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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現在鬧得沸沸揚揚的「共謀罪」到底是什麼?

看了朝日新聞上幾篇有關反對共謀罪的報導,也看過國內的一些新聞報道,但是對這個「共謀罪」到底是什麼仍不明白。

看過報導後,個人感覺本罪是將一些犯罪預備行為進行正犯化處理,或者是明確指出對一些犯罪的預備行為進行處罰。很多議員對此罪是反對的,那麼難道在日本現行法律中犯罪預備是不可罰的么?

懇請解惑

——

法學涉及政治沒有任何問題,但是仍希望各位答主不要涉及太深。


稍微偏一些。

看到有人說日本警察不刑訊逼供,笑哈哈。

都不要說鄉下的縣,就是天下的警視廳,這麼多年刑訊逼供的事情還少?檢察廳的屁事就更多了。

「自主聴取」什麼時候真的「自主」過?

照電燈,車輪戰,氛圍恐嚇的手段多了去了。你以為搜一搜二生安組對的精英刑警們都是溫文爾雅的紳士嘛?

連續突擊72小時車輪戰審訊,比千人斬的毛片都刺激。

日本警察自舊《警察法》廢止之後就和戰前警察沒什麼區別了。

這次乾脆就是把《治安維持法》又拿出來了。

特高警察也是穿著西服的人,可是特高就不是畜生大隊了?

真有意思。


在進入正文之前,一個思考題。

外山恆一曾在政見放送中公開呼籲顛覆政府,然後他建立九州法西斯黨,招募了一名黨員,達成了顛覆現政權的合意。然後他們去租了輛小卡車。

問:這兩個人夠不夠成テロ準備罪(恐怖襲擊準備罪)?

內亂、外患誘致這些罪本身都是有陰謀準備罪的,殺人放火這種重刑事犯罪是有預備罪的。

現在新定這麼一條,意思就是說,法條的適用要在這些罪名之外?

安倍內閣的說辭是「合意」。

也就是說,有兩個以上的人,就一項犯罪達成了具體的,現實的「合意」,然後就構成「テロ準備罪」(恐怖襲擊準備罪)了。

好了,大家看好,第一個小高潮來了。

1.兩個人,商量好炸國會。

2.然後去買化學原料,造炸彈。

3.然後安在國會,duang。

一連串列為,哪個是合意,哪個是陰謀準備內亂,哪個是內亂罪既遂?

如果準備行為實施了,直接陰謀準備內亂罪處罰,這個合意被陰謀準備罪吸收掉了,沒「合意」什麼事了吧?如果兩個人僅僅達成合意了,但是根本沒有動手,那麼就可以認為這個合意明顯就是不現實不具體,這能理解吧?

夠無厘頭了吧?

當然這是很極端的個例。

我們稍作讓步。

按照自民黨的列的單子來。

他們說為恐怖活動收集資金也算。

我們以欺詐為例,欺詐是沒有預備罪的。所以,為了填充這個空白,テロ準備罪就出場了。

兩個人,為了一個給恐怖組織提供資金,達成了一個進行オレオレ詐欺的合意,但是僅僅是口頭還是不夠地,需要具體的現實的行動。

於是,這兩個人買了預付電話,租了空房(假設他們買電話租房子過程都是合法的),然後在空房間里給老太太打電話裝孫子,告訴老太太給他們錢,然後老太太就給他們打錢了。

咱們現在看,首先,他們給老太太打電話的時候,就構成欺詐未遂了,老太太給錢了,那就是既遂,這些都是現有法制度上明確存在的罪名,沒必要專門搬出一個テロ準備罪。

我們現在再看,兩個人,商量好騙錢,買了個手機,租了個房子,還沒等動手呢,テロ準備罪。

是不是更加無厘頭了?

這兩個已經是非常典型的個例了。假設有兩個人達成口頭合意要顛覆政府,第二天租了輛車,你總不能因為兩個「思想危險」的人租了輛車就說他們要搞顛覆吧?然而在現有的朦朧語境中,因為汽車是可以被用作恐怖襲擊的工具的,所以這倆人就構成恐怖襲擊準備罪?

也就是說,通過非常模糊的要件和肆意地解釋,在一個人的思想和行動之間建立極其牽強的聯繫,進而製造一個人人自危的效果,是這個莫名其妙的罪名的最不可理解的地方。

幾個人有極端思想,然後出門坐電車,因為電車到站的時候是存在把路人推下站台的可能性,恐怖襲擊準備罪,抓走。出去買紅酒,紅酒瓶有可能能砸死人,恐怖襲擊準備罪,抓走。出去取錢,取錢有可能用來犯罪,恐怖襲擊準備罪,抓走。

一個一般性立法,何以能夠肆意模糊放任行為和禁止行為的界限?

幾個人腦子裡有極端想法,說了一些極端的話話,然後幹了一點通常意義上無論如何都不非法的行為,就構成了犯罪。這不是思想犯是什麼?立法者打算將憲法十九條和二十一條置於何處?這就是這個所謂的恐怖行為準備罪在實體上的荒謬之處。

然後我們再看執行上。

首先,能把一個公民的行為監視到我描述的這個份上,是不是需要的大規模的監視監聽情報收集過濾系統?

然而,假設這個系統很完善,那麼就會陷入一個十分詭異的境地。

如果警察監聽到兩個人說話要造炸藥炸國會,那麼要不要逮捕他們?如果逮捕了,他們什麼具體的行為都沒有,沒有任何物證,怎麼證明他們有具體的現實的合意?沒法證明,日本警察嚴格照章辦事不搞逼供羅織,疑罪從無,必須放人。恐怖行為準備罪形同虛設。

如果監聽到之後,等他們開始買材料了再動手抓,那就直接內亂預備罪伺候了,要恐怖行為準備罪幹嗎?

所以說,這個罪名在可操作性上又很低。

所以我現在就要進行致命的一擊了,那麼這個立法的目的何在?

按照自民黨一貫的說法,為了反恐,我們不得不說,新設一個罪名這件事情本身對於反恐來說意義非常小。真正起到作用的其實是一個完備的監視系統。

所以我們現在要梳理這次立法的邏輯關係。

為了反恐的目的,需要新設恐怖襲擊準備罪,為了有效地偵查恐怖襲擊準備罪,需要更好的國民監視系統。

然而正如我分析的一樣,恐怖襲擊準備罪這種罪名這一手段本身幾乎就沒有發揮作用的餘地,對於達成目的而言完全是多餘的。

換言之,這次的立法,實際上一個重大的技術性紕漏。

同學們,重點來了。

這個技術性紕漏叫做:立法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間沒有直接關聯性。

不需要任何意識形態批評,這就是一次技術性的擊倒。

請同學們們千千萬萬注意,我這個推斷是建立在什麼樣的基礎上呢?

