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有意思的法律諺語,第一次讀它是種怎樣的體驗?

比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類似的。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第一次聽到這句話的時候,「葛優癱」還沒有紅遍網路,但已經能隱約在腦中形成一幅畫面:一個大白胖子敞著肚皮呼呼大睡,正義女神在一旁搖頭嘆氣無可奈何。

在民事領域,一般而言,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果沒有在一定時間之內提起訴訟,則在一段時間之後(我國一般規定為兩年),就不再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 -- 如果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簡單來說,超過時效,你就輸了。

借用《重慶森林》里的一段台詞:「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在什麼東西上面都有個日期,秋刀魚會過期,肉罐頭會過期,連保鮮紙都會過期。」 其實,就連法律也是會過期的,用學究氣一點的話來說,如果怠於行使權利,權利就真的會過期。

這一原則,一方面是為了督促大家更加積極地行使訴權,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加接近真相,趁著證據相對完備,證人還能夠提供有效信息的時候,儘快解決糾紛。再者,法律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當爭議漸漸塵埃落定,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締結成了紐帶,法律也不情願再去打破已經依附其上隨之形成的社會關係了,這就成了所謂的「自古以來」。

將這一法諺的精神體現得最為淋漓盡致的,大概要算美國判例法中的的「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了: 如果一方當事人公然、持續地實質性佔有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達到一定時間,則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完全歸佔有者所有。

例如,隔壁老約翰遜有一畝菜園子,我直接用籬笆把他的園子圍了一塊在上面種地,每天大搖大擺扛著鋤頭到圍起來的地上播撒希望的種子,老約翰遜雖然看著這一片綠色,卻一言不發,既不起訴也不對那塊地宣誓主權,二十年後,這塊地就完完全全是我的了,老約翰遜再想進來,我可以反過來告他侵權。

不管這樣做是否符合「正義」的追求,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這句話已經廣泛被各國立法所吸收。正義女神不是觀世音菩薩,沒有義務天天下凡微服私訪去,更何況,正義女神還是個瞎子,你不去叫她,她是沒法知道的。


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

第一次接觸這句話,應該是在包冰鋒老師的課堂上,當時我就覺得這句話妙不可言,自動腦補出了惡棍律師耀武揚威的各種場景——

【離婚糾紛案】

女:「他家暴,他打人,他還出軌!」

男:「我......」

律師(溫和而不失禮貌的微笑):「你有證據嗎?有出警記錄嗎?有驗傷報告嗎?有錄音錄像嗎?有開房記錄嗎?你把你身上的疤痕露出來有什麼用?你說是被打的?誰知道是不是玩SM的時候留下的?」

【民間借貸糾紛案】

債務人:「當初借了你10萬塊錢,借條還在這裡,你居然敢不承認!」

債務人:「可我已經還了!」

律師(關愛智障的眼神):「你說你還了你有證據嗎?拜託,這是人民幣10萬塊錢,不是人民幣10塊錢,你說你給的現金?你特么逗我呢,人家法官這輩子都沒見過10萬塊錢現金是什麼樣子的。當然我不是針對法官,我是針對你,銀行轉賬記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我方當事人收款憑據,這些你有嗎?你有嗎?你沒有吧?你沒有你憑什麼說你真的還了錢?」

【辛普森案】

民眾:「他殺人了。」

警方:「他殺人了。」

受害人家屬:「他殺人了!」

律師:「警察提取血液過程是違法的。」

法官:「請陪審團忽略這項證據,然後告訴我你們的決定。」

陪審團:「無罪。」

簡單來說,不要說話,用證據說話!

