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上市,邁克爾·喬丹本人可以告這個品牌的侵權嗎?
中國「喬丹」侵犯了Air Jordan的權利嗎?或者邁克爾·喬丹本人能不能起訴他侵權?
這個事情在法律上很複雜,我問過商標訴訟律師,他說這裡可能存在「註冊在先」的問題,是個有一些歷史因素的「擦邊球」,耐克想打官司也很難贏(尤其是喬丹體育拿到了國家工商總局的「馳名商標」)。但如果「喬丹」商標是在今天註冊,肯定是侵犯耐克商標權的。知識產權的爭奪是一場比賽,大牌跨國公司在客場也會有打盹的時候(再想想「阿迪王」),被對手偷襲得分,這也是比較經典的教訓。 請參考喬丹沒在中國註冊商標,也可以狀告中國公司未經授權用他的名字註冊商標嗎?
下面把喬丹體育的招股書(如果虛假陳述,可能會被起訴)中的相關段落摘錄出來,供大家參考。我這裡沒有任何想幫這家公司開脫的意思,只是想說明事實和法律的複雜性:發行人商號及主要產品商標「喬丹」與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譯名「邁克爾 喬丹」姓氏相同,目前發行人和邁克爾 喬丹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係,也未曾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產品宣傳。
發行人對企業名稱享有商號權,對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該等權利均受我國法律保護。發行人的商號及註冊商標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或其他權利,發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從未就發行人商號及「喬丹」註冊商標事宜向發行人提出過任何權利或主張,發行人與Michael Jordan之間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
儘管如上所述,仍可能會有部分消費者將發行人及其產品與邁克爾 喬丹聯繫起來從而產生誤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請投資者注意。本公司「喬丹」主要使用的圖形商標已於 2005 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商標馳字[2005]第 40 號」《關於認定第 3028870 號圖形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複》認定為「馳名商標」;「喬丹」中文文字商標於 2009 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2009)商標異字第 05650 號」《「喬丹」商標異議裁定書》中認定為「馳名商標」。(Raymond註:很諷刺吧,耐克去提了異議,卻使喬丹得到了在商標法上被特殊保護的「馳名商標」認定。這份《異議裁定書》有一些貓膩。)本公司在中國境內共取得131項註冊商標,其中註冊號為3148047、3148049、3148050、3028870的4項註冊商標(25 類)為本公司主要使用商標。除上述4項主要使用商標外,本公司還擁有大量防禦性質的非主要使用商標。根據《商標法》規定,在商標提出註冊申請後,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如果異議不成立,商標予註冊。據此,耐克公司依照《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申請流程中的法定異議程序,對本公司擁有的共計8項防禦性商標在初步審定後的公告階段提出過異議(商標列表如下表所示),但其異議均被商標局駁回。耐克公司繼而對其中7項異議駁回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複審,但全部複審請求均被商評委駁回。上述申請階段被異議商標為本公司非主要使用商標,耐克公司的商標異議均不成立,商標均得到註冊。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耐克公司的商標異議和複審的裁定均認為:「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引證商標『MICHAEL JORDAN』已經成為服裝等商品上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同時,運動員邁克爾 喬丹僅在籃球運動領域裡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籃球運動之外的其他領域裡『喬丹』並不與運動員邁克爾 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係。運動員的知名度不能等同於『MICHAEL JORDAN』商標在服裝、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同時,商標局在對「3848786」號註冊商標的裁定中也認為本公司所申請的商標與耐克公司引證於類似商品上在先註冊的「MICHAEL JORDAN」、「圖形」商標未構成近似。按照法律程序,若耐克公司對該複審決定不服,可以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耐克公司並未在法定期限內對上述複審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也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通知。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駁回複審決定的裁定已生效,耐克公司已喪失了就商標異議提起行政訴訟或司法救濟的資格及權利,被異議商標均予以核准註冊,併合法沿用至今。綜上所述,本公司對包括「喬丹」在內的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該等權利均受我國法律保護。耐克公司針對本公司部分防禦性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的異議和複審均被駁回。本公司取得的註冊商標不存在侵犯耐克公司權利的情形,亦未與耐克公司產生商標上的法律糾紛。