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爆炸,城市規劃有沒有問題?

關愛生命,尊重生命,不要只是事後才做。危險品倉庫離居民區那麼近!城市規劃有沒有問題?

相關鏈接天津濱海新區大爆炸慘烈至此 罪在城市規劃腦殘


回答更新:

在第一次回答時,答主我做出了兩種猜測

1、小區包圍工業園區修建

2、工業園瞞報倉庫危險等級

昨晚在評論區已與同行邊海進行討論猜測,今天根據另一題里答主@秦峰 的回答

「我的房子是2011年買的,2014年12月交房,但是小區2009年就有了,這片區域被天津港規劃為住宅區。」 的回答看來,應是先有居住區,瑞海集團該用地在規劃中作為普通貨物堆場倉庫用地通過規劃審批,14年瑞海相關人士通過「你懂的」手段將規劃用地性質進行調整,使其成為了危化品倉庫,完全無視上位規劃、用地條件無法滿足等情況屬於嚴重違規調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製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製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因此,針對題目:城市規划上有沒有問題?

應改為:工業園與居住區之間無防護隔離帶(距離一般為50米綠化隔離,答主查到江蘇省要求化工園區與居住區隔離帶寬不窄於500米隔離),此城市規劃無較大問題。

(規劃狗再一次躺槍,嗯,習慣了)

仍然呼籲對國家規範GB18265-2000 進行修編。

答主:於2015—8—14 15點修改回答。

—————————————————

根據國家規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總面積大於9000平方米的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米」

而天津這次倉儲區面積多大呢?

4萬6平方米,是規範的5倍之多!

而距離居住區的直線距離呢

「萬科海港城3期600m(修正後應該是500米,下面南面的小區都應該減100米),

啟航嘉園800m合生君景灣1.4km

天濱公寓1.3km

金域藍灣1.3km

瑞達公寓1.8km

萬通新城國際1.9km

天保幸福居2.3km

瑞嘉公寓2.7km

伴景灣家園2.5km

根據公開數據採集的小區戶數/人數:

海港城:一二期售罄,總戶數約3370戶,已交房,三期去年開盤,規劃戶數:1304戶

啟航嘉園:規劃943戶,已交房

合生君景灣:規劃1835戶,2015年8月30日交房

天濱公寓:可接納入住14872人。

瑞達公寓:可入住人數6400人

萬通新城國際:規劃3119戶

瑞嘉公寓:暫無

天保金海岸:幸福居:1488戶;明珠灣:654戶;星緣軒:1488戶;月韻軒:1325戶;花語軒:88戶;悅藍軒:632戶(月韻軒住戶表示,事發時一半不在小區里住);金域藍灣:1973戶;伴景灣家園:920戶」(此處借用@郝南 的回答,如侵刪)

圖示

(來源網路,侵刪)

可以看出萬科海港城3期與啟航嘉園退讓距離不夠,而其它幾個小區也距離極近,倉儲區幾乎與城市建設用地混織在一起,除了城市道路,圖中幾乎看不到明顯的防護隔離帶。

同時,必須指出的是,此國家規範中提的只是公!共!建!築!未提及居住區,居住用地距離應該更遠才對!事實上,據現場網友反映在離爆炸處2公里處的家裡玻璃被震碎,可見爆炸衝擊波之強烈,1000米的隔離距離根本不夠

央視拍攝的距離800米的天津海關大樓室內情況如下:

——————————

這是答主答題重點:

強烈建議修編國家規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

GB18265-2000是在深圳爆炸後,以極大代價換來的國家規範,規範中居然只提及遠離居住區,具體隔離距離卻隻字未提!!這合理嗎?

堂堂國家規範對如此危險的工業倉儲用地用如此含混,籠統的標準,就是這次的天津爆炸埋下的人為炸彈!為什麼我們總是要用人命來換規範?!

同時,1000米的距離明顯對爆炸產生衝擊波的安全距離估算不夠!!對危險化工品的安全隔離帶建設要求模糊不清!!對工業園建設後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不力!!

GB18265-2000是一部具有明顯漏洞、缺失、條例不明晰的規範,此規範修編必須進行!