即,退一萬步講,假使大規模的監視監聽這種具有重大違憲嫌疑的手段的違憲性可以被反恐的需要所抵消進而合理化,恐怖襲擊準備罪這種無厘頭的罪名也是沒必要的。

換言之,什麼公民隱私之類的,全不要了,讓你們放開手搞,你們選的這個也是個彎路。大規模上監視系統,愛說嘛說嘛不管他,一旦進入重刑事犯罪預備階段了直接抓現行人贓並獲行才是最高效的辦法。

就算按照某些善良的自由黨的想法,把20世紀人權運動的成果全讓渡給政府思想良心言論隱私統統都不要,讓他們搞,他們吭哧半天,也就搞出這麼個中看不中用繡花枕頭的罪名,何以服眾?

最後說一句,以上的推導是建立在一個日本的國家權力機關,暴力機關照章辦事的這一地基之上的,即,有些不知道哪來的野生法學家所說的刑事手續在日本得到貫徹執行這一地基之上的。

事實上呢?!

日本警察這些年辦的冤假錯案還少嗎?!

你眼瞎了嗎?還是腦子壞了?

日本警察照章辦事是你哪個老師教你的?!


因為我頭像同團的隊友日高光啟(SKY-HI)參與了這個的反對運動,且在歌曲《SILLY GAME》(2017)暗諷日本人正在進行一場與撲克牌(特朗普)有關的愚蠢遊戲,所以倒是有些了解。說白了,共謀罪(同謀罪)有兩個關鍵詞:

監視,恐襲。

這裡先廢話的講一下犯罪流程:

1.【萌芽階段】腦子裡「腦補」了一個idea(計劃),並與他人達成合意。準備錢,「逛街」(考察地點)等普通生活中很正常的行為。參東京新聞

※按過去的法律,即使他人實證舉報【犯意】行為,警方最多只能思想教育。因為沒有實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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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預備、預謀】準備作案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又或者公開預告殺人的。此時實證舉報,警方受理,構成【預謀(予備)罪】。

※日本雅虎首頁經常看到xx預告殺人、預告犯罪被逮捕的新聞。但如果是扒竊一類危害較小的,通常也是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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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案未遂】

4.【既遂】作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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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罪就是針對1的。過去日本(包括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可以有效針對234的情況。而實行的國家,多數也只能做到234。除非是那些已經被盯上的,潛在的,可疑的對象。否則不具備操作可能。而操作可能自然就來自「監視」,或是「舉報」。但這屬於純粹的【思想犯罪】,之所以日本絕大多數法律相關的機構、報社等正規新聞媒體都反對共謀罪,也是基於此。

類比的話,就是日本二戰期間曾用來逮捕(預防)日本國內反戰/動份子(主要是共產黨員)鬧事的特高課警察,還有相應的「治安維持法」。因而共謀罪也被稱作「平成的治安維持法」。

②「共謀罪」的正式法案名是「有組織犯罪處罰法 修正案(組織的犯罪処罰法改正案)」,眾議院的議案題「針對有組織犯罪的處罰 非法所得的管制「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正案(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

「共謀罪」是最早的通稱,但因為這個詞影響不好所以改成了「恐襲「等」準備罪(テロ等準備罪)」。這裡提到的罪名是「準備罪」,和日本早已實行的「預謀(予備)罪」的區別就是前面提到的犯罪流程1、2的區別。

③共謀罪明面上是預防恐怖襲擊、團伙犯罪,且是以「反恐」、「恐襲」為名通過,但參與法案的自民黨法務部會長 古川俊治強調:「這個法律沒人說是為了恐襲」,「有很多的意義。恐襲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摘自主婦與生活社於2017年4月25日發行的《周刊女性》。也就是說「恐襲「等」準備罪」的這個「等」字才是關鍵。

再來看

日本政府官方發布的議案文。

議案文的開頭、結尾強調的都是「恐襲」、恐怖主義(テロ)。這裡以「恐襲」來發表通稿,難免就有點標題黨拉票、藉助國際新聞的熱度逆轉民意傾向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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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充一下「等」罪

共謀罪最初是2003年借「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契機提出,一度牽扯到600餘種罪行,最後刪減到目前的277種。裡面絕大多數是燒殺搶掠一類的⑴危害社會治安穩定的行為,其次⑵走私販賣毒品、⑶拐賣人口非法用工、⑷偷稅漏稅非法收入、⑸包庇妨礙司法,共五大類。

乍一看沒什麼問題,如果只是針對⑴⑵,且是實際的團伙的情況下。但⑶⑷涉及的領域是非常之廣的,結合⑸來看,一家公司的所有普通員工都有可能因為財務、領導做假賬而「被共謀」,因為公司僱傭偷渡客而「被共謀」,因為公司使用了劣質產品而「被共謀」,因為家人、朋友、身邊的其他人「口胡」沒檢舉而「被共謀」。且這種「共謀」同樣適用於⑴⑵的一些情況。

當然日本政府強調了「不針對普通人」,該法也明確是在主觀、故意、知情的情況下適用,所以主觀無意不知情,為犯罪者提供了頭套的絲襪店店主等等是不必擔心的,口無遮攔的人、作家、落語家等普通人也不用太擔心。但這「普通人」畢竟沒有明文的定義,任何看上去守法的公民都是普通人,那麼下一步對現行「刑事免責」「釣魚執法」「通信監聽」等有關條例進行修正是不可避免的,否則共謀罪無法有效執行。參日本律師協會的反對文。

我個人來講,該法案值得思考的是————與「疑罪從無」原則是否矛盾。這方面的就不多說了,可參考劉備和簡雍關於「禁酒令」的典故。如果單純看共謀罪本身的話,那它在理論上是利國利民的,畢竟是把犯罪直接掐死在「腦補」階段。但結合一下之前的「特定秘密保護法」,「新安保法」,這種「感覺」很微妙。