判決並不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而是以證據形成的法律事實為依據,而隨著呈現的證據不同,認定的法律事實也會發生變化。例如,在《legal high》第一季第一集,針對犯罪嫌疑人在案發當天是否在公園(即不在犯罪現場),兩個證人的發言真實性就成了本案的焦點。

咖啡店老闆在古美門的鼓勵下,回憶起了當天嫌疑人似乎確實是在公園喝咖啡,坐了一下午,並言之鑿鑿「當天下午就他一個客戶」。這就是一個充分的不在場的,幾乎摧毀了檢方的控告。

但檢方怎麼可能坐以待斃呢?他們馬上申請傳喚了另外一位證人日記女,她堅持每天寫博客已經很多年了,結果檢方根據她的博客記載,當天下午她正在公園寫生。

一個是咖啡店老闆不準確的記憶,一個是日記女準確的書面文字,嫌疑人原本已經看到了一線曙光馬上又被掐死了,看來當天他確實沒有在公園了!

然而就在這個時候,律師細心檢查了日記女的博客,發現日記女為了達到「每天都有好玩的事情記載」,會故意把某一天碰到的事情拆到幾天記載,以免某一天非常無聊無事可記,比如她記載去年3月26日有一場遊園會,而實際上那場遊園會是3月24日,於是日記女只好無奈地說:「好吧,我其實都是亂寫的。」

至此,咖啡男的證言效力最大,有力質疑了檢方的控告,使得嫌疑人最終無罪釋放。嫌疑人當天是否在現場,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有一個確切的答案,但是「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隨著證據的交鋒,法庭認定的客觀事實也在不斷變化。這句格言還真是有無窮的魔力。

當然會有人提出質疑,這不是草菅人命嗎?這不是葫蘆僧判葫蘆案嗎?說好的正義呢?說好的公平呢?說好的真相只有一個呢???

沒錯,真相只有一個,但是並不是每一次我們都可以獲取真相,作為一種被困在三維空間的生物,人類還沒有能夠發明穿梭時間線的技術,身處時間下游的我們無法確切地知道上游發生了什麼,就算你有影響資料,可那不也只是一種推理嗎?

所以,既然我們只是卑微的人類,沒有超越時間的力量,那麼我們不宣稱自己掌握了事實,而讓證據去說話也就很合理了。

甚至連神,對事實也保持謙遜,西方經典的正義女神像,都是蒙上黑布,以示正義女神看不見事實,你們必須為自己主張的事實舉證,用證據說話。

我現在看到因為丟失了證據而敗訴的當事人,看到因為自己「有理」而疏於搜集證據的當事人,因為沒有證據敗訴而紛紛不平的當事人,我早就收起了開始的同情心。

我們能做的就是保管好大額消費的發票、合同,在每次交付大額財務的時候都要求對方出具收據,並用心保管好這些書面證據,不然沒有證據,你也別怪正義女神瞎了眼。


1.人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鎖中。我上法學院的第一堂課,老師在黑板上寫下了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里的一句法諺,當時我有強烈的震撼感,那一刻起,我一直記到了今天。

首先這句話表達了「平等」這個法律中最基礎的概念,又體現出法律的最高目標是自由,最好的法律也是保護其治下主體自由度最大的,但是又要有一個底線叫做「秩序」,這是約束我們所有人行為的枷鎖。----從這句法諺,我們還可以讀出權利和義務是如影隨形,相互依存的,所以又可以帶來如下兩個法諺:

2.「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以及

3.「自由的邊界,就是他人的權利」.----法律真的是一門精巧的學科,無論過了多久,我總會一次又一次的折服於它的邏輯美。而且,從入學到畢業,到司法考試,到工作,在慘無人道的學習和大體量的閱讀中,我們訓練了一種非常理性謹慎的思維,這種思維方式不啻洗腦,但是受益無窮。

要趕著出門,表述有點混亂,回來有空再添加修改吧。

4.民商法領域還有一句近乎戲謔的諺語:無財產無人格,說的是法人財產獨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責任,並且完全和股東的財產相剝離,一旦出現要對債權人清償的情形時,股東不用連帶。而普通合夥,個人獨資等就無此優勢。我覺得有趣是因為這句話還有個暗喻:我們自身,在財產獨立以前,你就還是老老實實的聽你父母或者老公的話吧。

5.關於國家起源的:每人貢獻一個小指頭。國家的權力來源於治下的每個公民,公民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國家,令其行使管理國家事務,保障私權利和社會的秩序,所以國家的權力雖然大,但是來源於私權利,私權利才是本源。

