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的平民和公民有何區別?


卡拉卡拉前羅馬公民有以下權利,平民和解放了的奴隸有部分權利。

來源: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0f150a00100vlro.html?vt=4

【主要權利】:

·投票權(Ius suffragiorum):羅馬公民享有參加羅馬的各種政治集會,並投票的權力。

·榮譽權(Ius honorum):羅馬公民享有競選和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力。

·交易權(Ius commercii):羅馬公民享有合法擁有土地、財產和訂立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契約之權力。

·通婚權(Ius connubii):羅馬公民享有自由締結與羅馬公民合法婚姻之權力;享有擔任羅馬家庭戶主(paterfamilia)之權力;享有子女自動取得充分的羅馬公民權之權力。

·遷徙權(Ius migrationis):當擁有羅馬公民權者遷移居住地時,只要他在該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動獲得該羅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權;拉丁公民權者同理。但該權力不保護不同級別公民權城市之間的遷移,例如,羅馬公民從羅馬殖民地遷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則其充分的羅馬公民權(Cives Romani optimo Iure)會被降低為拉丁公民權(ius Latini),因此,該種跨區域遷移需要自願申請。

【附屬權利】:

·免稅權:羅馬公民對某些稅種擁有免於繳納的權力,對某些地方性法規和制度有不予遵守的權力。

·訴訟權:羅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訴訟和應訴的權力。

·受審權:為羅馬公民定罪必須通過正式的法庭審判,且公民在審判中擁有為自己進行公開辯護的權力。

·刑事豁免權:羅馬公民擁有免於拷打和鞭笞之刑的權力,也不能被判處死刑,除非該公民被證實犯有叛國罪。受叛國罪指控的羅馬公民有權選擇在羅馬應訴,如果叛國罪名成立,羅馬公民也不應當受十字架之刑。

卡拉卡拉普及公民權後,只要不是奴隸就沒區別。

隨著奴隸制的衰落,帝國集權的加強,後來政治軍事動蕩和經濟的下滑,一些公民權也變得可有可無,名存實亡。


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裡面頭幾章不就談過了么。希臘完了就是羅馬,公民權是他討論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後面慢慢引申到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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