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絕境中為了生存應該吃掉朋友嗎?
來自哈佛大學辯論改編的題目 有兩個人在深山中已經很多天沒的吃的了,都要死了,但有可能犧牲一個人就可能讓另一個人活下去,只要朋友死後把朋友的肉吃掉才能活下去,那麼,此時吃人者是否有罪?
感謝大家的贊同,也感謝 @帝哲先生的批評,我也覺得「答非所問」一詞確實有一點過分了。這個問題是本人一時的疏忽,對於「知識的傲慢」,我們要像對待反智主義一樣,盡量的加以避免並且不斷的自我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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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靠前的答案,都是從自己的角度,或者說人性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希望我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談一談自己的看法。題主所問的是,假設此情景發生,則吃人者是否有罪,但是高票答案都在試圖解構題主的問題,希圖證明創設這個情景本身的缺乏意義,然後展開針對究竟要不要考驗人性這一問題的論述。雖然我很認同他們「不要考驗人性」這個結論,但是這些答案實際上都是偏離題目的。
這個問題的原型,是一個非常著名的虛擬法學案例,被稱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的「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由著名法學家富勒(Lon Fuller,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所虛構的這個案例講述了五位洞穴探險者因為事故被困于山洞之中,然後抽籤殺死並吃掉一個同伴以堅持到獲救的故事。(由於是四人殺死一人,就可以避免姬先生所言的囚徒困境了)這個案例在1949年發表在《哈佛法律評論》上,一發表就引起了巨大的轟動,很快就成為了學者們和法學院學生們討論的焦點對象,並且這種討論經久不衰。後世的法學家薩博還續寫了富勒的案例,增加了九位大法官和第六個探險者,富勒所虛構的「洞穴奇案」的魅力可見一斑。埃斯克里奇在《二十世紀法律解釋精要》中說,這個案件代表了「一個非凡的智力成就」,是「本世紀爭論的縮影」。基本上美國的法學院在法理學課上都會經常選取富勒的這個案子作為案例教學的素材,題主的問題中提到的哈佛的一個辯論的題目所改編的題目,原題應該就是富勒的「洞穴奇案。」
下文中涉及的論述比較長,因此把結論寫在最前面。
無論是從虛構案例還是從真實案例來看,殺人者都被判為有罪。但是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罪行對應的懲罰往往會被行政長官所赦免或減輕。
富勒虛構的案例是以一系列真實的案例為基礎的,其中兩個最重要的案例,無疑是1842年的美國訴霍爾姆斯案(U.S v Holmes)和1884年的女王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Regina v .Dudley Stephens),這兩個案例都是在海難之後的救生艇上,為了生存發生了殺人和訴訟。在霍爾姆斯案中,殺人是為了讓嚴重超載的救生艇減輕負荷,而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之中,殺人是為了給行將餓死的倖存者果腹。
霍爾姆斯案涉及到國際海洋法的一些早期的實踐,並且由於大陪審團拒絕以蓄意謀殺罪起訴霍爾姆斯,所以霍爾姆斯的非預謀殺人罪被很快裁定成立,他被判處六個月監禁和二十美元罰金。他服了監禁,而罰金則被當時的美國總統赦免掉了。
但是後面的一個案例其實就已經和題主的問題,也和我們虛構的洞穴奇案非常的接近了,因此重點分析。
本案之中,在船隻沉沒後,四個倖存者被困在一艘很小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是兩個蔬菜罐頭。四個人中,杜德利是船長,斯蒂芬是水手,布魯克斯是一個能幹的船員,而帕克則是一個未經考驗的見習船員,他很快就成為四個人之中狀況最差,最虛弱的人。在他們吃完全部的食物(包括兩個蔬菜罐頭和一隻他們抓住的海龜)之後,他們仍然看不到任何獲救的希望,這時杜德利建議以抽籤的方式選擇誰該被殺掉用作他人的食物,但是遭到了布魯克斯和斯蒂芬的反對。回來杜德利改變了說辭,他表示無論如何帕克會先死,因為他身體狀況最差,而且帕克沒有任何家人。這一次大家被船長說服了,杜德利隨後殺了帕克,三人靠帕克的屍體為食,在最後被救起之前,三個人靠帕克的屍體已經度過了四天,並且已經吃掉了大半帕克的屍體。在返航之後,三個人在英屬的法爾茅格斯港以謀殺罪被逮捕收監。
當時英國的內政大臣哈考特爵士在諮詢了總檢察長、副檢察長和王室官員之後,批准起訴三名船員謀殺,但是當地的全部公眾支持被告。因為擔心出現無罪宣判的結果,法官要求陪審團進行特殊裁決(陪審團只認定事實,而不裁定該事實是否構成謀殺罪,後一裁定由法官完成),最終根據陪審團裁定的事實,法官宣布三名被告謀殺罪有罪,駁回他們的緊急避難的抗辯,被告被判處絞刑。
這時候有意思的事情出現了,之前支持起訴的哈考特爵士向英國女王提出了赦免的建議,維多利亞女王採納了哈考特的建議,赦免了三人。則根據英國法律,此三人雖然仍然被裁定謀殺罪成立,但是可以不受到實際的處罰。
下面就是富勒所虛構的,也就是問題中提到的案例了。
首先是案情。
- 五位探險隊員在洞穴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
- 由於沒有按時回家,故營救幾乎是立即展開
- 營救途中有十個營救人員死亡
- 探險者只帶有勉強的食物
-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與他們取得無線電聯絡,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 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的
- 八個小時後,被困者再問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 被困者問以抽籤的形式決定誰該死亡是否可行,包括醫學家、法官、政府官員、神學家在內的人都保持緘默
- 之後他們自願關上了無線電
- 在進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殺死吃掉
- 被殺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籤的人
- 大家曾反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
