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時不小心把由他奶奶照顧的三歲小孩砸到了,算誰的責任?

就剛才,打籃球,籃球場平時打球的人不多,今天我們組織了一場半場的3VS3非正規比賽。比賽前熱身投球時,有一個老年婦女帶著自己的孫子在籃球場玩,在頂弧三分線附近。我們主動告知那阿姨帶走自己的小孩離開球場,但是阿姨不顧我們的勸阻,意思是小孩喜歡籃球場的塑膠場地,小區其他地方沒有,執意要讓小孩在我們那球場溜達。那阿姨的意思是讓我們不要打籃球,她孫子還要玩呢。但是我們認為他們孫子玩的地方有很多,沒必要非要在這個籃球場玩。在我們苦口婆心勸阻三分鐘不到,有個朋友練習三分投籃,球飛出來砸到了小孩,小孩頭被砸了,具體傷情我還不清楚。那朋友跟受傷者家屬一起去派出所協商解決去了,我們都為那個投球的朋友感到委屈。你們有類似的經驗嗎?或者是熟悉民法的朋友可不可以幫忙解答一下,這位打球不小心砸到小孩頭部的小夥子需要怎麼賠償。


對於這種民事糾紛,派出所只有調解權力,不具有執法資格。

如果題主朋友想堅持的話,問題並不大。死拖下去對方也只能去法院起訴,對他們家庭而言100%是弊大於利。

當然想避免麻煩的話接受調解是很理性的選擇。

想給他們點教訓硬挺著,也吃不了多少虧。


講真,公共免費球場最怕老人帶小孩兒進來遛彎。

進來怕砸到他們,公共場合又不可能不讓他們進來。

弄得一邊打球一邊還要兼顧別砸到誰。

默默轉戰付費球場,最好是室內那種,佔便宜的老人基本不會去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投球的同學知道球場有小孩,理應加倍注意,儘管有提醒監護人(小孩的奶奶)將小孩帶走,但老奶奶並未將小孩帶走,此時小孩權利被侵犯的危險尚未消除,因此,你們就不應該投危險係數較大的球(如三分球),投球的小夥伴存在過錯。

2、小孩的奶奶明知將小孩置於球場,使小孩的權利有被侵犯的危險,但未將小孩子帶離險地,存在過錯。

3、承擔責任的多少跟過錯的大小相對應,上面兩個人過錯大小的劃分需結合小孩子的傷情來進行判斷,比如 幾乎沒事 和 嚴重腦震蕩 ,造成這兩種不用結果,上述兩人的過錯認定上也會有所不同。

4、既然已經無奈的發生了,就跟別人好好協商,該賠就賠,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對方獅子大開口。這個度比較難以表達,題主自己心裡衡量咯。


派出所只能調解,沒有判決的權力。

如果對方提出數額不大,賠錢了事。

如果獅子開口,明顯訛錢。別聽警察嚇唬,堅決不接受調解。最後一定是民事訴訟。

不要怕去法院,而最後結果,你朋友賠錢是肯定的,但是至少會是個合理的數額。

如果對數額不滿意,還可以上訴。

不要覺得輸了,還要承擔對方訴訟費用,錢會更多。但凡提出對方承擔訴訟費用的,法官會在事件責任上傾斜的。一加一減差不多。

這個推論是建立在司法不受外界因素影響的情況下。

另外,如果籃球場是收費的話,你朋友賠得更少了。


不請自來!

法盲加籃球愛好者強答一下,個人觀點。專業的法律解答,我已經邀請另一位法學在讀碩士了。

賠禮道歉完事,賠償完全扯淡。首先,這本來就是籃球場,就是打球用的,不是小孩溜達用的。當然,小孩溜達不是不可以,但要在不妨礙打球的前提下。所謂「公共」球場,也是指公共打球用的球場,而不是公共幹啥都行的球場,你一後來的、還不打球的就不能妨礙人家先來的、打球的。其次,之前就提醒過他奶奶別砸到孩子,她執意不聽勸告,還要求籃球場不能打球,要給她孫子溜達,連個先來後到都不懂你賴誰?!再次,你球友是投三分彈出來砸到他的,又不是直接砸的,他只是正常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寫的也是「行為人因過錯傷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TM球場投個三分也叫錯?!個人認為這連意外傷人都不算。

看了很多知友的回答說應該賠錢的,讓我很詫異。。。。照你們的邏輯,你自己到公路上瞎跑,車沒剎住被撞了,還能跟交警說:「司機看到我在馬路上瞎跑,明知很危險,還不停車?!」

