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歌媽媽「回國後,將與劉鑫對簿公堂」?

劉鑫解釋了沉默的原因和整件事情的經過

江歌媽媽這樣的行為應該怎麼看?

判決結果已經出來了

是否要得饒人處且饒人?

江歌媽媽是否過於偏激?


我認為告不了,有些人認為可以以偽證罪起訴劉鑫,但問題是偽證罪保護的法益是司法公正,你回中國以後為維護日本的司法公正提起訴訟?exm?!


在問這個問題之前

我想了很多

也很想看看大家是怎麼認為的

江歌媽媽只是一個普通的女人

她或許擁有所有婦女在她這個年紀會的缺點

她也只是一個普通人 而媒體人的炒作

網路輿論的指向 都讓她變得不普通了

我覺得江歌媽媽....要看開一點

.....仇恨不是不能不有.....

但是...不能讓自己卷進去....

南京大屠殺的國恥國人忘了嗎?當然沒有

但這就意味著我們要對日本趕盡殺絕嗎?

當然不是

陳沒有被判死刑,我覺得,這個結果才是最讓人舒爽的

他的後半生,將會活的很艱難

現在社會的輿論,對劉鑫,也有著很大影響了

她在以後的生活,也不會好過

即使對簿公堂....結果也相差無幾

在精神狀態即將崩潰的情況下

倒不如看開點..為了自己的女兒好好的活下去

要親眼看著陳和劉的後半生的艱難

這,不也是出了一口氣嗎?

————————21日傍晚

劉鑫對她的行為做了解釋

然而還是有人在微博上罵她,說她說謊

案子判決已經結束江歌媽媽心裡的石頭還是放不下

從江歌媽媽極力想讓陳判死刑,在法庭上衝動的請求陳無罪釋放,再到回國找劉鑫對簿公堂來看

一年過去了,江歌媽媽放不下江歌

她覺得女兒冤

必須要兇手血債血償

面對著法律束手無策的情況下

將「達成夙願」的想法,放在了劉鑫身上

一年了,沉浸在悲傷和痛哭之中的江歌媽媽

說句可能不中聽的

精神狀態實在讓人堪憂

在局面的訪談中,我記得很清楚的一個片段是王記者提出「劉鑫也可能是因為害怕才不開門的,開了門或許兩個人都會被殺」

江歌媽媽回答到「不能這麼假設」(自述有偏差,可以去微博考證)

王記者在發布這條微博的評論中點出了這一段對話

卻引來了諸多網友的謾罵

當我聽到江歌媽媽這麼回答的時候....

眉頭不禁一皺......

江歌媽媽這樣回答,不是沒有理由的

但是這樣.....真的好嗎??

江歌媽媽後來還在微博上發表了一些偏負面的語句....

她生為一個母親......這麼做...的確是有道理的..

但這麼做...真的是對的嗎?

也許有人會說「都到這個關頭了,還討論對錯?」

就拿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講好了...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到的證據...是無效的....

就正如江歌媽媽...

莽撞衝動的處理事情...結果不如意....也並不是意料之外...

————20日凌晨


可能很多人還是沒看,這次劉鑫的聲明還是在說

1她已經儘力配合警方辦案

2她已經儘力「安撫」江歌媽媽

3江歌媽媽不依不饒,如果繼續騷擾他們一家,就不客氣了

總結:罪犯已經伏法,現在可以騰出手來撕逼了,發生這些,誰都不想,老娘已經儘力,敬告江歌媽媽不要阻撓老娘一家奔向幸福新生活

點評:思路清晰,措辭得當,沒毛病

問題:實際上還是沒有解釋最關鍵的一個問題——案發時間到底是怎麼回事,罪犯既然預謀犯罪為何又改為殺江歌?這是其一;殺江歌砍了十幾刀,這個過程劉鑫為何一點都不知道?甚至是表現出極其意外的樣子,這需要還原案發現場才知道,不算什麼難事,但媒體為什麼不做呢 大概還是想慢慢消費這個案子吧

——————分割線

我還是要說 這事是因劉鑫而起,江歌乃是無妄之災,但是碰上這種神經病前男友不是劉鑫的錯,她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預期會發生這種事,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層面,劉鑫沒有任何問題


不求你們有同理之心,但請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

江歌的媽媽做任何事,我都能理解,更何況,她現在並沒有違法。

一個單親媽媽,與女兒相互依靠,如今女兒意外身亡,所有的痛苦就只有她一個人承擔,無人分擔,那種痛苦,怕是只能用萬箭穿心來形容了,怕不是為了報仇,早已一死了之,免得再受這痛苦。

她為了報仇,也沒做違法之事,何來罵名?