- 在擲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即之後的被害者)撤出約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 其他同伴只詢問他是否認為擲骰是公平,受害者並無異議,其他人替他擲骰,結果是對被害者不利
- 營救在進入洞穴後第三十二日成功
- 法院陪審團作特別裁決,只證明事實,有罪與否留給法官斷定
- 初審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並處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訴審判
- 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許自由裁量,即法官要忠實於法律本身。
題主的問題已經把這種種的情況都大大的簡化了,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題主「是否有罪」的答案很難被直接回答出來。在這種絕境之下,任何微小的區別都可能影響法律考量的結果,更會影響我們內心的天平。法律行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和精細化的職業,忽視具體的情景而空談正義和價值,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超越了法律的能力範圍,而應該交給倫理學去解決。
接下來的就是五位虛擬的大法官的意見了,筆者大致的總結了五位法官的意見,希望大家可以閱讀富勒的原文。(《洞穴奇案》,三聯書店,2012年版。)
法官的觀點第一位:認為法律有條文:「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都必須被判死刑」,認為被告有罪,但應獲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認為被告完全無罪。理由有二: 第一,案發時被告們處在「自然狀態」而非「社會文明狀態」,現行法律對他們不起作用。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衛而致施暴者於死地則自我防衛者犯了謀殺罪並不會威懾自我防衛者那樣(因為人被置於生死的險境,根本不會考慮這麼多),本案的被告也處於那樣的境地,所以實在法的效力是退隱的。
第三位:棄權,在法律與道德的兩難中選擇迴避。 第四位:維持原告有罪,認為法律不能參考個人意願與個人的正義觀念。對於第二位法官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威懾,表達了不同觀點,認為法律的目的難於解釋也無須解釋,我們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謂「正當防衛」也不成立,因為死者並沒有威脅到被告們的生命。 第五位:認為被告無罪。認為法律必須為人服務,而根據民意調查,有九成的人認為應該寬恕被告或給予象徵性的處罰後釋放,而法律不能成為少數派,這樣與暴政無異。人們應該根據人的常識來判斷,它涉及到實踐,而不是抽象的理論。 最終判決:被告有罪,處於絞刑。下面是維基百科上對於諸位法官各自的法學觀點的概述,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理解法官的立場。
法官 判案原則 法學與道德取捨
1.特魯派尼 墨守原文(Textualism) ,法律應考慮道德
2.福斯特 自然法(Natural Law),法律與道德是糾結在一起
3.唐丁 理性判決與道德出現衝突 ,法律與道德出現衝突,無法解決
(Doctrinal reasoning/conflict with morality)
4.基恩 法律實證主義(Positivism) ,法律與道德是獨立的
5.漢迪 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 / Instrumentalism),法律即道德
大家如果仔細的閱讀原書就會發現,幾乎每一位法官的論述單獨來看都十分令人信服,但是根據同樣正確的邏輯,得到的結論卻大相徑庭。這是法律所面對的最艱難之所在,卻也是法律最有魅力的地方。這個案件可以深入思考的地方還有很多,比如為什麼有罪判決在現實中往往被赦免,而在虛擬的案例中卻可以維持。再比如法律與道德,究竟是何種關係,發生衝突之時該如何取捨。如果我這篇答案可以讓大家去試著讀一讀富勒的這本原著,我就已經心滿意足了。而假如大家讀了他老人家的文字,能深入的思考我剛剛又提出的那些問題,那麼我想中國的法治國家的建設,也算是小小的前進了一步,而我也為這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業,盡了些綿薄之力。
最後說一點自己的意見。
這個世界是很複雜的,而人也是很複雜的。
即使是在危難的狀態下,人仍然不能調動所有的力氣用於求生,而是要思考一些類似於法律和道德這樣和求生完全無關的問題,雖然最後往往會做出在文明社會看來非人的舉動,但是這片刻的猶豫,在有些人看來是虛偽,在我看來是人區別於動物的偉大所在。
縱然人性經不起考驗,那又何妨。更何況,人性還常常會給我們帶來驚喜——小丑的陰謀最後沒能實現,兩個船上的人都把生的機會留給了對面。即使是在本案之中,假設吃掉同伴的四個人堅稱被殺害者是餓死的或者是虛弱而死,那麼法律其實拿他們也就無能為力。他們肯承認自己吃人的行為,其實就代表了一種崇高。其實小丑的話還給了我們另一個啟示,他說如果不是萬不得已,誰不想道貌岸然。那麼我們就應該讓這個社會少一些萬不得已,多一些安定和平和。我們要做的,其實應該是盡量不讓人性處在原始的狀態,用法律建構起社會的秩序,用科技來區別我們和自然,這遠比哀嘆人性的陰暗面更有意義。
因為我覺得,這個世界有多複雜,我們就應該有多優秀。
以上。
《黑暗騎士》裡面小丑說過一句話:「若不是萬不得已,誰不想裝得道貌岸然?」
永遠不要去考驗人性,因為人性真的經不起考驗。針對得票最高的@西原兔有 的觀點延展一下。。
西原兔有借用了《黑暗騎士》裡面小丑的一句話:「若不是萬不得已,誰不想裝得道貌岸然?」並說:「永遠不要去考驗人性,因為人性真的經不起考驗。」網上曾經有一條流傳很廣的微博:「一個聰明的女人,不會妄圖去證明自己的男人坐懷不亂,而是讓男人習慣拒絕除自己以外的女人來坐懷;一個聰明的朋友,不會讓友人在自己與利益中做選擇,而是竭力創造彼此共同的利益;只有愚蠢的人,才去考驗別人的人性,然後,兩敗俱傷。」(原文應該是出自這篇文章:柯雲路:千萬不要考驗人性)
第一次看到這句話,立馬被抓住了,覺得真是寥寥數語就解決了一個非常複雜非常糾結的問題。後來這句話反覆在不同的地方看見,不禁陷入思考。
其實,這種「不要考驗人性」的說法的聰明之處在於,他用一種巧妙的方式迴避了一個讓人永遠得不到確定答案的問題。但是,聰明歸聰明,巧妙歸巧妙,本質上還是一種迴避,如果真讓我們去面對這種困境,到底該怎麼辦呢?
