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將毒物滴入可樂中,置於自己桌上後離開寢室,李四回到寢室,喝了張三桌上的可樂後中毒而死,張三犯何罪?

其實我就是想讓大神幫忙分析一下,什麼樣的情況下,張三是故意殺人,什麼樣的情況下是過失致人死亡。

其實雲天明問的就是我想問的,就是在本案中,這兩種罪名的邊界到底在哪裡,有罪跟無罪的邊界在哪裡


第一:如果張三認識到李四有經常拿自己飲料喝的習慣而投毒,屬於直接故意,放任該行為的發生。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第二:除第一種情況之外,張三至少是有有過失的,因該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一個正常理性的張三應當認識到有毒可樂放在桌上是有可能有人喝並導致他人死亡的。

第三:假如張三把投毒的可樂丟到了路邊,被李四撿起來喝了,結果李四死亡,一般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因為一個正常理性的人是不肯能撿路邊的可樂喝的。


張三的主觀意圖呢? 張三知不知道那是有毒物質?如果知道,那 張三是想自殺,還是想殺耗子,還是想殺人?如果是想殺人,是想殺特定的人,還是誰喝這罐可樂都無所謂?


什麼毒物啊,如果是常見的,耗子葯,或者農藥,洗衣粉,之類的,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可能是意外事件。

如果是很少見的毒物,比如鉈,多半是故意殺人。

樓主給的條件是可樂,毒,桌子上,有人喝了死了。

這裡面道道可多了。

為什麼有的司考題很難,因為壓根沒給條件。

樓主估計沒辦過實際的案子,公安查一個案子,一般一個犯罪嫌疑人做4次筆錄,檢察院還要提審一到兩次,有時候一個很小的細節,就比如可樂是半瓶還是滿瓶,還要退回補充偵查。人家又不是閑得慌


純屬感情分析

有可能是故意殺人

毒物在可樂里

可樂在公共寢室桌子上


《今日說法》有一期《致命的飲料》(有視頻,請用關鍵字查找)比這種情況更複雜:

1、鄰居李大娘給5歲的小男孩喝了瓶飲料,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2、李大娘是出於好心,飲料是她在垃圾桶里撿到的,她自己也喝了,只是是喝得少,出現不良反應就沒喝了。

3、通過監控找到一箱飲料是一家主婦扔在垃圾桶的,而飲料不是此婦女所買。

4、飲料是該主婦兒子所買的,裡面下了毒,準備毒死他奶奶。

李大娘、家庭主婦、兒子分別得判什麼罪?

憑記憶寫的,大致就是這麼個情況。


不是很同意樓上一些說動機的,那實在太有主觀歸罪的嫌疑了。

根據二階層理論,首先,客觀上李四因為喝下張三滴有毒藥的飲料死了。

來考慮因果關係,運用『如果沒有A則不會發生B』的原則來判斷,如果張三沒有滴毒藥李四會死嘛?不會,那麼就可以認為有因果關係。

但是我們再來考慮一個問題,我注意到你的問題里說張三將這個飲料放在『自己』的桌上。

那麼就值得討論了。

①如果李四平時並沒有隨便拿別人桌上東西吃喝的習慣,或者張三並不知道並且也不可能知道李四有這樣的習慣,那麼張三下毒對於李四的死可以說是一個意外。因為『李四擅自拿別人放在自己桌上的東西』這一行為是一個介入因素,而這一介入因素的發生並不正常,因此,會中斷之前我們得出的因果關係結論,即這裡不應當認為張三下毒與李四之死有因果關係。

②如果李四平時就有拿別人桌上東西吃喝的習慣並且張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李四有這一習慣,只是由於疏忽忘記提醒李四或者注意保護,那麼張三至少是過失致人死亡。

③如果李四平時就有拿別人桌上東西吃喝的習慣並且張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習慣,而且也是故意利用這一習慣,那麼張三明顯是故意殺人。

至於題主說的罪與非罪的區別,此罪與彼罪的區別,大概不難看出吧。

前者的核心在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後者的核心在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別。

