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房網撬門租房房主十萬財物丟失,回應稱搞錯了房號,轄區派出所建議雙方自行協商處理,搜房網責任有哪些?

搜房網撬門租房房主十萬財物丟失 回應稱搞錯了房號(這是網上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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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紙媒原始信息:

華西都市報2016年3月18日號A5版「銳度」,以下是報社網站的電子版報紙鏈接:

華西都市報―搜房網撬門租房「對不起,房號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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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時間沒回家,門鎖得好好的,租房中介卻喊來開鎖匠撬門而入,不久後租給別人,屋內很多東西不見了。渾然不知的房主想討說法,中介公司這樣答覆:對不起,我們搞錯了房號,可以賠償,但不能超過1萬元。

租客提供的照片顯示,此前屋內一片狼藉

家住成都廣福路2號寶潤苑小區的王小姐,最近就遭遇了這麼一件離奇事。

  3月14日,她再次找到將她房子錯租出去的成都搜房網,得知撬開她屋門並出租不久後,當初的幾位經手人「巧合」地都辭職走了。搜房網表示,家中財物想索賠,就請舉證並建議走法律途徑。其後,搜房網提出的「三步走」賠償方案,也被王小姐斷然拒絕。

自家竟住進陌生人嚇得趕緊報警

值錢財物不在了「損失不下十萬元」

  報案後,租客也一直沒回來。王小姐找人來撬了鎖,進屋才發現果然住了人。根據桌上留著的一個辦寬頻單子,王小姐電話聯繫到租客。

  讓王小姐驚訝的是,對方小夥子比她還驚訝。「他們說,我們是通過正規的搜房網,交了錢簽了合同,租的這個房子呀!」記者見到了三租客,是三位90後小夥子,他們還拿出了和搜房網簽的租房合同,已經住了差不多半個月。

  王小姐告訴記者,當時自己進屋時,眼前的場景幾乎不認識了。自己趕緊翻看值錢的財物,發現很多東西已不翼而飛,包括兩台電腦,還有自己的2個奢侈品包以及所有的貴重首飾。王小姐因為職業的原因愛買衣服,而且衣服不喜歡扔,8年來的衣服塞滿了三個衣櫃,但所有的衣服也都全部不見了。她說,粗略統計,財物損失不少於十萬元。

搜房網:不小心搞錯了房號

經手人均已辭職,巧合?

究竟是誰幹的?是誰敢對別人的房子,門說撬就撬,還租給別人住?

租客:進來前財物就不在

尷尬:遺失財物舉證難

租客說我們也要索賠

  。

最新進展

公司提「三步走」賠償方案

先把租金賠給你財物損失需仲裁

轄區派出所表示,此事屬於糾紛,不算刑事案件,建議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3月17日,華西都市報記者聯繫當事人得知,當天和搜房網接觸後,該公司又派了一個人和她對接,商議解決方案。

  公司人員提出的方案大概是「三步走」:先賠她不當所得(也就是錯租出去的租金)3000元,然後再由王小姐本人提一個精神損失費數額,他們能接受就賠償。第三步,屋內其他財物的損失,交由仲裁機構來仲裁,仲裁開鎖公司賠多少,公司賠多少。

  「我跟對方說了,我不需要什麼精神損失費,一筆一筆賠,我不能接受。」王小姐說。記者了解到,王小姐從事主持人工作,家中的衣物尤其是首飾很多。據她自己透露,光貴重首飾一項,就丟失了媽媽傳給她的翡翠手鐲,90年代就花了數萬元,以及1克拉鑽石的結婚戒指,還有項鏈、手環、水晶手鏈等。

  「他們承認錯誤,但就該我這個無辜的人埋單嗎?」王小姐說。華西都市報記者李逢春攝影報道

來源:搜房網撬門租房房主十萬財物丟失 回應稱搞錯了房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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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潤苑小區

總戶數:240

類 型:公寓

年 代:2004年

物業公司:小區業主委員會自管


謝邀。

首先,家裡的財物丟失是刑事案件,警察應當管,不管的話就找上級以及紀委投訴。但是刑事案件處理時間會很長,不利於失主儘快得到賠償。

其次,目前不好說最開始的撬門行為到底是誰幹的,但是搜房網把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將房屋出租,構成侵權應當賠償。

第三,對於屋內的財物,目前無法證明撬門前就有,也無法證明與撬門行為有直接的因果聯繫,更沒有辦法證明其價值。此種情況下,失主的索賠面臨很大的困難。

綜上,刑事報案不利於段時間內拿回損失;民事訴訟更無法確定最終賠償數額。所以這個事情很難辦。


關鍵問題是這警察都不管,警察到底管什麼啊?這都不算入室盜竊嗎?

