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十年前救了一個小孩的命,十年後這個小孩成了恐怖分子殺了無數的人,這個人有沒有責任?
看情況。
我不是說採取一種相對主義的觀點,而是說,我們可以將這個故事以兩種不同的方式補全。
第一種方式是說比爾蓋茨,他給非洲捐了那麼多錢,然後這筆錢中的一部分最後使得一個小孩沒有被餓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由於他救助的是不定的個體,並且救助本身以救助為目的,那麼顯然要說這裡的因果關係構成了一種道德責任鏈條的傳遞是不恰當的。
第二種情況是考慮同樣的捐助非特定個體的情況,比如說美國之前對於塔利班的捐助,假設塔利班背後的文化本身具有某種殺嬰習俗,殺嬰與否取決於自己的物資是否足以養活其他人的話,那麼顯然這種捐助本身可以說拯救了其中某些不特定的小孩。然而最終這個小孩成為恐怖分子,或者說,這個組織成為恐怖組織,和捐助者是脫不了干係的。
對於特定救助某個具體的人的情況也可以分類討論。總體上來說這個地方如果施救者本身僅僅是為了拯救這個人,並且並不知道這個人有這樣一種行為傾向,那麼我們會傾向於這個人是沒有責任的,至於這個人會不會在內心中有一種自責的感覺就是另一回事了。比如說有些人如果認為墮胎是不道德的,但是因為某些遺傳的原因,發現了自己懷孕六七個月的胎兒有異常或者是遺傳疾病,那麼這個人很有可能會自責,即便之前的檢查結果顯示出這個胎兒是正常的,這個人在責備檢查不靠譜之餘依然有可能會自責。這是一種個人情感的東西,本身對於道德判斷來說並不能算數。並不是因為一個人覺得自己當初的選擇錯了,我們就認為他錯了。要不然那些認為自己屠殺中國人僅僅是因為要服從上級長官命令的日本人就沒有做什麼不道德的事情了。在特定救助某個人的情況下談論這個分支,是因為在非特定救助某個人的情況下,我們很難確定這個人成為如此這般到底是不是和我的非特定對象的幫助有關係,尤其是當存在一個如此長的時間間隔的時候。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恐怖組織的培訓方式是一種競爭選拔的方式,淘汰者將被處死,那麼顯然如果有人干預了一場較量,那麼這算得上是救了那個勝出的人。然而這種描述本身就揭示了作出選擇的這個人和被救者成為恐怖分子這個結果之間的相關性。
所以說,比起急著討論,你還是先學學怎麼提問吧。
以上。先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在1912年的紐約法庭上,曾經有一個案子,是這樣的:
兩個人在追趕一輛已經開動的火車。第一個人成功追上去了,第二個人沒站穩,眼看就要摔下去。這時兩名保安,一名在火車上,一名在火車下,嘗試去扶住那個人,把那個人推進火車。
這個人手裡拿著一個包,由於技術原因,那時火車站並沒有x光安檢等設備。這個包在他被拉進火車的過程中不小心掉進了鐵軌。包里裝的滿滿的煙花和易爆品。火車和鐵軌摩擦產生的火星點燃了一包煙花,產生爆炸,傷了站台上站著的無辜路人。
故事講完了,光看這個案子,我們能不能去認為這個路人受到的傷害,來自於兩個保安?
事實上在法庭中,兩個保安和紐約長島火車公司成為了被告。原告是那名路人。原因是,那名路人認為這兩名保安沒有盡到他們的義務;他們的疏忽導致了自己受傷。他們拉起趕車者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路人的受傷。
這個問題和題主的問題一樣,都可以歸結為「疏忽」帶來的負面後果。
但是問題來了,什麼叫疏忽?
這裡我問的不是這個詞的定義,而是在什麼前提下,一個行為可以歸類為「疏忽」?在具體一點,一個無法意料到的後果,是否可以算在「疏忽」這一類問題里?
在打個比方,鄰居叫我去他家照看小孩,說小孩一定不能有三長兩短。我照顧的過程中,突然我十年前的情敵打來了一發導彈,把屋子炸了,孩子死了,我活著出來了。這是不是我的責任?
當然了,若我不去照顧孩子,這個導彈也不會炸死孩子,但是這個事件完全是我意料之外的。
我對於這個事件的觀點和法庭主流觀點和最終判決是一致的:免責。
我認為為「疏忽」負責任,要建立在疏忽的是可預期的後果之上。當然這個「可預期的」是一個十分含糊的概念,最終判決只能是「i know it when i see it」(加州某關於色情產業的法庭判決的最終結果)
打個比方,我撫養了一個內心黑暗,極其聰明,想要毀滅人類,善於勾心鬥角的孩子。我對他不離不棄,但是只給錢不去教育,那麼我認為我對他未來成為恐怖分子是要負責的。
但是若我被孩子欺騙了,認為他是天真可愛善良的主,或者我並不了解這個孩子,那麼我的確是不應該負責的。歷史上幾百億人類存在過,恐怖分子可沒多少。這個孩子在未來會成為他們之一,完全超出我的預期。
所以說,除非極端情況,除非我有明確的預期深知這個孩子未來有極大幾率成為恐怖分子,否則我應該免責
沒有!錯的是使得小孩走上恐怖分子之路的環境。
十年前他還不是壞人,十年後他變成壞人,這之間沒有因果聯繫。重要的是他這十年成長的環境,而不是當初「我」就不應該救他,杜絕所有的可能性。
謝邀……我認為我們要看追究這個人的責任是否能讓情況變得更能接受……通常來說,拯救者是並不知道十年後會發生什麼的……結果實際上是追究責任對於減少恐怖分子毫無作用……那麼我們顯然不應該追究這方面的責任……
這十年的成長環境不負責,而是十年前註定他就會這樣?