有一個女子想考驗男友對自己忠不忠誠,於是授意一個要好的女朋友去勾引男友,她安排男友和女朋友經常單獨相會,經常獨處一室,一來二去,在女朋友的不斷挑逗下,她的男友沒能抵禦住美色的誘惑……
有一位品質比較好、比較講道德的朋友跟我說過,他要是撿到一萬元錢,他可能會交公,要是撿到十萬元錢,他肯定要留下,要是撿到一百萬元錢,即使是失主上門討要,不管面對多大輿論壓力,他也不會交出來,要是為了一千萬元錢,他會毫不猶豫地去殺人。(出自不要考驗人性_王夢幽)看過一部科幻小說,裡面主人公跟另外一個人打賭,要在一艘船上找出另外一個人,這個人用盡了所有方法,都不得而果,最後,只好考慮向船長行賄,因為只有船長了解船上每一個人的動向,這位船長是一位讓人尊敬的老人。也是一位信守承諾的老人。自然不願意透漏另外一個人的藏身之所,最後,這位主人公向船長許諾:買下這艘船送給這位船長,另外還有一筆數額極大的支票。
最後這位船長遲疑良久之後,凸露了另外一個人的藏身之所。可是這位主人公也因此內疚。他用他自己不是很看重的錢財,毀掉了一個大半輩子信守自己的人生信條的老人,主人公很是後悔如此去考驗一個人的人性。有部片子,名叫《不道德的交易》。以100萬一晚的價格來考驗一對相戀的情侶,當時這對情侶正陷入一點經濟窘境。二人商量之後,應承了那位富翁。二人的理由考慮得很天真:婚前彼此都有過各自的性生活,而且彼此都知道。現在為了這100萬。兩人覺得過完這一晚。都可以忘記今天發生的事情。拿著100萬繼續自己的幸福生活。一晚之後,二人如願以償,拿到了100萬。可是二人卻無法再找回,昔日的甜蜜。最後,這100萬誰也不要,捐給了一次慈善拍賣。經歷很長一段時間之後,兩人發現還深愛著彼此。。。。(以上出自(不要考驗人性,也不要考驗感情)還有一個採訪。主持人問嘉賓,你為什麼那麼在乎錢。男嘉賓說,錢能買到一切。所有人都鄙夷。男嘉賓開始舉例子。問現場的觀眾,如果你的仇人看上了你的女朋友,願意出一部分費用作為補償,你答不答應?隨著費用從五萬,到五十萬,到五百萬、五千萬,最後到五億,現場的觀眾也從最初的鬨笑和不屑變得啞口無言。有些事給你一千塊就侮辱了你,一萬塊就是尊重你,十次的侮辱等於尊重?
人性經得起考驗嗎?顯然人性是經不起考驗的。有人說,考驗人只能考驗人格,千萬不要考驗人性。字典上對「人性」一詞的解釋是:人性是指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是在一定的社會制度和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對「人格」一詞的解釋其中有一條是:人格是指個人的道德品質。人性是與生俱來的,人格是後天修養來的,人格一定程度上克制著人性,但只是一定程度上。關羽義薄雲天,曹操給再大的好處也不會背叛劉備,這種人格是偉大的,相比那些賣主求榮的漢奸,人格高下立顯。所以,在生活中我們總是避免不了去考驗別人的人格,否則我們豈不是可以和任何人交朋友、跟任何人談戀愛了?所以才有了「患難見真情」「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也」之說。我對題主題目中提到的「應該」一詞很感興趣,什麼叫應該?就是按照道理本該怎樣。但問題是,應該做的,有人不去做,不應該做的,有的人偏偏去做。因此,考驗人格是肯定需要的,最起碼也要考察人格。但一件事情究竟是在考驗人性還是在考驗人格真的很難界定。好比上邊所舉的那些例子,在有些人就可以禁受得住那種考驗,在有些人就禁不起那種考驗。當有人經受不起這種考驗的時候,我們就忘記了這是對人格的考驗,轉而說,不要考驗人性。所以,究竟是對人性的考驗還是對人格的考驗,真的很難界定。
轉過來說上邊的那個例子。上邊的倆個小情侶為什麼拿到了一百萬卻難以再相愛終至分手?這是因為人性的生態在金錢的考驗下遭到了不可挽回的破壞。為了解釋這種不可挽回的破壞,再舉個例子。
有個男人一心想出家,但又對家人放心不下,屬於那種紅塵未了的人。寺里的主持為了徹底斷了此人對家人的牽掛,讓他吞下一顆可以假死的藥丸,於是他「死了」。家人痛不欲生,為其辦喪事。父母兄弟姐們們都趴在棺材上痛苦流涕,大呼痛惜,甚至恨不得死去的是自己。這時候主持來了,說,我有一個辦法可以救活他,但必須需要你們中的一個人替他去死。主持說完,所有的家人都沉默了,即便是有想替他死的,也被最後的恐懼攔住了。這時候主持從棺材裡叫醒這個想出家的人,頭也不回地跟著主持上山去了。
這個故事是一個非常邪惡非常不懷好意的故事,因為它徹底破壞了人性中的那種真善美。我相信,父母在痛哭流涕的時候,甚至在恨不得死去的是自己的時候,並不是虛偽的。如果這個年輕人掉進了河裡,並且不會游泳,我相信,他的父母兄弟姐妹們一定會奮不顧身跳下去救他。但是,那是在緊急情況下,但在理智的情況下就難以做到了。正所謂,慷慨赴死易,從容就義難。一個人的無私都是有條件的,有限度的,不可能任何情況下都無限度的無私。雖然在理性上這種現象可以理解,但是在感性上,我們卻難以接受。經歷過這種考驗的這個年輕人,以後還如何與自己的親人親密相處?他們之間已經變得不再相信。所以,這個人最終還是出了家。
好比汶川地震中的范跑跑,作為一個逃跑的典型,與那些為了救自己的學生而被砸死的老師們形成鮮明對比。我們知道,從人性的角度,從理性的角度,范跑跑可以被原諒,但是,從道德的角度,從感性的角度,這種逃跑的行為難以被原諒。如果范跑跑不被解職,那以後的范跑跑又該怎麼和學生親密無間的相處呢?況且,我們反省自身,誰又能拍著胸脯說,自己在現場一定就會比范跑跑做的更好呢???
人性是經不起考驗,最要命的是,人性遭遇考驗是一件非常可怕非常恐怖的事情,它極有可能讓真善美的人性生態遭遇不可挽回的破壞,永遠無法恢復。好在,我們絕大部分人,這輩子都不會遇到過於嚴苛的考驗機會,真是謝天謝地。
人性是經不起考驗的,人性也是經不起「考」驗的,後一個「考」是思考的考,就是說人性是經不起思考的驗證的,這種在大腦中對人性尋根究底的驗證,多是在預支煩惱徒增失望,沒多大必要。況且,即便是你在思考中覺得應該怎樣了,真遇到了這種事情未必就真會這麼做,應不應該與會不會是有區別的,想與做的差距還是十萬八千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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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補充。剛才在QQ空間跟一女士發生了辯論,如下:
她:如果你喜歡一個女孩,但那個女孩並不喜歡你!如果那個女孩欠債五十萬,你們誰會把房產證給她讓她還賬而且不濟任何代價??你們誰有那麼單純的愛?
