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是如何證明純直觀存在的?

在科學的形而上學導論中,康德說先天直觀就是感性的形式,這種先天的直觀就是時空。

康德的這一說法是一個假想還是經過了推理論證?純粹的唯物主義也可以反駁他說這種先天直觀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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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主義者當然可以反駁說先天純直觀不存在,但如果這樣你就必須回答一個更加棘手的問題——你如何去確定「對象」的實在性?

客觀的「對象」是一碼事,我們意識中主觀的「觀念」是另一碼事,你如何知道自己意識中的「觀念」是符合客觀「對象」的。回到休謨對因果律的解構,我們相信「因果律」是因為我們認為A和B之間存在一種必然性聯結,可你如何斷言這種「必然性」是存在的?同樣的道理,我們為什麼會相信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我們為什麼相信1+1=2?如果說來自經驗的歸納,那麼這些知識的「普遍必然性」就得不到保證(這是由歸納推理的本質決定的),知識本身就是可疑的,如果只是我們意識中的一種「觀念」,那麼你如何確定這些觀念就一定是客觀的,必然的呢?

當然我們可以搬出一個「上帝」來保證我們的知識是可靠的,可是前提是你先得證明上帝的存在,上帝的本體論證明實質上是由概念推出實存,可是康德敏銳地指出作為「觀念的上帝」和作為「實體的上帝」是不一樣的,安瑟倫和笛卡爾那一套在康德這裡沒什麼卵用,上帝存在與否在康德的哲學中本身就是一個二律背反。

作為認知主體,我們所能把握的無非只是自我建構的觀念,我們永遠不可能把握客觀的「對象」,既然如此,那麼一切的知識就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客觀的規律」也就僅僅只具有主觀的效力,那無非是又回到了休謨的懷疑論。

同樣的,還有另一個跳不過去的問題,我們把觀念看作是理性對客觀對象的一種「反映」。舉一個略有些蹩腳的例子,桌子上有一個紅色的蘋果,然後主體認識到了「桌子上有一個紅色的蘋果」,我們會覺得這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不需要解釋,可是再仔細想想,這真的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嗎?如果我的意識中不先存有一個「紅色」的觀念,我如何能認識到一個「紅色的蘋果呢」。同樣,如果我不先具有空間的概念,我如何認識到蘋果是圓的呢。

你之所能認識到蘋果是紅色的,那麼必然是你的意識中先存有一個紅色的概念,這個概念不是經驗性的,不是歸納的,不是你見過了各種紅色的東西才建立起來紅色的概念,恰恰相反,這個概念是先於一切經驗的,甚至,它是一切經驗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經驗本身就是不可能的。

說到這我們會發現「對象」和「觀念」的問題在康德那裡發生了一種巧妙的反轉——不再是認知主體的知識和觀念去符合對象,恰恰相反,是對象去符合認知主體的認知形式,這種認知形式是非經驗的,純粹的,而且是一切經驗得以可能的條件和前提,但是同時,這種認知形式又不完全是主觀的,隨意的,而是一種理性的固有結構,一切知識都膺服於這種結構。說到這裡我們其實不難理解康德為什麼要做「物自體——現象」這樣的劃分,先天純直觀和先天知性範疇作為一種認知主體固有的認知形式,決定了我們永遠不可能超越自身的認知形式去認識物自體,我們將先天純直觀施加於感性雜多,得到規定性的經驗性的內容,再經由知性範疇的整理,使之歸攏於某種結構之下。可是這種規律是由先天認知形式處理之後的產物,所以其普遍性也只限於現象界,而知性範疇不能用於分析物自體,因果律作為十二個先驗知性範疇之一,其(在現象界的)普遍性就得到了保證。休謨的懷疑論就被規避了。

所以對於題主的問題,如果不承認先天純直觀和先天知性範疇的存在的話,那麼就必須回答兩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1.如何證明客觀對象的實在性,以及如何保證知識的普遍必然性。

2.從「對象」到「觀念」如何可能?

在康德哲學中第二個問題可以妥善解決,而第一個問題被規避了,康德的認識論並不依賴於客觀對象的實在性,因為在康德的認識論中知識本身就不關涉物自體而只關涉現象,而認知主體的先天認知形式參與構造了「現象界」,知識的普遍必然性則可以由理性固有的先天結構來保證。

當然如果唯物主義者認為這兩個問題都是不證自明的話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謝邀。可是我真的不知道。。(?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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