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成立財務公司需先成立投資性公司再申請成立財務公司嗎?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說明了外資投資性公司可以申請設立財務公司,但沒有明確外資公司怎樣申請設立財務公司,外資是否就是要先成立投資性公司然後再通過該公司申請設立財務公司?


辦法中規定的「企業集團」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並未要求規定所有制形式,個人理解這條指的外資企業集團本身也從事實業(集團主業),除所有制外與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企業集團一致。這是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的一般情況。

辦法提到「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裡母公司(投資性公司)只做投資,不做實業,例如松下電器(中國)財務有限公司(中國銀監會關於批准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設立松下電器(中國)財務有限公司的函)。有心的話可以再找找同類的其他機構。

如果是問「怎樣申請設立」,那麼可以參考 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來看財務公司發起人的准入條件和具體要求。

以上是個人對辦法文本的解讀,僅供參考。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用一個字明確回答你的問題:

並且,不是所有的投資型公司都能設立財務公司,你必須滿足以下倆條件:

1.已繳付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美元 or 已繳付註冊資本不低於五千萬美元,申請前一年其所投資企業資產總額不低於三十億人民幣,且利潤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按合併報表相關規定計)

2.已設立研發機構

滿足以上條件後,先向你投資性公司所在的省一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轉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再向銀監會申請成立財務公司。

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申請要提交的材料

  1、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投資性公司及其跨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3、修改後的投資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資性公司的批准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5、所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複印件)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6、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7、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投資性公司的主要財務報表;

  8、商務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不需要的,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里都有詳細的說明,西門子財務公司不也是外資的么,LZ可以去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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