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維持社會的穩定性么?那麼這種穩定性是否是對上層更有利呢?

法律是否可以理解為統治階級為了規範中下層而將不符合他們利益(其中也包括破壞社會穩定的行為)的行為定義為犯罪呢?法律是否是統治階級用以約束其他階層行為的一種工具呢?


看來這個曾經我還有幸認真想了下的問題比較受關注,我不認為法律是一個階級「為」另一個階級制定出來的,即便這種觀點聲稱源自馬克思主義。我猜馬克思也不這麼認為。

法律並不都是制定的,雖然都是印刷的。作為人與人之間的規範,他和道德一樣是從社會交往中被總結和沉澱下來的,有點象哈耶克提過的「自發自生」。制定法律的目的大部分時候是為了用語言文字使其明確統一。

但法律的確是「為了」穩定——其實是那些能令社會穩定的才被稱為法律。如果社會是由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構成的多維空間,則法律就是每個維度實現平衡所需條件和規則的總結提煉,就像一款軟體的執行源代碼,以便每一次運行都能更有效率、更準確、更少出錯。如果某一次的代碼執行導致錯誤結果,我們就檢索其上位代碼對其分析,然後剔除——就是用法律原則判斷一項行為合法性再決定是否予以處罰。每一次的剔除逐漸形成有效和正確的規範體系,並通過立法機構以文字形式確定下來。可以說,大部分民事、商事和基礎的行政規則,大部分刑法、訴訟法都是通過這種方式確立下來的。

至於打著馬克思旗幟的階級說,如果上面關於社會多維空間的比喻不是闡述的太離譜,每個人對這一法律體系的形成所貢獻的只不過是一個試錯結果。並不存在完全獨立於這個多維繫統的意志去規劃和設計系統的輸出,但是作為階級——有普遍共同利益的社會群體也有可能對結果的匯總和篩選產生影響,但這也是在這一系統中作為,並將產生試錯結果,總結出「制定法律的法律」,即憲法規範的雛形。憲法系統就是處理社會系統如何準確發現和制定規則的問題。另外一點也可以從另一方面削弱這種階級陰謀論:所謂穩定並不是某個階級的穩定,即便特定的階級對於社會是否穩定有自己的評判渠道和標準,而且不同階級眼裡的「穩定」還真不大一樣。但整個社會的穩定是在社會系統運作事實上是否高效和融洽的意義上而言的。所以,一個階級聲稱的穩定和法律所事實上維護的穩定可能不是一回事。即便某個階級用法律作為工具去統治另外一個階級,那也是這個階級自己這麼以為而已,就像某一行代碼以為自己在運作軟體調遣另外一行代碼一樣。

馬克思的階級鬥爭理論雖然引導了世界範圍內迄今最宏大的一場革命——不僅僅是運動的那種革命,但仍然是非常中性和理性的理論。其所稱階級鬥爭和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均是從法律制定的博弈這一角度而言,而馬克思批判的不是一個階級,不是這種博弈,而是分化出來階級的根本——資本主義(這個辭彙不是某個國家,不是財富,也不是意識形態,而是人類社會的組織方式,是那個多維空間的基礎函數)。即便越來越多的人將這種批判中的一段華彩摘錄下來發展成極具吸引力的階級陰謀論,這也不是法律運作的全部事實,甚至連部分事實也描摹的並不像。這種理論導致的只能是希望所有人都是好心人的那個終極社會。如果馬克思知道大家誤解他只是在追求滿是好人的世界,誰能安慰他呢。好吧,也許把階級鬥爭和魏忠賢之類的宮廷戲碼混淆並因此憂心忡忡的人更需要安慰,但我沒有更多的話了,除了這個:

每個人以為自己是好人,為上帝而戰,每個人選擇自己的陣營,並以為圖騰代表光明。但白天和黑夜誰都不會贏也不會輸,唯有戰鬥是亘古不變的永恆。

恭請指正。謝。


題目中有五個問號,以提問者提這五個問題的邏輯來看,都是以中國為背景的。基於中國特色這個前提,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然而,法律原本並不如此。在法治國家,法律具有至上權威,並不是任何一個階級的工具。根據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法律體現人的理性,是社會契約,法律與道德密切相關,惡法非法。美國憲法就是受社會契約論影響的產物,先於政府,在政府之上,設定的政府的架構,限制其權力,保障人民天然的權力。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一定程度上繼承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思想,認為法律與道德並無必然關聯,惡法亦法。更多考慮法律實際是什麼,而不是應當是什麼,否定自然法學派關於人類理性的形而上學的論證,以及神法的唯心主義學說。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後,法律成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偉光正成為使用工具的人,法律不再具有至上性。當今社會維穩是一大主題,法律自然要擔起這一重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所謂的法律就是統治者為被統治者制定的,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如同軍隊,警察...是其中的一種工具。是不是太符合國情了?但是統治者為了自己的「長治久安」「和諧大局」也或是妥協,也會不斷地對「法律」這個工具加以改動或修正,但其性質無法改變。


