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難題:因被群眾哄搶產生報復心理,卻意外導致他人死亡?
某飲料貨運司機王某在一次運貨途中,路過A地時,因駕駛不慎,大量瓶裝飲料散落在路面,引發了當地群眾哄搶,損失慘重。
王某心中非常生氣,想要報復A地的哄搶群眾。於是王某在下一次運貨的過程中,在飲料中偷偷摻入毒藥,準備在路過A地時故意把飲料遺落引發居民哄搶。但是在駕車去往A地的途中,行駛到B地時,另外一輛違規駕駛的車輛撞上了王某的車,導致有毒飲料散落,引發群眾哄搶,而王某因為車禍已經陷入昏迷。此次事故導致了多人中毒死亡。王某應該如何判刑?肇事司機應如何判刑?A地哄搶的群眾是否有責任?
1、哄搶者的組織者和積极參加者是聚眾哄搶罪。
一般參與者無罪。
2、司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但有希望辯成故意殺人罪。
不同的人對「特定群體」理解不同,有些人認為這是「不特定公眾」,有些人認為既然是以特定群體為目標,那就不是「不特定公眾」。
3、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懶得解釋了。
4、先決條件是能否合理解釋「下毒」
關鍵問題在於能否確定「下毒」的意圖就是為「哄搶人群」而準備。當然,作為案例,這是已經預設的條件。
如果作為一個實際案件,本案的問題在於,首先你需要合理解釋為什麼下毒(或者有毒食品的來源),如果不能合理解釋,那就不可能是正當意圖,而只能是犯罪的故意。
合理的解釋,比如某公司發現有一批食品的生產過程中摻入有毒原料,委託你運到某地去銷毀。如果途中發生事故(無論是意外還是故意)導致食品被人搶走吃下而死亡,都是被害人自陷危險的行為,與司機無關。
5、缺乏防衛意識,不成立正當防衛
但是題目的內容是「自己下毒」,那推定不能合理解釋。這與互毆,或者往被盜的蔬菜中下毒類似。
正當防衛是以「阻止不法侵害」為目的,而在被侵犯的財物里下毒這種行為,顯然不可能「阻止侵害」,而是「報復侵害者」。
既然是報復,那就是犯罪的故意,而不是阻止侵害的「防衛意圖」。
正確的防衛姿勢是看到人群衝上來,掏出長棍開啟無雙模式。比棍棒殺傷力更大的冷兵器也行,但是你需要合理解釋來源。
6、如果在飲料上標識「有毒」呢?
飲料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是不會有毒的,所以即使標識有毒,他們仍然可能不信,並且繼續搶來喝。
同樣需要合理解釋「下毒」。如果能合理解釋,同4。如果不能合理解釋,就不會有防衛意圖。
但這種情況下,主觀心態會被認定為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輕信標識行為能夠阻止他人喝下有毒的飲料。屬於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7、如果本來就是有毒的物品,被誤認為是食品而食用
看運輸條件和姿質是否符合規範。不規範則可能屬於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
投毒準備殺不定人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多人死亡,後果嚴重,按上限死刑。好了,我把他殺了,大家散了吧。
不難屬於無罪行為,因為沒有實際對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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