因為這些法案的解釋空間還留有很大餘地,完全可以在非常時期、特殊時期用於一些腌臢的事情,例如清除異己,悍然發動戰爭。

但奇葩的是,我國政府對於這種真正的危險信號卻反而表現出事不關己的樣子。

————————————完——————————


關於一位答主跟我的爭論,他認為在法治社會的日本是不可能違反疑罪從無和禁止刑訊逼供這兩條基本原則的,先不說共謀罪本身是否就和「疑罪從無」這條原則互相矛盾,單說刑訊逼供,我就用今天剛看到的一位日本人的留言來回復你好了。

翻譯:順帶一提,小林多喜二並不是因為治安維持法被處刑的,是作為嫌疑人被逮捕後,在審訊中死去的。雖然在現代不太可能有打人踢人這種行為出現,但一個正經人因審訊而被拘留很長一段時間的話會怎麼樣呢?就算四肢健全的被釋放了也可能會失去工作,不堪重負的變成一個無家可歸者吧。

對日本社會不太了解的人可能會覺得他說的有些誇張,但事實確實如他所說,在極度重視個人信譽的高壓社會,就連辭職跳槽都有可能成為污點被其他企業排擠從而找不到工作,更不要提有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過的經歷的人會面臨怎樣的社會壓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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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共謀罪的解釋我比較贊同@易羊的回答。

日本政府對共謀罪的解釋是為了預防恐怖襲擊,所以要對民眾進行監視,凡是發現有謀劃恐襲等行為(僅僅是口頭謀劃,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或團體都要進行逮捕,乍一聽覺得比較合理,但是因為日本政府有前科,二戰時期曾以治安維持法的名義對反戰分子和共產黨人進行過慘無人道的迫害,具體可見這張圖↓再加上共謀罪的範圍其實並不只限於恐怖襲擊,定罪量刑和調查取證的標準也並不十分明確,日本政府至今都不能給出詳細合理並且規範的斷定標準。

所以聯繫近些年安倍政府強行通過新安保法案、在南海煽風點火、宣揚朝鮮威脅論以及大踏步修憲、頻繁與美國在南海進行軍演、要求美國將釣魚島和台灣納入美日安保條約等種種事迹,我傾向於認為日本政府是要重蹈覆轍,以預防恐襲的名義對民眾和左翼團體進行監視和打壓,以便於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

(圖中右手邊人舉的牌子上寫的是:點個贊也會被當做共謀罪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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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件事在日本鬧得沸沸揚揚,推特上都炸鍋了,三天兩頭遊行抗議,不知為何我國媒體和知乎上卻都這麼安靜。貼幾張我在推上看到的圖

儘管左翼團體已經用盡渾身解數,但很不幸的是,依然敵不過日本龐大的右翼勢力,共謀罪法案已經在今天正式成立了。


這問題底下的回答也真是夠魔幻的...反對日本開倒車的都是支持中國開倒車的,支持日本開倒車的反倒是害怕中國開倒車的...


來看日本有識之士的理解。

原作者  (C)ぼうごなつこ

官房廳長官:所謂【共謀罪】,是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

吃瓜群眾認為指的是武裝恐怖組織,但是官房廳長官想的是在國會議事堂前反對核電的抗議活動。。。

官房廳長官:以及那些有可能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人。。。

吃瓜群眾以為指的是對恐怖組織的宣傳表示出興趣的人,其實官房廳長官想的是那些徵求反對核電機組重啟簽名的人。。。

官房廳長官:進行一網打盡的法律。

內閣總理:好耶!

官房廳長官:當然,服從於權力機構,對媒體報道的內容堅信不疑的一般群眾,不是該法律懲治的對象。

內閣總理:至於哪些是一般群眾,由我們來判斷。


各位已經把這個法律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

學生來補一下為什麼非要這個時間點通過此法律的背景

眾所周知,作為半殖民半封建國家的日本,很多軍國政事在背後都會受到一個基地圍牆之隔的美國控制。

而美國對日本控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駐日美軍橫田基地里 NSA(美國國家安全局) 負責的對日對亞情報監視活動。

NSA 的監視活動在美國本土不合法(雖然也沒少干),但卻在其他國家遍地開花。

其中在日本結出的果實之一,便是前一段時間同樣沸沸揚揚鬧過一陣的「特定秘密保護法」。

斯諾登曾在2016年的一次採訪中透露,「特定秘密保護法」是美國主導日本協力的陰謀產物。(スノーデンの警告「僕は日本のみなさんを本気で心配しています」(小笠原 みどり) | 現代ビジネス | 講談社(2/5))

他曾與2009年供職於駐日美軍橫田基地 NSA期間,目睹過日本政府關係者來請求 NSA 提供日本政府搞不到的對國民的監視情報。 NSA 則表示願意合作,但此舉有違禁止「政府監視日本國民活動」的日本國內法所以拒絕了。不過宅心仁厚的 NSA 也給日本政府指了一條明路,說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你們改一下法律不就好了,這樣以後也便於以後互通有無。後面的事大家也知道,漫長的拉鋸戰和2013年末日本國會的一場鬧劇,惡法被強行通過。

而今天天還沒亮時剛通過的「共謀罪法」,則同樣和對國民監視管控的加強有關。

上文說了,日本以前是找美國買日本國內情報的。好心的美國人不僅授人以魚,還授人以漁,對日本也出售了整套的對國內監視系統以加強情報管控。(米が日本にメールなどの監視システム提供か|日テレNEWS24)

所以「共謀罪法」也可以理解為開始合法使用這套監視系統,全面實現日本「監視化社會」鋪路的有一枚法律基石。

今後類似的監視法案可能還會花樣更新,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題外話,其實這種對國民的監視系統在國際上也算是一種商品。其中做的比較好的兩家,各位深有體會,自然是中美。

而賣東西,自然是要打廣告的,但廣告還是看實效。

尤其是這種諜報產品,看的就是能不能隱藏自己打擊敵人。

於是,前一段時間,NYT 上有了個 12名 CIA 特工在咱們這兒被做掉的新聞(https://www.nytimes.com/2017/05/20/world/asia/china-cia-spies-espionage.html?_r=0

開心解悶,別當回事。


先上結論,這個罪的設立從刑法學的角度基本沒有問題,不僅是世界通行做法,也是我國現在正在實行的做法。這個觀點不是我的,而是參與過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清華刑法教授黎宏的觀點。

我覺得很可笑,這麼多回答,除了題主還從法學的角度思考過這個法案,其他人基本都是排座座吃果果。

首先看這個罪主要的爭議點在哪裡。

看不懂日文沒關係,其實都是漢語。簡單來說,犯罪一般分為犯意產生——犯罪預備——著手實行,然後根據犯罪結果是否發生分為既遂和未遂。那麼當犯罪進行到哪個階段時,刑法可以處罰這個人呢?一般來說,當刑法有明確規定時,在犯罪預備,也就是這個人為了犯罪進行具體準備時就可以處罰他。