我:我只想說,考驗人性是最愚蠢的事情哦親。她:不考驗人性怎麼知道那個人是不是人,怎麼知道是不是可以有難同當有福同享?那畢竟是要一輩子在一起的人!難道你希望在你有危難的時候被對方拋棄嗎?我:你如果用金錢去考驗你的男人,然後再用其他女人考驗你的男人,然後再用各種嚴苛的災難情境考驗你的男人,考驗來考驗去,就成齊天大聖了。找對象感覺對了做個考察就行了,非要考驗的話沒必要,絕大部分人一輩子基本沒機會面臨那種嚴苛的考驗,你非要用在想像上去驗證他是否真的忠誠,不過是徒增煩惱。我在上邊也說了,無論是交朋友也好,找對象也罷,做生意也行,一定程度的考驗人格是必須的,而且所謂的考驗人格和考驗人性是很難區分的,同樣是一個億的誘惑,有的人能禁受的住,有的人就經受不住,你怎麼界定這一個億是在考驗人性還是在考驗人格?但關鍵問題是我們想多了,沒有幾個人這輩子有機會面臨一個億的考驗,只要他能禁受的住十萬一百萬的考驗就行了,再多就沒什麼意義了,你非要虛擬一個場景,或者自己設一個陷阱讓人往裡邊跳,只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罷了。你非要這樣做的話就古老終身好了,別指望結婚了,也別交什麼朋友了。
當我說知乎有個「在絕境中為了生存應不應該吃掉朋友」的問題時,她說,對於我的朋友,只要是我把她當朋友的人,我會放棄我自己來成就她!我不想說這種想法很幼稚,因為沒準確實有人能這麼做,即使天下人負我,我也不負天下人。但大部分人是做不到這樣的。
回到最開始問題,你喜歡一個女孩,女孩不喜歡你,這時候你願意為她支付五十萬的債務嗎?這個問題其實很操蛋,關鍵問題在於她不喜歡我。如果她說我為她支付了五十萬債務她就答應我,那這只不過是一種交換,這種愛得不到也罷。如果她沒要求我進行交換,我要不要為她支付?如果我是一個億萬富翁,我肯定不假思索為她還賬,不是為了交換,只是為了表達真心,但我也期待回報,這種回報是她看到了我的真心因而也對我產生了真心,金錢在這個過程中不是主角,只是中介。但如果我是一個平常人,我在不確定你是不是會接受我的時候傾盡家資為你還賬,那我只能說自己是個傻逼。
很多事情都是有限度的,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不計回報。
虛擬一個合理的案例。
A和B兩個人是很要好的朋友。有一天A掉進了河裡不會游泳,B也不會游泳,但B還是奮不顧身跳下去把A推上了河岸,自己卻沉下去死了。A痛不欲生,在B的靈前痛哭流涕,說情願死去的是自己。這時候B顯靈了,問A,如果我當時不選擇義無反顧跳下去救你,你會情願死去的是自己嗎?A無言以對。
所以,愛這東西都是相互的,她所說的「對於我的朋友,只要是我把她當朋友的人,我會放棄我自己來成就她!」的可笑之處就在於,如果一個人不把你當朋友,你會把她當朋友嗎?顯然基本是不會的。如果在絕境中一個朋友首先來吃你了,你還會把他當朋友嗎?自然不會。愛是相互的啊親,誰能做到永遠的、單方面的、無休止的、不惜一切代價的、不計回報的去奉獻啊?那你這種奉獻又是為了什麼?為了所謂單純的愛嗎?別鬧了親,在我看來這就是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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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19補充:
針對有人說我答非所問,我想說,這個問題可以從人性的角度講,可以從道德的角度講,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講,答主張天宇應該是學法律,並在回答中給出了問題的法律原型,但問題的原型是什麼並不影響問題本身的多元性,相信題主也不僅僅是想從法律的角度解構問題。我們不要因為知道了一個問題的出處就獲得了某種優越感,覺得自己很淵博別人很無知,並把別人的回答指責為答非所問。
針對有人說我說了半天等於沒說,並沒有回答題主的問題。我想說,只有智商低的人才會要求必須有一個確切的答案。非此即彼的思維永遠解釋不了這個複雜的世界。世界上的很多問題都是難以給出確定答案的,看我在知乎的回答就知道,我是經常和稀泥搗糨糊的,沒辦法,以前處在那種辨不清對錯的境地中,覺得異常痛苦,但慢慢發現,很多問題,你以為我說了等於沒說,但其實我什麼都說了,你以為我答非所問給出了垃圾答案,但我覺得我給出了最好的答案。
現在正在寫一本書,《遊走在世界的兩端》,裡邊都是辨不清對錯的令人永遠糾結的問題。
可以參考我在我們是否有權力或義務利用「網路暴力」以「替天行道」?中的回答來講一個獨家深夜故事,是真實發生過的。
每所大學都會有幾個悲傷傳說,有些是人為製造有些是意外之災,要講的這一段是純屬意外。在我剛入校那年,聽說早幾屆的學生中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一對戀愛中的情侶為了躲人耳目圖個幽靜,找到一個涼快又安靜的廢棄防空洞,在裡面互述起了衷腸。也許是他倆在裡面坐了太久,進入的時候門是打開著的,想出來卻發現已經從外面上了鎖。而這一鎖,就是將近兩個月。
我們無法得知在被困以後他們為了出來盡了多大努力,只知道結果最終是徒勞。環境已被設定好,兩個熱戀中的男女,年輕,隨身物品中無食物和水,防空洞中生存環境糟糕,幾乎不見陽光。或許是地處偏僻,此後竟都無人來察看,他們的呼救聲也無法傳達至室外。就在這樣一種類似於絕境的環境下,沒有人知道他們兩個支撐了多久。
人們知道的只是,學校失蹤了兩個學生,他們是一對剛相愛不久的戀人。是不是一起出遊了?那個年代還沒有普及手機,無人能聯繫上他們。也許也曾經發動過尋找,結果卻沒有收穫。
