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驗的概念才能有確定的內涵,經驗的概念不能,對嗎?
- 要定義一個概念,一般要確定其內涵與外延。內涵是對概念的描述性定義,表示一個事物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屬於這個概念;外延是對概念的列舉性定義,表示一個概念包含了那些事物。例如,「小於3.5且大於1.5的整數」是內涵,「2和3」是外延。
- 那麼,一個根據經驗得出的概念是否能有確定的內涵呢?即,是否存在「判斷一個事物屬於這個概念」的標準?例如,「我房間里的桌子」這個概念,如何判斷某個事物是否屬於它呢?首先,我們發現「事物」本身也是「概念」,「桌子」這個概念我們還沒有定義,高一點的凳子算不算桌子?多高才算?少一條腿的桌子算不算,桌子腿損壞到什麼程度會導致它就不是桌子了?這些「是」與「不是」的界限在什麼地方,是沒有確定的,或者說,沒有達成共識。
- 為何?因為,根據經驗而產生的概念,都是人們在觀察到大量的事物之後,「歸納」出來的。世界上並不先驗地存在一個「桌子」的定義,讓我們去判斷什麼是桌子。因此,內涵不確定是不可避免的。
- 關於上面房間里桌子的例子,我們發現,其實還有一個內涵需要認定,即「我房間里」。桌子一半在房間外面,屬於上述概念嗎?這個我們完全可以去定義它,比如我們規定,以門的邊框上某三點設立一個平面,超出該平面,就不算「在房間里」。同理,在桌子腿損壞到什麼程度的標準,我們也可以去定義,損壞多少克、損壞多少厘米等等。以及我上面的「小於3.5且大於1.5的整數」這個概念的內涵,完全沒有出現模糊的情況。
- 由此我們發現,內涵的模糊,只出現在「經驗產生的概念」上;而不會產生在「先驗的概念」上,比如數學、空間、時間。因為先驗的概念,不是由現象經驗歸納出來的,而是我們直接定義的。直接定義的概念,是我們創造的,對內涵的限定有限,比如「小於3.5」、「大於1.5」,就行了。而經驗的概念,其需要確定的內涵是無限的,我們確定了多少厘米高的桌子才算桌子,卻發現還有別的界限需要我們去達成共識,永遠得不出確定的內涵。為何?因為在經驗的現象背後,並不存在一個已經完全定義好的、抽象的概念,我們沒有辦法去「發現」它,只能不斷「澄清」它,但無法完成澄清的工作。
- 以上說法對嗎?
題主問題問的挺好的。我拋個磚吧~
我覺得題主問題的前半部分很清晰,但後半部分走的有點快了。我覺得題主論證出來的是,「約定俗成」的概念沒有確定的內涵,而不是經驗的概念沒有確定的內涵。題主的例子中涉及到的桌子,房間,內外等等,都是某一類經驗的概念,都是人們約定俗成的經驗概念。但還有很多經驗概念不是像桌子房間等等約定俗成的,比如時間、空間(康德說這是先驗的,不過很多人不這麼認為),比如物理學中的很多概念,比如電子。
舉個例子:「桌子在房間里」,是模糊的。但如果我們把同樣的一個經驗事實用精確的時間空間和物理概念表達出來,就不是模糊的,但卻依然是用經驗概念來表達的。比如:「x克的木頭形成了如何如何的幾何形狀(桌子),然後存在在如何如何的一個空間中(房間里)」。當然這個表述依然是不精確的,但方向大致是這樣。
所以,同樣的經驗事實,既可以用模糊的日常概念表達,也可以用精確的物理概念表達。而這些概念都不是先驗的,而是經驗的。所以,「桌子」,「房間里」等等沒有確定的內涵,問題不在於它們是「經驗的概念」,而是在於它們是「約定的、日常的、模糊的」概念。基本同意,但我不認為這個問題是經驗的概念和先驗的概念之故,而是自然語言和人造語言之間的區別。
當我們在自然語言中使用桌子這個詞時,可以這樣說,每個人對於什麼是桌子都有著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理解,甚至同一個人也同時在若干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意義上使用桌子這個詞。因為這種不精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無害,所以沒人會費力的去修正。關鍵在於,給出一個桌子的精確界定並不難,難的是讓所有人都滿意。
與此類似,上帝,道,諸如此類的超驗概念不是給不出精確定義,而是你無法讓所有人都滿意。
在數學領域之所以可以給出準確定義,在我看來是因為數學是人為構建的,從第一塊基石就是人造的,整個形式邏輯也是人造的,所以數學是一個精巧的人造模型。所有方面都是標準化的,所以任何定義都不會出現日常用語中無法令所有人滿意的情形。