順便,這一系列認定全部應當依據證據,我僅僅是在理論上進行分析而已。


犯罪構成要件里有一項叫做犯罪的主觀方面,也就是罪過,大體分為兩方面,故意和過失。

過失犯罪又分兩類,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故意犯罪大致也分為兩方面,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二者大致區別是行為人有沒有明確預知行為的結果,與對犯罪結果抱有什麼樣的態度。如果行為人認為犯罪結果可能發生,並且對犯罪結果呈放任的態度,即間接故意,反之為直接故意。 對危害結果既沒有故意又沒有過失,那就不是犯罪是意外事件了。

回到本題,如果張三知道,李四齣去是打籃球,他的水壺空了,肯定會喝自己桌上的可樂,而李四確實喝了,那麼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將毒可樂放在自己桌子上是殺人手段。即便李四沒喝,也構成犯罪預備(這裡究竟是預備還是未遂我也弄不清,學藝未精),張三的罪過是直接故意。

如果張三心想毒死李四,但是他知道二麻子一起去打籃球,李四喝完給了二麻子喝,李四和二麻子一起死了,那麼張三對二麻子的死的罪過便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沒有未完成形態的。

如果張三學的是化學,拿了些化學物質投放到可樂里觀察反應,突然臨時有事,臨行前忘記處理有毒可樂被李四喝了,那麼便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至於意外事件,如果張三拿可樂做完實驗,將可樂鎖進柜子里,並且可樂上貼了有毒標語,李四在寢室毛手毛腳蠻力開了張三柜子且不相信可樂上的標語,可能構成意外事件(?)。

區分是過失還是故意,主要就是區分犯罪的主觀要件。

本人學藝不精,出現錯誤望指正。


剛好學到刑法關於犯罪的判定相關的知識,順手答了。-------------------------------------------------------------------------------------首先說答案再分析,張三是過失犯罪。1.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五條,過失犯罪的定義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遇見,或者已經遇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案例里,張三應當預見自己放毒的可樂可能會被別人喝掉,故可判定過失犯罪。 2.根據我國現行民法第二章第十四條,故意犯罪的定義是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果再補充下題目,後經調查,張三和李四有仇怨,有明顯的犯罪動機,可判定張三為故意犯罪。 無論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在刑法規定範圍內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題主,請放過你可憐的舍友,或者自己的作業能自己做嗎 請指正


出來吧張三。李四救回來了


感謝舍友當年不殺之恩!


過失致人死亡罪 可以通過因果關係來進行分析


主要是動機吧,假設我們能知道動機,如果放毒藥是想毒死人,假設是想毒死王五,而且張三深愛著李四,這也是故意殺人啊,並不是殺錯了就是過失


如果張三和李四無冤無仇,好哥們一對,那麼就是過失殺人,畢竟沒有殺人動機;但如果兩人關係不好,李四卻喝了可樂致死,這隻能說還是過失殺人,張三怎麼會想到關係不好的李四會喝自己可樂,所以從情理與動機看,還是過失殺人。


看張三主觀是什麼心態,如果是放任心態,按間接故意殺人算;如果是過失心態,按過失致人死亡算

——————————

輪子哥這是要準備司法考試嗎


可能性太多了,要具體分析

投毒/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都有可能


過失致人死亡罪


柯南告訴我們,這是故意過失犯罪!除非他不知道他要喝掉…我對輪子哥的愛好越來越感興趣了


放毒的動機是什麼呢?假設張三可以預見可樂會被李四偷喝,那麼張三就是故意殺人。

案件不詳細,但是張三要坐牢是肯定的!


明明是一個專業題, 不懂就別瞎逼逼 ,非得在下面強行抖個機靈把評論當做是回答問題,找個正經答案得繞地球十圈。


從刑法總論的因果關係上的客觀歸責來說,李四的死跟張三把毒藥滴進可樂里有條件性關聯;但是他沒有預見李四會喝了那瓶可樂的可能性,也沒有控制這個可能的發生,所以沒有相關性關聯,所以不構成殺人罪


過失殺人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

兩者的共同點在於: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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