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朝制定的道僧格是如何規定致拜君親?僧道是否可受父母拜?

佛教在漢至唐,總體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僧道並不敬拜君親,也可受父母拜,但是到了明清兩朝重視理學的政府是怎樣規定的?(唐朝的《道僧格》在明清相對應的法律文件又被稱作什麼?)


感謝 @葫蘆報編輯 邀請,這個問題很有趣~~

首先簡單回答題主的問題:僧尼在明清時代是被明確規定要拜君親的。

僧尼拜君親問題是「三教論衡」的延伸,即佛教與儒家倫理的衝突,出世與入世的矛盾等。(當然唐代的三教次序是道,儒,佛)

拜君親問題從南北朝開始有爭論,隋制沒有強制必須要拜,唐太宗貞觀間有詔書命令僧尼必須拜君親,遭到強烈反對後撤銷;高宗年間頒發【僧尼不得受父母拜詔】又有【命有司議沙門等致拜君親敕】令有司討論僧尼是否該拜天子。

之後僧侶數百人奔走呼籲四處活動,最後朝廷採取投票辦法,有接近三分之二官員反對,高宗只好下【停沙門拜君詔】,規定不須強制拜天子,只須拜父母,史稱「致拜君親事件。

玄宗時朝廷又再次下詔【令僧尼道士女冠拜父母敕】,強調僧尼必須拜君親,最後肅宗崇佛,於是撤銷了拜天子的部分,對於拜父母還是保留了。

其次來說,【道僧格】和拜君親並沒有任何關係。

實際情況而言,佛道管理在唐代是由禮部祠部司所負責,而關於佛教的法規則應該被收錄在"祠部式」或者「祠部格」裡面。(唐律分律,令,格,式四種,式為國家部門辦公活動細則一類的)。「道僧格」一詞並不見於新舊唐書裡面,然而日本平安時期法典【養老令】的注釋書「令集解-僧尼令"裡面卻大量參考並且提及引用了道僧格。

此法典原文已經散佚,一種觀點認為道僧格的前身是唐太宗年間出現的【條制】,也有認為說它可以追溯到北魏的【僧制】,具體內容實際上是「禁違止邪」,也就是僧道適用的法律,根據秋月觀瑛的研究和復原,範圍包括:

1,詐騙類:妖言惑眾,卜相吉凶,聚眾教化,冒充僧尼,私度(在無官方認可下出家)等

2,犯戒律類:飲酒食肉,著犯禁衣物,賭博,姦淫,私儲財物,自焚髮膚等

以及相應的刑罰,比如責令還俗,苦使,教化,流放等

唯一能和「拜君親"扯上一點關係大概只有「行路相隱」這條了,即是:

凡道士、女道士、僧、尼於道路遇五品以上者隱

這點也和唐典裡面的行路之間「賤避貴」,低位者見高位者下馬是一致的。

明清的具體規定如下:

具體可參考【大明律卷十二 禮律 儀制】第十四條「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疋,不許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清代大體上延續了下去。

可參見【大清律例 戶律 市廛】176

僧道拜父母 1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2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綢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杖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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