6.再來一個表達不同意識形態的,英國的韋德說的「一個英國人可以幸福的過完一生,他不需要意識到政府的存在,除了郵差和警察」。這個是我讀什麼書的時候無意間看到的,關於闡述管理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大概是這個意思,說的更白話一點是:國家的作用是看門狗,是守夜人。

7.還是英國的:無代表,不納稅。準確的說這不是一句法諺,這是一個他們的政治傳統。最早出現在1763年到1776年間,集中體現了北美最初十三個英屬殖民地居民當時的最大不滿情緒。簡單地說,殖民地居民中不少人認為,由於北美人民在"天高皇帝遠"的英國議會中,沒有自己的直接代表,就等於剝奪了他們作為英國公民的權利,而這是不合法的。因此,那些對殖民地人民要求徵稅的法律(即可能直接影響到大眾生活的法律),以及針對殖民地的其他法律,全都是違背憲法的。最近,不少國家中的許多組織針對同類的問題,再次提起了那樣的口號。這一說法抓住了英國內戰原因中最核心的觀念,就好像約翰*漢普登(John Hampden)在船稅事件中響亮提出的那樣:"英國國王沒有權利要求的事物,英國臣民就有權反對。"

8,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幾乎通篇都是精彩凝練的諺語,字字珠璣。「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殘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人們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越多,他們留給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歷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從未使決心侵犯社會的人們回心轉意」。。。。

9。還有一個我看有人已經答了,但是確實有趣,也是講權利邊界的: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

10.我男神陳少文說的一句:消失的時間等於蒸發的真理---偵查活動中,務必爭分奪秒,證據貴在第一時間獲得。所以這一句話成了掌握刑訴法一個很關鍵的point:大部分糾錯程序是需要涉事辦案人員暫停工作等待審查結果,但是,偵查活動是唯一不停止的,因為時間的流逝可能會使案件痕迹消失。


法律只保護很傻很天真的人,但是不保護太傻太天真的人——鍾秀勇


無財產即無人格。

大學民法課上第一次聽到,後來看到許多對這句話的解釋、批判和再解讀,但始終忘不了第一次聽到這句話時一種彷彿出自本能的打冷戰的感覺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

從我知道這句法諺到現在,我看到的所有法條都是活的


「法律保護很傻很天真的人,但不保護太傻太天真的人,我老婆路過當代商城………」


1

一個法律人要死去三次。

第一次,是他認識到深信不疑的法律並不代表正義。然後他在自己的正義中復活。

第二次,是他為自己謀私利的個體那部分死去。剩餘的部分在群體利益中繼續存在。

第三次,他否定群體,熱血再次為群體中的個人而沸騰。

2

你知道一個人什麼時候會死嗎?

是在行刑者的子彈穿過腦殼的時候?不是。

是在緊鎖的大門後呼喊的時候?不是。

是他簽下名字,接過最終裁決的時候?都不是。

是在他對法律絕望的時候啊!

3

時間能沖淡痛苦,但法律沒法治癒悲傷。

4

人要是沒有法律就活不下去,但要是只有法律也活不下去。

5

法律能觸碰之處,才是我的國家。

6

女人的武器不是眼淚,而是法律。

男人的武器不是拳頭,而是法律。

老人的武器不是發潑,而是法律。

7

將法律稱為正義的人,並不了解法律。

將法律稱為不正義的人,自以為了解法律。

8

美的不只是世界,還有承載世界美麗的法律。

丑的不只是人心,還有承載人心邪惡的法律。

9

如果沒有法律,世界一片混亂。

如果法律過於嚴苛,世界比沒有法律更加混亂。

10

我只對世界絕望過,卻不曾對法律絕望。

11

曾經發生的事,也許當事人都已淡忘,只有法律記得。

12

無人認同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無人反對的法律也不是法律。

13

法律無法逃避,法律也無法挽回。

14

在法律中,一切待定,一切終結。

the law brings unknown, brings end.