當一個多月後,防空洞的大門終於被因故打開時,人們在裡面發現了他們。兩個人在離洞口不遠處相互偎依著,兩人都早已沒有了生命氣息,且男生顯示出已經被吃掉了一部分。
敘述到此,剩餘的就只能猜測了。總之傳到校園各處的信息是男生在性命將至前要求女生吃掉他。我不知這種信息是怎麼傳出來的,也許當時兩人中有人帶了紙筆留下了些許記錄,也許那只是學生們將愛情美化了的猜想,但不管如何,這個傳說到達我耳中時都是男生心甘情願並且強烈要求女生一定要吃下他,為生存爭取一絲機會。
如果將全部現實可能性列出,不外乎有兩種情況:
1 兩人在黑暗中彼此依賴,為生存一直相互鼓勵努力直到最後,男生絕望中提出要女生吃掉自己以維持生命,女生在男生先走後照做。
2 吃掉男生只是因為女生比男生撐得更久,是發乎個人的生存需求,兩人之間並無傳說中的約定。
如果有人說還有第三種,女生與男生在還活著時就相互爭鬥,之後女生勝出,我覺得在這個故事中這種可能極不現實。
它真悲傷,只是在我所知道的校園傳說中,沒有人譴責女生,所有劇情都是在美化男生,也許在學生們心中,這只是一個當愛情遇見了意外的患難故事。他們傳的言之確鑿,讓人相信了一定是男生萬分叮囑讓女生吃下他對方才忍著痛苦下咽的。雖然女生僅僅是比男生多堅持了一點時間,可當她孤單一個人的時候,一定會比之前忍受飢餓的時間更難熬――從此在那個封閉的小環境中她真的只是一個人了,幾乎只有黑暗,看不見希望,聽不到來自同伴的聲音。孤獨感在那時比飢餓更可怕,在男生先走之後,她心中失去了支撐,即使得到了些許食物,痛苦與絕望卻也一定與日俱增。
如果女生幸運活了下來,這也許就是一個國產版的泰坦尼克了,只可惜它是一個純悲劇,才沒能被人改編成作品以輕鬆的心態廣為傳播。
寫到此處,忽然不知該說些什麼了。那就願他們兩人在另一個世界遠離絕望,幸福安好。參考TVB神劇《天與地》。
以下為快兩年前寫下的理解,部分和吃人沒太大關係。我在這裡提這部劇,是因為吃人,也不是因為吃人。因為某些原因,這部劇遲到了兩年才能播出。但我相信在2012年的兩年之後它仍會讓人坐立不安。這就是藝術的超越時代性。
在看到第一集的時候,我就覺得莫名其妙,不是因為我看不懂,而是我適應不了TVB突然文藝的風格,我嗅不到一絲他們特有的肥皂味。我本身就以為,這幾年的TVB除了肥皂劇就拍不出什麼東西來。但實際上我並沒有踏實地看了多少的內容,看完第一集之後我就想放下,不想看到狗尾續貂的後來。這部劇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吸引我的內容。樂隊。但我一開始實在不知道林保怡、黃德斌、陳豪這幾個老男人能夠玩出怎麼樣的好樂隊來——周華健等人雖老,但他們天生就是為此而活的。我對他們的表現有所保留,其實是因為心底還是埋藏著走上舞台撥動琴弦的原始渴望,想過自己還不曾到了某個年歲,可以有所行動。此外還有所謂Beyond的噱頭,但我畢竟不是香港人,無法真切地感受這個元素的號召力。我的樂隊之路上其實沒有Beyond的痕迹。這是外話。其實提起樂隊,我們都無法掩藏一個成見,這是年輕人的玩意,張狂不羈,不務正業。不必急著為這個撥亂反正,哪怕真是這樣也無所謂。但很多人拒絕樂隊的真實理由其實是自己已經離年輕遠去,肩負上各種包袱和現實,不能再這樣肆意地在舞台上躍動。即便沒有各種駭人的噱頭,單純記錄音樂人的叛逃,這本身就有大量的故事。從一開始,這部劇就可以讓人嗅到沉重的味道。說回食人。很早之前就看到有這麼搶眼的劇透。這不難讓人想起90年代的那次空難。隨後呢?就是魯迅。這兩者都有,不過在劇中存在先後的次序,彼此之間也沒有聯繫。前者往小里說,在職場上也不過是這樣的一個結局,吃掉弱者,成為強者。至於在雪山中這種危急的場景,不過是設立了一個更加極端而少數的舞台去讓人性去發揮。這個時候,所謂的事後法律和人倫道德其實是沒有必要的,因為評判者無法設身處地去感受那一刻的衝突,基於安全的理性只會盲目置人於絕地。我只是想探討一下被食掉的究竟是什麼?家明是第一個被吃掉的。人的生命。然後是餘下三人的命運。人的生活。最後但一直都有的,發生在雪山前和後,是所有人的個性。人的獨立。家明的生命是最好理解的,他成為了延續另外三人的能量,給了他們走下山開始新生活的機會。但活下去就是餘下三人最好的選擇了嗎?顯然我們看到的真實並不是這樣。黑仔通過成為強者去證明自己可以走過這道坎,鼓佬通過苦行僧的生活去尋求救贖,Ronnie雖然失憶但仍被命運的迷惑牽引著,患得患失。事件已經發生了,所以無所謂評價其對錯。而隨後三人一致緘口也屬於利益共同體的捆綁,有太多的無奈我們也是難以感受的。我不認為這是為他們的選擇開脫,這不過是他們基於人性不得不做出這樣一系列得選擇。他們後來的舉動和走向其實就是這部劇最重要的內容,特別是命運註定他們始終逃不過友情和道德的審判。當然編劇很俗套地安排了在審判爆發之前三人與梓恩取得了信任,回復了接近當初的友誼,作為暴風雨前夕的安寧。因而當Ronnie恢復記憶及家明的屍體被發現,所有的虛幻都馬上回歸破滅之初,也許一輩子深愛梓恩的三人再一次失去了梓恩的感情。這也就是黑仔口中所談及的報應。我們可以看到這18年來三人苦苦掙扎的樣子,配片尾曲年少無知里 「如果,命運能選擇」、「如果,活著能坦白」的吟唱,這種苦楚和折磨大概不是我們可以能夠感受。背負上這段黑歷史之後,他們作為正常人的生活已經被食掉,只剩下通過與以往截然不同的生存方式去抹殺、減輕心理包袱,直至生命告終的一刻。與背負理想卑微地活著不同,背負著「罪惡」的過去活著更容易讓人迷失,因為除了死亡,他們看不到事件的終點。食掉家明,同時也食掉了他們作為普通人簡單的生活。至於人的獨立不是簡單的一部電視劇可以說清楚的事。