本公司目前主要使用的「喬丹」商標是在2003年前後註冊完成,目前已取得商標證書且距今已超過五年,無相關利害關係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喬丹體育已註冊的「喬丹」商標,本公司對已註冊的商標依法享有專有權。另外,如前所述,耐克公司商標「MICHAEL JORDAN」不構成服裝等商品上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馳名商標,耐克公司不具備對本公司註冊超過五年的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資格。同時,本公司所持有的「喬丹」中文商標及主要使用的圖形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受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此外,耐克公司尚在申請「邁克爾 喬丹」文字商標,該等商標正駁回複審,目前也不享有註冊商標的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耐克公司的該商標獲得註冊,也不能限制在先註冊的「喬丹」文字商標的權利。 本公司於2010-2011賽季在美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NBA)賽場投放場邊廣告,並未受到任何不利影響或引起糾紛。
最無恥的是,招股書在「其它註冊商標」中還出現了「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這是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
我只能說,在中國國內,MJ 不會去起訴這個品牌。 能不能是法律問題,會不會是商業問題。
中國「喬丹」侵犯了Air Jordan的權利嗎?首先,知識產權有地域性,特別是中國的商標保護是保護註冊在先原則的。我特別查詢了一下,耐克公司註冊的air jordan商標在鞋類商品上,還處於駁回複審階段,目前有個香港的金球王集團有限公司持有中國的air jordan商標在鞋類商品專用權。因此,耐克公司不享有Air Jordan在鞋類商品上的專用權。而「喬丹」早在2000年就進行了註冊。因此,在耐克公司所有的air jordan權利不穩定,而香港的金球王集團有限公司的air jordan商標知名度不高的情況下(也許我孤漏寡聞)。兩個商標不存在權利衝突。 air 或者邁克爾·喬丹本人能不能起訴他侵權?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是MJ能不能告?作為知名的籃球明星享有姓名權,有權禁止他人搭便車的行為。根據民訴法以及商標法,MJ均有權提出控告,可以要求停止使用該商標,或者撤銷該註冊商標。 進一步的問題是,起訴後了能否勝訴的問題。首先是商標上的救濟途徑。商標的救濟途徑有兩種:中國的商標註冊均要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 ,在公告期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這個程序已經過去了。第二個爭議期,根據《商標法》商標爭議有個5年的限制期。其立法意義是5年過後商標權利應當穩定,該商標已凝結了商標所有人的商譽,同時權利人也應當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中國喬丹商標的註冊時間看,5年也已經過了。因此,從商標法的相關途徑進行救濟的勝訴可能性也不大了。 在商標權利穩定的情況下,再從訴訟程序來禁止的困難已經是很大了。再說,喬大神退役已有數年了,江湖已不是當年的江湖,雖然還有他的傳說。
2012年2月23日補充:
首先需要聲明一點是這個問題的題目被修改過,原題目是關於中國喬丹品牌與美國耐克喬丹品牌之間是否構成商標的侵權,而現在被改成了對於邁克爾·喬丹本人的姓名權侵權的問題。
其次,如果說以姓名權(實際上喬丹作為自然人也僅能夠以姓名權侵權)進行起訴,則代理律師需要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中國的喬丹品牌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具有關聯性和對應性,並且需要很睿智的訴訟策略,方能夠贏得訴訟,案件的爭議焦點應該就在於姓名與商號、商標的對應性上面。
對於這個案件,存在勝訴的可能,但是難度應該會相當大。但不同人對於不同問題觀點也不同,在個人認為,目前的情形下,比較難以認定中國喬丹確實對於邁克爾·喬丹構成姓名權侵權。
以下是對於原問題,也就是商標權侵權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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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仔細研究起來確實挺有意思,具體可以參考一下法國鱷魚(Lacoste)就是鱷魚頭向右的標誌,以及新加坡鱷魚(卡帝樂CROCODILE)的糾纏牽絆的糾紛爭端。
個人認為,認定是否侵犯商標專用權,並不是以兩個商標的名字是否相同來認定,而是需要考量該商品的商標與另一個產品的商標是否具有相似性、是否會造成混淆。客觀來看,中國的本土「喬丹」品牌,圖案上面是一個運球的籃球運動員(憑藉圖案僅能夠認定是籃球運動員而不可以認定其為喬丹本人),以及漢字「喬丹」組成其商標;而美國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是一個正在扣籃的籃球運動員,以及「Air Jordan」的英文作為商標,那麼僅此來看的話,無法認定中國本土的「喬丹」侵犯了美國Nike Air Jordan的商標專用權。
另外再看是否對於邁克爾·喬丹(或者米高·佐頓)造成侵權,那麼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邁克爾(或者Michael·Jordan)這個詞語無論在中國人的認知還是美國人的生活中,都僅僅是一個極為普通的姓氏,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喬丹」或者「Jordan」就是確指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當然美國Nike公司已經和喬丹簽署了協議,喬丹同意其使用「Jordan」作為其商標使用),因為無法確認中國的「喬丹」就是侵犯了美國籃球飛人邁克爾·喬丹的權利
其實換個思維考慮一下,如果「喬丹」侵犯了飛人喬丹的權利的話,那麼是不是世界上每一個姓「喬丹」或者名字是「喬丹」的人,都可以向該企業主張權利呢?
