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的遺產分割問題,我該怎麼辦?

我爺爺有5個子女,我爸爸是老大,於1995年去世。

爺爺開始住的是平房,後來拆遷,換來了5套房屋,其中1套是我爺爺的,但是由我大姑住,條件是由我大姑照顧我爺爺(沒有遺囑或協議),而且大姑給了其他兄弟姐妹一部分錢,他們分了。剩下的4套房子,其他三家有拆遷戶口的人分了(大姑和我家,沒有戶口關係,沒有要拆遷房),(拆遷時,我和媽媽都沒有參與,他們所有的錢與房子,跟我們都沒有關係。)

現在爺爺去世了,大姑要辦理繼承手續,來找我和媽媽,要求我們提供一些相關的資料,好像是要辦理公證手續,然後過戶房產。

我想問一下,我有什麼權利?如何保證自己的權益?提供那些資料後會不會對我的權益有影響,以及在爺爺的房產上,我和媽媽有什麼權益,如果爭取該如何爭取?以及應該怎麼委婉提出自已的意願?

老人沒有遺囑。之前他們分我爺爺的房產,以及分錢的事情,沒找我談過,不清楚他們之間是否有什麼撫養協議。

現在讓我提供資料(人事檔案摘抄表),我是不是就先要提出我的要求?才能給他們需要的材料。


剛過了司法考試的學生黨來一發……

現在其實有問題的只是房子問題,所以其他財產問題姑且不論。

按照問主的闡述,我作以下理解,如果哪裡不對的請評論告訴我,或者完善問題:問題中對於房屋歸屬的說法是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您爺爺的那間房子屬於他自己名下的房屋;您爺爺對您大姑的承諾是「你負責給我養老送終,然後我房子在我去世之後留給你;但由於那套房屋的價值比另外幾套房屋的價值要高出不少,所以為了平息其他家裡人的想法所以你要出錢補給另外幾位。」

上面幾位已經工作的前輩之所以這麼問,其實就是涉及到我剛才解讀的幾點:

1.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因為如果是爺爺名下的房屋,只是暫時讓幾位叔叔姑姑們住的話,這幾間房屋應該視為老人家的遺產進行分配;如果這些房屋已經登記到叔叔或姑姑們名下,那說明在取得這些房屋的時候爺爺已經以贈與或其他方式轉移到他們的名下,這些房屋就不會涉及到遺產分配的問題,除非有其他反證,證明登記到叔叔或姑姑們名下的行為不是爺爺真實的意思表示。

2.大姑與爺爺之間的關係:按照我剛才所說的情況,屬於繼承法上所說的遺贈撫養協議。通俗地說就是一方(扶養人)負責另一方(遺贈人)的養老送終,遺贈人去世後把財產贈與給扶養人的協議。這種遺贈扶養協議由於存在明顯的「對價」(用詞不當,但是意思差不多),因此效力是高於一般的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只要大姑能夠證明是這種情況,那她就可以依照協議主張房屋的繼承權。

另外一種情況是爺爺與大姑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只是在生前訂立遺囑,說明他所住的那套房屋的處置。那這個涉及的就是遺囑的效力問題,最好是找個律師來看看。

3.關於代位繼承:前面幾位前輩提到的代位繼承,是指您父親作為您爺爺的繼承人,先於您爺爺去世,而您作為您父親的繼承人,有權代表您父親,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到繼承當中(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通俗地說就是頂替了您父親的位置,和叔叔姑姑們一起參與到分遺產當中。這種情況的前提是您父親通過遺產分割得到了或應得一部分遺產,此時您才具備所謂的代位繼承權。這個又回到了前面關於遺產性質的問題,不是首要解決的。

綜上所述,您現在可以做的是搞清楚房屋當前的歸屬情況(登記在誰的名下之類),問清楚爺爺與大姑之間的約定內容。(個人建議:涉及到遺產處理的問題一般都是家裡人自己的事情,如果產生衝突了,可以協商解決的話盡量協商解決,訴諸公堂最好是不得已的最後選擇。)

——————(與問題無關的p.s.)——————

關於遺贈撫養協議的問題存在不同說法:一說認為法定繼承人可以與被繼承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例證是重慶一中院的前例,被《人民法院網》引用(鏈接:人民法院報);一說認為法定繼承人不可以與被繼承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具體的解釋請見法治論壇 -&> 法定繼承人能否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取得父母的遺產,這個最好找律師確定一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學生黨孤陋寡聞,在各位前輩面前獻醜了(????)


