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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者應該為消息的準確性負責嗎?


人要為自己說出的每一句話負責,不管是公眾消息還是調情。因為別人會因為信任你而相信你的話。

哪怕為自己的信用著想,也別聽風就是雨,不能判斷真假的事兒往外說可以,加個尾巴:不能保證是真的喲。


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律方向解答。每個公民都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在確保其準確性的前提下發布而非道聽途說。在傳媒業進入自媒體時代後,表達意見的渠道拓寬,公民發出的聲音更容易被接收,因此更應該規範自己的言論不要沒事找事的造謠(但是跨省啦查水表啦,被傳的太玄乎)。以下是公民個人因造謠傳謠行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因在互聯網上捏造謠言、散布疫情虛假信息,網民吳某、張某、施某和姚某等四人對在互聯網上捏造、散布疫情謠言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分別對捏造謠言的吳某、張某作出治安拘留10天、5天的處罰,對施某、姚某作出治安罰款500元的處罰(2013年3月20日《南方日報》)

下面這個鏈接給的案例比較全http://wapp.baidu.com/f?kz=1479206165ssid=0from=2001auid=5F76AEE3D8ADB2E2BA882F627F7A4666pu=sz%401321_2003%2Cusm%402%2Cta%40utouch_1_5.1_1_8.9bd_page_type=1tj=tieba2_2_0_10

so!!不要以為在網路上造個謠是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發布虛假信息必須負責。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路新聞協調局證實,一些網民用拼接圖片誹謗他人,還有「大V」賬號以「求闢謠」、「求證」等方式故意擴散謠言,讓一些不明真相的網民跟風,損害了網路媒體的公信力,擾亂了正常傳播秩序。我其實一直很很好奇,怎麼就沒有人查處茅於軾左小祖咒之流?

雖然我國沒有專門的《網路法》,但網路管理法律規範散見於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條款中: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再如,《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倘有以身試法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果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根據《刑法法修正案(三)》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對以造謠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捏造並散布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虛偽事實、編造恐怖信息等行為作出有罪規定。


對於一般傳播者(非公職、非公眾人物、非傳媒相關人員)而言,我認為應該「對準確性負責」,而不必「為準確性負責」。

簡單來說,我覺得傳播者腦子裡應該有根弦兒,至少在傳播之前得想一下 「我靠這是真的假的」 ,然後適當做一下查證。當然查證的手法和深入程度和人本身的精力及能力有關,不好奢求,但一般人只要試圖查證(哪怕只是想一下)而非靠荷爾蒙驅動轉發,我認為就足夠了。


說話的要負責,聽話的也要負責。

但這不是根本,保證傳播渠道的流暢,比保證內容的真假更重要。

有前者,可以得到後者。

只有後者,兩者都失掉。

所以,政府只能保證渠道暢通,而不能去懲罰說謊者或者保護盲信者。真實,則是聽者和說者之間自由博弈的結果。


權威傳播者應該。

所謂的權威傳播者,指的是如華爾街日報,紐約日報,人民日報,自然雜誌,科學雜誌,馬科扎克伯格,比爾蓋茨等等……(不繼續舉例了……)

普通傳播者,我覺得要負責給出來源……如果來源是上述權威傳播者,那就沒什麼……

當然了,這只是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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