註:有朋友問到1. 同一個領域內,喬丹(指國內該公司)與Air Jordan 同在體育用品領域,並且邁克爾喬丹本身就是體育明星,喬丹公司有利用MJ 知名度盈利的嫌疑
2. 邁克爾喬丹知名度極高,並且喬丹這個名字在中國已經成為michael jordan的共同認可的翻譯,可能會有其他人叫michael jordan 或者直接叫喬丹的,但按照一般普遍的認知,喬丹這個名字是直接指代美國籃球運動員MJ的,沒有人會在提到喬丹的時候第一個想到大表姨家三胖子前妻劉四姑家 樓下那個修電器的老頭家的二小子
這個問題我想很多人的心裡都存在,而且也比較讓人難以理解。其實按照一般的理解來說,籃球+喬丹,就足以鎖定一個人了,但是法律的邏輯思維並不這樣認同。在法律上面,所有的人一律平等。首先Michael Jordan這個名字不是飛人所特有的,它是一個很普通很大眾的名字,只不過有一個使用這個名字的人成為了世界球星「飛人」;其次,只要世界上還有其他人叫做Micheal Jordan,或者可能叫做這個名字,那麼它都不能成為「飛人」喬丹的專屬代名詞。
因此,對於提出上面那兩個問題的朋友,我的解釋如下:
第一,邁克爾·喬丹只是一個自然人,而不是商品和商標,其本人不能代表著Air Jordan商品,並且Air Jordan本身就是在利用喬丹的知名度盈利,利用名人效應盈利不得作為某些公司的專屬權益。
第二,不能依據邁克爾·喬丹認知度高,就足以認定喬丹(或Jordan)名稱就是明確指代「邁克爾·喬丹」,只要在世界上能夠找到另一個叫做Michael Jordan的人或者存在叫做這個名字的可能的情形,則該"Jordan"就無法指代「飛人」邁克爾·喬丹其人。名字是公用的,不能因為Michael Jordan世界著名,因此就足以認定世界上籃球界裡面的所有Jordan都是這個人。
也就是說,不能夠依據一般性的感性直接認知,而確定某個物品的確定性屬性。
謹此砸磚,我來找大家索玉~~!!這問題我幾年前問過體育圈的一個人:喬幫主怎麼不告這個假李逵呢?
對方貌似知情,說:QIAODAN 牌搞定了國內上上下下的關節,跟耐克中國達成了某種協議,說只要 QIAODAN 不去中國之外的市場打造品牌,雙方就可以相安無事。
至於具體誰這麼神通廣大、具體協議是什麼,就不知道了。根本原因是美國的商標註冊適用普通法,中國適用「註冊在先」。
更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邁克爾喬丹提起的十件再審申請公開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開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確定了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姓名權保護的「姓名」範圍。在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主張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依法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同時,因喬丹公司對於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喬丹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等情況均不足以使得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合法性,故認定喬丹公司的三件「喬丹」商標應予撤銷,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在其餘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合理地平衡了再審申請人與喬丹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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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個人以為,此案邁克爾-喬丹敗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原因是: 邁克爾-喬丹起訴時間過晚,距離國內喬丹首次申請喬丹商標已經多年,國內喬丹已經發展壯大。 國內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所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法律,還要考慮所謂社會主義大繁榮,也就是說,法院還要充分考慮到該案判決結果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國內喬丹公司藉助喬丹的名氣快速發展至今已經是國內體育品牌的佼佼者,帶來的就業機會更是不計其數。如果法院判決國內喬丹敗訴,不僅會對國內喬丹造成毀滅性的打擊,更會影響到千萬人的就業,法院不會傻到做這樣的可能影響到社會穩定的事兒。