但我慶幸部分香港人還是有這個勇氣去在最主流的電視機上表達自己的聲音。要觀察香港文化和精神,看電視也是脫節的辦法,電視始終是有刪節和過濾的表達,因此你只能通過走上街頭,走進陋屋,才能真正發現香港的真實。在劇中可以看到大量非廠景的拍攝,看到依山而建的密集的港味建築,狹窄的巷道和樓梯,昏暗的酒吧街夜,這就是走向生活的真實關鍵。雖然真實與獨立並無明顯的等價,但從這個角度來看,劇組所試圖的正是脫離商業化的追求利益最大的模式化運作,這也可以視為一種獨立。很多學者學家都說,現在的人失去了思想的獨立性。而往近里說,我們約定俗成會認為民國是一個人人獨立特別是學術獨立的時期,以反襯我們當下的不獨立。如果單以成就建樹而言,這種判斷是合理的。但有多少人沒有置疑過便隨著前人的判斷認為民國就是文化獨立呢?我不想展開太多外延,結果不重要,只要置疑並通過搜集資料給自己判斷理據就行。其實獨立的最底層含義就是別人都這樣做的時候,你親自思考了沒有。要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與成長環境有關,與社會風氣有關。顯然,我們處在一個不能獨立思考的社會和年代。與獨立有關的是自由,如果沒有自由的保證,我相信不可能讓人產生獨立的習慣。這兩者本身就一對雙螺旋。香港始終是一座自由的城市,可以支撐其個人的獨立性。當然,文化的獨立不意味著城市個體的必然獨立,尤其是在商業氣息濃厚、媒體被操控的時代,要讓一個人獨立起來是不可能的。只要有三個人存在的地方,就可以形成一種所謂的主流思想或者價值觀,當然主流與獨立並非有必然的衝突,但很多時間我們都會見到獨立的個體被主流吞噬,個體的力量是如何的軟弱。「我地失落,沮喪,系因為我地依附系一個主流的價值觀裡面,點解我地唔可以有自己的一套價值觀,點解我地唔可以有自己一套關於生存意義既解釋方法?點解要去承認自己系一個隨波逐流既人?和諧唔系一百個人講同一句說話,和諧系一百個人有一百句說話之餘,仲要互相尊重。」
剔除食人的主題,天與地最大的警醒就是上面這段話,也是全劇最好的收官結句。
經常可以看到梓恩床頭的城市夜景海報,她一頭睡在這個城市的夜裡。她似乎不想醒來。這裡的隱喻不知道有沒人會有感觸。劇中的一句,香港是一座步向死亡的城市,而梓恩卻不願在這裡沉淪。梓恩鬱鬱寡歡的關鍵在於多少年來,她依然深懷著當年的理想,直入骨髓,以至於在看到現實的平庸和慘淡時內心的熾熱多次反撲,讓她衝動。她在劇中的身份是電台主持,靠說話維生。這次的她可以肆無忌憚地飆台詞,像個瘋子一樣做各種激烈的動作。這種強調個性的非臉譜化演出,讓她徹底擺脫了花瓶的黑歷史,成為一個有自己本色的演員。能夠代表佘詩曼的作品有這麼一部就夠了。如果這部劇的播放時間干安排在這年台慶之前,恐怕站在她面前的所有視後候選人都應該知難而退。我想TVB的高層正是有這樣的顧慮,才會有此安排,一方面不讓這樣有爭議的異數有機會成為爭奪常態的攪局者(有爭議不一定不好),另一方面也是一部分高層對TVB建制的無聲抗議。好在TVB還是願意用一個月多的時間給大家分享這個故事。香港這個步向死亡的城市,還沒咽氣。而她往北,都已死絕。天與地之後,我仍看好佘詩曼。我仍看好香港。忘記了什麼時候天與地的貼吧被和諧,各個轉播的視頻網站都刪除了視頻列表頁面,連豆瓣上的條目也不見了。也許這樣的封殺在表面上很徹底,至少除廣東以外的地方怕是不可能輕易地看到相關的消息。但我不明白為什麼會在播放到尾聲的時候才有所行動。當然我不可以用正常人的邏輯去揣摸上意。除了TVB本身雪藏的偶然,被和諧不能不說是一種升華了的加冕,讓天與地可以承載更多的歷史印記和時代內涵。天與地里有很多隱喻。23570的隱喻,輪子的亂入,和諧的諷刺,建制的明喻,其實只是增添了幾筆謾罵的噱頭。其實不必猜測天與地被人封殺的原因,再多的莫須有也無所謂,我更樂意認為它只是因為探討了人性而已,因為對於某些社會,追求人性是第一死罪。此外,我想寫一段文字說說梓恩的前夫Bowman(因為我只是仔細看完第一集,看到他作為女主的老公實在驚訝)。不能否認他的深愛縱容了梓恩的胡亂,但他表現出來的一貫的卑微以及對梓恩的執著,讓人不得不思考他這個人的構成。Bowman應該算是一個事業有成、知書識禮、溫柔顧家的好男人,對於大部分女性而言他是最好的人生伴侶。但這樣成熟穩妥的人,往往生活因此而沒有了起伏,平凡得很容易在人海中淹沒,不會是一個有故事的人。他也本不該有故事的,但自從他錯把梓恩當做信仰,他的生命里就出現了災難一般的故事,但對於梓恩而言,這不過是一段無所謂的插曲。Bowman對梓恩的迷戀多半是因為這個女人可以為他帶來不同於前的生活際遇,可以打亂他的計劃和步調,甚至會升華他作為好男人的形象。後來我發現,Bowman是一個復原能力和計劃性很強的人,雖然梓恩在情感上給他無可填補的空洞,但他依然可以把生活和事業打理得妥妥噹噹,繼續以好男人的形象示人。我不能說這樣的男人是誤入歧途,因為他似乎很享受這樣被超S的經歷,而家明死後的梓恩,這樣的女人是毒藥,雖然誰喝誰倒霉,卻能給他極大的快感。其實,Bowman連自己真正想要的也不知道,或者不確信,所以他才會錯把截然不同的梓恩當做自己的信仰。而隨後的他也迫使自己不能後退,只能這樣走下去了。於是,家明事件又增添了一名犧牲者。像梓恩這樣的毒藥不多見,但她們絕對是獨立的人。不過我不能說因為梓恩本質就是一個獨立的女人,造就梓恩由Yan變成Hazel時夾雜了太多的不可抗力,可能是家明的死迫使她無處可逃所以誘發了她長成了這樣的人格,或者Yan本身就沒有這樣的人格。獨立也許是為了逃避而準備的。而對於這樣的人我們一般會有一種成見,就是她們感情上絕不幸福或者滿足。所謂的獨立,其實伴隨了一定量的空虛,而這種空虛也是難以用現實來生活和物質去填補的。當這種填補沒有達到效果的時候,她們經常會選擇瘋狂、過激的自以為高明的行為去繞開,於是造就更多的悲劇。所以我還是呼籲各位男士,如果不是沒有殺頭的理由,請珍惜身邊的有獨立本性的女人,因為如果你傷害了她,很可能會連累另一個男人。我的朋友,有機會可以看看。也許看不懂,無所謂。以後就懂。不應該吧,有些朋友吃下去你就中毒身亡了,比餓肚子死的還快。