最後,賠禮道歉都是出於好心而以,要換我碰到這麼不講理的老太太,我吊都不弔你扭頭就走。。。。。「


這屬於訛詐吧,又不是砸球,三分投籃就算是直球也傷害有限,何況是二段彈球……


就事輪事來說,打球的還是有一點責任的,知道小孩子在場內,繼續打,確實有風險。但是主要責任明顯在孩子那個老不死的奶奶身上。被三分砸一下,小朋友估計是夠受的,安鬧分配的現狀下,去派出所容易被訛。能幹出這事的老太太估計也不會跟你講道理。

我想了想,如果是我,我就留個聯繫方式,不走法律途徑一毛錢都不給。

最後多說一句,碰上這種事,不能因為別人流氓,就自己也做錯,這個案例就是個典型。


以我兒子被砸的經驗來看,去的是派出所說明小孩身體問題不大,不然早就120了,110都是後話。如果小孩沒有明顯異常,那就萬幸!應該沒什麼事。家屬不放心的話可以去做CT檢查一下,我們家小孩當時沒做,醫生建議說:沒必要!(一個星期後還是做了次CT,乒乓球台把牙給磕掉一顆,因為還沒滿40個月,年紀太小說是要檢查一下牙胚是否受損)我覺得吧你朋友的責任時有的,但作為監護人的奶奶責任應該更大一些哇。現在類似這樣的奶奶有好多,用自己所謂的愛很負責任的污染了小孩本該有的純真!「我們家寶貝就喜歡這樣」反正就是竭盡所能的去滿足小孩的一切需求。這件事或許還可以給那位奶奶一個很好的教訓!

只要小孩沒事應該不會有什麼大問題的,別太過擔心。前提是別遇上那種特別矯情的人……


好了,學民法的來答一個。

答案僅供參考,

兩天後刪。

1、首先打籃球和觀看籃球賽是一種自願參與的行為,老太太帶著孫子在旁邊也是一種自願行為。你朋友無意用籃球砸傷首先要知道自己並不違法,也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2、把小孩砸傷雖然法理上並不承擔責任,但是道義上需要給予一定的賠償,一般而言不會超過50%,因此最好私底下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3、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共識,那麼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進行協商解決,這屬於經濟糾紛,派出所只是負責調解,雙方並無違法行為;

4、在賠償過程中如果小孩受傷嚴重記得找保險公司,如果小孩的父母給他買了保險的話。

5、如果仍然不能達成賠償協議,那麼只能訴訟至法院解決,像這樣的小事一般法庭不太會受理,而且耗時耗力,最多了不起得了不超過5000賠償金。所以不建議。

看了你那麼多回答,希望自己的回答對你有點幫助。


警察調解,劃分責任,驗傷,劃分責任。心平氣和,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不滿意警察的決定,你可以選擇讓他們起訴唄。當然如果不嚴重的話,他們也不會去起訴的,最多調解調解,態度好點兒賠點兒錢道個歉。畢竟別人也可以說你不滿他們干擾你們打球,故意砸傷小孩子,然後驗傷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弄個腦震蕩之類的。你懂的,情況就不一樣了。嗯,這很符合國情。賠錢是肯定的,委屈就不至於了,畢竟是過失。因為你已經強調很危險的,但是別人也可以說你明知道很危險還沒有終止,造成別人受傷了。。。

我覺得最佳方案就是道歉跟主動賠償換取被害人諒解。(串場了)


不管什麼情況下,在中國,傷(死)者為大,這是基本國情,題主要謹記

打架時如此,車禍時亦如此,

能做的只有兩點

1.肉身出國

2.努力賺錢。


你朋友也有責任的好么?你自己也說了,籃球場是公共場所,孩子奶奶有責任,你朋友一樣有責任。不要遇到問題就著急推卸。


1 小區內籃球場是公共場地,居民均可以在場地上活動;

2 已經勸告並指出了危險,這在情理上,可以認為後續的傷害行為是過失性質的;

3 不知道小區的管理方面是怎麼樣的,有沒有聲明籃球場是用於籃球運動的。如果有聲明,那麼咱們這邊責任更小。

這個事情吧,既然出現傷害,存在因果關係,題主您朋友肯定有責任,但因為是過失,並不能認為是全責。說實話,同為球迷,我也很覺得那個老太婆很過分。處理意見的話,若警察調解可接受那麼就走調解,但要保留好相關文案,特別是後續責任說明。如果走起訴那儘早找律師。碰到鬧事的躲字當先,忍一手為全面勝利,退一步求道義不失。

另外小區方面如果沒有聲明籃球場的危險性,以及沒有相關防護措施的話,是有管理責任的。但這個責任要到起訴後才可以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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