單純從法律角度來看待此案的話,個人支持 邁克爾-喬丹一方,原因: 第一,雖然喬丹在國外是常見姓,可是起碼在國內喬丹公司申請喬丹商標之前,國內消費者看到喬丹二字想到的自然是全球知名的球星邁克爾-喬丹。即,在中國消費者心中,喬丹和邁克爾-喬丹已經建立起了唯一對應關係。而法院判決卻並沒有從中國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而是以英語為母語的人的角度做出判斷,實為不妥。 第二,防止消費者混淆誤認標準是商標法的核心,在第一點所述的唯一對應關係建立情況下,中國消費者看到喬丹商標的體育服飾,自然會認為是經邁克爾-喬丹授權或有關聯,進而誤認誤購。拿我自己來說,高中時(2004年前後)在縣城逛街,看到了喬丹專賣店,我真的以為是與球星邁克爾-喬丹有關的一個品牌,還專門進去逛了逛。後大學期間才得知此喬丹非彼喬丹,突然有一種受騙的感覺。 第三,喬丹體育具有明顯的搶注邁克爾-喬丹及其兒子姓名為商標的「傍大牌」故意。除了邁克爾-喬丹外,喬丹體育還搶注了邁克爾-喬丹兒子的姓名 「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 ,足以彰顯其惡意。以下轉載從虎撲(http://bbs.hoopchina.com/3292046.html)
中國「喬丹」侵犯了Air Jordan的權利嗎?首先,知識產權有地域性,特別是中國的商標保護是保護註冊在先原則的。我特別查詢了一下,耐克公司註冊的air jordan商標在鞋類商品上,還處於駁回複審階段,目前有個香港的金球王集團有限公司持有中國的air jordan商標在鞋類商品專用權。因此,耐克公司不享有Air Jordan在鞋類商品上的專用權。而「喬丹」早在2000年就進行了註冊。因此,在耐克公司所有的air jordan權利不穩定,而香港的金球王集團有限公司的air jordan商標知名度不高的情況下(也許我孤漏寡聞)。兩個商標不存在權利衝突。
air 或者邁克爾·喬丹本人能不能起訴他侵權?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是MJ能不能告?作為知名的籃球明星享有姓名權,有權禁止他人搭便車的行為。根據民訴法以及商標法,MJ均有權提出控告,可以要求停止使用該商標,或者撤銷該註冊商標。
進一步的問題是,起訴後了能否勝訴的問題。首先是商標上的救濟途徑。商標的救濟途徑有兩種:中國的商標註冊均要經過三個月的公告期 ,在公告期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這個程序已經過去了。第二個爭議期,根據《商標法》商標爭議有個5年的限制期。其立法意義是5年過後商標權利應當穩定,該商標已凝結了商標所有人的商譽,同時權利人也應當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中國喬丹商標的註冊時間看,5年也已經過了。因此,從商標法的相關途徑進行救濟的勝訴可能性也不大了。
在商標權利穩定的情況下,再從訴訟程序來禁止的困難已經是很大了。再說,喬大神退役已有數年了,江湖已不是當年的江湖,雖然還有他的傳說。中國人就是喜歡玩文字遊戲。雖然不構成法律上的侵權,但明白的人都知道這是對「Michal Jordan」的利用,來蒙蔽一些消費者,總之這樣的行為不那麼光彩。
這個主要是因為中國的法規不健全吧。姚明也是很普通的中國人名字啊, 看看誰能注下來。IPHONE也很普通, I+PHONE, HIPHONE到底有誰好意思用啊。雖然打擦邊球是人之常情, 但這種山寨品牌會有很大的局限性,總有一天會被成熟起來的市場拋棄。 前幾年出來個阿迪王,就成為大眾的笑柄了么。 以前福建運動鞋的還有另一個商標叫別克, 後來通用汽車出面交涉了一陣,說不解決就不在中國投資。 最後允許這家公司有那麼個一兩年的緩衝期,人家後來就改叫361了, 山寨氣洗掉了,格調也大大提高了么。要是這中國喬丹做大了, 國家隊都穿他們的隊服, 我倒是想看看是不是中國之恥。
是否起訴成功不重要,關鍵是讓大家知道喬丹不是喬丹做的品牌
對於真正能理解MJ對於籃球的意義的人,我相信他們是不會買錯商品的,就醬.
強盜邏輯。
合著這名字是你家祖傳的,你不註冊還不讓別人註冊了。別人註冊了,使用了,盈利了你就告,是這個意思吧。
喬丹是鑽了空子,但耐克也是真的蠢。
蠢,就該承受蠢帶來的後果。國人的恥辱。
我還以為是NBA的喬丹,結果是山寨。
對於商標本身來說,是不能告的,因為商標在中國有註冊,符合中國法律,但也可以從名人的姓名權去追究責任.
早已告過,各種敗訴,無語……
不行,叫喬丹的人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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