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辭職,培訓協議,勞動法?

畢業後簽三方進了這家公司,知道培訓有培訓費,如果服務期三年內提前辭職要賠償一部分。

但是培訓前只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合同上規定提前辭職按培訓協議賠償公司損失),沒有簽培訓協議,也不知道培訓費用到底是多少。

培訓期6個月,現在快一年了公司突然讓我們簽培訓協議,上面規定軍訓,專項培訓和專業英語培訓的費用計入培訓費用,另外培訓期間6個月的工資福利(脫崗培訓)也都計入培訓費用。

對了,專項培訓和專業英語都是在公司的培訓部門進行的。

我不想簽,感覺這協議有點問題(上面還寫著雙方自願簽訂),但是不簽的話似乎待不下去了,提前辭職按勞動合同似乎還是要賠錢。

想請教下熟悉相關勞動法律的律師朋友,我提前辭職,應該賠償哪些費用,哪些可以不陪?


你好,謝邀。

您的問題洪文律所馬律師已經知悉,就具體問題做如下解答:

(1)單位為您提供的是否屬於「專項技術培訓」?

由於您未對工作崗位及專項培訓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無法清楚判斷單位提供的是否屬於專項技術培訓。一般來說,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勞動者特定的職業技能、勞動素養、專業知識等,額外出資向勞動者提供的專業培訓。常規崗位培訓主要指必要崗位勞動技能的培訓,例如崗前培訓、日常業務培訓、公司操作系統培訓等,其目的是使勞動者能勝任本職工作,故往往不會被認定為專業技術培訓。

(2)屬於「專項技術培訓」的情況下,單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賠償數額及賠償項目?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單位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受兩點限制:(1)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為您提供的培訓費用;(2)服務期已履行部分單位無權要求支付違約金,要對培訓費用進行均攤,違約金不得超過均攤數額。

賠償項目:《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工資福利是否屬於培訓費在實務中是有分歧的,本人認為,不應將其列入培訓費用,將工資福利列入培訓費當中明顯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減輕用人單位的義務。

特別提示:積極準備證據證明單位提供的培訓不屬於專項培訓,要求單位提供培訓費用的票據。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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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別的公司是怎樣的,我畢業進了一家央企,同樣簽了三方和勞動合同,轉正一個月後跳槽,原單位並沒有要求賠償。。。


可以約定服務期的培訓,一般是專業技術培訓,就是那種到專門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的,有相關資質和相關支付憑證的培訓,如果只是公司一般入職培訓之類,不屬於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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