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東方衛視綜藝節目極限挑戰的版權問題,以下說法能否相信?

資料來源:【李律師掃盲打黑】綜藝節目創意不存在版權問題

從法學角度分析,關於極限挑戰版權問題

利益相關:作為一個普通的雞條粉,最近看到雞條各種躺槍,還有很多路人噴版權問題,心裡既難過又疑惑。很想知道雞條是否真的抄襲了無挑,以上兩個帖子的說法又是否能夠相信?希望得到從事法律職業的專業人員的答覆,無關人員請勿強答,謝謝。


這個問題我上知識產權法的時候討論過。

比較明確的是:

節目的創意是沒有版權的。組織結構(一個節目先做什麼,後做什麼,安排幾個主持人幹什麼活)等等也是沒有版權的。

但是:

比如《中國好聲音》的大拇指圖標,旋轉座位的外形設計,舞台的形狀設計(如果有特殊設計的話),這些都是有版權的。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很多。

所以不能說這種整體打包的娛樂節目沒有版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個人覺的節目一些地方的確實相似。但查閱資料後發現似乎沒有法律問題,最多扯一點「借鑒」「道德」之類的。至於版權,詳情看文章,謝謝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04a74e0102vxx3.html

http://m.baidu.com/from=1086k/bd_page_type=1/ssid=0/uid=0/pu=usm%400%2Csz%401320_2002%2Cta%40iphone_1_9.3_2_6.6/baiduid=3E85428B0818F2506C88AAB113153A5E/w=0_10_%E7%BB%BC%E8%89%BA%E8%8A%82%E7%9B%AE%E7%89%88%E6%9D%83/t=iphone/l=3/tc?ref=www_iphonelid=16481702093746477910order=2vit=osrestj=www_normal_2_0_10_titlem=8srd=1cltj=cloud_titledict=20title=%E7%BB%BC%E8%89%BA%E8%8A%82%E7%9B%AE%E7%9A%84%E8%91%97%E4%BD%9C%E6%9D%83%E9%97%AE%E9%A2%98%E5%88%86%E6%9E%90-%E6%B3%95%E5%BE%8B%E5%BF%AB%E8%BD%A6%E5%BE%8B%E5%B8%88%E8%AE%BF%E8%B0%88sec=12184di=6eee9bd4136e3faebdenc=1tch=124.1462984002288.207.368.0.0tch=124.134.209.390.1.100tch=124.84.258.384.1.0tch=124.216.249.380.1.7tch=124.500.266.361.1.278nsrc=IlPT2AEptyoA_yixCFOxXnANedT62v3IEQGG_yJZBSq8oEjte4qaUbBjXCPqQm7PJl_wdoS4ctlMcyju3mRU7xBCqLIwdzZzeqid=e4bac4baff9218001000000457335d35wd=clk_info=%7B%22srcid%22%3A%22www_normal%22%2C%22tplname%22%3A%22www_normal%22%2C%22t%22%3A1462984210761%2C%22xpath%22%3A%22div-a-h3%22%7D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5-04/15/content_6045636.htm?node=20908


我在盜版問題上一直強調一個觀點,事實上是主流媒體一直在做卻永遠不會說的事。即,抄襲國外才是王道,抄襲國內的是土鱉。知識產權在國內來說,也是一種政治正確,媒體是不會輕易犯這個錯的。

儘管對於商業應用來說,創意才是最寶貴的核心競爭力,但在法律層面上來說,著作權並不保護創意或作品的主題,它只保護作品的內容,更具體的說,是表現形式。換句話來說,表現形式發生改變,作品的內容就發生改變。理解表現形式這四個字的要點在於,關鍵詞不在於表現,而在於形式。

例如,節目A,形式上,有6個主持人一起現場主持某個遊戲環節。

節目B,形式上,也有6個主持人,但並不一起主持,而是每個場景由單個主持人進行現場主持。

因此,節目A和節目B在形式上不構成相同,則即便創意相同(多人主持),也不被認為是構成抄襲行為(當然,這裡只是舉例,並不是說主持人多少就構成全部的表現形式,表現形式很多)。