15

拳頭用於保護自己,軍隊用於保護國家,警察用於保護統治,只有法律用於保護他人。

16

法律座下堆滿無辜者的屍骨,可只要法律仍然存在,活著的人只會在路過時嘆息,然後繼續向前。

17

法律奪走人們的一些權力,也代替人們承擔那罪過。

18

nothing is true, everything is permitted

19

其他。


「法不強人所難」

第一次聽到這句法諺還是上大學的時候,昏昏欲睡的刑法學課堂上,教授清了清嗓子「聽我的課你們還要睡覺,那看來你們是真的困了」,一陣鬨笑後,醒了一半。每每講到重點內容的時候,好的老師總會想辦法抓住學生的注意力。緊接著,教授介紹了一個著名的德國案例——「癖馬案」。

1896年的一天,馬車夫像以往一樣給老闆駕駛馬車,由於常年累月的駕駛同一輛馬車,馬車夫對他駕馭的兩匹馬非常熟悉,其中一匹馬屬於所謂的「Leinenfaenger」,即具有某種不定期發作的癖好:喜歡用馬尾纏繞韁繩。韁繩就像汽車的方向盤,如果韁繩被纏繞車夫無法控制方向的話,很有可能產生安全隱患。馬車夫曾經也就此事向老闆提出過明確的換馬建議,但是老闆顯然沒有採納他的意見。所以事發當天,馬車夫像以往一樣小心翼翼的駕駛著馬車從P地駛往G地,然而就在這段路程中,在這匹馬再一次發病,一直用尾巴夾緊韁繩,當馬車夫嘗試拉出韁繩時,馬突然間變得狂躁起來,完全失去了控制並在狂奔疾馳中撞上了路邊的行人。後來馬車夫以傷害罪的罪名被起訴,案件一直上訴到德國帝國法院,法院最終判決萊倫芳格無罪。理由就是:被告人已經明確向僱主提出了拒絕使用癖馬的意見,但顯然在僱主不同意的情況下沒有人會冒著被解僱的風險拒絕駕駛馬車。即對被告人不駕駛馬車的要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被告人無罪。這一案例後來就確立了刑法學中的著名理論「期待可能性」理論,但它還有一個更加廣為人知的說法,就是「法不強人所難」

第一次聽到老師告訴我們「法不強人所難」時,內心暗暗讚歎:冰冷的判例、條文也沒有泯滅人性的光芒,法律原則的設計確實精妙。隨後在攻讀法律的七年里,我學到了更多「法不強人所難」在法律設計上的原則和規定,比如民事領域的不可抗力免責、緊急避險;行政法領域的比例原則、一事不再罰;刑事領域的正當防衛、期待可能性。知識的積累也讓我越來越堅信,法律是人性化的,「法不強人所難」是真理。

但是隨著我走上工作崗位,從檢察官到律師,在數百個案件中摸爬滾打之後,我開始慢慢質疑這句曾經被我奉為真理的法諺。我發現正當防衛原則總是被束之高閣的,期待可能性理論始終是一種無法轉化為現實的理論,無過錯方因為要被息事寧人也不得不承擔責任,行政執法往往都是簡單粗暴的。所有的這些,強不強人所難是排在定紛止爭、上級改判、領導要求之後的最不引人注意的一個小選項,好像只是象牙塔里才會討論的無聊課題。

現在重新審視這句話,我有不同的看法:法諺之所以是法諺,之所以會廣為傳播,正是因為每個人都認同,但又觸及不到,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可能只是一種法律理想

雖然現實有很多無奈、踐行法律理想有很多障礙,但還是需要有人愚公移山、精衛填海搬的去不斷嘗試。

君不見,於歡案二審不就已經改判了嗎。

什麼時候法諺不再是高高在上、遙不可及的法諺,真正成為了實踐中的準則,那麼法諺的價值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

所以,一起加油吧,少年們。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論語·子張》

論語里的這句話,

對我而言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

這個問題底下,有答主回答說

「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

但問題是

如果沒有事實真相,我們憑什麼做出審判?

