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繼承,這篇文章說的是真的嗎?

父母去世後房屋屬於獨生子女嗎?結論驚呆了寶寶

這篇文章說,如果父母去世時沒有留遺囑,那麼父母的所有親屬甚至親屬的配偶都有權得到財產中的一部分,如果其他人不公證放棄自己的那部分,子女就拿不到這個財產。

繼承會有這麼複雜嗎?連親屬的配偶都有是不是太誇張了?


這文章典型的標題黨,為了博眼球。

法定繼承很簡單,記住幾個基本的法條就非常清晰了

  1. 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裡我強調一下,很多小夥伴不懂順位是什麼意思。就是但凡第一順位裡面有一個人就輪不上第二順位的。無論什麼情況。第一順位的人先於被繼承人去世,如果有代位繼承人,也輪不上第二順位。原文中的律師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此案中第二順位中的兄弟姐妹獲得是通過轉繼承!通過轉繼承!通過轉繼承!
  2.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 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

文中章提到的小麗家主要問題是她父親沒有留遺囑,而且先於小麗奶奶去世了。導致小麗奶奶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了一定的份額。但是奶奶在世時並沒有分割遺產,所以在其去世後,她從小麗父親處繼承的份額發生轉繼承給她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奶奶的子女小麗父親的兄弟姐妹),這其中因為大伯和小麗父親已經去世,所以就發生了代位繼承。非常簡單的繼承關係,實踐中很常見,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情況也是經常發生的。

另外,題主提到的,親屬的配偶也有是不是太誇張了。這裡我提一下,這裡面的法律關係不一樣,親屬的配偶獲得份額,並不是因為直接繼承了遺產。而是作為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就跟賺的工資兩個人各有一半是一樣的道理。如果大伯是在繼承開始後離婚的,那麼他的前妻自然要分一半。

其實並不複雜,只是在現實中,很多親屬都自動放棄了,或者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在實踐中我發現很多當事人算的比律師還清楚呢,特別是像北京拆遷之後有巨額利益的情況下。

以上


干過幾年公證員,過手的有關獨生子女的繼承業務記不清多少了,反正個人感覺沒什麼風險。

現在雖然離開了公證行業,但跟以前同事一直保持聯繫,也沒聽說過會有什麼變化,就是這麼回事。


謝邀。

請不要僅看新聞標題,現在標題黨太多。

仔細看完新聞內容,法定繼承就是這麼規定的。其中發生了多次的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情況,所以最終是這麼一個結果。

當然如果你作為獨生子女,你的父母在你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過世後才過世,那麼最終父母的遺產就是你的了,即便不立遺囑也一樣。但是如果你父親在你爺爺奶奶之前過世,或者你母親在你姥姥姥爺之前過世,那麼恭喜你,你父母的遺產需要分給你爺爺奶奶姥姥姥爺,而如果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還有其他繼承人的,那麼你確實沒有辦法繼承你父母的全部遺產。

所以,遺囑還是必要的。


同學昨天也拿著這個「文章」問了問我

1、是

2、繼承會有這麼複雜嗎?

不複雜,簡單、稍繁瑣,幾個內容相同的法律關係,適用兩三個法條,看懂字面意思即可,《繼承法》第十、十一、二十五條

3、連親屬的配偶都有是不是太誇張了

親屬的配偶都有,是因為親戚是在婚後獲得遺產,當該遺產未明確說明只給親戚一人時(未明確說明不給親戚配偶),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這裡可能讓人產生疑問,因為解決繼承問題時要適用《繼承法》以外的法律(適用《婚姻法》)

4、根據中國公證協會《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辦理繼承公證時,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不到場,提供經過公證的書面放棄繼承的承諾書即可(可讓親戚寫個書面聲明,在當地公證後郵寄過來,然後持該公證去辦理繼承公證)

《繼承法》

第十條(部分)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五條(部分)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法司法解釋》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部分) 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聲明書應當親自在公證員面前作出。繼承人不能親自到受理繼承公證申請的公證機構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其表示放棄繼承的聲明書應當經過公證


這就是現實,不是博人眼球,沒有一紙遺囑不知道繼承會有多麻煩,現在社會老齡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如果子女早於父母去世,就很可能會發生這種事情,雖然按傳統親戚一般不會來爭搶這個財產,但需要所有親戚一同至公證處辦理放棄手續還是很麻煩的,萬一這些親戚去世或移居國外或離婚等等,都會更加麻煩。


沒有問題,重點是順序和時間。文中的情況如果父親去世時馬上和奶奶商量放棄繼承就沒有後面的一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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