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朱令鉈中毒案犯罪嫌疑人孫維是否可以起訴清華大學?

有人重提1994年朱令鉈中毒案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B1%E4%BB%A4

朱令受害是他人蓄意投毒所致。清華大學提供了一份重要證詞:孫維(朱令的室友)是「學校唯一能接觸鉈的學生」。這份證詞被偵查機關採信,因此孫維成為朱令案唯一的嫌疑人。

公安機關在調查孫維無果後,讓其返校。但對孫維之後的生活造成影響。2005年,有人指出孫維是嫌疑人,引起廣泛關注。之後孫維發表辯解《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Article=446431strItem=free,聲稱她是「學校唯一能接觸鉈的學生」,「實驗室管理非常嚴格」是謊言:

『做實驗使用的鉈溶液是別人已經配好了放在桌上的。

我查閱了文獻,事實上化學系在實驗中使用鉈試劑有很長歷史了。

除了化學系,其他系實驗室也有鉈。

我哥哥獨自一人借了一部家用攝像機在白天工作時間到化學系實驗樓,先後進了幾個實驗室,並從其中一個實驗室的實驗台上拿了一大瓶有骷髏標記的有毒試劑,舉在鏡頭前,把它帶出實驗樓,然後又送回原處,整個過程全部拍攝下來。在隨後的日子裡又重複了幾次,每次都無人過問。

我找到校黨辦,把錄像放給他們看,要求學校自己向公安反映真實情況。沒想到,第二天一大早,學校實驗室突然大整改,要求師生停下工作,把所有藥品嚴格分類管理,有毒試劑上鎖,並由保衛處進行了拍攝』

——假如當年有真實的證據,朱令案未必會十八年懸而未決。假如當年有真實的證據,孫維也不至陷於名譽受損的困境。如此,孫維當年是否可以憑藉這些證據,以民事偽證罪起訴清華?


對這個案件的情況不了解,當年也沒看新聞。關於所謂「民事偽證罪」其他答案都說的很清楚了。我想補充一點看法:

如果清華大學僅僅是對公安機關說過「孫維(朱令的室友)是學校唯一能接觸鉈的學生」,這確實構不成侵權。

其一,這句話明顯地並不是在陳述一個「事實」,而是一種學校自身的推斷。對這個判斷是否採納,公安機關應該進行分析。這和某人作證「看到孫維私自取走鉈」,是完全不一樣的。假設清華並沒有向外散布這一推斷,那麼造成影響的實際是公安機關,消除影響(或承擔責任)的也應該是公安機關。

其二,這句話明顯地是附條件的,完整意思應該是指「按照學校的科研或教學安排,當時可以合理接觸鉈的學生只有孫維」。從提問給出的孫維在天涯的貼子內容看,她是從公安那裡得到的這個觀點,並沒有看到清華的證明原始內容。這個觀點有可能是公安機關根據清華大學的陳述所推導出來的(比如清華大學在接受調查時說自己的管理很嚴格,當時有安排接觸鉈的任務的學生只有孫維,諸如此類)。諸如「盜取」、「校外獲取」之類的因素,清華本身是無法判斷是否存在的。

其三,所謂「管理很嚴格」是個很難界定的說法,除非當時有明確的國家規範性文件,而清華又沒有做到,否則沒人能說它「不嚴格」。當然,從我的觀點看,不能準確、及時地發現鉈的用量是否不正常,本身就表明了管理「不嚴格」,至少不象民用爆炸物那樣集中保管、領用登記、沒用完的立即回庫。

當然,如果清華大學確實作出了該推斷,而且將其公之於眾,則可能涉及侵犯民譽權的問題,但只向公安機關反映,我認為沒有任何問題。對證人(受害人)的作證義務,其實不可能有那麼嚴格的謹慎性要求。比如甲儲蓄卡中的存款被盜,向公安機關報案時稱自己的密碼曾經而且僅告訴過乙,乙一定是罪犯,於是乙被公安機關訊問甚至逮捕。但實際上後來偵查發現甲的密碼是在某次ATM機上被竊取的,或者實際上甲還告訴過丙但忘記了,丙才是罪犯,這時很難說甲有什麼過錯。如果乙因此而遭受了損失,應該提起國家賠償。

綜上,我認為假設孫維因此而遭受無妄之災,責任應該是由不當泄露案情的單位承擔,由沒有及時澄清的單位承擔,沒有證據而妄加指責的民眾儘管法律上沒有責任,但實際上也是加害人。


20年後發現知乎已經被洗白的人佔滿了,可見背後的力量有多大!


孫維因當年家庭背景而逃過一劫,還有勇氣去賊喊捉賊?


民事偽證,個人覺得這個無從說起。

因為案件距離現在間隔時間太長,對當年的案件也缺乏很詳細的了解,上網查了資料,維基百科裡面查到:1997年3月朱令家人以出事班級即將全部畢業,人證即將難以獲得為由,上書北京市公安局長。1997年4月2日孫維作為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北京市公安局14處帶走,並在印有犯罪嫌疑人的紙上簽字。在被連續偵訊審問8個小時後,孫維被家人接回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此時公安機關採取的這個強制措施並沒有程序上的失誤。並且,在1998年8月26日公安機關宣布解除對她的嫌疑。

雖然後來有律師說明,「解除犯罪嫌疑是指超過法定的期限,公安機關因沒有確鑿證據,於是依法解除了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但這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被排除」,但是這個並不是公安機關的官方說法。

這個案件在當時雖然引起了軒然大波,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這個案件確實也慢慢塵封了,個人覺得是05年底在天涯論壇上發生的事情讓孫維正式陷入很困難的境地。但是這個確實已經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了。

現在復旦大學的醫科碩士中毒事件讓這個案件又重新熱了起來,但是反觀當年的案件,從頭至尾,公安機關對孫維進行的訊問和強制措施都是符合刑訴規定的,並且沒有對孫維有犯罪嫌疑人以外的認定。

民事偽證,感覺並不相關。


公民自訴案件沒有偽證罪


這是刑事案件 偽證罪也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謝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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