有人為某些兇手而寫求情信,就不允她為了兇手償命索要簽名?

她要告人,有沒有理由,能不能成立這是法院的事,關你我什麼事?

輿論無法改變法律的判決,如果可以那也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輿論的問題。

如果過了5年,8年,也許我也會跟江歌的媽媽說,放下仇恨,你還有自己的人生可以過,但是現在才1年,可以說江歌屍骨未寒,兇手未償命,另一個當事人活的不差的情況下,這就要她放下,強人所難也不帶這樣的吧,失個戀矯情點的還得三年五載,失去愛女,失去活下去的希望,還不給人心懷仇恨,不帶這麼聖母的,活下去才有人生的可能。

人的忘性是很大的,特別是這種沒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傷痛,2年後還有幾個人記得發生在日本的這件事,她們可以重新開啟自己的人生,而她們兩位就不再可以了。

這個事件,關注就可以了,沒必要再討論,給一個失去女兒的媽媽一些時間。


抱歉,沒關注過。

我一個人中國人,去關心在日本發生的中國人慘案?

中國這個地界的慘案我還關心不過來,我還去關心國外的?還是敵對國家?

你敢去,不管多好,你都要自擔風險。

厲害了。

所以謝邀,只是謝邀。


拿什麼對薄??


覺得江歌媽媽是無法釋懷,江歌是她的生活重心,一下失去重心無法平衡,她想做一切和江歌有關的事情。如果回國要和劉鑫對簿公堂,是刑事自訴的可能不大了,最可能的就是民事補償。那麼,可能原本劉鑫在全國人的壓力下不敢起訴江母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在江母起訴後可能她也會……一不做二不休

看吧,我會持續關注。

我個人認為,江母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完全算不上偏激,真正偏激的人是我生活過不好了,我去殺了你劉鑫,任誰是江母誰都釋懷不了。我們譴責劉鑫是因為我們害怕成為江歌,但是可能我們每個人也都有可能成為劉鑫,如果能讓法官告訴她怎麼彌補也是一件好事。

以下是楊立新教授的文章摘抄,我是搬運工。

一劉鑫的行為應當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譴責

江歌在劉鑫的民事權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挺身而出,制止侵權行為發生,是一個見義勇為的行為,是高尚的行為,正因為她的行為,而使劉鑫的民事權益得到保護。在這一點上,無論從哪一個角度上看,江歌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稱讚的,都是對社會、他人有益的行為,應當受到鼓勵。

反觀劉鑫的行為,在江歌為保護其民事權益的過程中,使江歌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造成了喪失生命的後果。作為民事利益受到保護的人即劉鑫,應當對江歌的行為,無論是在道德層面,還是在法律層面,都應當予以感謝、感恩,甚至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補償江歌及其近親屬受到的損害。

但是,劉鑫不但不表示感謝,還口出不遜,推卸責任不說,反而認為江歌的行為及其受到的損害與自己沒有關係,不表示感謝,不表示感恩,還對江歌的父母進行語言傷害。這樣的做法,社會和公眾是接受不了的,違背了社會的基本道德底線,江歌的父母咽不下這口氣,我們都是能夠理解的。

現在的問題是,很多人認為劉鑫的行為在道德上可以進行譴責,但是在法律上則無懈可擊,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對其進行制裁。這樣的看法是不正確的。我認為,劉鑫的行為既違背道德的要求,也違反法律的要求,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應當對劉鑫的行為予以譴責。

說到底,劉鑫的惡劣行為不僅僅是她自己的問題,也折射了我國現實社會中很多人道德淪喪的現實。因此,在今天討論江歌事件的法律責任問題,絕不是僅僅針對劉鑫的行為,而且也應當藉此對社會的道德水平下降、許多人在此類問題上的是非不分,惡意違反道德甚至法律等的現象進行警告,藉以推動社會文明的進步。對此,必須明辨是非。

我國《民法總則》的第183條就是實際的「感恩法」

我國究竟是不是有感恩法?這好像還是一個問題。對此,我的看法是,我國《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就是感恩法。

這一條法律條文的內容是:「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個條文是對我國之前司法解釋和立法實踐的傳承。

在《民法總則》之前,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明確了在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受益人應進行適當補償的司法規則,其意義在於:第一,明確了限定性的使用前提;第二,此前提下進行的補償具有強制性;第三,以受益範圍為限。