而日本所謂共謀法,就是針對恐怖主義犯罪領域(注意),實行了更為嚴格的處罰標準,即在犯意產生時就處罰你,處罰對象是主觀犯意而不是有危害性的犯罪行為。

哇,那媒體當然要帶節奏了,什麼點個贊啊,存個錢啊,坐個的士都要定罪。所以說日本人是活久見,他們左得太久了,以至於忘記了這種處罰方式才是現今反恐的法制潮流。

再引用一下,黎宏教授的觀點,「處罰犯罪預備的預備是刑法在反恐領域的進展方向」。他為什麼有這種立場,大家有心的可以翻開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看一下,重中之重就是反恐刑法。

在此引用幾條,大家感受一下。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來來來,思考題來了,你們猜在網上點贊某個恐怖主義視頻,比如讓它置頂了,可不可以構成此罪中的「散發恐怖主義視頻」?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再請看,你們覺得從你家裡搜出一本書以後,判斷這本書是不是宣揚恐怖主義,這個標準由誰來定呢?是法院吧,我國連陪審團都沒有,你想賣萌博同情都沒地方。

可見,之所以日本人對共謀法反應那麼大,我國在刑九出來時社會上卻沒什麼討論,完全是因為日本媒體的搞事能力啊。要是日本媒體在我國,什麼點贊入刑,看書入刑,一樣的帶節奏啊。

當然,舉出我國刑九的例子,不是要比爛,而是說這就是一個潮流。我們必須承認,恐怖犯罪是特殊的犯罪形式,傳統的刑法理論和民權理論無法應對,那麼我們當然要做出改進,就比如去處罰「犯罪預備的預備行為」。

至於跟著日本媒體一起帶節奏的,建議用你們的標準審核一下刑九,你要嚇死咯。每個國家的人都對自己國家的司法系統抱有很強烈的不信任。但奇怪的是,有些人不僅非常信任自己的司法系統,還要替別人操心。


非法學人士,但是看了這麼多回答,好像也沒有幾個學習法律的專業人士來認真的回答問題。

高票答案無一不是預設一個日本以前很壞/日本右派很多/日本時刻準備著顛覆世界/等等...的立場,然後拿著這個虛假的立場來判斷一切日本的行為,搞批判戴帽子。很符合左派撒潑打滾的一貫作風。

對於一些情報源只有中文媒介又不願意思考的人來說,這條新聞和之前一貫的把安倍妖魔化的宣傳路線是相符合的。沒事放一下左派遊行的圖片什麼的渲染日本是獨裁政府的假象。拜託,那些選安倍上台的大多數現在在家裡坐著樂呢,能看到的出來鬧的永遠只是少數人。

就搜集到的情報來看,這條法律在2000年聯合國發起的「國際組織犯罪防止(TOC)條約」(日文)就希望各個締約國完善相關法律來打擊恐怖主義。日本一直因為左派力量的強大而一直無法通過。以前日本是不管如何策劃犯罪,只要不實施就不能定罪。而現在則可以更加柔軟的對應這種情況。在解釋里很明確的說明了只針對暴力團體對於重大犯罪(4年以上監禁)的準備行為(例如分配職責,對於犯罪現場的實地考察)。一般人就算是和朋友說要殺個人炸個學校也不會因為這條法律被抓。更何況疑罪從無和正常的司法程序依然存在。

日本左派非要把自己當作暴力團伙,有一顆隨時發起重大犯罪的心那天天擔心被抓也沒辦法。

拜託,2020年就是奧運會,所有在日本生活過的人都知道日本現在的安保有多松,軌道運輸系統根本沒有任何安檢。飛機場也是隨便進隨便出,以前還有檢查身份證件,最近不知道為什麼也沒有了。不知道為什麼一堆答案覺得日本以前沒有遭受過重大恐怖襲擊就不需要防範了。

現在安倍遇到了史上最好的機會,修憲什麼的向正常國家改變的那些一直想做又做不了的事情,也只有這個時候能夠推進了,不好好把握恐怕會是日本歷史的視角里最大的罪人。


共謀罪一般是指兩人以上為了實施不法行為而達成協議(agreement)的行為,或者為了使用不法手段實現合法目的而達成協議的行為。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5、6條,《聯合國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3條,《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1. (c). (iv)吸收了英美刑法中的共謀罪(conspiracy)概念,要求締約國分別創製「有組織犯罪共謀罪」、「洗錢罪共謀罪」、「種族滅絕共謀罪」和「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共謀罪。與《有組織犯罪公約》相配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3條要求締約國創設「洗錢罪共謀罪」。與未遂罪(at-tempt)和教唆罪(solicitation)一樣,共謀罪是普通法上的三大未完成形態犯罪之一。

法國巴黎恐怖事件促使日本積極考慮,配合國際社會的反恐步伐,制訂稱為「共謀罪」的法律。這一法案此前遭遇輿論反彈,擔心會造成過度監視,剝奪國民自由。日本媒體18日指出,巴黎事件給日本敲起警鐘,將促使當局加快步伐制訂相關法律[3] 。

據報道,聯合國在2000年11月通過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要求締約國訂立「共謀罪」。日本雖然簽署了有關條約,但遲遲沒有制訂「共謀罪」[3] 。

2014年,日本執政黨一度要以提交「組織犯罪處罰法」修正案設立這個法律,但中途遭到輿論的反對而放棄。

報道稱,巴黎恐怖襲擊後,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已下令首相府國安局提升反恐機制,而執政黨自民黨內部目前也在積極探討制訂「共謀法」[3] 。

自民黨幹事長谷垣楨一表明:「日本明年將召開八國峰會。若沒有足夠的信息,就無法做出周全對應。」

副總裁高村正彥也在一記者會上指出:「要全面提升反恐機制,就必須有周全的法律[3] 。」

日本產經新聞18日發出消息,稱巴黎恐襲事件將促使日本當局有更充分的理由制訂「共謀法」。因為這一法律能讓日本與國際反恐有更多溝通,有助杜絕恐怖分子潛入[3] 。

東京即將在2020年主辦奧運,日本當局有必要同美國中情局和英國的秘密情報機關合作。制訂「共謀罪」法律,將有助日本向其他國家索取反恐情報[3] 。

產經新聞也引述日本外交部官員談話指出,半年前恐怖組織安插在世界各地的戰鬥員估計為1.5萬人左右,而今推測已超過2萬人。消息稱,日本當局決定,在明年追加的預算中,增加反恐經費。此外,也將在明年八國峰會召開前,設立一專門收集情報的機關[3]