回到此次題主的問題,答案應為:

工業園前期規劃選址應為城市發展備用地,周邊建設項目較少(不然這麼明顯的BUG不可能通過嚴格的專家審批通過!對,專家審批是很難作假的,這點大家盡可以放心) 但在近幾年城市的快速擴張中,工業區周邊用地逐漸被城市各項用地層層蠶食,最終被各類公共商業用地(永旺等商業中心)、 需要大量便宜空地建設的居住小區包圍……最終成為衛星地圖中顯示的:如此危險的工業倉儲用地與城市生活用地交織,且無有效隔離帶。如此大量的城市建設前有無調整總體規劃不得而知(總規調整過程極為漫長,且如此不合理的規劃通過可能性不大,所以總規調整我個人認為是沒有的)但控規的審批絕對有問題。如不是小區建設不顧退讓距離不夠而強行上馬,就是工業品倉儲等級瞞報,未按大型危險品倉儲區用地報備,造成此類規劃的審批通過,如上。

——下次吊打規劃前,記得把環評、安監部門一起帶上啊……答應我,別漏了


@玄小皮醬 @Allen(我翻不到他…)以及後面的幾位在政策,規劃內容上已經說得很明白了。

我只是來做補充的。

基本直接從扒自己微博過來,踩踩水請原諒。

從能搜索到的信息來看,知友@王偉光(我又找不到他…) 其實並不是在吐槽,

這裡真的沒有考慮拿來放危險品。

以下是11年的規劃

以及該次的事件地點(用萬科樓定的位,實際地點稍偏東北,這個比例其實差不多)

我們可以看出它是靠近一片紫色以及灰色區域的,(PS:港口部分在規劃里有擴建)

抱歉我沒有翻到11年這張圖的圖例,並且作為11年的規劃,其實並不能說明什麼問題。

以下是99年到10年的規劃

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出,紫色的是倉儲用地,粉色、也就是上圖中棕灰色的部分為海港區用地。

也就是說,用地性質上其實是保留不變的。

就是說這些算作海港區的用地,是作為堆場的作用在使用。

(畢竟紫色的倉儲是一類倉儲用地,也就是說不能放危險物品)

而事件發生的位置對面是一片商住用地(按顏色和設置推斷是兼容性比較高的商住用地)

悲劇是萬科的清水港灣這棟樓在海港區用地里。

對面的商住樓好歹還有一條主幹道的紅線寬度作為緩衝(然並卵)

由於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資料,所以很難說清水港灣這片區域,以前的權屬是誰?為什麼沒有按規划走,還是控規其實把這片區域划進去了?

至少萬科之前,土地一定是回到過政府名下,畢竟規劃可是10年,而萬科這個樓:

以上回到政府名下的事,是一個推斷,畢竟用地出售的流程來講,至少會有一瞬間。由於各方協調和準備的時間,這段時間往往超過一周。不過這塊地要租出去60年按慣例猜測,是之前就商量好了的。

在認為這片區域不會有危險品的前提下,控規很可能就批准了這塊小地方更改性質變成居住用地

所以在這次事件中,規劃的問題集中在:

有沒有明確堆場中,不同危險係數的物品需要分區域堆放(也可能算做管理方的責任,這個能扯皮了);

主幹道退距是否拿夠(一般沒啥問題);

控規是否對地塊有牟利性質的修編;

是否知道這個地方設置了危險品倉儲卻沒有重視和干預(這個還有其他部門要牽扯):

完了後,我們還要不斷爭取的是:

倉庫與類倉庫區域更加詳細的規劃控制強制條例,不說虛的,如總規必須寫明,有安全隱患的物品應該設立單獨的、設置在遠離城市居住區的區域。控規必須詳細到按危險等級對地塊有控制;

在三類倉儲用地,以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市政設施,用地分類等需明確規定居住建築退距距離,以及中間需要做的防護林帶寬高、防護構築物等的輔助設施的設置。

來吧,公眾參與。

都到著份上了還打算只BB么?


先下結論:規劃有問題,但在這背後的監管漏洞、安評環評工作、安全事故責任等就不僅僅是規劃技術層面的問題了。新城財政暫緩緩,規範立法需完善。吊打規劃且留情,公眾參與可加強。

相信從昨天下午到今天,大家也都從不同渠道看到了不少聲討規劃的消息,那麼重疊信息我就不貼了,規劃方面的高票答案已經解釋的很詳細了,我只做一些觀點的總結和補充。

首先,問題主要體現在早期規劃不能滿足城市現今發展需求以及頂層設計的缺乏。能搜到的最新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是2005-2020,然而數十年前的小經濟開發區如今已經發展的已經超出了規劃的預期,城市範圍不斷外擴,與此同時政府財政需要工業項目支撐,不斷拉攏大型工業項目,最終造成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混雜。這次爆炸就是城市工業區與住宅區密集共存問題的暴露。及時調整規劃以適應城市發展,以及如何約束政府財政干涉城市規劃是重要的問題。