如果非要說,這種形式不同,實質相同的行為是什麼行為?只能說,這是模仿。這也是盜版的技巧。可恨的是,大部分盜版者連形式都不願意稍加改動,通常都是無腦抄襲。

就現有的國情來說,我認為我們應該對無腦抄襲的盜版零容忍(作弊時,連對方的姓名都抄,不能忍),但對於懂得抄創意不抄內容,好歹懂得法律常識的人來說,咱們心知肚明即可,也不用冒出來瞎BB,徒惹口水罷了。

說白了,知識產權依賴於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再多的爭議也無用。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淺析綜藝節目創意版權問題

筆者翻閱了大量法條(包括中外法律、國際公約)和案例,諮詢了若干資深律師、法官、教授和電視台編導,觀看了被質疑抄襲的那幾期原節目,最終得出萬分確定的結論:雞條有模仿式借鑒,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抄襲(如果法律保護創意的話),更不存在版權問題 。

著作權,俗稱版權,可細分為16+1種權利,涉及作品8+1種(+1為兜底條款)。所謂購買版權,一般是指複製權、廣播權或信息網路傳播權。所以,如果未經授權,發行或播放無挑,則系侵犯著作權無疑,亦即我們常說的盜版。而本起事件中所謂的「買版權」,實際上是指模式或創意引進——前者如《中國達人秀》,後者如《奔跑吧兄弟》——引進方與被引進方所簽訂的也並非《著作權許可合同》,而是《模式(創意)引進合同》。其目的並非獲得授權,而是獲取「成功寶典」,包括但不限於原節目的完整成片、策劃方案及製作團隊等。

不論是中國、韓國的《著作權法》及衍生法規,抑或中韓均加入的《世界版權公約》,均未涉及「綜藝節目」「創意」的版權保護。雖然「任何電視節目模板都是建立在某個創意基礎之上的」,但「創意只是一個思想,思想如果受到著作權保護,不利於文化的傳播、知識的創新,對整個社會是不利的。因此,無法獲得版權保護,無論它多麼具有創新性與商業價值。」

也就是說,綜藝節目目前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並且,由於「著作權法只保護對獨創性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所以,其創意也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這句話乍一看非常難以理解,我們舉例說明。比方說,穿蓬蓬裙唱流行歌曲是創意,不受法律保護,你可以穿、我也可以穿;但蓬蓬裙的設計款式是表達,受法律保護,未經允許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再比如,後期人員將動漫歌曲用作綜藝節目的背景音樂是創意,不受法律保護,你可以用、我也可以用;但動漫歌曲本身是表達,受法律保護,使用者需支付相應的費用。

以上是理論層面,再來看實踐方面。筆者在高法公報案例庫中以「節目+抄襲」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共搜到80個案例,但系爭作品均為文學或影視作品,沒有一個案例涉及綜藝節目,只有「文藝節目中心」一類的片語。這些案例中,涉及電視台的共有三例,其中兩例的被告竟是中央電視台。在(2009)一中民終字第1978號判決書中,我們看到這樣的字眼,「由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的具體表達方式,而非作者的任何創意或者構思,上訴人主張構成侵權的內容部分屬於思想創意的範圍,部分屬於不具有獨創性的常用表達。」據此判決央視等不構成侵犯著作權。這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創意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因此,在東方衛視從國外引進模式並製作《中國達人秀》後,央視又推出相同模式的《出彩中國人》,並不侵犯被引進節目的版權,更不侵犯引進節目的版權。存在類似情形的還有《花樣姐姐》與《花兒與少年》、《我們約會吧》與《非誠勿擾》、《世界青年說》與《非正式會談》等,前者「買了版權」。同理,不論央視與東方衛視在引進無挑模式時是否發生過爭議,東方衛視均可以借鑒無挑創意製作極挑。一些極挑迷為了維護自己心愛的節目,總喜歡將二者「買版權」時的爭議搬出,稱「東方衛視是不想買版權嗎?是被搶去了!」實屬不智之舉。殊不知,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此「版權」是根本不存在的。韓方若要起訴,應由中國法院受理、適用中國法律,其勝訴的可能性也幾乎為零。正因如此,其只是在電視上表達憤慨,卻遲遲未採取法律行動。

