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弱者有理?

最近幾天看到了兩年前南周關於唐慧案的報道,然後我就去了解了一下其始末。然後就有了一定疑問,在中國社會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弱者有理的現象,是因為法律仍不完善么?還是跟中國傳統文化中同情弱者有關呢?


唐慧案是中國法治史上的一次嚴重倒退。當然,這次輿論的一邊倒,也有政府、法院隊伍里老鼠屎造的孽。可惜最後苦的是為法治進程努力的同仁,和承擔法治成果的老百姓。


長期以來維紊的大思路以及很多司法執法過程中搗糨糊的指導思想。

導致「哀兵必勝」


對於題主的問題,我想分幾塊談談自己的看法,第一,如何看待唐慧頻頻上訪;第二,如哈看待唐慧因頻頻上訪(可能存在過激的行為)而被勞動教養;第三,如何看待大眾的「弱者有理」。

如何看待唐慧頻頻上訪?

兩個角度:

第一,唐慧的角度。她認為不公,愛女遭受如此傷害,1政府事先保護不力,無官員被問責;2公安司法機關事後追究消極(尤其針對刑事判決,認為犯罪分子的罪行與法院所判刑罰不相適應),被害人本能的報復心理未能通過刑事訴訟獲得平復;3國家賠償太少。

第二,制度的角度。1上訪制度的邏輯。形式上,任何公民都享有向上級機關就原機關的處理,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檢舉、控告的權利,實質上,上級機關或者監督機關會將來訪轉給原機關,讓原機關自行糾錯,所以,中國特色的上訪制度雖然傳承古代御狀制度,但本質卻發生改變,就是上訪案件本質上並非由被上訪機關處理,而是僅僅由被上訪機關移送案件至原機關,希望原機關良心發現,自行糾正。因而,上訪制度對於國家機關而言,是中央集權的工具(中央可憑藉上訪制度享有無限的監督權),對普遍民眾而言,是親諾寡信的制度;2訪民的邏輯。既然上訪制度是親諾寡信的,為何仍然是訪民的大愛呢?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A訪民是愛黨愛國、信黨信國人士,該類人可能除了原處理機關不信,其他機關都信;B無奈之舉,其他法定、常規救濟途徑已經用完,但是其認為的公正仍未到來;C核心原因,就是中國人民普遍認為上級、中央、領導人是精英的、開明的、正義的、體力無限的,只要把總理的車子攔下就好。總的來說,訪民(甚至是大眾)都相信正義是以政治的形式,由政府自上而下自我糾正的,不是以制度的形式,由公民自下而上依法抗爭而來的。

如何看待上訪媽媽被勞教?

因為勞教制度已經被廢止,所以學界、官方已經都對其持否定態度。再次簡要談談勞教制度的問題。

第一,具有違憲性。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法解釋學上有一個邏輯,叫舉重明輕,逮捕相對勞教(勞教最多可以三年,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大於逮捕),是比較輕的,逮捕尚且需要檢察院和法院的批准,勞教卻僅由公安內部的勞教委員會決定,就可以直接執行。

第二,具有形式違法性。違反立法法、處罰法等等(具體不再羅列)。

第三,具有實質違法性。就是違反一些基本的法治理念,比如程序正義。就是決定勞教程序簡單,沒有中立第三方裁決,被勞教對象沒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抓起來,過幾天就讓你勞動兩年,還可以延長一年(一般都三年)。因而,發生了「上訪媽媽」案件的悲劇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勞教制度太容易被濫用了,尺度難以把握,又缺乏救濟途徑,一般是被用來處理政治敏感案件。

所以,勞教制度有很大的問題。學界已經抗爭了數十載(並不誇張)。制度有問題,這種悲劇的發生不是鳳毛麟角,而僅僅是縮影一個。

如何看待大眾的「弱者有理」?

這是題主的核心問題。

首先,跟題主分享一個觀點,任何社會(包括西方社會、現代社會,因為題主提到了「中國、傳統的文化」),「弱者有理」的現象都是存在的。因為所有人內心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樸素正義感、同情心。比如美國訴訟中,雙方律師也都讓當事人裝窮、比慘,以博取陪審團的同期。

其次,跟題主分享一個方法論,對待「有理」,應該區分主觀和客觀。以一個糾紛為例,爭議雙方一個為強者,一個為弱者,如果經過一些證明手段仍然事實不清,裁決者可依據其主觀,其更願意相信誰有理;而當事實相對清楚了,裁決者可依據一些證明手段(就以依據客觀),直接認定誰有理。所以,題主的問題,實質上問的是,「當事實不清的時候,或輿論參與時,大眾為何普遍相信弱者更有理」。

再者,題主肯定不極端,本意應該是感覺中國社會「當事實不清的時候,或輿論參與時,大眾普遍相信弱者更有理」的現象特別嚴重。個人認為理由如下:1因為中國人受唯物主義的普遍洗禮,已經不大區分主觀和客觀了,比較,中國人的語法中不喜歡用「I think he ......」一般上來就是「他.......」。不大區分主觀和客觀,就很容易出現以主觀代替客觀的現象,就是太容易相信輿論(看看我黨的中宣部就懂了,輿論在中國有特殊的地位和力量);2因為中國缺乏一些客觀的證明途徑,比如公開、公正的訴訟程序;比如新聞自由(新聞多了,爭議多了,大家才有通過比較,靠近客觀的機會);3多數人是弱者。所以弱者有同情弱者,保護同類的傾向。

最後,希望跟題主分享一些個人習慣,幫助題主不過分陷入「弱者有理」。1理性。理性含義廣泛(包括上述對主觀和客觀的區分),但具體到習慣層面,可以歸結為「審慎」。比如,在作出「有理」的定性時,可以考慮到自己的評價是自己主觀的表達,還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因為前者是自由的,後者是受約束的(因為可能影響他人);2自律。自律的方式很多,法治社會中,公民以法自律,德治社會中,公民以德自律。唯有自律,才能駕馭感性,保持理性。


唐慧案件確實是中國法制道路上的一次倒退。這個案件折射出了中國法制在行政壓力壓迫下的畸形生態。司法是否能夠獨立,法律人是否能夠捍衛一個法律人該有的職業操守,不論是誰,不論何種情形,都能用自己的專業的知識給出一個公平的審判。這些都在挑戰者公檢法的公信力。可悲的是,唐慧案中,當事人唐慧的一次次鬧劇,給地方政府施壓,政府迫於「維穩」壓力,擔心自己烏紗帽不保,不得不通過行政壓迫滿足唐慧的訴求。這不僅破壞的司法的純潔,更是給法律蒙羞。

不難看出,讓唐慧一次又一次得逞的原因,是行政負責人的膽怯,但其根源在於缺乏全面科學的行政考核系統。對於「維穩」問題實行一票否定製,無疑會催生唐慧案中為了保烏紗帽而動用行政權力干涉司法公正的怪像。要健全考核制度,亦要把動用行政權力妨礙司法公正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核因素。


可憐人必有可恨之處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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