此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3條對該司法規則進行了立法確認:「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上,《民法總則》第183條在繼承二者的基礎上,總結經驗教訓,做出更好的概括,規定了受益人的適當補充責任。第183條前後兩段規定了兩種見義勇為人在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中受到損害,受益人承當的適當補償責任的規則,但是這兩種不同的適當補償規則是不同的。

第一種情形,是有明確的侵權人的情況下,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使如此,受益人也可以對受到損害的見義勇為人給予適當補償。這個適當補償,是在有侵權責任對見義勇為人予以救濟的情形下,受益人可以對其進行適當補償,這種補償帶有酬謝性質。既然如此,這不是感恩性質的補償責任嗎?有人會強調,既然法律規定的是「可以」適當補償,因此,就要憑受益人的主觀意志,而非硬性規定「必為」的範圍。我認為,該規範既具有行為規範的性質,即就受益人而言,可以對受到損害的見義勇為人進行補償,也可以不進行補償;但是,該規範也具有裁判規範的性質,那就是交給法官掌握,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確定受益人予以適當補償,也可以確定不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一旦法官做出給予補償的裁判,那就不是「可為」,而是「必為」,就成為民事責任,即使侵權人進行了全額的賠償,受益人依然應當依照判決,對受到損害的見義勇為的人進行適當補償。這樣,就將酬金性質的補償責任,變成了具有強制性的民事責任。受益人如果不感恩,就強制其以適當補償的形式,對見義勇為的人予以感恩。

第二種情形,是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侵權人無力賠償,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的損害承擔適當補償責任,這裡就是「應當」,而不是「可以」,因此是強制性的民事責任。這後段規定的適當補償責任,與前段侵權人已經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適當補償責任完全不同,是補償損失的性質,應當根據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以及受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確定應當負擔的補償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是也具有感恩法的性質嗎?這種適當補償責任,仍然是受益人要承擔的責任,仍然是感恩法的內容。

還應當看到的是,江歌事件發生在《民法總則》生效實施之後,因此,江歌事件的民事責任問題,也就是劉鑫在江歌為保護其民事權益而受到的損害,依照《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是完全可以追究劉鑫的民事責任的,滿足江歌父母的訴求,絕不會對劉鑫這種忘恩負義的行為,甚至傷害江歌親屬的行為,讓其逍遙在民法之外而不承擔責任。因此,我認為,在《民法總則》的框架中,完全可以妥當地解決及解決劉鑫行為的民事責任問題。

還應當看到的是,案件雖然發生在國外,但是江歌的近親屬仍然可以在中國起訴受益人,因為中國仍然是劉鑫的戶籍所在地,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當然可以由中國法院管轄,並且適用中國法確定民事責任。

因此,江歌事件的具體事實有賴於法院經過審判而進行認定,不過,以目前披露的事實看,依照《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劉鑫作為受益人,對江歌的近親屬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不論是在第一種情形之下的適當補償,還是在第二種情形下的適當補償,都沒有問題。


如果對簿公堂,江歌媽媽可以告劉鑫什麼呢?

不太清楚。。。


不管江歌媽媽選諒解也好,對簿公堂也好,是她自己的事,也是她自己的選擇,她可以選擇不讓自己走出來,也可以選擇忘記這件事開始另一段人生。

同樣的,我們可以選擇支持她,也可以選擇不支持,支持與不支持的權利在我們自己手上,但是,我們沒有任何權利替她做任何決定。

忘記仇恨哪有這麼容易,何況江歌媽媽失去的是自己餘生的全部盼頭。人吶,往往是把自己折騰的精疲力盡,在毫無希望之後,才對自己說一句算了吧。

但無論江歌媽媽做出怎樣的決定,都希望她能得到最好的結果。


這個世界是對壞人太好而對好人太壞。

一個無辜的人就這麼無故地死了。

劉有什麼責任都要讓她承擔起來。

人可以做ta想做的任何事,但也必須對所有的後果負責。

江媽做的事,既是為江歌報仇,也是在找回社會正義。

那些無中生有往江媽身上潑污水的人,自己就是污穢的。

那些自己沒有親身經歷就無法理解別人的人,我懷疑他們有沒有真心愛過什麼人。

不過,江媽在找合作者比如律師時,要避開那些只想通過此事出名的精利者,他們只是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這不是挺好的嗎,題主沒說清誰起訴,但無論如何也比道德輿論靠譜的太多,不過她們兩家會玩這個嗎?道德輿論是勾引二貨的,這個沒難度,如何確定自己的訴訟策略,這對屁民二貨來說是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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