代位繼承,百度一下,並且不提供任何資料,不去公證處和銀行,直到協商好遺產的分配為止


今年即將執業的菜鳥試答:

不提供任何關於你的材料,不配合 去公證處,也不在任何承諾放棄權利的文書及空白紙上簽字。

以下《繼承法》中關於你的情況的法條: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條款)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根據《繼承法》第5條相關規定,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都優先於法定繼承。這意味著如果你爺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或簽有遺贈撫養協議的話就其所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中的財產部分不適用法定繼承。那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所列遺產與你沒有關係了。

假設你爺爺生前沒任何遺囑及遺贈撫養協議,並且你爺爺所住的房屋是你爺爺的個人財產,那麼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如下:

你代替你父親,與你的2個姑姑及2個叔叔共同繼承你爺爺的遺產(只指1處房屋,其他不詳財產不計),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你及你的2個姑姑及2個叔叔一般是平均分配,你的大姑是與你爺爺共同生活的承認,可以多分,也並不是必須多分。不考慮你大姑多分的因素,你對你爺爺的遺產有五分之一的份額。

(假設你爺爺所住的房屋不是他個人財產而是他和你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你的爺爺、奶奶都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那麼按法定繼承之後的結果也是你擁有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額。)

這是法律規定你所擁有的份額。

根據題主的敘述,我猜測你家的情況按法定繼承的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你大姑需要你的材料才能去公證處公證,之後才能辦理過戶。需要的應該是你去公證處簽一個放棄權利的承諾文書。如果有遺囑或撫養協議的話應該不用你的配合的。

作為律師我只能說,在你的大姑沒有把你應得的財產打入你的賬戶之前,不要提供任何關於你的材料,不配合 去公證處,也不在任何承諾放棄權利的文書及空白紙上簽字。

我個人情況跟你很相似,我不知道你跟你爺爺奶奶家關係如何,我8歲父親去世之後,爺爺奶奶及我的4個姑姑、1個叔叔就從來沒有關心過我。在我大一那年,奶奶家來人找我回去,因為爺爺去世了,三年後,找我,因為奶奶也去世了。除此之外沒人找過我。13年我叔叔找我要我去公證處,說要辦取暖費(連過戶都沒說),我就把我的要求直接說了,我爺爺奶奶的房子至少20w,我給他打個折算12w,我多了不要,我要六分之一,2w,我叔叔都沒答應,說沒錢。之後就不找我了,也不知道最後房屋是沒辦過戶,還是找個中介通過非法手段,在公證的時候串通我的姑姑們隱瞞我父親的存在或隱瞞我的存在,辦了公證之後辦了過戶我就不知道了。


應當諮詢律師,雖然我是律師,你簡單說的無法做法律判斷。可能涉及到代位繼承、遺囑繼承、遺囑扶養協議等,如果你們還想獲得繼承財產的權利,肯定在確定前不可以簽署任何承諾文書。


我先說明一個基本問題,房子以房產證為準,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甭管住的人是誰,你能拿到房產的最終只能以房產證上寫你的名字為準,說白就是把你爺爺的名字改成你的名字。因為你沒有在問題里說明房產證上是不是你爺爺的名字,我假設是,如果不是,下面的回答不用採納。房產證更名只有房管部門可以,像你這種繼承,房管部門要更名只能依據公證書或者判決書(房管部門沒空查你們家那些亂七八糟的親戚,而且風險很高,會面臨行政訴訟,你直接去他們也會踢你去公證處)。

先說判決書,判決書只有法院才能出具,適用於任何情形,而且效力很強,直接取代房產證(但是出於安全考慮,建議還是要改房產證)。一般適用於繼承有爭議談不攏又急於分財產,非公證遺囑繼承(誰知道這筆跡是不是真的?只有法院能查)。建議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說白了這一段先別採納,先去公證處。

好了,可以回到俺的老本行——公證。先說明,公證處是最講證據的地方,甭管你家親戚說的多麼天花亂墜,房產證先拿出來看看房子是不是你爹媽的,然後是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你沒有說到你奶奶,但是我還是先和你說公證處是要查房子是不是你爺爺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是,那麼你奶奶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都是要的,也就是說這個房子你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你爸爸,還有你爸爸的同胞兄弟姐妹都是有份的。然後就是提交你(外)曾祖父母的死亡證名和你爸爸的死亡證明。這又分兩種情況:一是你爸爸比你爺爺先死,那麼你作為代位繼承人有權代位繼承你爺爺的房子(說白了就是代替你爸爸繼承你爺爺的房子);二是你爸爸在你爺爺死後死的,那麼你跟你媽都有份繼承這個房子。

繼承人明確了接下來就是分財產的問題了,一般來說公證處會讓你們自己回家商量房子怎麼分,如果都不願意放棄,那麼公證書上你們都是繼承人,到時候房產證上都是你們的名字。如果有人放棄,那麼就要本人親自到公證處做放棄繼承聲明,親自簽字,公證處會有筆錄的,其中就會問到你是否受到脅迫放棄繼承,對於老人家的放棄甚至還要單獨做錄像(公證處也怕出錯證被告啊),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人員不能放棄。這些做完了以後可以出公證書了。記住,不是說公證書說是誰的房子就是誰的,公證書只是房子過戶的手續之一,最後還是要去房管部門過戶的,房產證出來了才算塵埃落定。