我們是否是在僭越本應由神才能行使的權力?

我見過太多的法律人,不論是教師、學生、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等等,

都認為法律是神聖的,久而久之認為站在法律一邊的法律人也是神聖的。

我們知道象徵著正義的天平

但可曾記起徽章上的齒輪和麥穗?

我們看著審判席下的人,認為他們骯髒、齷齪,

認為自己絕不可能和這些人為伍。

但事實上,既審判過別人,也被別人審判過的人,可能對法的理解比上面那些人更透徹。

因為法是公平的,它的公平在於

每一個具有自由意志的人都可能接受它的審判。

而正因為我們無法洞悉一切世情,

則法律條文和審判活動都只是渺小眾生的嘶吼。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切莫沾沾自喜,

因為總有值得反思的情由

切莫沾沾自喜,

因為總有值得理解的情由

切莫沾沾自喜,

因為總有值得同情的情由

切莫沾沾自喜,

因為總有值得警醒的情由

每一次審判,

如果我們能把台下的人當成自己,

那麼這一僭越,才顯得不那麼可怕。


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徒法不足以自行

這句話有前半句: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語出自《孟子·離婁上》第一章,原文如下:

孟子曰: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賓士天下。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不可法於後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榘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故曰:為高必因丘陵,為下必因川澤。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謂智乎?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惡於眾也。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故曰: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國之災也;田野不辟,貨財不聚,非國之害也;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喪無日矣。詩云:天之方蹶,無然泄泄。泄泄、猶沓沓也。事君無義,進退無禮,言則非先王之道者,猶沓沓也。故曰:責難於君謂之恭,陳善閉邪謂之敬,吾君不能謂之賊。

孟子本身是儒家的代表,這篇文章要表達的則是「法先王」的觀點。但不影響後世把其中這句話拿出來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句話,一方面體現出法律實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解釋為什麼在有些國家,看似有完備的法律,但卻不是法治的國家。因為法律得不到實施,公民的權利便得不到落實。書架上一部部法典看似光鮮,但如果一直是.txt,不能成為.exe的話,說到底只不過是騙人的把戲。

比如:


  這是個借回答裝B的好問題。為了不顯得自己是法律人中的小清新或者只讀過法學經典的序言就出來混的公知,必須祭出這麼兩句:1、從身份到契約;2、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前者出自梅因,後者出自薩維尼,解釋我是不解釋的,因為解釋這兩句話中的不管哪一句,都足夠寫一本書,而且我也不敢保證今天的自己就真的已經能解釋得足夠好。不過正好,不做解釋的話,諸君看到這兩句話的第一印象,大約也就是我當年看到這兩句話的第一印象了。


英國人曾經用拉丁文表達過一條法律格言:「Non reu nisi mens sit rea.

這句話翻譯成中文的意思就是:無犯意則無犯人

初看是不會懂的,你可能會按照古文的理解方式,以為是沒有犯罪的意圖,就不會成為罪犯。旨在勸誡大家潔身自好,不要有違背道德法律的想法。

其實完全不是這麼翻的,真正的意思是: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時不具有犯罪的意圖,那麼其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你可能還沒明白

詳細點說就是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某種行為過程中,既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犯罪的過失,這種行為無論其危害性有多大,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更不能對不具有犯意的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處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不是犯罪。此外,對於精神錯亂狀態下實施的行為,以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年幼無知的人的行為,因其行為不能歸責於行為人,也應當認定為無犯意,不是犯罪。

這句話看似片面但其實說得很對,因為它反映了法學的一個核心概念——法律行為

由於篇幅問題,不展開詳講

最近相關的一些案件包括:老人往飛機發動機里丟硬幣,小孩把小孩抱進電梯導致跳樓

但說實話,沒罪是沒罪,但還是有處罰的。

最經典的案例就是在高速公路上撞死突然出現的人怎麼辦?

