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道德和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義滅親?它是否值得鼓勵或提倡?它為社會帶來的負面效果和正面意義各是什麼?

我一直想對大義滅親有個清楚理性的認識,國內和國外的法律對它的態度是不是很不相同?不同文化下的社會又是怎樣看待這種行為的?


不知道題主是不是看到"兒子殺人逃17年 母親流淚舉報"這件事合情合理嗎?這個問題才提出的這個範圍問題?

首先,我反對@魏立乾「在法律面前暢談人性是不要臉的行為」和「大義滅親是英雄」的觀點。法律從來不是違背人性的,也不是違背情感的。在"兒子殺人逃17年 母親流淚舉報"這件事合情合理嗎?這個問題中,@ScottDong提到了兩個法律條文:

犯罪嫌疑人「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我非法律專業人士,但從這兩個法律條文來看,法律其實是充分照顧到情感和人性的。大義滅親是人性的喪失,會使得親人之間產生劇烈衝突,這種衝突甚至會讓人灰心絕望,產生仇恨和對任何事情的不信任感,反而不利於改造。法律參考大義滅親的行為,對嫌疑人從輕發落,不僅有利於嫌疑人儘快抓捕歸案,而且還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情味,調和了正義和情感之間的矛盾,使之和諧統一起來,當親人大義滅親的時候,不至於使親人之間產生情感的對立,破壞社會和諧。

但上邊提到的法律條文都是在嫌疑人順從的情況下從輕發落的,我不知道如果嫌疑人被大義滅親以後拒不招供,法律會怎麼調和情感和正義的關係。

我在春秋戰國時期有哪些鮮為人知但卻值得大書特書的精彩故事?這個問題中說到過一個中國古老的「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故事:

在葉國,有一個人將鄰居家迷失的羊偷偷地據為己有。鄰居將這個人告到衙門,可是在辨認時,卻無法說明哪只羊是自己的。衙門因為他缺乏證據,斷其為誣告。可是,被告的兒子,親自來到衙門,向判案的官吏坦白父親昧羊的經過。官吏依照法律,處罰了他的父親,同時,對告發父親的兒子,也按照規定發給獎金。

葉公看到文書的記載,偷羊人的兒子當時所說的一句話:「國法是神聖的,我要做誠實的百姓。」他覺得這是一件非常珍貴的事例,犧牲父子之情而遵守國法,最有力地說明百姓具有守法精神。他為自己能找到這樣好的可以向孔子炫耀的例子而沾沾自喜。

第二天葉公在於孔子會面的時候,迫不及待的拿出他準備的實例。沒想到,孔子聽著葉公的話不斷的皺眉,並且在葉公說完後問他:「在貴國,所謂正直的人,是指這一類人嗎?」葉公嗅到孔子話里的譏諷味道,惱怒萬分的說「因為他遵守國法,把誠實看得比父子之愛還要重要,這難道不是正直嗎?」孔子卻用憐憫的目光看著他,冷冷的說道:「您因為想要勉強地辯勝我,不得已才引用這樣奇特的例子,其實您不過描繪了一個檢舉告密的人而已。」

貴國把告發自己的父親當做正直,但是在我的祖國,被認為正直的人,與此完全不同。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這才是真正的正直。任何人都這樣相信。您如果放棄強辯,一定和我有一樣的感受……」

「人與人之間應遵守的正直,是為了保護育成人類之間的愛。並不是法律本身就是正義公道,只有當它能夠促進社會的仁愛時,才能成為公平正義。請您絕對不要忘記這一點。尤其父子之間的愛,是天地之間的至高之愛,是孕育人類一切善良的根基。如果容許假借法律之名,毫不在乎地踐踏它,這樣的國家是決不會有正道的。」

文革中無處不在親人之間的相互揭發和舉報,這導致的結果就是人人自危,任何人都沒有安全感,整個社會都人心惶惶,夫妻同床而不同情,父母孩子同屋而不同心,這種為了所謂的正義而棄情感於不顧的行為恰恰是對社會和諧最大的破壞。情感是社會關係的潤滑劑,這比法律更加無處不在,假如人們對情感都不再信任,那這個社會是多麼可怕?

所以,在嫌疑人因為親人大義滅親的行為能受到從親發落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去大義滅親,也可以不去,都能理解。但單純出於所謂正義的目的而大義滅親,那絕對是不能被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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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一個問題:「在我們的親人因為做錯事情受到外人攻擊的時候,我們應該倒戈責怪自己的親人嗎?」

很多年前看過一句話,大意是,如果有人敢欺負我的父母,即便是因為他們的不對,我也會毫不猶豫地揮起拳頭揍他狗日的。

這也是一個關於正義和情感的案例。當時看到這句話時很動容,認為說的就是普天之下孩子們的普遍情感。我和父親以前去討債,那家的父親非常蠻不講理,所以差一點抄傢伙打起了,他們家的兒子是非常講理的,但見這種情況也是毫不猶豫站在家人一邊。戰情結束後,他兒子就會過來說,這個錢我可以提父親給,欠錢是我父親不對,但你們要動手爆粗口,我絕不答應。

我覺得就是這樣的,家人如果做得不對,我們可以關起門來說事,規勸父母,但對外永遠是一條戰線。這和作為一個國家的民眾是一樣的,在這個國家,我可以罵這個國家的政府,罵這個國家的人民,但到了國外,絕對要維護我們國家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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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上還有這樣一個問題:我匿名向老師檢舉了考試中作弊的人,這樣做對嗎?

打小報告是我們從小就深惡痛絕的行為。我不知道這裡邊有什麼國民劣根性沒有。有人說,如果是為了私人目的,這種打小報告的行為就不對,但如果就是為了維護公平,這種行為就是對的。但是即便是為了私人目的,比如某人通過作弊超過了自己,我舉報他是為了維護我自己利益,這有什麼不對?

儘管這種行為在理論可以被理解,但真發生在現實中,我還是覺得噁心,我也不知道怎麼擺脫這種心理。按說作弊的人破壞公平在先,我們舉報在後,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就好比有人通過徇私舞弊賄賂政府拿到好處,我們舉報絲毫沒人覺得噁心,但為什麼這件事情就過不了心理的這道坎呢?這一點還沒想好,不知大家有什麼想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強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魏立乾同學可以多看美劇,順便學習法律知識:

美國很早就設立了「配偶特權」,一方配偶不能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任何信息來作為指控另一方的證據,法院更不能強迫一方配偶出庭作證。

這是王律師對「配偶特權」的回答:刑事訴訟中夫妻間的保密特權,或稱配偶特權(spousal privilege)被多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所接受,並不限於美國。美劇《傲骨賢妻》中多處出現配偶保密特權,這個特權是不是只有美國法律有?


那得看身份。包拯的身份是法官,他的責任和義務與普通人是不同的。他必須要去維護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公正。警方和zf同理。普通人沒有這個責任和義務。所以從情理上講,普通人為親友隱瞞犯罪事實是可以理解的。普通人大義滅親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總不能說一個維護了公平正義的人錯了。要知道,被滅那位錯在前面,歸根結底是第一責任人,要怪只能怪他自己違法犯罪了。雖然冰冷,但我想這是最合乎邏輯的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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