綜藝節目的著作權問題分析

類別:知識產權 嘉賓:羅娟

本期介紹:在「克隆」韓國血統綜藝節目的盛行下,國內各大平台的綜藝節目伴隨而來的不僅是高收視和高收益,還有綜藝節目模式的侵權糾紛,特別是版權糾紛。版權糾紛,即著作權糾紛。不僅韓國方面宣布要對版權侵權行為進行法律手段,國內各大電視台關於綜藝節目版權的糾紛也一直都沒有消停過。從《我們約會吧》與《非誠勿擾》之間的紛爭到《囍從天降》與《明星到我家》,不僅觀眾覺得節目設置都差不多,連關於誰是原創,誰是翻版也在不斷爭論。究竟綜藝節目的著作權是怎樣的呢?我們有幸地邀請到了北京著作權專業律師——羅娟律師參加法律快車《律師零距離》關於著作權法律的專訪,以下歡迎羅娟律師總結經驗,為我們細細分析「綜藝節目著作權」的相關問題。

訪談嘉賓簡介:羅娟律師,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國際民商部主任,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資深點評律師。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領域,羅娟律師為多家企業提供關於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戰略布局及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專業法律意見和建議,並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多次代表企業出庭訴訟維護企業的權利。在勞動關係領域,曾為國內外多家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代表企業與離職員工進行談判,進行仲裁與訴訟。並為多家企業在企業改制、併購重組及破產清算中如何處理勞動關係提供專項法律意見,代理過上百起高級白領與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Ms. Luo Juan is the director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epartment of ShengYun Law Firm. She also works as a senior expert to give comments on the TV show of 「Nomocracy Right Now」 in Beijing TV Station. Ms. Luo Juan』s practice area mainly focuses on labor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主持人:羅娟律師,您好!很高興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車專訪組的訪談。很多觀眾在看有些綜藝節目的時候都覺得很類似的,包括遊戲的設置、嘉賓的表現模式等,看幾檔節目就像在看一檔節目。這些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抄襲侵權呢?怎樣認定構成抄襲侵權呢?
羅娟律師
  綜藝節目,主要是指以娛樂性為主的綜合性視聽節目,它是在腳本的基礎上通過燈光、舞美、布景、道具、美工服飾、音樂、攝影等眾多部門的參與制作完成的。其製作過程與電影的攝製過程相似,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一般來說,著作權侵權判定的方法是「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判斷兩檔電視節目是否構成抄襲,實質性相似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整體的概念和感覺、主題、角色、情節、順序編排、節奏、舞美、場景等,經過比對,來認定節目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也即是否構成抄襲侵權。但著作權法保護的並非「思想」,而是「獨創性的表達」。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比如說遊戲的設置,這是一種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然而,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主持人:國內綜藝節目引進外國綜藝節目時,都會宣告,已經購買了原版節目的版權,他們購買的版權包括哪些權利呢?
羅娟律師
  目前各電視台引進國外綜藝節目的做法已風靡全國,買方購買的原版節目的版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獲得一個節目「品牌」在中國區域的獨家授權,授權的內容包括商標、以及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作品的著作權的授權;第二是製作節目的技術支持,從情節設計、燈光、音樂、舞美到地點、流程等。同時,國外出售方還會派出專人進行現場指導,參與節目的製作、執行、營銷等各個環節。

主持人:國內綜藝節目的這種引進模式下,羅律師認為國內電視台在引進國外綜藝節目時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羅娟律師
  首先,國內電視台要就合作期限、利潤分成、品牌使用等相關事宜,與國外綜藝節目方簽訂明確的商務合同,完善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和風險規避,避免事後糾紛的發生;
  其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合同執行,確保有效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在尊重對方的版權的同時,對引進的產品進行消化吸收,開發自有產品,打造自有品牌。

主持人:現在國內綜藝節目大多都是在現場錄製,然後通過後期製作之後在電視網路平台上播放。若觀眾在節目錄製現場用手機錄下節目內容,發布在網路上,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
羅娟律師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錄像製作者使用音樂、舞蹈等作品、表演者的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製作綜藝節目的,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許可。因此,如果觀眾在現場用手機錄下節目內容,未經過上述著作權人的許可,將節目內容發布在網路上,顯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