其次,關於本次普通工業倉儲用地如何變成高危化品倉儲,很大程度上是監管不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同時該條例並沒有明確城鄉規劃部門在項目選址階段的職責,這是部門之間缺乏聯繫的漏洞。

第三,關於規範。

6.1 .1 c)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國家針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只是泛泛的1千米,而且只提到了危險品倉庫附近的公建、企業,並沒有特別考慮住宅區。這次爆炸波及範圍超出了三公里,顯然一千米安全距離是遠不夠的,而且即使是這一千米紅線也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同樣的,在危險化學品土地利用規划上也存在立法空白。在此也是呼籲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經營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 進行修編。

第四,安評、環評工作不當。這個網上群起批之的太多了,相信大家也都知道是怎麼回事了,無非是為了GDP政商聯盟,在這略過吧。我國在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這方面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最後,關注了將近兩天,看了許多文章,微信公眾號"UPDIS共同城市"郭晨的文章中有一段話讓我頗有觸動:

傳統的城市規劃就是這樣一個讓人無力的學科,一場大爆炸擺在我面前,而我只能研究讓它在哪炸更合適。如果未來的城市規劃不再拘於空間組織,而是能更深的作用於社會組織,更好地協同包括安評安監在內的整個城市運行系統,也許城市規劃也能為避免這樣的爆炸事故盡一份力。

為城市,我們或許能做的更多,共勉。


排名第一的答案說得很詳細了,我來補充下該地塊原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down自天津港官網:

可以看到爆炸地為堆場用地,不知道是幾類倉儲用地,anyway,以普通物流倉儲堆場來看,與居住區和商業區的距離沒有違規。

問題在於調規,也就是那份眾矢之的的環評所針對的將普通堆場改為危險化學品堆場的調整

但是前面答案也說了,GB18265-2000國家規範只給出了到公共建築1000米的距離要求,沒有對居住區明確要求,這一漏洞使項目能順利通過調規完全在意料之中。因此,規劃的管理維護、環評、安監,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由於法規的缺失,這種責任更多的只能是良心和道德上的責任,因此修改和完善規範才是第一要務。另外如果只看原始規劃,仍然想吐個槽:為什麼一定要在這裡挨著一大片港口物流用地規劃居住小區?請看周邊地塊的規劃圖拼合:

南側CBD周圍已經有這麼多居住用地了,為什麼還要在港口工業區和物流區邊上建居住?

每天面對著一大片集裝箱堆場,車來車往,裝貨卸貨(還常在夜間進行),一股機油味,誰能住得舒服??加上這麼大的安全隱患,真是醉了。

聽距離事故最近的海港城小區的朋友說,這樓盤原本不是萬科的,是萬科收購的。

因此我推測,這片居住用地最早規劃中是園區的配套居住(上面控規中可以看到是航運服務區的一部分),是以比較低的價格拿地的。但由於臨近輕軌站,加上不遠處有大數據計算中心等,就業也比較密集,作為商品房開發應該也比較好賣,所以後來被轉手給了萬科。

不知道這樓盤賣的時候有沒有打著緊鄰地鐵口、無敵海景房之類的旗號←_←

這種規劃在工業區邊上的配套居住我從來都不知道是給誰住的,其實只是為了拿地方便,最後都變成了商品房了吧?為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質,希望以後能少一點這樣掛羊頭賣狗肉的「職住平衡」「功能混合」。


批評城市問題最簡單的辦法是批評城市規劃。——郭仁忠


這個領域,規劃從業者答題已經說很多了。從公眾普及規劃知識和保護自己的角度,提供另一種思路。

那就是,一定不要放棄學習規劃知識!!!哪怕你和我一樣,開始是個小白!

了解自己周圍這些地塊都是怎麼規劃的,如何選擇住址,規避風險,也都值得我們注意!