Sigh——

CIA和FBI監聽國民電話和網路言論已經是公認的事實(還記得斯諾登同學么);

克格勃和史塔西對民眾的監視管理程度到了一個屁民上一頓飯吃的是什麼都了如指掌的令人髮指的程度,即便是今天的俄羅斯聯邦安全局也滲透到了民眾生活的各方各面;

啊對了,某國在貼吧上說一句我要劫機都會順著IP摸過去摁住逮捕,深入討論一下民族問題和政體都會被請去喝茶,超過10人的QQ群就會被敏感詞庫和相關機制監控——

之後這些國家都沒被人稱為軍國主義復辟。

然後呢,日本為了奧運會的順利舉辦和反恐,準備加大對極端言論的管控力度準備實施聯合國2000年就要求其設立的共謀罪就是軍國主義復辟了——


舉個例子:煽顛並且達成共識就是逸種典型的共謀


說實話,這個法案,如果放在中國、知乎有人敢反對的話,怕是會遇到潮水般的圍攻。

大家是否知道,奧姆真理教,也就是那個搞出東京毒氣事件的邪教團體,在此之後,繼續存在,而且是合法的。雖然它的頭目如麻原彰晃都因為恐怖襲擊被抓了。

為什麼明明做了這麼大惡事的組織,搞恐襲的都是頭目,能夠繼續存在呢。

因為日本法律規定不能夠懲罰組織,只能夠懲罰個人。

結果個人被抓了,組織還可以繼續存在。

再說一個例子,前段時間有一個逃亡46年的極左犯罪分子被抓, 這位叫 大坂正明的人,在1971年就因為殺害警察被通緝。在此後的時間裡,他可能得到了中核派和各種日本極左組織的支持和庇護。據說中核派為何掩護此人,還組成了十餘人的團隊。

這些極左暴力組織之間的各種犯罪行徑。

可以看日本目前的左翼現狀是怎樣的? - 知乎 蘇翻譯的這個回答。

在早年,日共和極左組織殺人之後,就會逃到某國。關於此方面的情況,可以看以下的文章。

「日本武裝起義」與「白鳥事件」_朱世巍_新浪博客

有些人直到前些年才死在某國。

而很多證據都表明這是有組織的罪行,可是因為沒有組織犯罪法的存在。犯罪組織都繼續存在。

假如某個邪教在中國組織殺人,結果還堂而皇之的繼續存在,你說是不是可笑又可氣。

假如某個組織包庇殺害警察的犯罪分子,你說應不應該把他們給取消,頭目給抓起來。

假如某組織庇護昆明31的恐怖分子,讓他們逃亡國外,你說這個組織不是該連鍋端。

如果你的回答是是的話,那你應該能理解日本人支持這個法案。

所以這個法案支持率挺高,左派分子們搞搞遊行,滿足下存在感。沉默的大多數只會覺得他們腦子又壞掉了一次。

至於把這個跟日本戰前的治安維持法相提比論的。

上面已經有人說了,現在日本禁止刑訊逼供,並且法律規定疑罪從無。有個共謀罪,翻不了天。


對於你國精日真的覺得,蠢不可言。

一個口頭交流可以被認定犯罪的法案還有人叫好,你們平日里派出所去的少了吧。

惡俗不堪。

判斷的基準在警察手裡,看來是這樣,倒在日本警察手裡也是一種幸福。

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01561.pdf

Q3的第三點

第三に,そもそも「共謀」とは,特定の犯罪を実行しようという具體 的?現実的な合意がなされることをいいます(したがって,単に漠然とした 相談や居酒屋で意気投合した程度では,共謀罪は成立しません)。

特定の犯罪を実行しようという具體 的?現実的な合意がなされ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這個 具體 的?現実的な合意 的判斷標準是不是由公調·內調來判斷比較好呀

標準是啥真是稀奇得緊

是時候ネット規制しろ。

不然你日平成維新小將,可能也可以行動起來。

志位和夫共謀不可避了。

你乎各種精日右派,黑屁滿天飛,太睾雅了。

85年共產黨非法竊聽事件,記得只倒霉了幾個小警察,一兩個中層辭職 天下り去了,被害者告訴"特別公務員職權濫用"被最高裁駁回的時候,三好達還沒上台,睾雅了。公正了。

刑事案件的集團強制猥褻,御殿場公園強制猥褻事件也是最高裁辦的。

各個也是人模 樣的了,揣著明白裝糊塗,不是中核派就是淺間山莊,要麼就是奧姆真理教。怎麼不談談2000年以來的事情呀。

又或者談談當年七生報國天誅社會黨大佬的那個右派小將啦。

笑死人了。


哇,先看了前幾個答案,嚇得我都不敢答題了。

還是先拋立場,支持通過共謀罪 - Wikipedia。(想吵架的人可以拉黑在下然後走了)

至於為啥,真的不為什麼,因為這個太普通了而已啊。

2003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也即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開始施行,日本作為簽字國,但遲遲由於相關國內法(對應於共謀罪)的欠缺而無法批准施行,「光榮」地與伊朗,剛果,南蘇丹,索馬利亞等自由而先進的國家並列,與墮落的世界主流勢力不同流合污,真是可喜可賀。

別的國家幾個月就能通過的法案,生生讓日本左翼拖拖沓沓,廢案又修正,扯皮扯了十三年。

要說「口袋罪」,就說說東亞這邊,韓國有內亂罪,台灣有刑法100條謀反罪(1991年有修正),更不要提朝鮮。歐美那邊,反恐機構權力同樣很大,一般交由特務機關甚至軍隊,可以在不申請批捕的情況下逮捕詢問嫌疑犯。日本這版共謀罪的處罰對象依然是客觀參與謀劃犯罪,而非主觀情感的同情。

警察調查取證申請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法院下達判決,有錢還可以請古美門當被告律師(誤)。在現代的司法體系下,我無法認同共謀罪會像「治安維持法」一樣威脅到公民自由。真正會擔心該法案的是奧姆真理教,還有那些極右跟極左的暴力團體(比如最近被抓的大坂正明)。留學生們如果沒有參與到洗錢,偷渡,人口以及毒品販賣,暴力團體等犯罪,完全不用擔心。你要是真因為臉書推特給 isis 之類點了個贊,或者喊一句「我想炸了東京塔」,就給抓了,就等著被日本各大媒體把你捧成反安倍旗幟,各路律師幫你索要國家賠償吧。