而且也太假了吧,租客欠房租搬走了一打開也就能發現,人家一個好好的家跟租客欠房租走了的屋子裡面情況能一樣么?還保潔把電腦拿去扔了,這種鬼話誰信啊!!!

我都懷疑這個中介公司當時發現撬錯了之後,就跟派出所打好招呼做好一切應付屋主的準備了。

還有可能那就是這戶人家早就被盯上了,中介跟某些警察勾結共同設的局,╮(╯▽╰)╭

當然還有可能是假新聞。


派出所有必要加強法律學習。

從一個警察的角度來判斷這個事件,很明顯的,是受害人出現了財物損失。

是誰打開了門,並沒有什麼關係,這些財物被誰拿走了,才是最關鍵的事實。

警察搞錯了盜竊罪的主觀要件。

我們國家現行刑法不存在『單位盜竊罪』,所以受害人的財產在其不知情的狀況下被人拿走,從定性上,只能定位於某個具體的行為人,而不能是搜房網這個中介單位。

如果是中介員工將物品拿走,則該員工涉嫌盜竊。

如果是其他人員看到門沒鎖,進入房間將物品拿走,則其他人員涉嫌盜竊。

在受害人的合法居所內,丟失是不可能出現的,所以只有發生了入室盜竊的可能。

不管是誰拿走了這些財物,都屬於入室盜竊行為。

所以事情的焦點,實際上是在對於損失財物的舉證上,我注意到幾個點,可以作為舉證的依據

1、購買過大量衣物並且放在了屋內,相信購買衣物是有相關憑證的,不管是網購還是從實體店購買,相關憑證就可以作為舉證的依據。

2、電腦只需表述具體型號和購買時間,當然有發票更好,奢飾品包也可以同樣進行舉證。

盡到了這部分舉證義務,警方就應當進行前期偵查,以確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直接裁定為糾紛,很顯然是推脫責任。

最後就涉及到搜房網的法律義務,其必須配合警方的調查取證,提供涉案人員信息,以排除犯罪嫌疑。


【如果是真新聞】我表示被震驚了→_→

這根本不是一句搞錯了就可以解釋的問題好么。

難道房主在你某網登記過租房,某網就可以不經過房主同意撬門進去了?這太扯淡了。

媽蛋我們現在破門還要物業居委三方到場全程錄像呢。

如果房主能證明【失竊事實】,【糾紛】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除非你派出所知道家裡的東西去哪裡了,不然你憑什麼說不是【被盜】而是【糾紛】?

某房網開了鎖就一定是他們拿的?萬一他們開了門就走了呢?萬一他們進來前就被盜了呢?事實沒有查清楚之前,【憑什麼認定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發生】?

就說這是糾紛,這心也是真的大。。。

根據現有內容,某房網並沒有能證明他們經過房主授權處理房屋以及【屋內財物】的證據,如果光憑【搞錯了】就能免責,我覺得我們還是不要談法治社會了。。。

在房主能證明家中確實有財物被盜的前提下,個人認為這個事情以【盜竊】為案由立案偵查我覺得並沒有問題,至少【鎖匠】【離職中介】的筆錄應該是有的,這些人都是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又不是離職了就人間蒸發了,某房網總要有員工信息的,至少需要通過他們來弄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

房主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然後去檢察院申請介入。

如果不給,那就直接去檢察院。

如果檢察院再不理你。。。

對不起我不知道哪裡說道理去了,我們這邊基本上檢察院介入事情就很明了了,要麼真的有,要麼真的沒有。

以上說法都是建立在房主和媒體誠實善良的基礎上才能成立的。。。

後續慢慢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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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給了我這麼一個假設,好蛋疼

中介把東西扔出去了,被其他人撿走了,這算什麼

這個主觀上消除了【非法佔有】目的和【故意毀壞財物】目的,中介這邊就不構成犯罪了,撿走東西的人成立侵佔,房主自己去法院起訴。

我竟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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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個問題還是要說一下

關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不管是刑事上也好,治安上也罷,要符合這個,有兩種情況

一、不經住宅主人同意,不顧主人阻止,非法強行進區他人住宅。

二、進入時經過主人同意,但當主人要求退出時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

這個案子里,比較有爭議的估計針對第一種情況了。

因為字面上來看,要符合條件,【住宅主人在場】應該是必要條件。

跪求高人指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共同犯罪

⒋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⑴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⑵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⑶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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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匠不按規定核實身份 戶主擔憂遇上小偷咋辦

承辦檢察官向記者介紹道:「按照蘇州特種行業相關規定,鎖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資質。當承接開鎖業務時,應當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核實委託開鎖人的身份,註明聯繫方式,並要確認委託人擁有鎖閉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不少開鎖手段是通過防盜門上的貓眼來做手腳,市民可以將貓眼周圍的縫隙封死來防範。