規劃師只是一群人,不可能面面具到,所以我所在的深圳市城市規劃研究院提出的公眾參與規劃,眾志,眾智,眾治,就是這個意思。人人都應該懂一些規劃知識。

既然選擇了自己的居住生活的地方,也不能對周圍的一切無知無覺,我們是可以起到監督警醒作用的。

天津爆炸事件,其實完全有可能發生在我們任何人生活的小區周邊,我覺得,就沖著保護自己,我們也該掌握一些規劃知識,逐步去把這些土地的規劃權,掌握在大家自己的手裡。

因此,今天從我的視角,我推薦的是深規院的規劃師們給我這個規劃小白推薦的工具——法定圖則 。

從讀懂法定圖則開始,我們可以一步步了解自己周圍的環境。

以今時今日中國城市的政務公開程度而言,其實大家完全可以在非常官方的渠道了解到非常準確的城市設施信息。我們就以深圳為例,講講怎麼通過法定圖則了解你所需要的重要城市信息。

任何一個深圳市民,登錄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官網,點擊信息公開,點擊城市規劃,點擊法定圖則,就可以查閱所有通過審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圖則了。(據我所知,有些城市目前這一步還不夠透明公開,但是深圳已經作為榜樣這麼做了,遲早有一天其他城市也會做到的,大家加油!)

在裡面找到自己家所在的區域,就會看到這樣一張圖:

看不懂對吧?沒關係,我已請教過我院規劃師吳曉莉,對於我們這種小白,開頭只需要看懂哪些危險信息就夠了。

首先咱們先看左邊的那堆彩色色塊。這些顏色就代表相應地塊的用地性質,也就是這塊地上到底允許幹什麼。法定圖則中的用地性質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相當權威。

大家會關心的,牽涉到潛在危險的,主要是棕色的工業用地和紫色的倉儲用地。什麼化工廠啊、印染廠啊、造紙廠啊,都在棕色的工業用地里。如果您關心的地區周邊沒有棕色用地那您就不必擔心了。有也不必聞棕色變,工業用地還細分為三類,分別用M1、M2和M3表示,在右邊的「地塊控制指標表」里可以查到:

其中,M1對環境基本沒有任何影響,一樣可以高枕無憂;M2對環境有一定影響,可以適當關注;M3就是冶金、造紙這樣對環境有嚴重影響的產業了,要高度關注。

紫色的倉儲用地也一樣,分為W1、W2和W3三類,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的危險品倉儲用地都會標為W3,請加倍關注。

如果你的危險標準特別特別高,覺得只看這兩項還不夠,可以仔細閱讀「圖例」:

實在覺得高壓走廊和微波走廊的電磁輻射也是潛在危險的話,法定圖則中也都有清晰標註。

接下來建議大家關注一下配套設施的圖例:

加油站、變電站、垃圾站和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這些設施的布點也可以在法定圖則中查到。實在覺得公共廁所也影響健康的話,也可以查到。

上述所有在法定圖則上查到的信息都是經過相關法定程序審批通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信息。在每一張法定圖則的上都可以看到下圖這樣關於審批的說明。

這同時也意味著,如果您發現有實際建設與法定圖則不符的情況,可以大膽履行公民監督權,向規劃國土部門舉報!

有時候我會想,買房之前其實看看這個很有必要啊,比算命看羅盤重要的多啊。

天津事件是個警醒,在某些時候,千萬別懶,真的,我們的安全可以掌握在自己手裡的。

應該更多的參與城市規劃,保護自己,人人有責!

本文將收藏至與城市話題相關的個人專欄 共同城市 - 知乎專欄 中,歡迎關注和投稿!

還可以關注深規院微信號updiscc共同城市,有更多規劃方面專業的資料和文章。

本文歡迎轉載,但必須事先通過本人私信聯繫獲得轉載許可,否則視為侵權。


我們規劃的時候可沒允許你們存放威力這麼大的易爆品


我就納悶怎麼還沒人來罵規劃做得不好,終於還是逃不掉背鍋的命運...哭暈在廁所。

然而從平面圖來看,作為存放危險品的倉庫,和部分居住用地的距離近得令人髮指(1km以內)。這種情況的發生有兩種大概的可能性:

  • (1)城市建設用地不斷擴張,原本充足的防護用地不斷遭到蠶食,最終使得居住用和商業用地距離倉儲用地(特種倉儲)的距離過近。這一般是由於倉儲用地周邊用地性質未明確,以城市備用地的形式存在緣故。
  • (2)編製規劃時確實有考慮到危險物品的防護問題,但是低估了爆炸的威力。

第一種情況原因問題出在規劃審批的環節,有可能政府在土地性質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先行用作它途,然後打算在下一版本的規劃中按照彼時的「現狀」進行更新。這是總規中常見的潛規則,控規則相對較嚴格,此處具體何因還有待進一步發掘(要找到當時的整套規劃方案才好判斷)