至於說日本右轉,從此藥丸的。噫,從左翼的泥潭走到中間(其實還是偏中左),說是右轉了一點,確實不能算錯。

以上。


說白了,就是一群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都沒搞明白的人在瞎叫。

打個比方,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強姦罪都是冤假錯案率比較高的罪名,因為認定強姦罪的標準是違背婦女意願,進行性行為(至於要不要暴力壓制反抗每個國家規定不一致),因此在認定強姦罪的時候,區分約炮、仙人跳和強姦就在於女方的在性愛時的主觀意願,而這種主觀意願對警方和檢察院來說,要證明是否自願的怎麼可能做到完美。在沒有第三人目擊的情況下,女方誣告男方的話,公檢根本無法求證,於是就會產生許多冤假錯案。問題來了,面對這些冤假錯案被揭發,我們會要求取消強姦罪嗎,不會,我們會用孤證不能定罪(光有女方證言不能定罪)、疑罪從無,禁止刑訊逼供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而這些都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規範。

好了,回到共謀罪。共謀罪算什麼?它實際上是實體法為主的一部特別刑法。它在實體法上有問題嗎,沒有。你們所說的因為交流一下都有可能被判刑,他不是實體法上的問題,因為如果你沒有犯罪故意的話,怎麼可能定罪。但如果把你定罪了,只可能是為背了正當程序,違背了疑罪從無的理論,這是違法的。但這和實體法又有什麼關係?程序出問題,加強程序上的立法與監督(維新黨就趁此次機會把GPS搜查需要搜查證這一最高院判決要求寫入共謀罪法案)

至於把這部法律和治安維持法作比較也是naive,日本在戰前時期可沒有把疑罪從無,禁止刑訊逼供立入刑訴法,所以才會有那麼多刑訊逼供出現,但這不意味著實體法就是錯誤的。事實上在此次立案中,野黨基本上沒有就實體部分進行爭論,基本上都是在討論程序違法怎麼的怎麼。但基本上都可以用疑罪從無,禁止刑訊逼供兩條來反駁他們,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日本人都沒覺得有什麼問題的原因,你們講的這些問題,刑訴法都已經規避掉了

有位人兄居然和我說日本政府要是把疑罪從無和不得刑訊逼供刪了會怎麼樣。先不說民主選舉會讓那屆政府下台,疑罪從無和禁止刑訊逼供是自然法的規則OK?政府即使把他刪了,法院也可以直接引用自然法,來定無罪OK?日本也是認判例的,最高法用自然法的規則作出的判例,效力基本等同於法律OK?


這個問題吧,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本子這個「恐怖等準備罪」(共謀罪)和中國刑法中的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類似。但是怎麼說呢,魔鬼都在細節里。

我們來看法條,先是中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极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再來看日本的「恐怖等準備罪」:

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2017年3月21日提出の政府案】

(テロリズム集団その他の組織的犯罪集団による実行準備行為を伴う重大犯罪遂行の計畫)

第六條の二 次の各號に掲げる罪に當たる行為で、テロリズム集団その他の組織的犯罪集団(団體のうち、その結合関係の基礎としての共同の目的が別表第三に掲げる罪を実行することにあるものをいう。次項において同じ。)の団體の活動として、當該行為を実行するための組織により行われるものの遂行を二人以上で計畫した者は、その計畫をした者のいずれかによりその計畫に基づき資金又は物品の手配、関係場所の下見その他の計畫をした犯罪を実行するための準備行為が行われたときは、當該各號に定める刑に処する。ただし、実行に著手する前に自首した者は、その刑を減軽し、又は免除する。

一 別表第四に掲げる罪のうち、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長期十年を超える懲役若しくは禁錮の刑が定められているもの 五年以下の懲役又は禁錮

二 別表第四に掲げる罪のうち、長期四年以上十年以下の懲役又は禁錮の刑が定められているもの 二年以下の懲役又は禁錮

2 前項各號に掲げる罪に當たる行為で、テロリズム集団その他の組織的犯罪集団に不正権益を得させ、又はテロリズム集団その他の組織的犯罪集団の不正権益を維持し、若しくは拡大する目的で行われるものの遂行を二人以上で計畫した者も、その計畫をした者のいずれかによりその計畫に基づき資金又は物品の手配、関係場所の下見その他の計畫をした犯罪を実行するための準備行為が行われたときは、同項と同様とする。

懶得全文翻譯,重點標黑一下。

本子的條文和中國刑法的條文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中國刑法規定的是只有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犯罪才適用該罪,而日本不僅僅是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在中國稱涉黑犯罪)也可以適用。所以相比起中國的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本子這個恐怖等準備罪適用範圍要更寬,關鍵就是這個「等」字。

2、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三種行為可以適用該罪,即準備工具、培訓或參加培訓、與境外恐怖組織聯絡。而日本則只有一個很籠統的「資金和物資上的準備」。所以日本反對黨諷刺說按這個提法我去ATM機上取個錢也犯罪啊。

3、中國的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沒有人數要求,而日本這個恐怖等準備罪卻一定要求二人以上合謀。雖然粗看上去不可理喻,但考慮到該罪其實是借共謀罪的殼子搞的借殼上市就沒什麼不可理解的了。

共謀罪這個東西呢,本來是英美法系的玩意兒,包括中國、日本在內的大陸法系是沒有這個概念的。大陸法系通常使用犯罪預備來處理同類犯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和恐怖等準備罪,是犯罪預備的正罪化。這本來是正常的立法活動,但是本子政客總是想在裡面夾自己的私貨,所以扯皮扯了十幾年。不過現在趁著日本左翼的全面萎縮,這個皮終於扯完了,可喜可賀。

至於該法侵犯這樣權那樣權的,關我屁事,反正我又不打算移民日本。


1、什麼是共謀罪

法律其實就是約束個人權利以保護群體權利,所以共謀罪的爭議,實際上在於「要侵犯公民個人權利到什麼程度」。

有一部電影叫《少數派報告》,其背景是在未來高科技發達的情況下,人們可以預見到將要發生的犯罪,而在犯罪尚未發生之前就將罪犯繩之於法。這其實就是共謀罪的思路:儘可能在犯罪(的損害)發生之前阻止犯罪。問題在於,一宗犯罪有產生動機、決定實施、制定方案、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著手實施、產生損害等等一系列過程,那麼,在什麼時候開始可以認為這個人已經成立犯罪、需要動用刑法加以懲罰呢?