看你應聘什麼職位了。
「洞穴奇案」
但是,在中國,千年前就有「生,我所欲,義,亦我所欲,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
類比,為了生存,可以出賣朋友么?總有人讓人嗤之以鼻,也總有人能令人扼腕墓道,死亡是終極的價值取向么?讀書的時候,有一位黑人朋友向我解釋「義」字的含義,我把羊獻給上天,是為義。「義」,是我們是否問心無愧。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人想怎麼做都總能自己找到理由。贊成@西原兔有的回答,不要隨意考驗人性。但是天下雨人要摔跤,很多時候考驗來了躲也躲不住。
這裡就說一個關於吃人救人最經典的案例吧。1884救生艇案The
Queen vs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在此案中四名英國水手被困在里陸地千里以外的大西洋的一艘救生艇上。包括船長,大副,普通船員與一名雜役。十幾日後,食物淡水都消耗完,那名最年輕的雜役也開始患病。船長提出大家抽籤決定生死,死一個人來救大家(還真是民主啊,不過這也是爭論重點),但是那名海員不同意,於是抽籤沒有進行。後來船長與大副認為應該殺死雜役來救大家,於是第二天,謀殺了雜役並以他的血肉為生。那名海員沒有參與謀殺,但是也顧不得那麼多吃了雜役的屍體。
在法院接受審判的是船長與大副。海員成了污點證人(這傢伙大大的狡猾啊,得了便宜還賣乖)。
那麼問題來了:
1) 如果只有兩人,一個人殺了另一個是不道德的。那麼死一個救三個是否是不道德?這個又涉及到了著名的「電車難題」。世界上爭論了許久,我就不再啰嗦了。
犧牲小部分的利益成全大部分,功利主義會贊同。我其實也很喜歡功利主義,因為它簡單暴力實用並且最有結果。但是對於這種難題,我最喜歡之前看過的一個解答:在兩難的情況下,其實並沒有更道德選項。兩個選擇都是不道德的,因為這個問題本身就不道德。
在這個案子判決書中提出了一個有趣的邏輯問題:如果三個可以殺掉第四人,那麼剩下三人,可以再幹掉另一個。剩下兩個人中,強的可以幹掉弱者。這樣子推論,是不是可以說幹掉三個人保第四個人也是可以的。
2)
那麼如果他們同意了抽籤,抽籤輸了,是否不道德?
在這類案子里,常被提到的是一個「抽籤」的問題。包括美國的類似案例,United
States v. Holmes。那麼如果真的進行了抽籤,是否就可以為殺人為己的行為進行辯解呢?一種看法是如果參與者都同意了抽籤,那麼其中有一定的自願成分,願意承擔自己的後果。這個延伸出去有一個的德國的自願吃人事件。在這個事件中,一個人在網上打廣告,招人來被自己吃。還真有人同意了,送上門來被做成了大餐。法院最後是以協助自殺的罪名來來了結此案。
那麼如果抽中的人反悔,不要死呢?是否就不自願了呢?這裡不討論所謂的契約精神呢?在生死面前契約只是狗屁。一般來講,刑法裡面,自願提出的想法是可以取消的。例如男女兩人交合,期間女的失去興趣,不要繼續,那男的繼續,依然可以看做強姦。其實這個問題並不是道德不道德,從結果來看,只是量刑的因素。
那麼把抽籤改為投票呢?
呵呵,這個就有意思了,投票去控制少數人的生死,這不就是民主嘛。看看現今社會,就能體會了。再想多一點,一群人投票一起去殺另一群,那是戰爭。
3) 純法律來講,是否應該判謀殺。
先說結果吧,英國高院判其謀殺罪名成立(注意,不是陪審團)並判死刑。不過後來檢察官主動減刑為六個月。
雙方的論點是
-
殺死雜役是另外三人活下去必要手段
-
一個人主動殺死另外一個,就是謀殺。唯一可行的辯解是自衛。但是這裡明顯不是。
這個判決書很有意思,是我覺得英國案例中寫得最好的判決之一。有興趣大家可以去看看,http://www.justiceharvard.org/resources/the-queen-vs-dudley-and-stephens-1884-the-lifeboat-case/
判決書中法院首先避開了「戰爭」的問題,戰爭中殺人被殺太過平常。法院也沒有認可「必要殺人」的理論。因為如果承認了可以因為「必要」而殺人,那麼可能造成社會混亂,是不是每一個人心裡想著另一人必須死,那就可以去殺人,而不用承擔謀殺的罪名,而只用承擔過失殺人的罪名?畢竟謀殺與過失殺人的最大區別就在於主觀意動。
法院認為,謀殺的罪名必須成立。衝動與慾望是魔鬼,我們不能讓其作為犯罪的理由,也不能忘記它們的可怕。雖然我們常常設立許多自己都達不到的標準,雖然人會在衝動與慾望前屈服,但是我們不能讓衝動成為借口。如果因為捍衛法律體系的尊嚴而判刑過重,那麼我們應該交給決策者按照憲法給予特赦。
我覺得這段話說的很好,最近國內很多爭論不休的案子,大家可以從這句話去考量一下。
再啰嗦一下,在美國那個案子里,大陪審團拒絕以謀殺罪起訴,後來船員以過失殺人判了六個月加20美元罰款。總統特赦了他的罰款。
扯回原題,我給題主的回答是:
1) 無論殺掉哪一個,都是不道德的,不要妄想逃開道德的譴責;想要道德,就得自我犧牲。
2) 殺掉一人,應該判謀殺。按照中國現狀,量刑不會判得太輕。
首先,問題應該是是不是要把對方殺了吧。