一般都是司機沒有責任(刑事責任),但是需要賠償一定的費用

從道德上這樣挺合理的,畢竟你撞死一個活生生的人了

從法律上來講,真的冤

但法律的目的畢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比起保護你一個人的公正,還是安慰那群死者家屬要靠譜得多。


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大概這個意思。不是法律專業的,但是覺得法律精神很有意思。這句是在哪本書上看到的不太記得了,但是我覺得說得很好哇。


立法者不是在創立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一下就擊破的法學家的妄想~


也不算諺語吧,就是每一個法科生都應該很熟悉的一句話。

誰主張誰舉證。


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

最初讀到這句話,是在本科大一時,讀張明楷老師的巨著《刑法學》。當時真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我心中泛起了無數漣漪。

其實我個人在為人處世方面是蠻推崇先聖們「滿招損,謙受益」的教誨的,但是到了學術問題上,我就有著一種對於法律行業,對於國家法律的近乎偏執的自尊心與自豪感。

誠然,來自於社會各界的客觀建議有助於幫助法律人貼近生活,更好的從事法律工作。但是我個人對於一些不分青紅皂白,主觀性極強,信息完全失真的關於政法口的謠言和一些「體系外的批評」是極其反感的。

這倒不是說廣大法律人都熱衷於「護短」,說來也奇怪,其實每一個專業領域都有其不足,但是似乎沒有哪個行業想法律行業受到來自門外漢們如此多的嘲笑、指責與諷刺。如果人們對於物理學或者天文學所知甚少,那麼他們往往會選擇對其避而不談,以免自己顯得無趣而又無知。但是每每論及法律問題,人們似乎就忘了這條生活準則,大部分法律在他們眼裡都變成了剝削勞苦大眾的工具,或者一些弱智立法者制定的漏洞百出的法條法典。於是他們用富有感情和煽動性而邏輯上一塌糊塗的語言在網路上,在飯桌上夸夸其談,指出國家法制體系種種不足,彷彿每個人都有兩三個哈佛或者耶魯的法律學位似的。

然而事實呢?不客氣的說,幾乎所有指責與嘲笑都起源於對法律的曲解,對真相的無知以及對事實的誇大。

如此種種,加深了我對於這句「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的理解。法律之於法律人,如同《聖經》之於基督徒,《古蘭經》之於穆斯林,《資本論》之於共產黨人,誇張的說,各個法條就是我們的《共產黨宣言》。法律是立法先賢們絞盡腦汁嘔心瀝血鍛造出的一套指導我們日常生活,維護社會平穩安定的「聖書」,它在不同的時代和歷史條件下,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之間,維持一種微妙的平衡,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因此,即使一部法律存在這漸進性和時代性等種種瑕疵,這也依舊不會妨礙它在歷史舞台上熠熠生輝,經久不衰。(最好的例子莫過於美國憲法)

在國外,往往都是必須在經歷了四年大學生活之後才有機會進入法學院學習的,法律不是簡簡單單的謀生之道,法者,興功懼暴;律者,定紛止爭。法學是經國濟世、治國安邦之道。因此,法學並不是供大眾茶餘飯後恣意嘲弄的談資,並不是隨隨便便哪個人都有資格妄談法律優劣,非議判決對錯的。

總之,我們應該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牢記「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


1.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馬克思

領導,你怎麼看?

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例如:中國人與狗不得入內。

3.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歌德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但是有總比沒有好。

4.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培根

他受審時說過;「我是這五十年來英國最正義的法官,但給我的定罪卻是這兩百年來議會所做的最正義的譴責。」真是以身試法,以身釋法。

5.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古希臘諺語

明天早起。

6.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卡爾.馬克思

當我掄起法錘的那一刻,我感覺世界都在我腳下。

7.民有私約如律令。——中國古諺語

原來我也是立法者。

8.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盧梭

沒有絕對的自由,絕對的自由是災難,例如潰堤的河流。

9.一切法律的總目標一般是或應該是增加社會幸福。——邊沁

真功利,但,我喜歡說實話的人。

10.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威廉·皮特

11. 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伏爾泰

不管老婆多麼啰嗦,老公也要傾聽,否則,老婆會摔盤子。

12.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英國

人都死了,你跟我說這些有什麼用?轉念一想,人都死了,你還不說點什麼嗎!