犯罪可以簡單到「謀」——「行」兩個階段,而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中必不可少的犯罪要件是「實行行為」。如果沒有「行為」,就不成立犯罪。因此過去在大陸法系國家(德、日、我國)的刑事法律,都只懲罰「行」,不能懲罰「謀」。

相比之下,普通法系基於集團危險理論,認為:兩人以上聯合起來的集團實施犯罪對社會的危害遠高於個人獨立實施的犯罪,所以需要懲罰。集中多人的力量、機會和資源,比單一的犯罪者更危險,也更難以控制,犯罪成功的可能性更高,為了對付這樣的犯罪,政府需要使定罪更容易、懲罰更嚴厲的法律優勢。

共謀罪是普通法系特有的東西,它一般是指:兩人以上為了實施不法行為,或以不法手段實現合法目的,而達成協議的行為。如A和B一起商量好去盜竊,即使盜竊行為未實現,兩人也仍然成立盜竊共謀罪。

它的核心要件是「2人以上達成不法協議」,這種協議不僅是明示,還可以包括「心照不宣」。

有些制定法如《美國模範刑法典》還要求共謀罪的成立需要有「外化行為」,即以客觀上存在的至少一個外在表現行為來確定這是正在進行的共謀,而不僅僅是存在於思想中的一個方案。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制定法都這樣認為,也不是所有的共謀罪都需要存在外化行為。

雖然在大陸法系的刑事法律中,存在一定的「外化行為」,可以認為已經屬於犯罪預備而加以懲罰,但兩者的區別在於:大陸法系懲罰的是作為犯罪行為一部分的外化行為,是在懲罰具體、形象的犯罪;普通法系卻是在懲罰外化行為所代表的「共同犯罪協議」,是在懲罰抽象的「聯合」關係。

總之,大陸法系認為」謀「不可罰,而普通法系則認為「謀」可罰,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因此在普通法系中,「謀」和「行」甚至可以分別成立犯罪:兩個人共謀搶銀行,然後真的搶了銀行,成立共謀搶銀行罪和搶銀行罪。

順便一提,在普通法系,為了配合對共謀罪的追訴,在責任範圍、證據標準、訴訟程序等方面都是放寬鬆甚至允許例外,與其他罪名的審判有一定區別。所以,如果要設定共謀罪,意味著在立法層面還需要相應的配置制度的設計,而不僅僅是在刑法中增加幾個法條。

2、走向世界的共謀罪

2000年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5、6條中參考普通法系中「共謀罪」的概念,提出:

第五條 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行為的刑事定罪
一、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列故意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
(一)下列任何一種或兩種有別於未遂或既遂的犯罪的行為:
1、為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與一人或多人約定實施嚴重犯罪,如果本國法律要求,還須有其中一名參與者為促進上述約定的實施的行為或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
……(無關條文略去)
第六條 洗錢行為的刑事定罪
一、各締約國均應依照其本國法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將下列故意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
(一)1、明知財產為犯罪所得,為隱瞞或掩飾該財產的非法來源,或為協助任何參與實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轉換或轉讓財產;
2、明知財產為犯罪所得而隱瞞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所有權或有關的權利;
(二)在符合其本國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況下:
1、在得到財產時,明知其為犯罪所得而仍獲取、佔有或使用;
2、參與、合夥或共謀實施,實施未遂,以及協助、教唆、促使和參謀實施本條所確立的任何犯罪。
……

2003年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第23條再次規定了洗錢的共謀罪

第二十三條對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下列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一)1明知財產為犯罪所得,為隱瞞或者掩飾該財產的非法來源,或者為協助任何參與實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轉換或者轉移該財產;
2明知財產為犯罪所得而隱瞞或者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分、轉移、所有權或者有關的權利;
(二)在符合本國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況下:
1在得到財產時,明知其為犯罪所得而仍獲取、佔有或者使用;
2對本條所確立的任何犯罪的參與、協同或者共謀實施、實施未遂以及協助、教唆、便利和參謀實施;

我國和日本都加入了這兩個條約,應承擔這幾個條文的強制性立法義務。

但我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很明顯的設立共謀罪的意圖和舉動。最接近的,恐怕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但其思路,也是大陸法系慣常的做法,將一定的外在表現行為作為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即仍然懲罰行為本身,而不是懲罰「共謀」。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极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日本於2003年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後國會於2006年提出設立《共謀罪法案》,但被刑法界一致批判,主要理由就是要保護人權。其觀點是:英美國家長期將共謀罪用於鎮壓工人運動、政治活動等,必須反對。如果一定要設立共謀罪,也必須排除市民團體、勞動組合、政治團體的活動,並明確「外在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

之後,這個法案被修改,將共謀罪的懲處對象限定為恐怖活動、毒品、槍支、非法入境和販賣人口等五類有組織犯罪行為,但是在我印象中好像仍然沒有通過。

後來還有人提出直接修改日本2000年的《有組織犯罪處罰法》,在這個法裡面增加共謀罪,但是也一樣被反對了。

最近設立共謀罪的事又是舊調重彈,日本刑法界應該反對的聲音佔主流,但是最終結果如何我沒找到新聞,估計是很難通過吧。

參考新聞:

立法動機遭質疑 日本縮小共謀罪適用範圍安倍晉三政權推動《共謀罪》 日本反對派:這是侵犯人權


感覺有點違憲,發布言論 點贊也會變成罪行的話也有點太嚴肅了。


這個事情和這一年多以來美國政壇發生的鬧劇對照著看比較好理解。

朝日新聞是有著輝煌歷史的大報,很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學日語的過程中都讀過不少「天聲人語」(朝日新聞的招牌專欄)。但是涉及到政壇事件的報道,朝日作為正宗左翼報紙有個和全世界的左媒一樣的毛病:預設立場,先立好靶子再去找論據,找不到論據就創造論據。而且近幾年越發明顯。只看朝日就像大選前只看美國左媒一樣,對事態的判斷容易出偏差。

和其他許多事件一樣,看一家媒體對事情的叫法大概就能知道它的態度了。像這次讀賣、產經、NHK等中間、保守媒體使用的是「準備恐怖襲擊罪」(テロ等準備罪),朝日、每日等左翼媒體用的是「共謀罪」。這個罪名並非日本獨創,美英法德等國家早就有了類似法律,認定標準也比日本更加寬鬆。

