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扶人被訛詐」的局面,有什麼比較好的現場解決方案,和政策法律上的解決方案?

http://news.sohu.com/20120809/n350206358.shtml

男子扶起老太后遭遇連環索賠 無力應對服毒身亡


按照法律規定,在此類案件中,聲稱被侵權的人必須自行舉證,證明扶人者對自己有侵權行為。否則,法庭不能認定扶人者就是侵權者。但在此類案件的始作俑者南京彭宇案中,法官沒有使用嚴格的法律推理和舉證規則來判斷案情,而是大量使用了各種不合實際、不合邏輯的推測(判決書中比比皆是)。該案最後在二審秘密調解結案,誰也不知道結果如何,彭宇自己也拒絕公開案件結果。應該說,這是中國社會現階段對「和諧」的病態追求所導致的,只要不鬧大,大家吃點虧都是理所當然的。

因此,樓主問有沒有解決方案,我想有是有的,你可以現場讓對方先簽字畫押,在進行救助。但這顯然是病態的,失去了救死扶傷的意義。


謝邀。

問題提供鏈接中所說案例,基本是魚販妻子轉述,究竟是魚販還是賣菜女子撞倒了老太,事實不清。最後一點,如老太方僱人上門要挾,涉及賠償金額數達20萬元,並導致魚販不堪忍受自殺,後果嚴重。但究竟是否是這樣,需要認定。派出所副所長明知魚販自殺,採取與我無關的態度不調查,是不作為的表現。

由於這一事實初始狀況不清,還不足以推導出扶人被訛詐這一問題。

但這不等於事實上不存在扶人做好事反被訛詐的現象存在。

此類事的難點在於:1、一對一,一方說,明明是我扶你做好事,另一方說是你撞倒我想躲避賠償才說是扶我,兩種情況均有可能,無人旁證,信誰的?2、現場有多人見證,見證人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卻誰也不願作證,甚至躲掉連人也找不著,怎麼辦?3、現場本身勘察無法確認究竟是扶人還是被訛詐。例如,倒下是事實,倒下一方說是對方撞的,作為被侵權人,無法舉證。同時,另一方說我是救助,沒撞他,作為被侵權人,也無法舉證。然後就沒完沒了的扯。

在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事,屬於道德規範的範疇。如果人喪失了道德底線,會讓人防不勝防。如果喪失道德底線的行為增多,會讓社會付出高昂的成本。如果許多人都會在被他人扶助後反恩將仇報訛詐對方,代價便是見倒不扶的人增加,有救助他人道德行為的人遭受打擊,會導致跌倒需要扶助卻決不會訛詐的人得不到扶助,乃至死亡。

同時在治安上,我們現有的措施也有一個假定,假定罪犯都是在自保的前提下實施犯罪的,罪犯離開,在商場里放置爆炸物,容易被發現。如果罪犯決心捨命犯罪,全社會也要付出高昂的代價。比如,如果在一個城市的商場里,出現了一兩起人肉炸彈,所有進商場的人,就必須通過安檢,這個代價就大了。

現在許多城市都設置了大量攝像頭。凡在攝像頭下,對於要辨識是否確實純屬在救助他人,比較容易。但對於可能產生的人肉炸彈之類的事,仍然不足以防範。

但仍然有許多攝像頭覆蓋不了的地方,且不要說做好事的人難以自證清白,甚至還有人故意採取被撞的方式來訛詐,讓人蒙受不白之冤。

本來,樂於做好事的人,發生好事行為常常是條件反射式的瞬間的反應。被訛詐的發生,會導致防範被訛詐的心理產生。因此會讓做好事的人遲疑,會在有人會作證,或者讓被救助方簽字確認才救助。這不僅會讓人心感悲涼,還會延誤救助時機。

一個正常的社會,我們也有一個認識,絕大多數人,都是有道德底線的,樂於助人,是受讚揚和鼓勵的。當喪失道德的行為增加,一二再,再而三地有人反常到恩將仇報,就會超越人們認識的心理底線,對道德秩序的構建,形成強大的負面衝擊力。

現在的情況,恰恰就是這樣。在特定環境下,如果施救施扶一方,無法被證清白,除非放棄施救施扶,否則就將冒被訛詐的風險。只要這個社會上存在喪失道德底線的人,就必然會冒這樣的風險。此種道德範疇的事,只能寄希望於這個社會讓人變好的因素增加,別無良策可尋。


聲明:在我個人看來,對此無解。不過讓我想起了幾件事。

1、某兒童扶起老奶奶被訛,官司打了好幾年。老奶奶都掛了還沒結案。作為成人尚且無法忍受,這種事出現在小朋友身上,等他們長大了是不是就會看著我們摔?我不想說是老年人不是東西。他們也怕,摔了以後怕沒人管他,怕死,怕.....再加上近年來這種事層出不窮。摔倒了的老人也看電視的,他也許會想:反正也不是我一個人訛。(以上為我個人臆想,本人對此嚴正聲明:不代表本人觀點,只是闡述一種可能性!)即便是後來無法收場也能說:我老糊塗了,記錯了。

2、某地一高中生扶摔倒老人反被他爹一頓臭罵。在現在這個社會,不去扶摔倒的老人已經成為了一個大家約定俗成的新風尚了。誰都不想給自己添麻煩。因為誰也不能保證被扶的老人不反過來訛自己。

再次聲明:以上為個人臆想,不代表本人立場,及以後在馬路上遇到摔倒老人可能的行為。


現場解決方案:以後大家上街都戴個google glass一直開著拍攝,作用如現在的車載攝像頭,追究起來有證據,還可以反告對方誣陷;

法律上來說,應該堅持無罪推定,除非你有足夠證據證明扶你的人就是撞倒你的人,否則不應裁定賠償,「不是你撞的你怎麼可能出錢出力救一個陌生人」這種論調永遠不應該在任何場合出現。


謝邀,(一周沒用電腦上了)

我認為這個問題重點在於,要提高對訛人這種情節的處罰力度,不過咱不懂法律,也不知道到底處罰力度有多大。


有一個微博上看到的,就是如果老太太耍賴,你自己立刻倒地抽搐口吐白沫,然後往一邊滾。。。

在眾人閃開,你滾了10米遠之後,然後迅速的站起來逃走。


曾經看到一個帖子說,老太太和一個鄰居聊天說,我今天摔倒了,幸好路過一個好心人把我扶起來。鄰居說,你訛他了嗎?老太太很不解,為什麼要訛他?鄰居說,你傻呀,訛成功了,就能獲得一大筆錢,不成功就算了唄。老太太「恍然大悟」,好,我下次就去訛。比較贊同@鄧文博 的觀點,法律應該明確標明對於訛人者的處罰,否則,冷漠制度的結果就是冷漠的人心。


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關鍵點還是黑社會的介入。說明人們對公權力缺乏信心。不認為政府能夠保護自己。被撞的靠黑社會維權,被訛的沒想過求助警察保護。

正常情況下,最好現場叫警察記錄並一起到醫院出示證明。


首先,善後的行為肯定是值得鼓勵的,無論是肇事者還是熱心人. 所以在各方面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傾向善後的一方.這是我認為比較理性的處理辦法,否則當事故發生而無客觀證據時,肇事者依然逃逸,熱心人則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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