在初中的時候,有個類似的問題很流行,就是如果沙漠中只有一杯水,喝了的人就可以活,那麼你和你的好朋友,該怎麼分。當時我年紀輕頭腦也簡單,特別意氣用事,覺得自我犧牲是一種人人擁有的美德,我的答案是,真的是我在乎的朋友,我就讓她喝了活著出去,我想我會一直活在她 心裡,而且我可能用別的方法也能活也說不定。而當時我的好朋友說,一人一半。我心裡特不高興,覺得這人怎麼這麼沒有犧牲精神呢,難道不是都應該給自己在乎的人先喝嗎?現在我由衷地發現了我的心裡的狡猾,是的,我希望我願意給你喝,你也願意給我喝,然後我甚至希望別人比我更加富有自我犧牲精神,然後我就能活下去,我鼓吹犧牲精神,難道不是為了自己嗎?而我朋友認真考慮出來的一人一半的回答,現在看來真是很實在很不容易的答案了。我們從小被灌輸各種道德模式,自我犧牲,不管是孔融讓梨還是草原英雄小姐妹,他們都是忽視了自我需要的一種非常理想的樣子,之所以宣傳正是因為大部分人做不到,以前我以為是人人都有的思維。而道德和人性往往不能劃等號,有時候甚至相反。但在人類最基本的需求生存需求的面前,我想沒有人能真的偉大,包括被洗腦多年的我,是的,我現在承認了。
當然,我不會主動出擊,我會仔細觀察。如果我的同伴是抱著大家一起努力逃出去的想法,我也會一起努力,但是如果我發現她有想要把我殺了的想法,我也會奮力反抗,爭取做倖存者。當然,這個過程不能排除疑心生暗鬼的可能,是啊,哪裡有什麼真正的正義。
如果另一個人真的死了,而我不吃死人肉我就活不下去了,我沒想過,我到覺得如果對方想殺我反而更激起我的鬥志,我可能把ta殺了吃了,如果讓我主動去殺人,然手吃了,即使活著心裡也無法正常吧。
我想遇到這種狀況,還是要遇到一個智商和心理都正常的人,大家一起努力或者說大家都來做《少年派》里的那隻老虎,彼此成為內心的一種警惕。活著有時候需要的不只是食物,還要有一種時刻不能放鬆的心。
能不吃就不吃,但是要擁有不被吃掉的保護自己的能力啊。生存是文明的第一要素。 ——《三體》
首先讓我贊同下前兩名的答案......
昨天在空間里看到一條說說,這是其中一張圖片:恰和一朋友討論這個問題,於是,心中的關於這類問題的想法也徹底清晰起來了。---//和朋友的討論-我以前的一個感悟是:人一輩子所做的事,都是在追求自己最大的慾望滿足。(只不過每個人的價值觀有所不同,才會有有些人看起來更高尚,有些人看起來更低俗。)-把這個當做前提的話,很多問題都變得極其簡單,剩下的只有兩件事:明白自己到底想要什麼,明白這個世界的規則(或是說,做出每個選擇會帶來怎樣的後果)。大部分的(不知道能不能說是全部的)「不知道怎樣選擇」的事情,都是在這兩個上面出了問題。-而那個說說里的故事中,以及知乎上的這個故事中,人們不是不知道怎樣選擇——人們只是害怕承認這個選擇。說出來之後,自己的道德也好、外界的輿論也好、整個社會的道德觀也好,往往都不會認同它。但這個選擇,每個人的內心深處恐怕都是一清二楚的。救母親還是救老婆?救母親還是救妹妹?救xx還是救xx?廢話,我更珍重誰就救誰。吃朋友還是成全大義?當然是,在這個朋友和自己的生命之間,選出更重要的那個就行了。-人們害怕做出選擇,只是因為害怕承認:某個「看起來」和自己很好的朋友,確確實實沒有自己的生命重要。但是,放在實際的情況中,我相信大部分人都能夠做出符合自己內心的那個選擇。至於他們到底選擇了什麼,在我心中都是沒有對錯之分的:因為每個人所做的,都是在追求更大的慾望滿足而已。------只不過,我內心中做出的選擇,憑什麼要告訴你們啊?誰先死吃誰以及如果是我跟戴先生的話我比較希望他吃我,因為我比較肥,比較好吃,理論上熱量也比較高。他太瘦了。卧槽為什麼你們開始討論怎麼吃我了!#胖子活該被吃#
如果是我喜歡的人,我願意把自己殺了給他吃!
我不會背棄靈魂,去多苟延殘喘那麼幾天。
請參考「羅輯思維」第26期,一個被吃掉的少年,視頻在優酷里可以搜到。
人都死了就不叫人了,叫屍體,為什麼不吃呢?我覺得這有點類似於經濟學裡的有關沉沒成本的問題:)
人同樣有求死本能,吶,你嘗嘗我胳膊。
我把這道題念給我媽聽,我覺得我媽思路比我好。
吃什麼人吶?生吃?烤著吃?噁心也噁心死了,嚇也嚇死了。大多數人連只雞都沒殺過,我相信你見到開膛破肚的人第一反應不是老子終於有的吃了,而是開始想吐了。
在深山裡吃樹葉啊摘果子啊。
兩個人還能相依為命一起想辦法怎麼下山,夜裡還能挨著取暖,一個人睡覺一個人放哨,一個人孤孤單單更害怕了,來了野獸死得更快了。
我自己的補充,就算換成什麼都沒得吃的大沙漠,我也覺得吃人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失去彼此相依的精神支柱。
不然換成武俠?你倆必須死一個才能從我們這裡出去?我們和他拼了同歸於盡吧,反正我把你殺了的話出去我也瘋了。按我國現行刑法,是為侮辱屍體罪,但可以緊急避險為由,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但我要說的不是這個…三年大饑荒時期,這類案件被稱為〖特殊案件〗,時常發生,其處理也較為特殊,如圖
(來源於炎黃春秋2014年第七期 亳縣"特殊案件"的記述)根據當時安徽省公安廳統計:全省1289名作案成員中,就逮捕136名,勞教153名,拘留881名,判處死緩2名,合計佔90.9%。這些人被逮捕、拘留後,由於他們本來身體就弱,有的還患有多種疾病。在投入勞改、勞教後,因生活管理不好,勞動過度,造成大批死亡,有的地方死亡率竟達70%以上。
後來,安徽省公安廳提出,處理的原則是:對地富反壞分子有意造成政治影響以及殺人犯和搞這種東西出賣的,應從嚴處理,其餘都教育釋放。 (來源:安徽省公安廳原常務副廳長尹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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