最主要的是對中下層有利。

上層人有警衛員有保鏢,家住的地方和工作的單位你沒證件沒審查沒預約連大門都進不去,普通的犯罪對他們的影響很小。

缺失了法律約束去犯事的人,找不著他們,找一些中層人士搶點錢劫個財,看看中下層邊遠地區的拐個婦女賣個兒童等等,比較可行。

至於造反揭竿這些事,法律的意義不是那麼大,敢這麼乾的也不在乎法律了。


你的結果是對的,但是思路錯了。

法律是奴隸們為了推選一個奴隸主指定的規則。最終的審判只有上帝可以進行

我知道我的答案會被很多人當作謬論

但是當你研究人類史和法律史的話你就可以找他它的起源之所在了。

你可以想一下,你所謂的上層建築是天生的嗎 ?

不是!他們是人類選出來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曾經分析過,人的最原始狀態,自然法所天賦的狀態,是完全自由無拘束的。但人在這個狀態中顯然沒有生存的力量,因為人本身的能力不可能勝過野獸。人通過結社而生存並完成了更好地生活(對極少數哲學家和藝術家來說不好),但在結社過程中產生了必須的自由減損。

法律是結社的明文契約,是對這種自由減損的量化規定。從很宏觀的角度來說法律只是人類結社行為中的權宜之計,只有維持契約存在並執行的功能。契約穩定存在就是社會穩定。這是法律應有的本質。

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因為法律的知識性和數量宏大,使得有資格能夠接觸法律的人相當有限。這些人通過對法律的修改、解釋與執行使得自己成為統治階級或迫於統治階級威力而使法律為他們服務。經過民眾的鬥爭,這種權益會慢慢縮小;這種現象只是信息不均衡下造成的副產品,並非法律本身所有的特徵。

在當下的社會,因為人們知識的不平衡,法律也被庸俗化成了原始社會對祭祀的壟斷、封建社會對教育的壟斷一樣的用以區別人們的工具。但這種現象沒有這麼大的力量,而且也正在不斷地消除。


自由是至高無上的,但是自由必須是有限度的,因為每個人的自由都是他人的不自由,想一想您從法律所帶來的穩定性和秩序性裡面所獲得的生存與發展環境,就知道法律的不可或缺了。但是法制只是工具,法律最終的目標是法治。這種穩定肯定是對上層更有利,但是這個利所針對的也必然不是個人,而是集團,但是鑒於每個人都從中獲得了利益,只要這樣的利益差距沒有突破人的接受極限,社會結構的穩定性依然可以保持,這可以從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得出,每個人讓渡一部分權利組成一個公意的政府,政府又通過人民賦予的權利來實行管理,保障人民的自由發展和社會秩序。


Ⅰ、制定法律的目的,也就是法的作用和價值。

一、法的作用主要有法的規範作用(對人行為規範的調整)和法的社會作用(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一)規範作用,又包括

1.指引作用(通過設立行為規範,指引人們選擇合法的行為)

2.預測作用(使人們能夠預測到在何種情況下應該自己應如何行為以及別人將如何行為,以及會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3.評價作用(對人們已作出的行為進行評價)

4.保護作用(對合法行為以及所因此獲得的利益進行保護)

5.強制作用(對違法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否認,並對行為進行懲罰

6.教育作用(通過指引預測評價保護強制,以教育人們認識法律,遵守法律)

(二)社會作用

1、階級統治作用(法律通過對政治經濟思想的調整,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2、社會管理作用(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二、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包括

自由(人的行為與法律規範的統一)

正義(合適分配事物的狀態)

秩序(表現為一種確定、一致、持續的社會狀態)

Ⅱ、維護社會的穩定,只是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

Ⅲ、法律由統治階級制定,法律反映於社會生活,就形成了一定的社會秩序。秩序即要求穩定,因此穩定的秩序反映了統治階級的要求。對其自然有利。但是由於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偏私性、立法者執法者認識能力的不足、法律固有的缺陷,使統治階級的意圖並不能得到最完美的體現。


