左手捂嘴右手拿刀,肘部使勁按門鈴並威脅:開不開門你個臭XXXX,不開我捅死她。裡面的少女嚇得一邊喊:門鎖了,你別罵了!一邊報警,一邊說:男的男的,按門鈴在。。閨蜜在門外瘋狂掙扎,男主臉和脖子都被抓傷,骨子裡的暴虐因子被女孩的反抗和門內的報警聲徹底激發出來,於是一刀一刀又一刀,纖細的脖子被刺穿一次一次又一次。。。最後一聲慘叫發出後,閨蜜倒下了,隔壁鄰居發現報警了,裡面一直在貓眼看著外面發生的一切的女孩也再次報警了:快叫救護車,姐姐快不行了。。好吧,一個只有幾分鐘的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
本故事純屬虛構,請勿對號入座!
至於在國內,這種案子應該很多吧,該坐牢的肯定會坐牢啊,但最後判刑結果就看各家背景了。
本來就是一個普通情殺案件,還能咋樣?
ZF又不是沒抓殺人犯,案子還沒判家屬就開始四處逼逼政府會判決不公,早就直接給封號了。在中國煽動一下輿論,ZF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幾十個相關的親朋好友搞搞簽名也行,搞百萬人簽名這個估計直接就被警方控制,「情緒平穩」了。
在中國,你敢那麼鬧騰?
取決於,你想聽純法理分析呢?還是,哪些自詡的「道德上的正義」言論呢??
法理方面的分析,我試著以中國的法律給你分析下啊:江歌第一刀是致命刀,但是陳世峰辯稱沒有殺人的故意,所以是殺人未遂。就比如說:
甲、乙吵架,甲當時非常氣氛,於是用木棒打了乙腦袋,乙死亡。此時,甲不一定就是想著,我要殺了你,或許就是想著「不打你一頓難解我心頭之恨」之類的想法。所以,此時呢,甲的罪名,不是故意殺人罪,因為其不具備主觀的「故意」。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這中間的量刑是有區別的。
後面的9刀的問題。我大膽的猜測下意圖啊,有可能是想表達「第一刀過後,江歌已經死亡了。接下來的9刀,是在捅一個已經死了的人,雖然那個時候有了殺意,滿足了主觀的故意。但···客觀上捅的不再是人,而是一具屍體,那麼最多就是個侮辱屍體罪」
註:以上,是以中國法律為背景的推測。日本法律,不熟
至於自詡的「道德正義」言論,知乎上這麼多,隨便翻看一下十之八九都是,就不需要我多說什麼了吧?
不用被第一刀給吸引了。確實有這樣的案例存在,但這裡並不適用。
還有一種案例,就是甲計劃殺A,但無意間殺了B,那也是故意殺人。參見美國夫婦開槍殺跳樓的人案例(我不知道真假)。
核心還是「是否帶刀」的問題。
會像葯家鑫案,李天一案一樣被輿論壓死……
舉個栗子:甲以傷害(非殺害)的故意拿刀捅傷乙,見乙倒地怕人發現,遂以滅口的故意扔進河裡想淹死乙,後法醫證明乙在被投河之前就已經因刀傷死亡,,甲構成故意殺人罪(即遂)。
首先陳世峰的辯詞已經被法醫打臉了。然後這個案件在中國壓就是普通的一起情殺案,就跟前幾天前男友把現男友殺了的案件一樣,最多地方台報道一下,判死刑還是死緩還是無期看情況。最後這個案件,無論是在國內還是日本,劉鑫的行為都會成為公眾的輿論熱點,因為對於這種道德的惡人,我們不得不承認,在哪都一樣無能為力。
這個只是他一個人的辯詞罷了。沒什麼可看的,靜待結果吧。
「江歌第一刀是致命的」 某些知乎法律人腦迴路神奇,這事實都還不確定呢,就開始分析。難怪以前會有想解決日本議員的法學生。
反正人都死了,隨便怎麼說,就說死了的人是自己撞刀上也沒事。犯罪的成本挺低的,你殺一個人是一個人死,殺十個也是一個償命,所以,犯罪的人都精著吶,怎麼都上算,只有傻子相信啥法律,那是養活一幫訟棍的玩意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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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江歌媽媽的微博打賞不關呢,她是不是在利用自己女兒死來斂財呢。?(本條5毛,記得刪除()里內容)?
※為什麼現在容不得一點反對或者質疑江母(江秋蓮)的聲音?
※12 月 11 日江歌案開庭,事情會怎麼發展?
※如何看待中國留日女學生江歌遇害,國內新聞下面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