同時,檢察官警示,如果開鎖從業人員明知委託人有非法目的而提供開鎖服務的,將以共同犯罪論處;如違反相關規定,無從業資質,或者不進行身份核實登記即提供開鎖服務的,可能面臨治安處罰。

法官說,如果不法分子找到開鎖公司打開了房門,讓房屋的所有者因此遭受了財物損失,房主可追究開鎖公司的責任,將其告上法庭。像這樣的情況,開鎖公司應負連帶責任並賠償房主損失。而如果是那些沒有在工商局和公安局備案的開鎖公司或個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隨意撬鎖開門則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核實清楚了事主身份再開門對開鎖匠自己也是一種保護。


謝姬天羽邀請。這個不好說,中國的事情,大事可以化小,小事可以化了。反過來,小事也可以上綱上線,無限上綱。就看遇到誰了。那麼,猜想兩個不可能的極端結果。

一個可能是,這事很遺憾,全是那個臨時工乾的,公司毫不知情,目前該臨時工已經離職,本公司表示歉意。決定:一,房屋退還房東。二,租金稅後部分全額轉房東賬戶。三,賠償房東新門鎖一個及安裝費實報實銷。四,房東其他損失,按本公司最高賠償標準,中介費五倍賠償。

或者,內部管理混亂,職工教育不嚴,致使職工合夥製造入室盜竊案並偽造錯租假象,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事發後不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反而包庇罪犯,掩蓋事實真相,嚴重妨礙司法公正,勒令賠償損失N萬元,罰款M萬元,停業整頓,當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負責人追究連帶責任。


這是必然的刑事案呀!

警方涉嫌失職。

如果王小姐所述為實,損失財物十萬元以上,那必然存在盜竊行為。

如果王小姐所述為假,虛構了十萬元的損失,那她這屬於詐騙行為。

無論結果如何警方都有責任調查清楚,使其中一方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這個案件如果用民事方式解決,對王小姐很不利。

因為你首先要證明自己真的擁有這些值錢的東西才行。這個有點難,而且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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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還是想談談現實中的刑事案易被民事處理,以及民事案中的刑事線索被熟視無睹。

有人說警察在本事件中是法律素質欠缺,導致刑事案當民事案處理,我認為不一定是。現在警察不是當年號召「有困難找警察」時候的警察了。還記得那時是群眾同警察的關係最融洽的一段時期,那時的警察的法律素質的確不高,但他們的確有為人民服務的心。「有困難找警察」也不是一句虛話。而現在的警察法律素質的確比當年提高了,但同群眾的距離卻更遠了。他們談起法律來頭頭是道,經常用法律和規章制度把來求助報案的群眾駁的體無完膚,掩面而逃。法律只是被他們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在他們心中很好使,尤其是在推拖工作和推卸責任的時候,他們更顯業務精湛。

當然了,對於該立刑事案的卻不立這種現象,洗地的定要祭出警力欠缺啦,經費不足啦之類的說法。但對於一個老百姓來說,這是你們政府內部財力分配的事情。我只知道我們交了這麼高的稅,卻得到這麼差的服務。我們的心情和在青島吃大蝦、哈爾濱野生魚館吃養殖魚的遊客是一樣一樣的,交了這麼多錢你特么就讓我吃這個?

另一方面是關於辦案過程中的刑事線索問題。

先說本問題中的王小姐如果說謊,是否構成詐騙的問題。評論中有人說不構成,但我認為至少是構成詐騙未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數目巨大,為什麼不構成詐騙?

在我國證據種類中,當事人陳述被當作一種證據來看待的。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案件中的言詞證據被證明是故意說謊,那性質就是偽造證據。但我國的民事、刑事案中,當事人及證人說謊是家常便飯,幾乎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說一個我經歷過的案子,一個公司董事長車禍離世。他的妻兒在繼承遺產時同他哥哥產生糾紛。他的哥哥作為公司另一大股東,偽造了全套的公司帳本提交法庭作為證據,證明公司不掙錢。後經法院司法鑒定,認定帳本全部為偽造,目的是掩蓋公司上千萬的巨額收入。而至該案審完,這種虛構事實,偽造證據,意圖非法佔有他人巨額財物的行為,也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追究。法官認為很正常,律師也認為很正常,沒人在意。

中國的司法程序是鼓勵當事人、證人說謊的。我相信每一個中國法律人都清清楚楚的認識到了這一點。我們律師接待每一個委託人時,不會鼓勵他說實話,而是尋找漏洞,鼓勵他說謊。原因很簡單,在中國法庭上說謊的成本為零!而利益卻是同膽量成正比。

我相信一個誠實守信的生意人如果打過一場官司之後,有很大的機會轉變成一個投機分子,甚至是一個騙子。

我們的司法體系就是一個系統的騙子培訓班,是騙子們的藍翔!


