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是否构成重婚罪?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婚姻认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双方居住的地方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证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双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纠正。对于第二个要件“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关于“同居生活”,则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由于双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种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1)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2)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可以说,上述内容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实质性要件。

原回答: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关键

夫妻名义是核心,如有办证好理解,如没有办证,感觉就像下面:

比如

买房以夫妻名义买办房产证

找装修公司时说这是我们两口子的婚房可以不要书房房

小区搬来两青年给大家说是从xx过来打工的小两口

一方手术,另一方以夫妻关系去签字

两人公然举行婚礼

两人公然以夫妻名义开展社交、参加活动

等等

其实我觉得共同生活还是其次,有没有性生活也是其次

夫妻关系是以法律保障的一种两个人之间特定的固定的稳定的独占的社会关系,其一方与第三方在宣称这种关系,就对另一方形成了侵权

也就是说,对外宣称是夫妻就是重婚条件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啊,除非这两位94年2月1日以前就在一起同居。


其实现在出轨的直接证据我都没看着。。。更别说以夫妻相称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了。那啥。。谁能给我发个种子我批判性的鉴定一下,不要葫芦娃


不同居光打炮不犯婚姻法啊


人家互称兄妹,估计构不成重婚……


不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一,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两个结婚证)。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并且周围人都认为他们有夫妻关系的(也就是事实婚姻)。

重婚罪法院基本不受理,因为证据原因。我所在的区法院一年也判不了5个重婚案件。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两个人有没有以夫妻相称。

如果两人在公开场合互称夫妻,违法。

如果没有,很遗憾,不重婚。。。


没有,在新的证据出现之前。

其实结合最近几天的新闻,马蓉看起来并不是那种策划很久的样子,她只是盲目和无知。所以我觉得他跟宋只是约炮,至于财产之类的,本来就马蓉一直在管理。目前不好判断。不过还是希望宝宝能赢下一切。

所以,我们还是静听判决吧。


和那个没有指甲油的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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