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為什麼可以隨意沒收中巴公民的財產?

印度政府於1968年8月20日出台「敵國財產法令」,核心內容是搜查在印境內的中國與巴基斯坦公民與公司財產。根據該法令文件,迄今共有價值超10萬億盧比(約合1萬億人民幣)的9280件巴基斯坦公民的不動產、266個上市公司價值約2600億盧比(約合260億人民幣)的動產等被沒收。而中國公民被沒收的房產共計149套,主要分布在西孟加拉邦、阿薩姆邦等8個邦。半個多世紀以來,儘管中巴兩國公民和公司通過各種司法與行政渠道,要求印政府返還有關財產,但印方從未向當事人返還任何財產。

中國竟然有敢去如此危險的國家做生意的人?怕不是被新聞聯播洗腦了吧?


說句得罪人的話:這個問題下面的回答,扯淡居多!

很多人根本不明白國際法上的「沒收」是什麼性質的行為,也不知道對敵國公民財產的沒收行為是被禁止的。

有些回答用新中國成立後對舊殖民主義者的沒收行為來解釋印度《敵國財產法》,可是這二者在性質和理論基礎上有著本質區別,僅僅因為表面的相似,就能通過簡單類推得出性質相同的結論?

還有擺出國家主權、內政之類的理由,從而得出印度有權沒收結論的,你們是在開玩笑嗎?

印度在60年代作為不結盟運動的領袖,滿腹的雄心壯志,一心想擠進大國舞台,跟列強同台對唱,正是最要臉的時候,即使他想著沒收敵國私人財產,也沒那個勇氣出台國內法授權政府公然違背國際法準則。

事實上,印度《敵國財產法》條文里根本沒有提到「沒收」,適用的是「託管」和「託管人」(Custodian)概念。

既然是託管,就應該有歸還的那一天,那麼為什麼沒還呢?

下面分享一些大概的背景。

《The Enemy Property Act, 1968》是對敵國在本國境內的國家、公司、人民財產收歸國家設立的財產託管人手中,限制敵國的使用。

由於這個理念是英美在二戰的時候搞起來的,當然就被英國人的好學生——南亞大陸殖民地繼承下來了。印巴戰爭和巴基斯坦分裂時,印度,還有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南亞大陸三國都制定了類似的《敵國財產法》。

既然該敵國財產屬於「託管」,而非「沒收」。按照國際法,戰時對敵國公司法人和公民財產可以限制使用但不能沒收,一旦進入和平狀態,應協議返還。

在這一點上,南亞三國做的都不怎麼樣,1966年1月10日的《塔什干宣言》印巴兩國約定將討論雙方在衝突中所取得的對方財產和資產的返還,1971年印度和蘇聯簽訂《印蘇和平友好合作條約》,11月,印度乘巴基斯坦內部矛盾激化,出兵東巴基斯坦,造成孟加拉獨立。對於這種公然干涉的行為,吃了虧的巴基斯坦作為反擊,宣布處理掉境內的所有敵國託管財產,於是,印度也樂得不再提這事,悶聲發大財,繼續實際使用、收益本國的託管財產。

然而,正因為是「託管」而非「沒收」,敵國公司和公民財產名義上仍然屬於原主人,這就給印度帶來了麻煩。

進入21世紀之後,這些託管財產在印度《繼承法》的適用上與《敵國財產法》發生了衝突,曾經被認為敵人的原財產主人紛紛去世,他們的繼承人們提出,此時的財產已經屬於遺產,由於被繼承人死亡,這些財產應該已經被法定繼承人們事實上繼受取得,而財產的新主人並非印度的敵人,所以理應取消託管,回復到正常狀態。

在2005年,印度最高法院依據《繼承法》,將逃亡到巴基斯坦的前印度公民拉賈·馬穆德達德的敵國財產判歸其繼承人所有,引起印度國內輿論一片嘩然,時任印度總統卡拉姆以「保護國家利益」為由,撤銷了該判決。隨後2006年印度議會便提出了對《敵國財產法》進行修正的草案,企圖將財產託管永久化。