這要看法律是誰制定的,人民或者人民意願的代表制定,那肯定是偏向社會的公正和穩定。統治者主導制定,那必然是優先保證他們的利益才會兼顧民眾嘛。。。


《法治及其本土資源》開篇有講這個問題,就是唯意志性與地域傳統性的矛盾。


我很喜歡法律。我認為法律是人類發明過的最好的東西。你知道什麼是人嗎?在我眼裡,人是神性和動物性的總和。就是它有你想像不到的好,更有你想像不到的惡,沒有對錯,這就是人。所以說,法律特別可愛。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兒,就限制你不能惡到沒邊兒。它清楚每個人心裡都有那麼點臟事兒,想想可以,但做出來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修養。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實實的告訴你,至少應該是什麼樣兒。又講人情,又殘酷無情。

-——《烈日灼心》


兩個字 :管理;

法律是管理社會秩序規章制度;

有獎,有罰

對上層,這個當然不用說是有利的,設計出來的制度,就是約束你行為的;


看了那麼多其他回答,人之初性本惡,惡就是動物本能,人是動物好不到哪裡去。所以我還是比較信服馬克思的解釋: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我們之前的政治書就強調了國家暴力機構,國家也沒有對這些本質藏著掖著,雖然看起來有點兒不和諧。

法律從出現開始就是為了秩序,保證國家的平穩運行。現在強度的所謂公平公正就是大家使用同一套法律及其解釋,無非就是為了秩序更加井然有序,你也別鬧,誰都一樣,只是我沒犯法。當法律滯後時,秩序就可能打破,所以改法律。

也不知道我這樸素看法有沒有道理。


法律本來就是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而制定的工具


法律是制約。是讓各種先天不一的個體能獲得平等公平的社會生存條件。

本質上來說,法律是弱者抱成一團來與強者談判抗衡。


對個人而言法律是信仰,對國家而言法律是工具,只為一個共同的目的:創造 適合人類群居的環境.


法律確實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的,但就像我們領到一個團隊一樣,統治階級不能自說自話,必須得到被統治階級的認同。因此法律大部分是一個文明的傳統而不是圍繞利益糾紛。

最近接受了一個新的觀點,文明是很多人經過大量博弈形成的傳統。比如說等價交換,很少有人會明目張胆的強買強賣,這是因為我們的傳統就是這樣的。為什麼會行成這樣的傳統呢?因為通過無數次博弈發現等價交換最有利於社會總的生產力的提高。這樣就產生了傳統。這種傳統被代代相傳廣泛認可。

法律主要是把這些傳統寫成書面的並強制執行,或者想創造新的傳統來提高整體生產力。確實也存在樓主說的代表各方利益,但我相信那不是主要。比如法律的主要部分絕對是殺人償命傷人及偷盜者罰,不是人人必須納稅服役。


統治階層自己也會犯罪——「犯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規定的罪,所有刑法典規定的適格犯罪主體可以犯的罪名統治階層都會犯,包括殺人強姦偷稅漏稅以及顛覆國家安全罪,而且有些罪只有「統治階層」自己才能犯,比如貪污瀆職行賄受賄。

刑法維護的是現存社會關係的穩定性。如果現存社會關係是階級「統治」階級的話,那麼刑法就是「維護階級統治」的。


窮人和富人都有穩定的需求,穩定所帶來的收益較難具體化,比較也較困難;


但是面對不穩定,統治階級面臨的成本更高(因為要失去統治地位)。


法律的制定雖然反映統治階級維持穩定的意圖,但必須以公平正義為核心,


否則就會走向自身的反面。


法律作為統治階級工具,其制定反應由統治階級的意志,在考慮絕大多數人的基本利益同時,兼顧法律本土性,即是為利益集團設計兜底條款。

具體條款不列舉了。


法律只是個工具,偏向是立法者的意圖

給我回復「顧博」的話貼出來吧:

顧博:請細說『立法者』他們是統治階級的代言人么?又或是中產階級與上層社會妥協的結果?底層人民的利益與上層相矛盾的時候有可能透過法律為前者提供幫助么?

我:「立法者」只是一個統稱,就國內而言的話,立法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利益團體的代言人,所以從形式上而言。所以「底層任命的利益與上層相矛盾」這句話如果是從這個意義上來理解的話,與其寄希望於現有法律,不如爭取其社會地位。在社會政治活動中,有底層人民的代表人。當然,這個只是想法,跟現狀肯定是有出入的。從另外一個意義上來講,憲法制定或者憲法執行並不是太到位。

其他看到大家討論了蠻多,基本上都是圍繞「自由」和「法律」的關係,但就我個人理解而言:「自由」並不是天定的,需要被報的的方式是通過法律,但是法律由立法者來指定,所以「自由」的保護,有立法者通過立法的方式間接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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