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極度痛苦必死的人,但是可能還會掙扎一段時間,我給他個痛快,法律上我有罪嗎,會被判多少年?

最近瀏覽「喝百草枯的人」心血來潮想到這麼個問題,已經必死,為何不給個痛快?只是為了那渺茫的生還幾率嗎?本人沒有學過法律,但是從傳統觀念來講這種做法好像不是不可以,只是不知法律上是否允許這種行為?


我國不支持安樂死更妄論自己主觀臆斷給他人一個痛快了


故意殺人罪。

到目前為止,幫助別人安樂死最好的結果就是鄧明建,由於幫助母親安樂死,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判三年,緩刑四年。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205/31/t20120531_23368581.shtml

但是為避免誤讀,需要特彆強調以下幾點:

1、雙方關係是母子。

直系血親之間幫助安樂死,在傳統上容易得到理解。如果是比這更疏遠的關係,未必能得到認同。

2、幫助別人自殺,而不是殺人。

本案是母親要自殺,讓兒子幫她買農藥。這與一般的安樂死(直接剝奪他人生命)又有明顯的區別。

3、母親生活不能自理卧床20年,兒子始終照顧

已經有了長期的關心照顧的事實,表明兒子確實是出於善念想消除母親的痛苦。而一般的故意殺人罪中,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默認都是出於惡意;即使你說是出於善意要幫助死者安樂死,你如何證明自己是「出於善念」呢?

所以,一般的安樂死行為,不會判這麼輕,不要去輕易嘗試。

——————————10.19補充————————

PS:嚴格來說,學術上主流觀點認為安樂死主要包括積極安樂死(以注射藥物等積極方式)、消極安樂死(放棄治療)和幫助自殺這三種。因此題目描述的那種,因為一個人痛苦,另外一個人就幫助結束他的生命,並不會被主流觀點認為是安樂死。

積極與消極安樂死這兩種在常見的安樂死制度架構中,一般都認為要求有醫生的參與。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中,放棄治療的消極安樂死只要符合醫療的相關規定,一般也不會觸動刑事手段。

積極、直接的殺人行為自然是被禁止的,哪怕是醫生。


有些事情不要想當然。人家還能掙扎一段時間,憑啥還要剝奪人家掙扎的權利?萬一人家掙扎一段時間之後挺過來了又能活了呢?你咋就知道不會發生奇蹟呢?你倒好,直接給人結果了,直接一盆水潑在火星子上,這是真復燃不了。

好,人家同意你給他個痛快,那誰知道會不會在結果他的一瞬間,人家反悔了來不及說呢?

————跑題專用分割線————

跑個題,知道日本武士有動不動就喜歡剖腹自殺的傳統吧,在剖腹自殺這個裝逼儀式里,有一個角色非常重要,叫介錯人。一般剖腹過程中,很多時候不是肚子切開立馬就死的,切腹之後等死的期間,切腹者是非常痛苦的,介錯人就是為了在切腹者最痛苦一刻替其斬首以立即結束痛苦的人。

但是,即使是在日本這樣的國家,介錯人替剖腹者實行介錯以了結痛苦的行為也被認為是非法的。

根據日本刑法典,如果是切腹者提出介錯,則屬於囑託殺人。如果是介錯人提出介錯,則屬於同意殺人。

日本刑法第202條規定有「自殺関與?同意殺人罪(じさつかんよ、どういさつじんざい)」。其中包括:教唆人自殺的自殺教唆罪;幫助被殺人自殺的自殺幇助罪;受被殺人委託而殺害被殺人的囑託殺人罪;得到被殺人同意而殺害被殺人的承諾殺人罪(同意殺人罪)。

以上這幾種殺人罪,都是法定減輕殺人責任的罪名,因為其中或多或少都包含了被害人的默許與同意。這幾種罪名一般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日本刑法203條規定,從事上述犯罪未遂也要受到刑罰。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三島由紀夫,以下內容轉自@史大鎚子

1970年,日本著名右翼作家三島由紀夫帶著幾個死黨,竄到日本陸上自衛隊東部總監部,劫持司令官,要求在場近千名自衛隊員跟著他去「重新擁立天皇「」振奮武士精神「,當場被人嘲笑為八嘎,原定半小時的煽動演說,說了7分鐘就沒人聽了。於是失敗的三島由紀夫宣布切腹。