2016年9月,在反對黨以違憲為由的激烈反對下,《敵國財產(修訂和確認)法案》第六次嘗試成功,在議會通過。

下面重點來了:

由於2016年新法案的頒布,1968年《敵國財產法》及其修正案已經於2017年3月14日廢止了,它的「敵國」、「敵國財產」的定義采「准用性規則」,援引於《62年保衛印度法》和《71年印度國防法》,這兩部法律也已廢止。

2016年新法案的主旨是限制在戰爭中遷移到巴基斯坦和中國的人的繼承權或轉讓權,拒絕其法定繼承人對財產的任何權利,並否定民事法庭判決在這方面的影響。該法案規定了託管人是處置敵方財產的唯一權利主體,一旦敵方財產歸屬於託管人,即使敵方公民或公司因死亡、消滅等原因而不再是敵人,仍屬於敵方財產,不得轉讓歸屬於託管人的財產。

用大白話說,此次頒布的《敵國財產(修訂和確認)法案》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也就是防止之前尚未解決的財產聲索而立法,主要針對的明顯是巴基斯坦。相比於1962年的中國公民一百多座不動產,巴基斯坦被「託管」的近萬座不動產,才是印度頂住反對聲音堅決通過2016法案的動力。

你說他違背了國際法吧,也說不上,因為新法案認定敵國財產仍然處於託管狀態,只不過想拿回去,政府之間可以談,私人聲索不行。可是,巴基斯坦早就把自己的敵國財產處理掉了,當然無從談起。

為了不吃虧,印度玩了這麼一手,說句不好聽的,確實非常不要臉。

要說吃虧,巴基斯坦會認為,跟71年處理託管財產比起來,自己被印度干涉導致分裂是吃了大虧,而印度又會覺得,當初印巴分治,自己才真是吃虧了。

南亞這一堆爛賬,根子還在無恥的英帝國身上,印度只不過是跟在老師後面有樣學樣罷了。

無恥歸無恥,未來如果印度再想動用該法對華為、小米之類中國投資財產進行類似所謂的「沒收」,唯有再次修法或者通過新法。

說一點:從2006年提案起,到《敵國財產(修訂和確認)法案》通過,印度議會花了整整十年時間。

還有一點,按照現在印度拚命招商引資的力度,沒收,嘴上說說有可能,讓他真干,也沒那個膽量。

畢竟,任何一個領導人,即使是最強八零後,做事都要講一定規則,都要對自己的政治生命負責,並不是有權就可以任性為所欲為了。


印度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當然有權立法沒收境內外國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時候也沒收了大量外國在華資產。

至於為啥有人敢於在印度投資,因為世界和平的時間太長了,人們已經把和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看作是天經地義的事了。上一次人類大規模互相殺戮還是二戰時期,而二戰都已經結束72年了。現在活著的人絕大部分都沒有真正見識過人類醜惡起來是個什麼樣子,自然沒有那麼強的警惕性了。


「主權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簡言之,即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


居然還有人匿名給阿三洗地,並把苗頭指向國內學者,實在看不下去了。

1,"布達拉的貓"同學說的很正確,這是非常嚴重的行為,而且阿三通過修正案斷絕了巴基斯坦和中國索要之前已經沒收財產的可能,可以說是無恥之極

2,質疑這個法案內容的人,根本就沒打算去找印度人材料的原文,鏈接就是被沒收財產的說明

http://www.prsindia.org/uploads/media/Enemy%20Property/SCR%20Enemy%20Property%20Bill.pdf

3,阿三不止沒收財產,還把近3000印度華裔(有印度籍的)作為戰俘關押

http://m.indiatoday.in/story/53-years-of-indo-china-war-indian-chinese-prisoners-recount-horror-behind-barbed-wires/1/503696.html

