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打賭誰能探出窗外更遠,其中一人摔出致死,另一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間接)?
01-15
某日,甲乙兩人在某大廈六層打賭,比誰能探出窗外更遠,甲為了獲勝,在比賽中將身子探得太遠,導致其摔出窗外,墜樓身亡。乙能否成立故意殺人(間接)的罪名?
假如只是簡單地題目那個問題,那簡單的回答自然也是:不構成犯罪,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因為甲並未積極促使乙陷入危險,對乙也沒有救助或監管義務。這是兩個條件,任選之一,則有可能構成犯罪。
1、如果甲積極促使乙陷入危險比如乙一開始不想打賭,甲勸他說「沒事,很安全的」,煽動乙打賭;或者乙探出一半身子後覺得危險想不玩了,甲繼續刺激乙「這一點你就怕了,你真沒用」。
根據甲「積極」的程度由低到高,可能會屬於:意外事故(輕微鼓動)、過失致人死亡(積極鼓動)、間接故意殺人(非常積極鼓動)同樣的道理,明知道他人等會要開車,如果勸酒人只是輕微勸酒,則無責;如果積極勸他人喝酒甚至強迫他人喝酒,那勸酒人就有可能與駕駛員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了。
2、甲對乙有監管義務
比如甲是乙的老師,甲是臨時看管鄰居家孩子乙,等等,此種情況下甲與乙並非地位平等的人,而是對乙「陷入危險」有較大的注意義務。當這種注意義務超過乙在打賭中要面臨的風險時,甲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有注意義務,卻未能預見危險,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但無論如何,對於間接殺人故意的認定都是需要十分謹慎的。在這種主觀惡性不明顯的案例中,很少會直接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答案是否定的,乙不構成間接故意。首先,所謂間接故意,可以理解成明知行為可能致害,卻呈現放任自流的心態。其次,故意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前者是「我意識到甲將身體探出樓外可能墜樓身亡」,後者是「我想讓甲死」,就題主所設案例來看,有前者而無後者,就此而言,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故意」。
最後,從責任承擔來看,對於案例中的打賭行為,姑且認為甲乙雙方意思能力完整,則甲對該活動可能產生的致害後果應該有正確的認識,但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甲仍然選擇以身犯險,故甲本身需要擔責,但乙作為打賭活動的相對方,對甲的死亡也存在一定過錯,乙需要承擔與該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說話,獲罪的,除了刑法分則第一部分,真的很少
這種比賽一定是同時的比賽嘛!兩個人一起探,誰出去的多誰贏。所以兩個人冒著同樣的風險,有沒有甲的存在並沒有使風險發生的幾率變高。
如果說是間接故意的話,重點是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往窗外探身子具有風險毫無疑問,但是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對這種風險應該有一定認識,並且可以通過控制自己的身體行動盡最大可能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兩個人比賽的話,乙肯定不會放任這中結果發生,這種結果也是與他的心理預期是相背的涉及的刑法理論是:參與他人故意的自危。乙的打賭行為與甲的死亡結果之間雖然有因果關係,但甲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乙,從而在客觀歸責層面阻卻違法性。因此無需討論乙的主觀心態是否間接故意。
孩子,你把你同學弄死了?
過失殺人,因為先行行為引起的法定義務,
高樓大廈,易發生意外,明知打賭,明知而行該行為
死亡,以為不會發生而發生了危害後果過失殺人無疑。
間接故意
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態,開啟危險是明知的,行為是明知的,對於後果,以一般人的認知,可能可能導致後果發生,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如果對方心態到達了此程度方能夠罪。
我來歪個樓
甲和乙不知道換個一樓的窗戶去比嗎?我擦,很好的思路,到底犯不犯法,在線等。。。急!!!
被害人自陷風險。他對危險有認識的可能性。對危險的發生有控制的可能性。所以說。。。。不夠成故意殺人罪。也不夠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不構成。本案當中,乙既無積極的作為行為。也無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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