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被逼寫下了一張轉讓多少多少現金,那字據有沒有效力?
01-15
父親被親戚著逼寫下了一張轉讓多少多少現金的字據,當然錢全是我父親的,我只想知道這字據有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有點像親戚誣賴老爸借了2萬元,但要求先寫字據才查賬被坑2萬元怎麼辦? - 法律諮詢問題,但是是沒有任何理由地轉讓。
謝邀。簡單來說吧,如果對方無法證明現金轉讓存在對價(如買賣物品、清償債務等),可以嘗試認定為贈與合同。
然後重點來了,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總而言之一句話,沒有給錢外加沒公證就並沒有什麼用。如果想打合同的效力,用脅迫情形下訂立為由主張撤銷,舉證責任將由對方承擔。因為主張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一方(也就是對方)需要承擔證明合同生效的舉證責任,詳見民訴證據規定。
特別提醒,別想主張合同無效,脅迫情形下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才會無效;主張撤銷而不是變更,否則法院是不會主動撤銷的。最後,以題主父親會簽這種東西的情況,家庭恐怕不夠強硬,題主拿個知乎上的答案去勸你父親並沒有什麼用,題主父親八成會是一副不願搭理題主的模樣,可能給出的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小孩子懂什麼、都是親戚、民間糾紛還要用法律解決嗎(很多農村人的想法,不黑,但的確存在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在法庭上喊著這是我和借款人的事,法律管不著。)以及打官司以後該怎麼見面/還要交訴訟費和律師費?以上,法律只保護有勇氣使用法律並敢於承擔後果的人。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具有撤銷權,可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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