13.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我不道德,你可以罵我。我不守法,你才可以罰我。

14.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康德

這不是何以琛說的嗎?

15.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原來在民法中,我是一國之主啊。

16.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益。 ——古羅馬法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17.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伯克

穩定壓倒一切。

18.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列寧

我們是無產階級當政,無產者是國家的主人。嗯,是這樣的。

19.對國家機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人民大眾,法無禁止即許可。——馬克思

籠子裡面是你的,籠子外面是我的。

20.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米蘭達警告

任何人都無需自證其罪。

21.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前,皆應被視為無辜。

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如果做不到完美,至少做到後者。

以上。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這句格言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被法律人廣為傳誦。

一再被提起,是我在律所實習的時候,經驗老道的師傅一再提醒我,隨著涉足時日漸長,印象越深刻,解讀這句話需要頗為費力。

據學者考證,霍姆斯關於「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的觀點最早出現在1880年他對蘭德爾論合同法的書所撰寫的評論中。霍姆斯在《普通法》開篇就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時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論,對公共政策的直覺,不管你承認與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見對人們決定是否遵守規則所起的作用都遠遠大於三段論。法律包含了一個民族許多世紀的發展歷史。它不能被當作由公理和推論組成的數學書。」

要解讀霍姆斯的這句話,需要深入了解霍姆斯的法學思想背景。在法律世界,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遵循著兩種不同的思維模式。

按霍姆斯的理解,如果僅僅從形式方面來看,法律發展的過程是邏輯的。因為法院作出的每一個新的判決,往往都是根據已有的先例,按照嚴格的邏輯規則推理而來。

從外觀上看,法律推理的過程似乎僅僅是一個封閉的形式理性的過程。但是,不應忽視的是,每一個先例其實都是有其特定的歷史語境。也就是說,隱藏在先例背後的那些習慣、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礎。

因此,嚴格遵從先例,既是對歷史的忽視或藐視,也是對法官身處其間的社會現實熟視無睹,這種司法無異於刻舟求劍,必然導致司法邏輯上的混亂和失敗。而從普通法的歷史來看,當法官們在判決過程中遵從一項古老的先例時,他們實際上已經根據當時的社會現實,「舊瓶裝新酒」,賦予了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說重新解釋了先例的內在規則。

無疑,恰恰是這些解釋,使法律在經驗中不斷得以演進並生機勃勃。而這種演進過程往往是細微和不易為人察覺的。正是在這種意義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斷演進而從來沒有達到一致,這是一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它永遠從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則,並總是從歷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刪除或未被汲取的東西。只有當法律停滯不前時,它才會達到完全一致」。可見,霍姆斯的論斷中的「經驗」,是現實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們根據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則下,推陳出新,賦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基於同樣的立場,霍姆斯在另一本名著《法律的道路》中,尖銳地批判了當時學術界比較盛行的一種觀點:即「法律發展的唯一動力在於邏輯」。這種觀點無疑是概念法學或者形式主義法學的基本論點。霍姆斯雖然也強調邏輯方法、形式對法的重要性,但確定性往往只是個幻想,在邏輯形式背後存在相互競爭的各種立法理由的相關價值和重要性的判斷,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無意識的判斷。

他就此指出,任何事物的產生在廣義上的確存在其前因後果,法律的發展也不例外。但有人卻認為,我們既定的法律體系可以像數學公式那樣從一般的原理中推論出來。雖然按照這種觀點,嚴格的邏輯推理的確使法律或者判決具有了理性和科學的色彩,但是更大的危害在於,由於過於關注邏輯的嚴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導致法律嚴重脫離經驗世界而日漸封閉,其活力日漸枯萎,最後蛻化成為社會發展的桎梏。

因此,霍姆斯反對邏輯,主張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本質上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法律發展觀。很明顯,他反對的只是認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邏輯的觀點,而絕不是反對邏輯的作用。事實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認識到邏輯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的。

(參考人民日報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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