你之前有說你大姑把房子分給了其他兄弟,我不知道怎麼個分法,只要房產證上還是你爺爺的名字,那麼其他房子就還是你爺爺的,你都有份繼承。所謂繼承開始時間是從人死後開始計算的,只要新的房產證沒出來繼承都不算結束,我們公證處就曾經做過四代繼承,老百姓有個誤區,以為房子誰住著就是誰的了,結果到賣房或者拆遷的時候才發現房產證上不是自己的名字根本就賣不了房或者領不了拆遷款(其實有的時候房產中介比律師更熟悉繼承公證),一追溯起來有一些甚至追溯到曾曾祖父,做公證時候就來了一大家子的人,以前從沒見過的親戚這時候都見著了…也就是說如果你們談不攏,公證處是不敢給你們做繼承,要麼把你們都寫上去,要麼就叫你們去法院解決,然後你們不願意解決那就拖唄,只要房子不滅失,你們拖到曾孫都行,看誰子孫牛逼。具體公證事宜,由於各地不一樣,建議你詳細問明當地公證處,以他們為準,不要以我的(我做公證的時候最討厭當事人拿網上的說法來嗆我們,網上說的永遠是不足的,我現在和你說的材料就比他們要求的少),他們需要什麼材料你們就提交什麼。我不知道你在哪裡,有一些地方尤其是農村繼承是很不規範的,可以不通過公證直接去房土部門繼承,像我外婆繼承的時候我都是先建議我外婆去土地所問,倚老賣老,如果不用走公證最好,可以省一筆公證費,而且操作簡單。但是這就意味著其他繼承人要擔負很大的風險,既然你大姑說做公證,那你可以不用擔心她會跳過你把房產證領下來,再不濟你還可以起訴。

最後說一句題外話,能用法律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但是有很多問題是沒法用法律解決的,法律可以幫你分割遺產但是不能幫你們撫平爭遺產過程造成的感情溝壑,也不能趕走無賴親戚,怎麼既能繼承房子又能不傷及和氣就看你們的本事了。


比較權威的回答:你好,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我來作出相應的回答:你父親1995年去世,是先於你爺爺去世的,你爸爸的遺產需要處理,法律規定:有權繼承的為配偶、父母、子女。意思是:你爺爺可以分得三分之一財產。接著,你爺爺又去世了,你爺爺已經繼承了你爸爸的那部分財產,而且你爺爺自己還有一套房子,既然沒有遺囑(遺囑包括遺贈撫養協議),只能按法定繼承處理,你爺爺的所有財產均按5份平分。哪5份呢?4個兄弟姐妹。剩下的那份,你父親繼承,你可能納悶了,我父親已經提前去世了,怎麼繼承呢,這又涉及到代位繼承了,你代替你父親繼承剩下的一份財產。

根據我本人的分析,你姑姑已經和其他4個人簽訂了協議,其他4人均放棄繼承。估計她找你們來,也是為了讓你們放棄繼承那份房產份額,或者贈與給她,然後她通過公證,然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我說的,絕對不會有錯,如果還有不懂的,可以與我聯繫。


問題比較模糊,無法做出具體的回答。

但是根據你說的推測,應該不涉及遺囑之類的,主要是法定繼承,要不然應該不用你們公證啥的。這種情況下你是有繼承財產的權利的。

建議:不要隨便簽文書,找個律師!


任何的做法都沒用的 你爸爸不在了 他們兄妹聯合起來就能把你們忽悠過去 如果你提出要求 他們不答應 繼而就會想辦法讓自己的的想法得逞 比如: 偽造遺囑 或者 偽造口頭遺囑的在場證人 到時候你簡直一點辦法也沒有。 這個事可以這麼做, 你說你有認識的朋友學法律的 告訴了你這份房產你也有份, 你自己也去諮詢了一下確有其事。 然後說房子名字就不要轉來轉去的了 你們想住就住嘛, 以後再說。 你必須委婉的表達自己的訴求 然後打拖延牌, 才不會大家撕破臉 然後想辦法來蒙你。

喔喔 補充一下, 關於偽造口頭遺囑證人 我有親戚真實使用過, 成功了。 那兩個證人是我親戚好友。錢上面的事, 想騙你 辦法多的很。所以關於親人間錢財的事要智取 不要鬧太凶 不然你就是錯的那個


我覺得你現在要做的是弄清楚你爺爺的財產狀況。然後趕緊找個律師。不急著提供材料。

從你描述看,除你爺爺那套房外剩餘四套房可能已經過戶到你兩個叔叔和姑姑名下,應該是你爺爺贈予的,那就和你爸爸和你沒關係了。

代位繼承只能是被繼承人財產走法定繼承程序才有,看你爺爺有無遺囑遺贈之類,沒有那就可能是僅你爺爺名下一套房走法定繼承(這是不考慮奶奶在否,是否為共同財產情況),那這套房你的幾個叔叔姑姑包括你爸爸都有一份在內,你代位繼承你爸爸那份。

可能你的那幾個叔叔姑姑已經放棄繼承了,現在你大姑可能需要你這份也放棄,然後就可以過戶她名下了。親兄弟,明算賬。是你的可以爭取下。


說的太簡單了。

幾個不清楚的地方

1.原來平房的所有權是你爺爺的?

2.姑姑照顧爺爺,爺爺把一套給她住還是承諾去世後由她繼承

3.姑姑為什麼要出錢?莫非是按北方農村女兒不養老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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