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討要丟失愛狗未談攏酬金,寵物狗疑被撿狗人丟下樓摔死」失主該如何維權?
11日中午,成都龍泉驛區一家寵物醫院。21歲南充女孩小吳抱著一條小狗失聲痛哭,懷裡的小狗尚有體溫,雙眼睜著、全身耷拉,醫生搶救一番後宣告狗已經死亡。
11日上午,苦尋丟失愛犬已超過半個月,本已心力交瘁的小吳,在和撿養人網路溝通十多天後,幾經周折親自上門討還自己的愛犬,結果卻出現了揪心的一幕:狗最終在撿養人那棟樓下躺著,嘴角流血,還在抽搐。急送醫院搶救,小吳的愛犬沒有搶救過來。醫生指出,狗的死因應為從高處摔下,然後頭部出血性死亡。
假設這個新聞的真實性的情況下,失主該如何維權?撿拾人有沒有涉及刑事犯罪?失主在最終結果(狗被摔死)發生前,可以通過何種合法的方式,將狗順利討要回來?
http://news.163.com/18/0111/16/D7SP91LB000187VE.htmlnews.163.com
【主人飼養的 、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 ,不管寵物處於何處 ,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從理論上分析,如果對方明知或應知狗是有主之物,依然抱回自己家中那就是非法佔有,簡而言之屬於盜竊。怎樣能判斷對方應該知道此狗有主呢,舉個例子,此狗戴著狗牌。
所以說給狗辦狗證、戴狗牌很重要啊,不然你怎麼能證明狗是你的,別說告對方盜竊了,連主張要回狗都難——我在大街上撿到的流浪狗憑啥給你?
沒有狗牌就算你能證明狗是你的,對方堅持不歸還也只能去法院起訴,而無法藉助公安機關力量幫你討要,因為這屬於侵佔,純自訴案件。摔狗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不牽扯盜搶騙的情況下摔狗屬於損毀公私財物,想走刑事案件就必須對狗進行估價,價值達到立案標準那就可以說對方涉嫌犯罪了。如果摔盜搶騙來的狗,那只是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摔狗與否不影響案件性質。首先,看一下,虐殺狗狗嫌疑人賀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通過報道可以看出,賀莉對狗狗主人小吳具有恐嚇、要錢、挑逗、奚落小吳的言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又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敲詐勒索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如果賀莉敲詐勒索金額在3000元以上,則小吳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其次,如果根據賀莉敲詐勒索金額不足3000元,則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小吳可向公安機關投訴。
第三,小吳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較難獲支持)。
據我說知,我國未出台相關的動物保護法,所以像此類虐待動物的行為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處罰。
從報道中可看出,拾狗人對狗主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索要錢財,其行為屬於敲詐勒索。
但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也就是敲詐勒索的數額要大於5000元。因此,就算警方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證明狗是被拾狗人扔下去的,拾狗人也不算犯罪,最多只是賠償買狗的費用。
市場上柯基犬的價格在2500~4500左右,如果拾狗人不願意賠償的話狗主人只能到法院起訴,這中間需要的時間和金錢加起來可就多了。
因為本人並非法學生,回答難免有所錯漏,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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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就算官司打贏了狗主人最多也只能得到4500元,而4500元與愛犬在狗主人心中的地位相比根本算不上什麼。
所以對付這種人就只有曝光了。
報道中有水印,這裡找了一張另一段聊天記錄的截圖這張證是在微博上找到的經網友求證,地址為:成都市龍泉驛區紅河北路梧桐路上東陽光三期5棟2單元602室
據說這人還是個老師,開了一家叫成都韓江教育的教育機構。
補圖目前知道的信息就這麼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狗主能證明科技的價值超過5000元,該女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狗在法律意義上為財產,一般情況下達不到刑事標準。維權需要證明幾點,一,狗確實是她的,這是主體或者原告適格的要求,二,狗確實是被他人從高處故意摔下致死且能找到這個人,這是行為結果以及兩者間因果關係的證成需要。如果在這之前用法律手段討要的話,除了雙方達成一致之外,可走無因管理,請求返還,但要給付對方因無因管理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是報酬)。另:有不同看法想法很正常,就事論事,別夾槍帶棒人身攻擊,沒這個必要。有的法律同仁是律師,因為大家發表的觀點只是針對所討論的事物而不是對方個人;其餘小部分叫訟棍、碰瓷的,因為他們不會就事論事,而是以各種攻擊、貶低、詆毀的方法激怒對方,以此獲得成就感和渾水摸魚的機會。如果非得這樣,不好意思,只能篩選再顯示了,換句話說,真說不信不會好好說話的,行,既然要這樣,你不是喜歡搞這個名堂嗎?那就我來你聽著,直到你會好好說話了再談。
這個事情很無奈,狗主就演算法院起訴贏 了,也就得個5000元左右,就是是告何興麗敲詐也沒什麼用,畢竟沒有成功,而且拋開一切因素,如果何興麗起訴狗主侵犯名譽權,很大幾率會勝訴。 很無奈,確實事實。
何(賀)某的行為已經符合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的構成要件。需要鑒定的是死亡小狗的價格,以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何(賀)某的行為是否是敲詐勒索還有待討論,因為兩人的微信記錄里並沒有何某向狗主人索要錢財的內容。這個需要進一步舉證。
暫時沒有把法條搬上來。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討論!1.民事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行政上,必要的拘留不可少;3.刑事上,摔狗者行為已涉嫌犯罪;4.索要財物行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5.初步判斷構成侵佔,可自訴;6.摔死寵物的行為已符合故意毀壞財物之構成,是否為罪需進一步進行估價;7.摔狗者動機卑劣,手段下作,如若從犯罪防治矯正的角度出發,個人認為懲治是必要的。
謝邀,本事件應該不涉及刑事,兩人的談話中如果有敲詐行為的話,有可能涉及治安處罰,因為畢竟沒有形成敲詐事實。撿拾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可以收集證據起訴她。警察介入也是調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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