第二種情況原因,簡而言之就是規劃需要在效率和安全中做一個博弈。這並不是說規劃做錯了,平心而論,我認為這裡更嚴重的問題出在貨倉的管理上。 城市規劃是在宏觀上解決大的問題,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把類似」不應該放在一起的化學物品放在一起了「或者」工人亂扔煙頭「等偶然因素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作為第一要素考慮,至少不是在這種一般情況下。(軍事基地的規劃可能會把防爆炸等因素作為first priority)

補充一句,制定規劃的時候對於防災的原則是「留出應變和救災的通道」這一次主動的應對態勢,而並不會假定倉儲用地中的危險品一定會爆炸爆炸的波及範圍內完全留空。後一種設定想想都知道是不合理的,因為畢竟是城市用地,安全防災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

防災減災的責任不能完全落在城市規劃的肩上。

好吧,其實也可以完全落在規劃的身上的。但是到時候你們就要罵規劃做得非常低效率了。


大家做個補充吧。

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定規劃是沒有權利能夠在經營層面對用地作出細緻完整約束的,城市規劃操作的對象主要是物質空間層面,而類似危險品防護這類涉及到評估的,關係到經營和管理細節的東西,是由管委會、新區建設投資集團或者下屬建設公司統一管理的。

所以,如果真有人需要負責任,一定是新區的管理部門。

另一個重要的事情我想說的:規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對新區建設而言,最初的藍圖做的是野心,建設和發展情況其實是隨著時間和形勢不斷變化的,規劃一直在更新和維護之中。

濱海新區這一類國家級新區,一定是有專門的規劃管理部門和設計團隊常年進行維護,並且他們往往還不太受到行政區劃的管轄和約束。

那麼問題來了,管委會內部負責經營的部門和負責規劃管理的部門之間常常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對於這類危險品倉庫,評估可能出現的危險等級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但是,由於上面的狀況存在,這件事情往往容易出現在部門之間的灰色地帶,沒有人有這個責任和壓力,出來為可能出現的災難背書,每個部門都只需要按照自己的程序,滿足自己領域的規範,在自己的專業中保證不出差錯。

所以,如果規劃部門只能夠在本領域保證不觸紅線,不犯錯誤,沒有風險,那麼,風險很可能就存在於骯髒的夾縫中。


城市規劃還管倉庫可以存放多少爆炸當量的危險品?就算規划了W3用地,就可以存放相當於幾十噸TNT的危化品?它存之前來找規劃局審批了?

那和城市規劃腦殘有什麼關係?

稍微有點常識都知道,城市裡任何建設都可以和規劃扯一扯,但是扯過不代表出了問題就怪規劃,大部分答題人都沒想明白一個問題,到底是城市規劃需要在這裡設一個危險品倉庫,還是危險品要存放需要在城市規劃里畫一塊地。

城市規劃只是各種需求和矛盾碰撞後的一種技術體現方式,不是城市規劃本身要幹什麼,不理解這個問題,就不理解規劃為何物。不要陷入為了技術而技術的誤區。

因此出了這樣的問題,要背黑鍋背就是了,都是黨的幹部,為黨國分憂,責無旁貸。

最後為逝者哀悼。


微博搜集的最新證據,包括環評報告部分節選,供參考


坑爹啊 我才是題主啊 怎麼問題被修改了 我還不可以改回來!orz

自己也是城市規劃專業的 遲點找一下天津市的總體規劃和那個啥新城的規劃 我本來就是想問大家這幾個規劃之間是否因為定位矛盾而導致事故的發生的

這是我自己對那篇文章的看法、

文章裡面就寫一個沿港物流區 沒寫是什麼危險品區域.作者在沒有詳細給我們列出沿港物流區規劃內容情況下怎麼斷定這就是規劃的鍋?說不定規劃裡面根本沒有允許建設這樣的設施 又或者已經寫了相關的規定 只是執行者沒有按規劃執行而已 那這個鍋就應該給管理者 而不是蓋到規劃頭上.當然 這都只是猜測 我的意思就是作者再亂分鍋. 再者 作者扯到了一個在天津市區45公里以外區域建新區就像是建鬼城一樣 可是按照我們書本上的內容來看 這樣建新區沒錯的啊。 這裡剛好是一個港口 有自己的優勢 離天津不遠不近 一小時生活圈之內 建一個小的中心一方面緩解中心的服務壓力 一方面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 再者合理利用自己的區位優勢 政府注資拉動經濟 感覺都是合情合理的. 當然我現在沒有看新城的規劃無法確切評價好壞 只是作者這樣一出事就怪規劃 沒有詳細分析規劃意圖 強行分鍋的做法值得商榷 以上


大家知不知道在規划過程中經常,注意,是經常發生以下這種情況:

設計者:「這個堆場存放的是甲類有爆炸危險的原料,距離居民區的距離不符合規範,這個選址根本不合格,我們不可以在這放這個東西。」

甲方:「沒事兒,你放你的,我們審環評安評的時候按戊類物品去審批,你保證圖紙上沒問題就行,我們放什麼是我們的事兒。」

老闆:「就按甲方說的來,人家都買了這塊地了,難道因為你一個設計師一句話人家就白買了?我們圖紙不出問題就行。」


今天一整天都在被各方湧來的信息沖刷我們的頭腦,看了各位知友的分析,我突然覺得我們分析的方向錯了。這個片區域本來應該是沒有危險品倉庫的。周邊小區和公建應該是在危險品倉庫之前就建起來的,此次災難應該是管理的漏洞和缺失,而非城市規劃的問題。截個在@玄小皮醬 答案下的留言,修正下個人觀點(言論只是個人猜想,僅作知友探討)

——————————————分隔線——————————————

原答案:

開始這裡是不毛之地,新區規劃物流園肯定是沒問題的,後來隨著城市化擴張,這兒人氣上來了。開發企業聞到錢味,跑來找政府,領導們為了錢袋子,找來幾個專家搞個論證會。與會專家權衡利弊和根據以往經驗,認為在理想情況下,滿足x米退讓後搞小區是不會有問題的。專家們說到了領導們的心坎上,很快下文刷刷刷總規修編、控規修編,嘩啦啦掛牌賣地收錢.....然後刷刷刷大樓建起來,市民買到新房子、開發商賺了錢,政府最開心:既賺了錢又拉高了新區天際線。

出了大事了,專家們會說,在一般條件下不會發生這麼嚴重事故的,是民營企業違規操作,不重視安全生產,存放了高危險化學品所致....

神秘的有關部門平時個個跑來檢查收稅費,現在一個個不吱聲了,你監管職責盡到了么?

目前現狀城市規劃也好、各政府部門工作也好,什麼時候能不以效益為首要考量目標。而是真真切切從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的角度來考慮,各部門收了稅費能真盡到監管義務,那麼我想類似的慘劇會少的多,政府各種會議,商討事情主要議題是能賺多少錢、能否不花錢、能少花多少錢.....

算的都是利益,而非民生,城市規劃建設也是這麼搞起來的,發生這種事也很正常,退讓肯定是滿足當時設計存放產品要求的最小控制間距的。但是最後實際存放的是什麼,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查查看,誰都沒有錯,就怪那民營企業利益熏心,違規經營存放危險化學品了。

ps看到新聞圖片,那些被燒黑臉了的消防員真是心痛呀,都是二十歲左右的孩子,好多就這麼沒了,他們的父母該怎麼辦?

泥煤的媒體肯定還會繼續什麼感動、驕傲之類的報道。沒有問責各監管部門,沒有反思,過幾天事情淡了。把企業相關人員判刑,最多再找個相關單位的背鍋俠交代下,然後一切照舊。


我認為 @楊柳一枝 的這個舉動(問題)非常有意義。後來發現是 @覃俊傑 提問,也很感謝你提出這樣一個問題

城市規劃,無論站在何種角度看,都屬於公眾領域。

規劃業界尋求公眾的關注,更渴望大眾的參與。

可以重點關注樓上@熊秋悅的答案,更能幫助大家學會關注周邊的城市規劃。

----------------------------------下為正文-----------------------------------------------------

先說結論,從現在的資料來看,城市規劃有責任,但這個責任並不是大家預想的那個方向。

1.城市規劃,這個概念

在本問題中,城市規劃至少有兩層概念

1.作為政府、公眾(含開發商、企業、民眾等)所遵循的城市規劃方案。(名詞

2.根據歷史淵源、現實情況、未來發展對城市或區域進行的規划行為。(動詞

明晰這兩層概念,對接下來的討論很重要。

2.看一看,城市規劃方案

先看城市規劃方案,因為大家最在乎的問題,是為什麼危險化學倉庫附近會規劃為居住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

(圖片來源:知友、百度、ideaMass靈感集、上海房地產頻道)

同時存在著: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裡面規定危險化學品倉庫與周邊建築的安全距離為1000米。

這樣一個規範,以及事後出現的這些明顯違規的情況。

考慮到,在現行的一個規劃流程裡面,經過層層審批,很難出現有如此明確規定不遵守的規劃方案

所以,這些危險化學倉庫之所以通過城市規劃方案,只能是從一般物流園(或工業園)用地轉換而來。

一般的物流園和工業園設置當然有自己的一套選址要求,會對所在區位、開發量、與周圍建築關係(退讓、防護帶、風向等)有所要求。但絕不會像危險化學倉庫這般要求高、要求嚴格!

