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12月10日中興員工跳樓案,怎麼看,如果你是中興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歐建新是中興通訊下屬中興網信科技有限公司某研發組的主管,農村家庭出身,北航本科畢業,南開碩士,2011年跳槽到中興,簽下2011.4.18至2019.8.18的勞動合同。
2017年12月1日,歐建新直接領導部門負責人及HR先後與其談話溝通,辭退補償N+1,股權補償2元。歐建新從去年離職同事那裡了解到對方的股權轉讓價格為4元多,所以不同意賤賣股權,結果被答覆『』你要離職這個股權也必須賣,否則後果自負。『』 12月10日歐建新在中興研發大樓墜樓身亡。 請問 1、歐建新辭退補償是否可以要到更多?2、歐建新的股份在離職後是否可以保留? @洪文律所 如不能是否可以要求更高補償?
如果沒有一個強大的內心,是混不好這片江湖的!
作為一個大型企業的HR副總裁,見慣了各種明爭暗鬥,受盡過許多扭曲的委屈,開除過無數個人,經歷過無數次社會人帶刀堵公司門口,最終都是平和予以解決!我想說的是:人的一生就是無數次磨難積累起來的路,需要你有正確的心態和足夠的技巧去應對,逃避真的不是辦法!
遇到這樣的事情,多數讀者會吐槽企業,比如富士康跳樓會被稱為血汗工廠,中興跳樓會被稱為垃圾管理!其實再牛叉的企業都保證不了絕對公平,都無法做到杜絕紛爭,趨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既然是天性人的第一意識就會將有利的轉向自己,而另一面將會轉向別人,如果這一面轉向了你,你無法避開或扭轉則說明技巧不夠,如果你真的接受不了這樣的事情則說明心態還未練就成熟,舉幾個我身邊的實例:
2 你們見過因爭鬥被搞掉後別人去他家門口放鞭炮慶祝的嗎?
2 你們見過因栽贓被判刑導致牢獄之災的嗎?
2 你們見過因影響別人的利益孩子被投毒的嗎?
2 你們見過快到分紅的時候不想分,篡改財務報銷賬目捏造違紀離職狗屁賠償都沒有的嗎?
我見過這樣的多了去了,但沒有跳樓的!
任何的事情都不能以捨棄家人,犧牲生命為代價,這個代價太大了!
作為職場人,當你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一、紛爭是一種常態,保護自己需要明銳的情商
紛爭是永遠避不了的一個常態,如果在企業有紛爭大家會吐槽管理,如果在社會上有紛爭,比如撞了車打起來了,你會吐槽治安嗎?為什麼有的人會打?有的人能和?有的人必須警察判決才能和?這取決於你對事情駕馭程度,情商是一個講不完的話題,我就不展開說了,面對紛爭你要知道最簡單的四字處理原則:根、制、底、謀:
根是根源:任何一件事情都會歸結到根源,因為什麼產生的衝突,你得知道
制是制約:面對別人的挑釁,你有沒有能夠制約他的方式,要先想策略,組織自我保護或反擊
底是底線:結合上面的策略,梳理對你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在此情況下,你能保護住的最低底線是什麼? 不管是談賠償、談反擊、談制約你要想清楚,很多人在這裡是失去理智不去想的,所以就打了、鬧了、跳了……
謀是謀略: 對你有利的東西是什麼? 你可以藉助的力量是什麼? 你怎麼保護住自己的底線?
二、維權的方式有很多,但不能失去理智
職場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維權的方式真的有很多,向上級投訴、拉擾同戰線人抗議、採用媒體段維權、甚至動用律師其實都可以,但失去理智那就不對了,這會將本來對你不利的事情變的更不利!
三、練就核心競爭優勢,你就不差機會
單位永遠是一個過客,不管是多好的單位,我們需要練就的是口袋技能,掏出來就能用,在那裡都能活,一個中興做不下去了,還有無數個中興向你招手,工作做下去了還能創業,還能搞搞自媒體,賺錢的路子有很多。
四、唯一不能做的就是自暴自棄
是的,唯一不能做的就是自暴自棄,你不是一個人!
最後願逝者安息,願家屬堅強,如果家屬需要提供工作機會或工作上的幫助,我們HR組織願全力以赴!