打不贏就拿在印度的華裔出氣,這就是阿三

4,想去印度旅遊凈化心靈的,請在必要的時候要求對方使用避孕套,不過它們肯定不會聽你的


因為是中國和巴基斯坦的財產,如果是美國和蘇聯印度絕對不敢。而蘇聯變俄羅斯的時候,印度不是一樣動手了,總之沒有節操只顧眼前小利而已。


上網按照關鍵字搜索。幾乎所有相關消息都源自環球網林民旺的評論文章。

我們看看文章中除去評論性內容:

1、第一次克什米爾戰爭。... 隨後,兩國政府均決定將在本國境內收繳「逃往」對方國家公民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於是,印度開始醞釀製定「敵國財產法」。

2、1962年中印爆發邊界衝突。印方在無法律支持的背景下,僅依據「印度國防規定」這一行政命令,便將在印中國公司與公民的財產全部沒收,交由所謂「印度敵國財產監管局」(CEPI)保管。

3、1965年和1971年,印巴又相繼爆發兩次戰爭,大量穆斯林從印度遷至巴基斯坦,其中包括很多跨宗教家庭。根據當時規定,逃往巴國的原印度公民名下財產被沒收,即使其印度教的家庭成員也不得繼承所有權。

4、印度政府於1968年8月20日出台「敵國財產法令」

5、根據該法令文件,迄今共有價值超10萬億盧比(約合1萬億人民幣)的9280件巴基斯坦公民的不動產、266個上市公司價值約2600億盧比(約合260億人民幣)的動產等被沒收。

吐槽一下。

沒收的似乎是逃亡敵國的原印度公民的財產。

印度房價真高,每件不動產價值1億人民幣。


等一下,我想個理由給你。。。

額,還是算了,今天早上吃了兩個包子,沒怎麼飽,所以懶得想了。

(說白了,高興了給你個理由,不高興連理由都不需要,搶不搶你的東西不是理由不理由,而是我需不需要的問題)


法理基礎是主權國家保護本國境內人民的人權和財產權,但敵國財產不受本國主權保護。如果是二戰之前的話連敵國公民的自由權都不受到本國主權保護。二戰後通過了一系列人權法才使得敵國僑民的基本人權應當得到保護,但財產權仍不受保障。

任何國家有權對敵國公民拘禁,扣押敵國政府和公民在本國的一切財產。第三國政府欲保持中立,在一方的要求下,也應扣押另一方在本國可用於戰爭的財產。

這一原理在二戰期間被廣泛運用。雙方互相大量扣押僑民和財產。這一原理也是蘇聯、中國、古巴、大量拉美國家和非洲國家革命或獨立後沒收敵國或前宗主國公民土地和財產的法律基礎之一。

扣押敵國公民及其財產時,甚至不要求其當時還是該敵對國公民。即使其已經加入中立國國籍,只要認定其與敵對國的聯繫仍強於現國籍國的聯繫,仍然可以拘禁並沒收其財產。這個原理叫做有效國籍原則,歷史上最經典的案件就是諾特鮑姆(Friedrich Nottebohm)案。其1881年生,原為德國公民,1939年加入中立國列支敦斯登國籍。1943年他在中美洲國家瓜地馬拉被捕並作為敵僑移交給美國軍事當局關押至1946年,在危國的商店被直接沒收。1951年列支敦斯登對瓜地馬拉就此事提起訴訟,1955年國際法院判決瓜地馬拉行為合法,列支敦斯登敗訴。

這樣看來,即使在法律層面,財產權受保護也本非天經地義。一旦被一國人民權利機構認定為與本國敵對,權利也可以被限制和剝奪。在和平年代這就意味著刑事處罰,在戰爭年代常見的情形就是宣戰後的關押和沒收財產,針對間諜、資敵行為甚至是處決。至於革命和內戰年代的話,則表現為雙方互相關押和沒收財產,以及對敵盟國公民關押和沒收財產。在軍事法律保留死刑的情況下,支持敵人的行為甚至會引發處決。


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有這個權利,中國人一般到了國外都是傻白甜,畢竟聽信了印度的免費醫療嘛_(:з」∠)_


憑什麼 我就搶你還憑什麼


印度:我憑本事搶的財產為什麼要還!?