再考慮到 @邊海所說的,該片區在建立之初,沒有人煙的狀況。當時的規劃,將物流園區設置在區域外圍,同時與居住、商業相連接,反倒是一種解決職住問題的方法

說明:下圖中黃色為居住區,綠色為綠地,藍色為水,白色為規劃範圍以外的用地,各種線為交通道路)

(圖片來源:上海房地產頻道)

所以具體塘沽區域,規劃師、開發商、公眾手中拿到基礎資料,都只會顯示周圍的片區是化工區或物流區,化工區與物流區里的物品範疇是很廣泛的,並且沒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所以從業者也只能根據規範來進行一般規劃,這也就意味著無法充分考慮一些特殊情況

但是可以說,在當時這樣一個條件下,在充分考慮一般的退讓和防護帶後,塘沽地區工業園周圍有一定的居住與商業是合理的。

你說這樣的城市規劃有問題?

依照所獲得資料與當時的狀況,進行合乎法律規定與規劃原理的規劃。

從這樣一個角度來說,我不僅覺得沒有問題,甚至可以說對現在的情況沒有責任。

3.談一談,城市規划行為

要更加深刻的理解塘沽爆炸的問題,我們需要討論城市規劃這個行為本身。

城市規划行為是什麼呢?

簡單來講,是一個根據現實情況,在遵循知識與原理的基礎上,對未來進行合理的設想,並將其轉化為城市發展方案的一種方法。

所以城市規劃能不能與時俱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楊柳一枝在他的回答中,幫助我們熟悉了深圳在我國城建史上「光輝事迹」。但我們在對政府、專家不斷鄙夷的同時,也該重視其中反映的一些情況:

1.城市發展太過迅速,規劃部門始料不及,前瞻的規劃很快就過時了。

2.原有用地或遭到侵佔或被轉換用途,不符合原有規劃,若進行大幅度調整,則勞民傷財。

3.公眾對規劃情況不甚了解,不管是周邊的還是城市範圍的。

以上的問題不僅出現在深圳,還出現在中國的各個地方,當然也包括天津,只是塘沽成為了這些問題的最為悲劇的反饋。

原有普通倉儲用地的轉換為危險化工品倉儲,這一行為,一般不太可能在原有城市規劃方案中所考慮,更不可能留有充足的防護用地。

這樣一個明顯不符合現狀的行為如何通過審批?為什麼周圍公眾,甚至開發商都沒有知道這一消息?相關部門為什麼沒有監管到位?

每一個問題都直擊現今城市規劃的核心矛盾-------如何處理發展現狀的矛盾

平心而論,淡去心中的各種情緒。今天的塘沽想必於十幾年前,很不一樣。未來的塘沽,肯定與現在又有所不同,規劃又怎麼可能預測並解決所有問題?

與時俱進,制定合適的城市規劃,是整個城市規劃相關人員共同的責任。

城市規劃的相關人員有誰?

前面其實已經提到了,

政府公眾

政府公眾

政府!公眾!

作為政府,沒有嚴格執行工業園的准入制度,讓如此危險的化工品進入這樣一個一般工業區域,沒有根據現實情況及時調整,這難道沒有責任?

作為公民,都搞不清楚周邊究竟有些什麼,符不符合自身利益,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事情都毫不在意,這難道沒有責任?

如果這次塘沽爆炸,硬要從城市規划行為的角度進行分析。

城市規劃當然有問題,但這是大家的責任

黑鍋要一起背。

4.我們可以做點什麼?

作為公眾,

請多參與,請多關注,請多出聲!

先從要求隔壁老王出示許可證才能動工建房,否則回家歇著。

作為規劃從業者,

請多向周圍人普及規劃知識。做規劃不簡單,吐槽規劃還是很簡單的嘛。

大家對規劃有要求才有飯吃啊,爭取小區門口補一下都做做規劃。

作為政府,

請依法辦事,履行職能。

及時更新法律法規對大家都好,爭取讓大眾都知道規劃情況,而不是悄悄的貼一貼。


同志們,放心。

調查結果肯定是: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未經允許,擅自更改倉庫存放類型及數量,並未及時申報。並且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極大的損失。

安全監察部門負連帶責任。

免去XXX同志天津市副市長職務,任命該同志為重慶市常務副市長。

[另:武警消防總隊追悼暨表彰大會籌備中。。。]

無論你死的值不值,你的英靈永存![發自內心的]

【補】

今天看電視上的新聞發布會:

記者向天津環保局長提問:根據我們的國家標準,這種有毒有害危險品倉庫應該距離居民區多遠?