很奇怪,這兩者有什麼關係?救人是施救者因為良心去對被救者進行幫助,至於小孩變成恐怖分子,與施救者無關。首先,小孩是十年後成為恐怖分子,在當時並不是。其次,如果按這思路,那所有與小孩發生接觸的人都有責任,是么?
這個世界是對等的,如果那個小孩發了大財,救他的那個人應該分到多少錢,那麼他就應該負等比例的責任
有一個避孕套廣告,先播放了希特勒各種惡行,最後彈出,如果他爹媽當年使用這個就沒那麼多事了(⊙o⊙)
判斷一個人的行為A對某一結果B是否承擔的一個標準(並不是唯一標準)是行為A和結果B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行為A和結果B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行為A的行為人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判斷行為A和結果B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一個很複雜的理論問題,最簡單的說,我們可以依次看兩條判斷標準:
1. 如果沒有行為A,那麼是不是就沒有結果B了?
答案是肯定的。這條標準是因果關係的最底線標準。但光有這條標準是顯然不夠的,否則一個人就需要為他所有子孫後代的行為負責了。所以我們還需要標準2。
2. 行為A和結果B之間是否還插入了其他因素?
按照標準2,如果行為A和結果B直接插入了其他因素,打斷了兩者之間的關聯,那麼行為A和結果B之間的因果聯繫就被切斷了。這一條標準在細節和個案上並不那麼清晰,也有很多爭議,不過題主問的問題很容易回答,在題主的例子中,十年中存在無數打斷救人和恐怖分子之間的因素,比如小孩的受到的教育、家庭環境、所處的國家和社會等等。這些因素中哪些導致了小孩最終成為恐怖分子可能不那麼確定,但至少我們可以很肯定的說,這些因素起碼打斷了救命和小孩成為恐怖分子之間的聯繫。
所以結論是救小孩命和小孩成為恐怖分子不存在因果關係,施救人因此也不需要承擔責任。沒有責任。
所以不要要求美國給各大它扶植起來的薩達姆本拉登isis等等負責。
如果美國一定要對此負責,只能是1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2 對其負責只是幌子,有更深層次原因。
當然如果救了小孩,然後有意或者無意把小孩往殺人犯的角度培養,以求故意或無意給村東頭的老張家使絆子,那就......這不是doctor who最新一季的劇情么,博士穿越時空救了dalek的創始人,小孩後來創造了dalek摧毀了時間領主。。。
等於?你也有?
他救的是這個人的生命,這本身是一種善舉。這小孩後來成為恐怖分子也好,成為偉人也罷,和救他的本意沒有任何關係,何來責任之說呢。
這是哪一部虐心的國產劇?
錯的是這個小孩這個人,不是救小孩的你。
社會可以改變人,人卻不可能改變社會
小孩的爸媽有沒有責任?是不是要誅九族呢?
我狹隘了嗎?為什麼我感覺題主心中早已經有了答案。
想起Monster那部動畫
我記得這不是說希特勒嗎?據英國《每日郵報》1月5日報道,德國檔案館日前公布的一份報紙顯示,德國納粹頭子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4歲時險些溺水被淹死,幸被另一名男孩所救。《每日郵報》評論稱,這可能是歷史上最具毀滅性的仁慈之舉,甚至改變了歷史進程。神父馬克思·特雷梅爾(Max Tremmel)1980年去世前曾曝光,他的前任約翰·庫赫博格(Johann Kuehberger)神父小時候曾救過希特勒。1894年1月,一名男孩落入德國帕紹(Passau)一條河的冰冷河水中,被另一名年齡相仿的小男孩救起。歷史學家們認為,那名落水男孩就是希特勒。當時希特勒嚇壞了,庫赫博格發現他在水中掙扎,跳進水中將其救起。希特勒一生從未提及過溺水被救一事,德國檔案館保留的一份《多瑙河報》1894年的報道曝光了希特勒溺水的線索。同時,德國作家安娜·伊麗莎白·羅斯姆斯(Anna Elisabeth Rosmus)曾在一本名為《離開帕紹:離開希特勒稱之為家的城市》的書中,透露了希特勒幾乎被溺死一事。羅斯姆斯在書中寫道:「河流兩岸田園般的美景是孩子們最愛玩耍的地方。1894年,當希特勒與其他孩子玩耍時,不慎掉進了河裡。水流很急,河水冰冷。幸運的是,希特勒所住房子的屋主的兒子及時將他拉上來,救了他一命。」希特勒後來也曾向他的將軍們提及小時候在河邊扮演牛仔與印第安人的故事,但從未透露過溺水一事。羅斯姆斯說,幾乎每個帕紹人都知道這個故事,希特勒還從未學過游泳。來自亞心網。
這個應該分為兩件事情來評判。救人並不對被救的人會殺人起足以引起""責任""的程度的作用。同理,某人三年前喝了過期牛奶,讓胃不舒服,也不是現在消化不良的責任。。。。。責任,要看因果,而不是因果鏈,小紅打了小明,小明不高興,又和小華打架,打傷了小華,雖然,小紅不打小明,小明就不打傷小華,然而。。。小華被打不找小紅責任。
因果鏈如果可以責任追溯。。。。世界上就沒有善惡。。。一切都怪。。。最初的宇宙大爆炸。(機械論的宇宙哈,不一定是機械的呢,很可能不是,更可能不是。嗯!)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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