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在政府融資平台工作的員工,在財預87號發布後,想問問關於市級公立醫院的債務問題?

最近,接到政府通知要求公司和銀行一同研究怎樣解決當地5大公立醫院債務問題,要求嚴格遵守50號文及剛發布的87號文的要求,對此,我想諮詢一下各位有沒有這樣一種模式:醫院將相應資產(土地、醫院大樓、醫院食堂、設備等)抵押給我司,我們又按照評估價格借錢給醫院,這樣公立醫院形成了負債,然後財政又將公立醫院的負債納入地方預算,每年由財政還錢,這樣的模式可行嗎?有沒有違背相應文件條款。謝謝


公立醫院的任何資產,包括土地設備等,不得抵押。除非你把公立醫院的非盈利性質的事業單位法人改為企業法人,即盈利性的有限公司。很多公立改制的醫院,在拿到土地,廠房權證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抵押。

以前通過租賃公司,銀行項目貸款等方式給醫院做信用融資,然後錢給到城投。當然這種方式現在比較受到限制。

如果當地需要修建新醫院,建議是有一定資質和條件的城投,通過給醫院施工的方式,合法合規地融資。城投和醫院沒有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醫院融資後直接把錢打給城投再給政府用了,這種方式在近期確實是嚴查。


雖然公立醫院的資產不能抵押,但是可以做現在發展趨勢很好的融資租賃,資產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概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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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後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具體模式是醫院拿出醫療等設備資產,我們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然後我們租賃公司再將這些資產出租給醫院,醫院分期支付租金(一般租賃期是3-5年),到期後醫院象徵性支付一定費用將設備贖回。雖然放款前要說明資金用途,實際上資金並不受監管。

融資租賃公司向政府平台放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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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關:某融資租賃公司從業人員。(主做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業務)

今年五十號文之前,只要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大於6億的區域,直接拿當地城投公司做為主體,我們就能直接操作。

具體模式是城投公司拿出道路,管網,綠化等設備資產,我們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然後我們租賃公司再將這些資產出租給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分期支付租金(一般租賃期是3-5年),到期後城投公司象徵性支付一定費用將設備贖回。

這樣的模式相當於,城投公司也就是政府融資平台把資產變賣出去了,所有權產生變更。實際上,使用權還在城投公司,並且城投公司獲得資金。到期所有權再變更回來。而且租賃公司的資金一般不監管,一般這些錢都是拿去以新還舊。

這種屬於表外融資,一般不進貸款卡資料,不進徵信。甚至還有公司做融資租賃可以不上中登網。

華麗的分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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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我們公司打算今年大幹一場,但是今年50號文,87號文之後,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5億的區域,市面上大大小小的商租,金租公司幾乎都操作不動了。能操作的成本奇高,要求還特多。

為了控制風險,現在財政較差的區域。操作模式是醫院,學校,水務等有現金流主體的事業單位作為主體,城投公司作為擔保,有時候還需要經營權收費權質押或者其他增信。實際上,這些單位也就是充當了走個賬的角色。

若有業務勾兌交流,可以私信聯繫。別太心急,記得勾兌前可以先點個贊呢


佔個坑,一會詳細談


你說的方法典型政府變相融資,行不通的。目前可以操作的方法就是PPP,首先公立醫院融資是幹什麼項目,這個要明確下來。以醫院融資蓋住院大樓為例。醫院作為公司個體,可以採用使用者付費PPP項目。或者採用政府付費型PPP項目操作,由市財政和衛生局對大樓修建做財承,才可以納入財政預算。負債進預算是肯定不行的。


公益性資產不可作抵押,這是違反擔保法物權法的


醫院、學校、養老院等社會福利單位資產不得抵押,融資平台的員工連這個都不知道?


放棄吧,公立醫院、私立醫院2010年以後都不能抵押,參見擔保法第37條


公立醫院設備大樓抵押問題,還有納入預算也是個問題


某大型國有行, 與經營醫療板塊租賃公司合作,資金間接投向有為政府融資嫌疑的醫院,依據目前政策,高人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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