主持人:網路平台播放電視台製作的綜藝節目是否需要經過電視台的許可使用呢?很多網路播放平台的綜藝節目都會標誌「獨家」,這個「獨家」應該怎麼理解呢?
羅娟律師
  如前所述,綜藝節目是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其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網路平台播放電視台製作的綜藝節目當然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使用。很多網路播放平台的綜藝節目都會標誌「獨家」,這個「獨家」在法律上指的是買入者買斷了一部已完成的綜藝節目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這種權利是獨家且排他的。

主持人:如果網路媒體或者其他電視台未經許可就播放綜藝節目,應該怎麼確定賠償的數額呢?影響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哪些?
羅娟律師
  綜藝節目著作權網路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一般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來進行確定。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明顯高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五十萬元的法定賠償數額,可以根據具體情節酌定賠償五十萬元以上的賠償數額。
  在適用酌定賠償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綜藝節目的自身情況。包括綜藝節目的類型、製作成本、收視率、許可使用費用或轉讓費用等;(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包括侵權時間,比如是否在節目熱播期內傳播;侵權行為的方式,比如是否是實時轉播行為或者是否提供下載、侵權持續時間、侵權人使用節目的數量、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

主持人:本期的訪談即將結束了,我們非常感謝羅娟律師接受法律快車《律師零距離》的專訪,同時也感謝廣大網友們對我們訪談欄目的支持與關注,我們下期再見。
羅娟律師
  非常感謝法律快車的邀請,希望下次還能就社會大眾關心的知識產權問題繼續探討,也歡迎網名朋友和著作權所有權人及時與我互動,有什麼法律上的疑問也可以電話或發郵件諮詢我。北京羅娟律師諮詢熱線:13651132019,郵箱:luojuanczg@163.com。

北京高院下發綜藝節目著作權案審理解答:「綜藝節目模式」整體不受著作權保護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發布時間:2015-04-15 18:09:11

法制網北京4月15日訊(記者黃潔) 記者今天從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發布會上了解到,近年來,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逐年遞增,涉及「央視春晚」、「非誠勿擾」等多個知名節目。針對這類案件審判中的問題,經充分調研,北京高院日前下發了審理此類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明確綜藝節目模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中的文字腳本等元素可以享有著作權

據了解,該「解答」以問答的形式,用十一個條款對綜藝節目性質的認定、綜藝節目中各種權利的行使、綜藝節目網路侵權案件的酌定賠償、綜藝節目模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焦彥介紹說,目前,綜藝節目模式的引進已經成為當下知名綜藝節目製作的主要方式,但是涉及綜藝節目抄襲的案件數量並不算多。此次高院下發的「解答」對什麼是綜藝節目模式做出了一個界定,明確由於綜藝節目模式是一個綜合體,包含了節目的創意、規則、技術規定、風格等多種元素,屬於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於其中表現為文字腳本、舞美設計等的元素,只要符合《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規定,也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此外,針對綜藝節目網路侵權案件的賠償問題,「解答」還明確例舉了適用酌定賠償的考量因素,並明確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明顯高於《著作權法》規定的50萬元法定賠償數額的,可以酌定50萬元以上的賠償。

北京市高院首發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解答

2015年04月16日 09:27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6日訊  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記者從北京法院網獲悉,近年來,圍繞綜藝節目所產生的法律糾紛逐步增加,法律關係日趨複雜,為適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常態,加強對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統一司法尺度,促進我國電視產業甚至整個文化產業發展,北京市高級法院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此類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制定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4月1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正式公布該《解答》。據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記者了解,《解答》共十一個條款,確立了綜藝節目性質認定的方法,並對綜藝節目權利的行使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同時,《解答》進一步規範了綜藝節目網路侵權案件酌定賠償中的自由裁量權,也對綜藝節目模式作出了界定。

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從微信公眾賬號「如是娛樂法」處,獲得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全文如下:

1、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綜藝節目?