中興前員工,也是因為公司內鬥躺槍被波及到了工作,雖然有選擇的機會,但是義無反顧的決定跳出這個坑,投向另一個坑的懷抱。在這裡匿名了,因為不想被別人認出來講真,在中興工作一段時間就已經不是很滿意了,因為具有老國企的特徵,內部站隊還是很重要的,一步走錯步步走錯這個不假。因為企業大,所以辦事效率也不是很高,最主要的是,覺得前輩們中有一些人覺得在中興工作是一個光環(這個真的是不明白這種優越感從哪裡而來),去年美國的賠償事件發生以後,換了領導,當然子公司,各部門一類也會波及,不過每個公司都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就看處理的是否妥當。顯然,造成現在這樣的結果,表明這個事情處理的是不夠妥當的。老東家,不能說它不好,因為它也有優點(帶我的領導們人都很好,不過現在也大都不在中興了)但也無法真正愛上它,很多時候覺得它是冷冰冰的,入職第一天的人文關懷,其實沒有特別的體會,這就是我的真實感受吧。最後說一下,覺得那個墜樓的員工為了這樣遭遇做出這樣的事情很不值得,放眼望去,同批勸退的可不止他一個人,那些被勸退的人經歷了什麼,不得而知,人活在世上,除了自己,沒有什麼是長久的。
「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送給失意的人共勉。
好可惜啊。難道生命比不上一份工作?何況還上有老下有小。或許是某些人非常小人逼得過分,但如真的因為想不開到輕生的話,實在讓人想不通啊。
不說維權什麼的了。最好的處理方法就是:逃出中興!……或者做好如何與人渣管理共舞的準備。
1、首先不會做出輕生的事,輕生是軟弱無能的表現,更對不起自己的家人;並且看似跳樓會得到什麼補償,但是從法律認識來看,歐建新首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此種情況下他自己跳樓來結束自己的生命是不可取的,法律也不可能會認可這種行為,也不可能認定為工傷,家屬就賠償事宜找中興公司談判也很難找到法律依據。
2、歐建新沒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中興公司辭退歐建新需要有法律依據,並不是說中興公司想辭退就可以辭退員工的,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法律沒有「勸退」這個說法,歐建新是可以拒絕勸退的,並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單位強行違法辭退 歐建新,應當承擔違法解約的不利法律後果:1)歐建新有權要求中興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2)他本還可以選擇要求中興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賠付維權期間的工資損失。但是,現在歐建新已經跳樓,他什麼也做不了了,什麼也沒有給親人留下,就是親人找到中興公司討要說法也是無能為力,因為中興公司會說他的自殺跟其沒有任何關係(是歐建新自己不珍惜生命),最多會出於道義給其親屬一些補償費而已,等待其親屬的只有是傷心了。
4、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及行為規則的基本文件,是股東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關於股權回購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辦理;離職股東應以股權轉讓方式退股或由公司計價回購,對於回購價格,回購系股東轉讓股權的方式,應當充分保障股東權益;另依照股東權平等原則,股東退股(含公司回購),公司應以合理的價格支付對價。
5、如果歐建新手握的只是普通股票,那麼他足可以通過正常的股票交易將其「手持股票」出售賣掉。
首先對該主人公遭遇及處理辦法深深理解但背後的雙親及家庭無可挽回。有話好好說,千萬別一刀切的來。只能說,太可惜了!
我想藉此告訴初入職場,或者有一定工作年限的人,躊躇滿志的,在大公司受氣想去小公司或者成長性不錯的平台發展,這個我表示肯定。在相關專業度和能力方面我覺得是值得跳槽和選擇的。但是很多小公司或一些大平台,在跟你討價還價的時候,會以理想的股權或期權來交換你目前想跳槽的籌碼。我希望大家要好好學習理解下什麼是期權、看漲期權、行權期等等,股權相關要約,其他協議及相關條款,一定要好好的去一一排查,否則掉進坑的套路滿滿。
有時候能夠以股權的名義與公司一起成長從組織管理和勞動關係看似是雙贏的局面,但是沒有到口的肉,永遠是畫出來的餅。更何況該事件中股權在回購估價中存在著霸王條款。如果剛一入職就聲稱給股權的,那一定是騙子!如果在入職後通過績效業績爭取來股權,那麼我相信還是有一定含金量的。這好比月薪和年薪的區別,年薪多少萬,獎金多少,不如試用期不打折,月薪給以一定合理的避稅來的實在。
本質就是僱傭與被僱傭關係,資本本來就只看投資收益,資產負債。僱傭者本來就是什麼利益都是爭取來的。戰爭對將軍來說死亡的只是數字,目前才是山頭;工作對我們打工來說是一份生計,對資本家來說只是資產負債表上一個數字而已。
不曉得法律問題,當我孕35周被公司勸退不成,各種穿小鞋的時候也有輕生的想法。最後沒幹是顧及肚子里的孩子。
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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