小聲說一聲我們當年也這麼乾的


沒收這個事情說好一點可以贖買,當年土改干過,辛巴威也干過,問題如果不識時務就沒收,在可以預見的戰爭中,肯定不投資印度,誰投誰虧


主權問題


什麼?看了新聞聯播被洗腦想去印度經商?

怕不是連印度去都不敢去了(笑)


為何不可,人家國家自己的權利啊!


印度當然有權沒收中國商人的財產。但有權歸有權,做卻歸做。

對於國家而言,其商業信用對於經濟的重要性幾乎不亞於任何政府投資。如果商人因為一國商業投資環境不穩定而不願到來,那麼除非走完全內循環的經濟,否則任何努力都舉步維艱。而沒收外國人財產的做法,是對於商業信用最直接最嚴重的打擊行為。對於國家統治封建,窮困潦倒而且又非常希望有所發展的印度而言,商業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中國是印度的最大投資國。如果兩國的摩擦促使中國商人因為對印度的風險擔憂而撤資,那麼對於印度而言將是極大的打擊。事實上,這一法令的設立已經使得不少中國商人對印度的投資前景表示擔憂,同時也使得許多中國商人對於在印資產以及投資產生不安。

所以這則法令的設立對於印度而言頗為不利。如果中印真的出現摩擦,那麼印度就必須頭疼:他是沒收中國人的財產好呢還是不沒收?如果沒收,就等於向全世界證明自己的商業信譽為零,從而促使外商再三思考是否應該投資印度以及是否該留在印度;如若不然,就又等於告訴大家自己的法律是讓位於經濟的,從而間接地打擊印度的法律威懾力。誠然印度選擇後者的可能性更大,至少最近幾年我們沒看見印度試圖沒收哪家中國公司的財產。然而這個法令的存在,不是自打耳光么?

當然現實的問題是,印度高層很可能也知道這個法令不合適。然而他們拉不下臉來撤除這個法令,因為這等於承認自己不管是否會向中國低頭,反正一定會向中國的錢低頭。這樣做至少無法向他的選民解釋。所以印度非但沒有撤除這些法令,反而在加強他們。

至於說中國,情況不一樣。早年我們的經濟完全是公有化與共產主義,而且沒收外國資本很大程度上是針對英法美等國的近乎敵對行為兼反殖民化。但當我們改革開放以後,我們的商業信用又是全世界都看在眼裡的,所以外商才滾滾而來。


因為他們可以在他們的土地上立法規定:「特殊情況,採取任何針對敵對國的手段」


因為印度把中巴作為它的敵國,對待敵國還有什麼會幹不出來的?而中國對印度敵視中國的基本態度卻缺少足夠的警惕,涉外法制觀念淡薄,對垃圾國家缺乏應有的實際認識,以致在亞非拉落後國家的投資遭到損失。


二戰時期,日裔美國人直接被投到集中營去了,很多人就此與自己的產業永遠地說了古德白,受的人身擠兌那就更別說了。非常時期大家撕破臉皮,才沒有閑心區分你是忠心為國還是暗中資敵,一塊連根拔起,省時省力。民族性這個東西是超越一切憲法的。


可以啊,只要他準備以後沒有人再來投資就行。


因為一個國家,有權獨立自主處理內政和外交事務,這叫主權。

跨國公司到印投資,印度沒收財產屬於內政,換句話說,就像你把你的錢扔到了隔壁老王的土地上,放在那你不撿,所以有一天你倆關係不好了,老王撿起來不給你你也沒辦法。因為那是人家的地盤。

這種事情我們也干過的,比如樂天,設備充公。

關於怎麼看,我只能說走到這一步一定是非常緊張的。當年中印衝突,就像日軍侵華戰爭一樣,給印度留下了難以磨滅的記憶,所以對中敵對態度是有原因的。

另外,目前中印關係已經非常緊張了,我們不討論衝突爆發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爆發衝突,對在印中國公民是很危險的,除了國有企業,私企的利益安全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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