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權分立體系下,美國總統權力是否並不處於弱勢地位?如何佐證?
既然要講強弱,就必須比較三權分立的三個分支才可以做結論。我知道的多是歷史,就說說歷史好了。
1. 總統 vs. 國會
從制度上看,美國總統由首先由政黨提名,再由間接選舉產生。對政黨來說,費了那麼大的力氣選出一個總統,當然希望這位總統能實現更多的本政黨目標;但事實上,每一個總統也都有自己的政治抱負。他們還沒有成為總統之前當然得服從政黨利益,但一旦大權在手,就未必總是那麼聽話了。所以歷史上,國會和總統的權力衝突一直都存在。
根據美國法律,國會是立法機關,但國會通過的法案需要總統簽字才能生效;美國總統對國會的提案有否決權,但國會有所謂「三分之二通過」的反制條款。如果僅僅從理論上衡量,國會的力量似乎強一些。但總統總會屬於某個政黨,所以國會中也就一定會有支持總統的力量(落魄到整個國會無人支持的光桿總統,歷史上還沒見過);加上國會本身的投票流程註定了其反應遲緩,所以實際工作中,總統一方往往處於更有利的位置。比較經典的例子是林登?約翰遜總統推行《平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過程。這位總統本身是德州人,又是民主黨人,卻將賦予黑人平等人權作為目標,此舉無疑惹惱了當時南方民主黨人中的相當一部分人。但偏偏就是這位總統說服了大部分的反對派。期間當然有這位總統本人的能力做主導,但總統這個位置賦予他的曝光率和行政能力,也是他最終能夠爭取到民眾支持的主要原因——別忘了,議員是民選的,這也是制衡的手段之一。
那麼歷史上,美國國會有沒有成功反制總統的情形?當然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就是。當年這部傳奇法案以出人意料的高票在國會通過,而林登?約翰遜總統不願意簽署這部法案,拖了整整十天(美國法律規定的總統對國會提案的最長反應期限)才簽字;1972年,為了阻止《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福特總統甚至動用了否決權,但最後還是敗給了國會的「三分之二通過」規則。除了標準的否決與複議制度,國會還有批准預算的權力。總統要做什麼事,國會不給錢也白搭。我所知的最近的一次關於預算的重大衝突,恐怕是2009年奧巴馬總統的關於關閉關塔那摩監獄的撥款提案,它就被自己的民主黨國會否決了。可以想見,隨著政府職能範圍的不斷擴大,這種權力衝突還會繼續下去。
——註:關於《信息自由法》的傳奇歷史,請參考徐子沛先生的《大數據》。唐茶有售。
順便說一句,有時候總統的權力也和外界環境密切相關。比如林肯和富蘭克林?羅斯福兩位總統:林肯時期民主黨人多支持南方蓄奴州,因此戰爭開始前後,國會幾乎被共和黨人全面把持,以那時林肯的威望,總統說什麼國會就聽什麼;羅斯福總統時期,大蕭條的慘淡光景和珍珠港的慘敗驚醒了兩黨,大敵當前大家團結一致,國會自然不會有二話。
2. 總統 vs. 最高法院
相比於和經常要和具體實務打交道的國會,美國的最高法院和行政系統距離相對較遠。畢竟最高法院職能相對單一;儘管大法官本人會有政治立場,但職業操守決定了他們不會主動干涉政策制定。所以據我所知,多數情況下總統和大法官們可以相安無事。但如果總統在關鍵時期恰好碰上幾位跟他不對付的大法官,那可就麻煩了。大法官是終身制,除非剛好在總統任期內自動退休或遭到彈劾。如果這兩方搞對抗,總統當然熬不過大法官。美國總統依法有權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顯然,這是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讓總統對司法系統施加影響。但這制度本身是雙刃劍:總統當然可以通過任命和自己立場相近的法官來爭取司法上的支持,但我們也能見到前任總統任命的大法官與現任總統立場相左的情形。前者比如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和雨果?布萊克大法官;而後者的經典案例則是林肯總統和坦尼大法官。這裡需要特別提到坦尼。這位大法官在廢奴問題上一貫不讓步,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中的判決,連明顯是權宜之計的《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都一併裁定為違憲,直接激化了當時已經足夠緊張的社會矛盾。偏偏他任期還不短,1864年才卸任(1865年南北戰爭結束),給林肯總統和共和黨人惹了無數的麻煩。同樣地,即使是總統權力空前膨脹的時期的總統們,有時也不免為此頭疼。比如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就曾經和相對保守的最高法院起過衝突:大蕭條期間最高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裁定他提出的法案違憲。直到他成功地任命了布萊克等一批自由派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情況才好轉。
總統和最高法院究竟誰強誰弱?這個很難比較。坦尼堅持自己的蓄奴主義判決,卻阻止不了南北戰爭的爆發和共和黨政府的勝利;富蘭克林?羅斯福試圖通過「填塞計劃」將大法官人數擴充到十五人,實際上也沒有辦到(當然最高法院做了巨大讓步,前前後後允許這位總統任命了八位大法官)。但最起碼的事實是,如果沒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不會主動干預行政系統。
比較結束。
讓我們回到原來的話題。在三個系統中,總統的地位是否弱勢?顯然不是的。相比於最高法院的超然,總統可以更多地關注民間實務;相對於國會投票的低效,總統掌握的行政資源效率更高。從政府架構上看,總統掌握的行政系統對另外兩個系統也有足夠的反制措施。我們當然不能說總統就是一言堂,但也絕對不是橡皮圖章。拋磚引玉一下。