三島由紀夫切腹,介錯人是他的親信森田必勝,森田必勝拿著日本名刀「關孫六」。

三島由紀夫拿著30公分長的小刀(脅差),先捅,再割,給自己肚皮來了個十字切。然後垂下頭,露出脖頸,這時候三島由紀夫還囑咐森田必勝:「別讓我痛苦太久。」

MDZZ,怕什麼來什麼。

森田必勝第一刀劈下去——劈歪了——三島由紀夫肩膀和後背遭受重創。

這第一刀下去,三島由紀夫就被砍趴下了,跪倒在地,臉拍在地毯上了,事後屍檢認為他當時疼的試圖咬舌自盡。

森田必勝第二刀劈下去——又劈歪了——這次又沒砍到脖子,砍到三島由紀夫的身體上了,傷口更深。

森田必勝第三刀劈下去了——這次終於劈中了脖子,但是沒砍斷,留下的太多了。

三島由紀夫的另一個親信,古賀浩靖,衝上去,拿過「關孫六」,又補了一刀,這才算完成三島由紀夫的切腹過程。

然後,森田必勝切腹,古賀浩靖介錯,一個好的介錯人的價值盡顯,非常順利,一刀搞定。

最後屍檢結果是:三島由紀夫切腹,捅進去那一刀,深度約6厘米,橫切的長度約13厘米。而森田必勝切腹,壓根兒沒捅進去,只造成了肚皮的輕微擦傷,森田必勝根本不是切腹而死,是被古賀浩靖給斬首了!

但是,最後參與介錯的盾會成員還是被判處了「委託殺人罪」,四年徒刑。


這是一個關於「被害人承諾」的問題。

關於「被害人承諾」的內容可自行百度。

答案:會被判故意殺人罪,但是判刑會酌情考慮輕一些。

但是實際上,很難有證據證明對方完全把支配生命的交給你。

順帶一說,我國法律不允許人有處理以及生命的權利,有一段時間甚至還討論過「自殺要不要判刑」這樣的話題。所以對方把生命支配的權利交給你,實際上你本來就是無權決定的。所以實際生活中被減刑的可能性也較小。


所以說實踐中都是「放棄治療」啊


當然有罪啊 你當法律是為了好看啊 不要強加自己意願給別人 即使他再痛苦 只能自殺 你幫就是他殺 即故意殺人罪

什麼該幫什麼不該幫 是有界限的


殺人不同於傷害,死人是不能替你證明的。所以最後呈現在大家面前的就是你殺了人,至於是不是出於被害人的意願,唯一的證人已經去世,不可能給你證明了。這裡就體現了法理中人性惡的說法,你不能證明你是出於善意,那就是惡意。即便有目擊者或其他手段能證明是死者要求的也不行,我國沒有那條法律賦予任何個人剝奪他人生命權。

更何況有安樂死政策的國家也需要一套嚴苛程序才行。畢竟需要死者意識清醒且出於絕對的自主的判斷才有可能施行,整個過程過於主觀卻又只能根據死者主觀意願,吃力不討好。


故意殺人罪的定義就是主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執行死刑等就不屬於故意殺人罪。

判定一個人是否犯法看是否滿足三個條件:

  1. 有沒有犯罪意圖
  2. 有沒有犯罪事實
  3. 有沒有加重/減輕情節

幫助人安樂死,存在了犯罪意圖:主觀故意(幫助)結束剝奪他人性命,並不是無意之中進行的。也存在了犯罪事實:有人確實在該人的幫助下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所以就觸犯了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唄,這還用問嗎


法律評價的是行為,除非有違法阻卻事由,比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才能排除犯罪。其他諸如動機,手段一般不影響犯罪成立。

只要實施的是殺人行為,哪怕是將死之人,也犯故意殺人罪。

並且一般認為人的生命權不能夠自由處分,即使被害人同意被殺害,該承諾無效,行為人仍然要承擔責任。

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在於其調整範圍是整個社會。如果法律允許殺死一個將死之人或者幫助將死之人自殺,將會引發風險:殺人犯不再去直接殺人,而是把被害人傷害到一種極度痛苦必死的狀態,然後再將其殺死或幫助其自殺,這樣做就可以規避故意殺人罪。


你肯定有罪 故意殺人罪 法律判你大部分是因為你的行為 至於你的動機只是有可能會給你輕判 最好的結果也要蹲個十年八年的


目前,我國法律允許人自由處理自己的身體,比如我說我讓你砍斷我胳膊,你這麼做了,不會追究你的責任。但是,法律不允許你處分自己的生命,即便我讓你殺了我,法律也不會承認這種授權,所以你一旦動手,就是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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