答:本《解答》中的綜藝節目,主要是指以娛樂性為主的綜合性視聽節目,包括但不限於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文藝匯演類等類型。

綜藝節目可以區分為現場綜藝活動和綜藝節目影像。本《解答》僅對綜藝節目影像作出相關規定。

2、如何認定綜藝節目影像在《著作權法》上的性質?

答:綜藝節目影像,根據獨創性的有無,可以分別認定為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或錄像製品。

現場綜藝活動是否構成作品的判斷與綜藝節目影像是否構成作品的判斷互不影響。

3、如何判斷綜藝節目影像是作品還是製品?

答:綜藝節目影像,通常系根據文字腳本、分鏡頭劇本,通過鏡頭切換、畫面選擇拍攝、後期剪輯等過程完成,其連續的畫面反映出製片者的構思、表達了某種思想內容的,認定為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

綜藝節目影像,系機械方式錄製完成,在場景選擇、機位設置、鏡頭切換上只進行了簡單調整,或者在錄製後對畫面、聲音進行了簡單剪輯,認定為錄像製品。

4、如何確定綜藝節目影像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歸屬?

答:如無特別約定,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製片者享有綜藝節目影像的著作權;或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製作者享有綜藝節目影像的錄像製作者權。

5、綜藝節目影像作品中,可單獨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應如何行使?

答:綜藝節目影像中的音樂、舞蹈、演說、戲劇、雜技等,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可以單獨構成作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攝製綜藝節目使用音樂、舞蹈、演說、戲劇、雜技等作品的,應當取得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如無相反約定,可單獨使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就他人使用綜藝節目影像作品中單個作品的行為主張財產性權利的,不予支持。

6、綜藝節目影像作品中,表演者權應如何行使?

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攝製綜藝節目使用表演者的表演的,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

如無相反約定,表演者就他人使用綜藝節目影像作品中的表演的行為主張財產性權利的,不予支持。

7、綜藝節目影像製品中,可單獨使用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應如何行使?

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錄像製作者使用音樂、舞蹈等作品、表演者的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製作綜藝節目的,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許可。

如無相反約定,可單獨使用作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就他人使用綜藝節目影像製品中的單個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主張權利的,予以支持。

8、如何認定未經許可使用綜藝節目影像片段的行為?

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許可以編輯整理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綜藝節目影像的部分內容的,構成對綜藝節目影像著作權或相關權利的侵犯。

9、未經許可在網路上傳播綜藝節目影像構成侵權的,如何酌定賠償數額?

答:綜藝節目著作權網路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在適用酌定賠償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綜藝節目的自身情況。包括綜藝節目的類型、製作成本、收視率、許可使用費用或轉讓費用等;(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包括侵權時間,比如是否在節目熱播期內傳播、侵權行為的方式,比如是否是實時轉播行為或者是否提供下載、侵權持續時間、侵權人使用節目的數量、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

有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明顯高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五十萬元的法定賠償數額,可以根據具體情節酌定賠償五十萬元以上的賠償數額。

10、綜藝節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答: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11、如何認識綜藝節目模式引進合同的性質?

答:綜藝節目模式引進合同涉及著作權許可、技術服務等多項內容,其性質應依據合同內容確定。


關於法律問題,一直存在一個情理和法理的問題。

我看極限挑戰的時候,一直覺得這跟跑男一樣是從韓國買的版權。因為不管是從名字,還是形式,內容,都跟無挑太像了。得知沒有買版權的時候,我覺得難過。中國做不出這樣的綜藝,在抄襲的時候,居然也還是理直氣壯並且打著擦邊球的,作為中國人,我覺得悲哀。


就是在中國會出現綜藝,音樂沒有明確的版權機構等,所以極限不算抄襲。大張偉也不算抄襲,明明是抄人家的,還說是自己突發奇想心血來潮,看了幾集發現不管從形式或者過程都極其相似,甚至連結果有時候都一樣,由此可見都是有劇本的,看了幾集後完全不敢興趣,6個人要不是形象好早被噴了,所以中國的綜藝不管有沒有版權,完全是生搬硬套,一直發展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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