環保局長:這個,這個……

記者再次問道:根據我們的國家標準,這種有毒有害危險品倉庫應該距離居民區多遠?

三十秒後:這個,這個……

然後聽到現碭有人說:他不知道!

再然後,說是進入記者提問環節(前面還沒有進入這個環節,是那個記者插問的),出來了另一個人,記者問了爆炸的原因,這時候,信號就凌亂了,只聽到那個回答:不是汽車爆炸引起的!

隨後,

被掐,

不直播了……

難為他了,黑鍋總是需要有人背的。

請相信我:

從汶川到現在7年了,我們的世界並沒有變的更好。


一些同行的反應,怎麼說呢?

現在遠沒到規劃師把自己摘出來的時候。拿錢的時候就應該看到應該承擔後果的。

不管是規劃編製,還是規劃管理,問題都很多,有天津這樣的結果,只能說偶然中蘊含著必然。

從業人員應該反思檢討,找出路。

別說躺槍,躺槍你也還是活的好好的


規劃暫時看來是沒問題的,因為瑞海國際那一塊規劃時經營項目並沒有包括危險化學品。

但2014年公司增加經營項目,環評和安評輕易過關,這才是問題所在。

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環評」與「安評」_YNET.com北青網


同意目前高票回答中修編規範的觀點,但不同意其對該規劃輕判的看法(本人同行),我認為這次事故的消極影響與城市規劃關係很大。首先,規劃是一種行政許可,一書兩證制度在規劃與實際建設之間建立起聯繫,實際用地的性質規模是通過總規控規層層固定的,具有法律效應。其次,我們去評價規劃是否合理,實際建設是否突破規劃,應該去比較上版規劃。由於我沒找到該片區的控規所以不便在此過多評論,但我們可以去考察濱海新區的總體規劃。考察爆炸地附近地塊,濱海新區總規的地塊劃分與用地性質與實際建成幾乎完全一致,總規中躍進路以東為大片倉儲區,旁邊即為兩塊居住用地(即爆炸地最近的居住區)。可見,實際建設並未違反總規規定。總規的用地分類採用大類,即物流倉儲用地w,並未區分到中類,因此要看該地塊是否真的規劃為危險品倉儲用地還需要結合控規來看。若哪位朋友有的可以貼出來共同討論。最後,由於本人在深圳供職,對地方規範稍有研究,深圳法定圖則包括個案調整,乃至近年的城市更新項目,都在相關的技術指引上提到五線管控。其中橙線(各地可能叫法不一)即重大危險源控制線。雖然橙線管理的辦法和配套技術規範還在編製階段,但不能說沒有具體規範沒有距離要求就不用控制橙線了。規劃需要有底線思維,五線是最基本的底線。沒有規範更應該通過專題研究去論證,更何況是濱海新區這涉及到國家戰略布局的。看官可自行百度新區總規,在大片倉儲區中突兀地突出兩塊居住用地,其原因為何?竊以為是為了平衡收支而下的名叫土地財政的棋。個人並不反對土地財政,其為地方發展做出很多貢獻。但無論政府還是規劃師都不應丟掉底線思維,永遠有比發展更重要的東西。


都是專業人士.我來獻個丑.

土地升值原則.

蘇州.有個與新加坡合作的工業園區.剛剛建好時.那個空曠啊.廠多房少.慢慢的房多了.當然地拍的價越來越高,空地越來越少怎麼辦?搬遷廠.

這是蘇州模式.也是越來越多的地方學習的模式.

這種模式好不好?蘇州人最有發言權.蘇州一直有個傳言「園區鳥都沒有」...

但是.園區又是發展的最像上海的地方.....

哎......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閆小財的天津爆炸驚魂中所寫志願者自發組織的物資被強佔等事情?
塘沽大爆炸的思考:無人機和機器人在火災、爆炸等災害的應用?
如何看待天津塘沽爆炸事件中消防員未被告知不能用水?
天津爆炸為什麼會有消防人員犧牲呢?
如何看待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中消防隊員義無反顧地上前驅趕記者並阻攔拍攝的行為?

TAG:城市規劃 | 危險品運輸 | 天津塘沽特大爆炸事故 | 釣魚廣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