總統可以否決議會的法案。國會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法案,但這難度很高不容易實現。總統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出缺之時可以任命大法官。通常他會任命和自己政治立場相近的法官。而大法官是終身制,一個法官提名可以影響美國長達幾十年。
除去紙面上的硬權力,很多時候總統的力量體現在軟實力。總統是全國人民最熟悉的一位官僚,通常口才很好,出鏡率很高,對全國人民有強大的號召力。比如奧巴馬就利用這點一直給共和黨下絆子,一切問題都推給共和黨。就連自己出的主意事後都不承認,說是共和黨搞的。
奧巴馬是美國第一位黑人總統,佔了政治正確的大便宜。美國媒體的傳統是盯著總統找茬,但卻把奧巴馬當作寶貝一般。因此輿論往往對他有利。在這種輿論壓力之下,總統的權力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奧巴馬未經國會允許即出兵利比亞,有人認為是侵犯了國會的宣戰權。未經審判,派無人機刺殺恐怖組織中的美國公民,有人認為是侵犯了司法權。但這些事情都不了了之。在最高法院審查Obamacare的時候,奧巴馬居然宣稱總統和國會都是民選官員,反映了民意,法院無權否決。這直接激怒了最高法院,要求司法部對此作出澄清。如果布希敢講這種話,媒體早就爆了。但奧巴馬就沒事。
應該說,三權分立的制度雖好,但也需要人來維護。如果總統蓄意破壞三權分立,媒體聽之任之,民眾拍手叫好,再好的制度也很難維持下去。而總統是最具備破壞三權分立能力的一個人。搬運一動,其中粗體部分是個人認為能夠真正將總統權利即presidential power釋放並與congress(legislative),supreme court(judicial)相平衡的重要角色,president(executive)一定要綜合1,運營權利,2比議會更廣大的群眾基礎(雖然說來象徵意義更大)以及3,武裝力量這三點才能靠一己之力抗衡另外兩個機構.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Presidential power?
Plain and simple, the Constitution. The Constitution gives power to the President. Additionally, it can also be said that the people give the President power through the electoral process.
The Constitution gives the President numerous roles.
Chief of StateThe President is the ceremonial head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 represents all of the people in our country.Chief ExecutiveThe President has a broad set of powers which are granted by the Constitution. These powers extend to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ffairs.Chief AdminstratorThe Presid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basic op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its many parts, and the money spent.Chief DiplomatThe President is largely responsible for shaping foreign policy, negotiating treaties, and maintaining relationships with other countries.Commander in ChiefThe President is the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rmed forces.Chief LegislatorThe President plays a key role in public policy. The President can suggest legislation, sing legislation into law or veto legislation.Chief of PartyThe President is seen as the leader of their political party.Chief CitizenThe Presidency represents all people in our nation and is a source of moral leadership.總統處於強勢地位,一旦選舉成功基本就沒有任何風險了。相對英國首相,隨時都有倒台的可能,這是內閣制和總統制的最大差異,就是總統制會出現府院之爭,而內閣制不會。個人以為內閣制里首相的權利小很多,能干預立法和司法的情況很少,而總統制里總統的基本全部擁有行政權,並且多少會幹預立法和司法(法國總統有立法權)。個人以為從分權的角度來說,內閣制強於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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