說一下我的親身經歷,13年時有一天下班回家,發現鑰匙開不了門了,門上貼著一張紙條聲稱自己是房東,而我欠了幾個月房租,所以他換了門鎖,然後讓我聯繫他

我趕忙打電話給跟我簽合同的房東,也聯繫了紙條上的房東,並且報了警

後來見面了才知道換我鎖的人自己的房子是1620,我租的是620,他讓自己的親戚幫他找的開鎖匠暴力拆鎖然後換的鎖芯,親戚和開鎖的都沒有核實房屋信息就把我的鎖給換了

可是我當時柜子里放著十幾萬的現金,如果丟了就真的是說不清了。。想想都後怕!

我要求嚴懲那個開鎖匠和那個親戚,結果警察來了就說了一句:你又沒丟什麼東西,算了!然後就走了

所以,不要抱太大期望,可能最後就是隨便賠點錢了事


這不就是已經知道作案人的入室盜竊案嗎(??_??)派出所……想著啥


四川警察真好。就今天早上的事,我一朋友家被人開錯鎖,毛胚房。報警來了六個警察。兩小時內當事人就被抓。一下抓了六個,那六個人現在還在派出所呆著。


雖然我不是搞法律的

但是起訴警察不作為是對的吧


1,派出所接警的應該辭職了,這什麼素質,簡直丟人現眼。

2,房主未和中介簽署委託情況下,中介工作人員撬鎖開門,不構成糾紛條件,沒合同有個毛糾紛。

3,非技術開鎖情況,超過一萬元的物品丟失歸刑警接(我這裡法制科要求)技術開鎖無丟失物品限額。

4,丟失物品定損,筆記本購買日期,品牌型號,這些基本的失主應該還記得,名牌包,購買日期,品牌,XXXX年穿下秋冬什麼款。這些還不好定?

5,這明明是盜竊,派出所無理由不接警,自己弄不明白的案子不會問法制?瞎說胡話丟人玩意。

6,中介公司說的仲裁指的是哪個部門?拿一不存在的部門忽悠鬼?

7,誰拿走的東西誰就是入室盜竊的嫌疑人,這麼簡單的案子還定不了性,我也是懵了。

遇到這種的直接找紀檢舉報瀆職,別客氣。


以穩定治國,以省事治國,以甩鍋治國。


想問一下派出所我不小心把銀行金庫當成我家撬門進去把錢都拿走需不需要判刑?在線等,挺急的。


據我在成都的經歷,很可能是中介有意侵佔。我以前通過房東租住的房子被中介或短租戶嘗試開了無數次。

另有同事稱他的朋友在長期出門前甚至用磚把門砌起來,怕被撬了租出去,可見類似問題並不是現在才有。


改名叫撬房網得了


大家別激動,要理解警察的苦衷,畢竟,那不是他家的房子啊。哈哈哈

如圖


我有一套房子和一個發大財的ID兒,就缺個租房中介了,有人要入伙嗎?


警察為什麼不管

報警報錯了吧,應該報的是 我家被盜了,丟了價值10萬的東西~ 這些錢數肯定夠立案了

如果說,報警的時候說的是 中介給我房門撬了,另租他人了巴拉巴拉的 警察自然就有推卸的借口

個人認為這個很重要~


這算盜竊?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民事糾紛警察不調解應該怎麼辦?把租房的和中介的都抓起來就地槍決?

她說損失十萬就是十萬,她要說損失十億呢?

知不知道民法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這叫入室盜竊,那要別人欠你錢不還,你去報警,警察是不是立馬以詐騙把借你錢的人抓起來,逼他還錢?不還就地槍決?

這叫入室盜竊?一個法盲也能得票第一?知乎現在也快變成貼吧一類的存在了!

你覺得是盜竊但是實際上也許不是,前幾天樂山還是哪裡一個女民警和同事接到報警去出警,一個糾紛,警察到現場後,當時一方將矛頭對準民警,其中一人發動汽車撞向這名女民警,我看到新聞的時候還在搶救。

誰告訴我這他媽的不是故意殺人?不是故意傷害?不是妨礙公務?

為什麼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拘的?

還有前幾天,北方某地,交警執勤查違章車輛,在對一輛違章車輛進行檢查時,圍觀的一人要求執勤交警放車,稱警察無權查車?!並多次辱罵,挑釁警察,推搡警察,挑飛執勤交警警帽。後執勤決定將其控制,在控制過程中當事人與執勤交警發生了激烈衝突,造成當事人受傷。

誰告訴我這不算妨礙公務???!!

為什麼最後這幾個執勤交警被治安拘留了?這位當事人什麼事沒有,公安局領導還跑去慰問?

還有大蝦和天價魚事件,又是警察不作為?這個警察要能作為了,還要物價和工商部門幹嘛?

不要有鍋了,就想到讓警察來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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