所以,自然語言是多元的。人造的數學是一元的。這是造成前者模糊後者精確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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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探討一個題主所謂的經驗概念,比如創造經典力學的牛頓,這個概念的外延無可爭議的指向一個唯一的人類。那麼題主認為這個概念的內涵是明確的嗎?這個問題提得很好,「概念」問題也比較複雜。不過,我不贊同提問的主題。主要原因是對經驗概念和先驗概念的理解不同。作者對經驗概念的理解過於狹窄(從經驗中歸納出來的),對先驗概念也缺乏明確界定,例如先驗概念是concepts a priori還是transcendental concepts?直接定義是用何種類型的概念/語詞來定義的?。對概念的把握,可以從判斷理論著手,康德的判斷理論或弗雷格的概念理論均可。
首先,無論是先驗的還是經驗的,在根本上都不具有絕對確定的內涵。其次,你所說的先驗有確定的內涵,是作為一種比較下而得到的結果,而且它的確定性的性質是以犧牲先驗不具有經驗的那種事實性、存在性而得到的。所以,無論是先驗還是經驗,都不可單獨存在,因為它們互為條件。當我們說經驗的概念不能提供確定的內容時,就應該清楚這是作為本體論而言的,一旦進入認識論當我們說到經驗就已經無意識的包含了先驗,所以先驗的確定性也是作為一種鏡像或對應而存在的,而不是自發的。
第一。確定一個事物的概念並不需要確定它的外延。因為它的外延都是因其本質即一個先驗定義而派生的:1之所以是正數是因為它大於0而不是1是正數的標尺。外延一般是事物的一些必然特徵,而非判定條件。第二。文本開放結構。如果一個經驗概念沒有語境和範圍,那麼它就沒有意義。對於桌子而言,它是個結構-功能的定義。對傢具修理工而言,斷一條腿的桌子也是桌子,在功能上高一點的板凳也是桌子,過家家的玩具桌子就其語境而言也是桌子。如果我把桌子劈了當柴燒,儘管它曾經是桌子此時也不過是柴而已。世界是變化的聯繫的,因此由經驗而來的概念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可以看看中國「姬」和德國「爬蟲」這些詞的情況)。
第三。對經驗性概念,補充它的方法就是不斷澄清、發展。這一點可以看看法律上「物」的概念。在必要的時候,我們總是用「定義」的方法來約束某一經驗概念,這是實用的權宜之計永遠不能一勞永逸,必須從實踐到認識然後再實踐再認識,這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因此,這個定義必然受制於時代條件尤其是實踐的技術條件和實用的物質基礎的約束。比如上例,最初法律上的物只指有體物,因為當時人們並不具備無體物這個概念更不要說控制了,後來隨著時代發展經濟水平和生產力的進步,社會上出現了偷竊電力,虛擬貨幣等行為,物的概念就被法學家發展了。選民資格亦然不過其約束更多的是後者。
第四。對於先驗概念,沒有發展外擴的必要。因為在體系內一切性質都被確定了。正數,就是正數,再列舉1,2,3,3.5,3.67.....80965,9658866,......都是愚蠢的。除非體系被發展否則先驗定義都是穩定的。而對這些概念的發展,不過是同名的又一個新概念罷了。第五。手機打字,錯誤謝糾。作為一個哲學系的學生,然後想說的是凡是概念就應當有內涵和外延,只是內涵和外延大小的問題。當然也存在著如巴門尼德的存在或者阿那克西曼德的阿派朗,這樣被黑格爾定義為一般的物質與普遍的物質的東西,這種東西就是人類過度抽象的結果,不在具體世界也不再抽象的概念世界。也就無所謂的內涵和外延,只能說它不是什麼。物質乃是人類最抽象的概念之一,其內涵小到如列寧說的客觀實在性。當然相對的外延也就很大。我不知道問題的提問者是否看過康德哲學的著作,但我想說的是這個問題是康德哲學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內涵這種針對於概念的規定,本身就是人給予的。如作者所說的確定的內涵,只能屬於自在之物。那東西是認識不了的,我們的理性沒有認知形式。用知性的形式即範疇把握的話,就會出現先驗幻相。
最後一句話說到點子上了。應該說概念本身就是先驗的。只是一種對經驗現象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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