在之前的日本法律中相關犯罪確實無法名正言順地定罪。刑法中無論「未遂罪」還是「共同正犯」,定罪條件都是罪行的著手實施,計劃犯罪很難受到處罰,也無法進行「強制搜查」。

911事件給世界提了個醒,恐怖分子的犯罪更加地組織化,力量更強大,一旦得手也將造成以前做夢都想不到的生命財產損失。當時小泉在任的時候就三次提出法案以便更好地打擊此類犯罪,因為種種原因全都沒能通過,國會日程不允許,或者當時力量還很強大的日本民主黨的堅決阻撓。安倍在第一個任期也嘗試了一次,包括後來的兩任自民黨首相也一直未能讓該法案通過表決。2009年民主黨成了執政黨就更別想了。

時間來到了2017年,這回國會形勢完全不同了,安倍的首相位子穩如椅子上抹了萬能膠,自民黨政黨支持率相當於其他所有政黨總和。。。。。。的兩倍。自民黨在眾議院獨佔60%議席,加上同樣贊成法案的公明黨和維新會超過70%,在參議院也有65%,美國風向轉了安倍二月份訪美碼頭也拜完了,同屬保守黨派的自民黨吃了顆定心丸,3月份趁機就把這個法案重新拿了出來。

日本民進黨已經被選民拋棄,曾經的兩大政黨之一在議會只有20%席位,加上日共的5%,再加上社會黨和自由黨少得可憐的席位也遠遠少於自民、公明、維新三黨。反對議案的議員有很多,但贊成的有更多。民間的聲音也一樣,可信度較高的讀賣和日經當時的民意調查都顯示贊成的民眾明顯多於反對,左翼媒體朝日和每日等的民調倒是兩者相當或反對的更多,但我們已經知道如果左媒的民調能信美國現在是希拉里在當總統。

反對一方的觀點主要概括一下就是:

1.以行為的實施定罪才是刑法學的基本方針。

2.我們還沒被國際恐怖組織干過,不存在立新法的事實基礎。加入的國際條約也是共同防止金錢和物質為目的的犯罪的,不包括恐怖襲擊。已經有「預備殺人罪」等罪名,不必另立新罪。

3.有可能擴大化,侵害個人和團體的言論和結社自由。

4.「共謀」概念太寬泛,曾經有過例子,黑社會的馬仔帶了刀槍保護老大,違反了槍刀管理法,結果把老大也按共謀違法給辦了。

5.國際有組織犯罪防止條約關於什麼是重大犯罪在日本法律中沒有清楚的定義。法案也沒有考慮過按刑期區分哪些犯罪在新法案的適用範圍內。

6.日本加入的國際條約並未規定需要國內通過相關法律。我們不履行也沒事。

贊成一方的觀點是:

1.等他們動了手就晚了。

2.等有事實基礎就晚了。為了履行預防有組織犯罪的國際條約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過去的法律預防的對像是個人犯罪,應對新形勢下的恐怖襲擊力度不夠。「預備殺人罪」能對付奧姆真理教,對付不了911.

3.不會的,法案規定了適用範圍。

4.馬仔帶槍帶刀不是因為老大的指使嗎?只能辦馬仔不能辦老大你們是不是傻?我們從上世紀五十年代為了打擊黑社會通過的那些馬仔犯法連老大一起辦的法律這麼多年過去了也沒有侵犯到普通市民。

5.規定了有組織地準備實施殺人是重大犯罪,只有犯罪組織成員才適用此法律,不會波及到普通國民。

6.條約已經規定了日本政府需要履行義務,其他120多個締約國也沒人耍民進黨提出的這種小聰明。

等等等等。

大家把以上情形代入到我國,人大要通過一項法律更好地打擊恐怖組織,當然我們沒有在野黨,但是有某些人和組織在自己獲得的民眾支持率更低的同時找各種理由阻止法律通過。關於誰是誰非我想應該能得出自己的判斷。

事實上在日本這樣一個民主國家,這樣的事情隨便你討論,誰說得有道理交由全國人民判斷,通過通不過表決票數上決定即可。遺憾的是日本的民進黨背叛選民,經歷了從300議席到60席的慘敗丟掉政權以後也是和美國的民主黨一個德性,不肯反思自己為什麼會失去民眾的信任,而是破罐子破摔,選不過就躺在地上耍賴,不是從國家利益和事實出發對議案進行討論,為了反對執政黨而反對執政黨的一切。

本來議案在眾議院輕鬆通過以後送交參議院表決。和刺刀見紅的眾議院不太一樣,參議院一向是超黨派合作的氛圍更濃的地方。任期固定6年,無法解散,不像眾議院一樣一言不合散夥大家選戰拼個你死我活。但是民進黨為了阻止法案在本期國會通過手段略難看了一點,議會各委員會的黨派比例也和總的比例差不多,20人的法務委員會裡自民等三黨議員佔了十三四人,眼看通過委員會送交大會表決沒有問題,民進黨提交對法務委員會委員長的不信任案,想要靠這個強行破壞委員會對法案內容的審議和表決,拖一天時間好等國會閉會來不及對法案進行大會表決。本來自民黨有另一手解決方案,可以把國會延期到18號閉幕走完程序。結果民進黨利用規則投訴公明黨的法務委員長耍賴皮,激怒了自民黨和公明黨,不做朋友了,不延期,這回就利用規則干你了。掏出了名為」中期報告「的重型武器,合法地跳過委員會表決,直接大會表決通過。左媒又說自民黨野蠻粗暴,十年來第一次使用」中期報告「手段云云。早幹什麼去了?法務委員會要審議和辯論是你們民進黨自己不讓啊。實際上強行表決通過後仍然是支持的國民占多數,網民就更不用說了,雅虎上的支持和反對的比例至少九一開。大部分網友在看民進黨的笑話,打趣說小西議員選好去哪個國家流亡了嗎?(民進黨議員小西洋之之前聲稱如果法案通過他就考慮流亡國外,像極了美國白左說如果川普當選就移民,連真通過了把自己說過的話又吃了回去都是一模一樣的)

連續幾年自民黨的支持率讓民進黨絕望,看不到任何翻盤的希望,法案通過一時半會兒也沒辦法重新上台再廢掉法案,於是選擇耍賴不配合,倒也不是不能理解。美國的民主黨也是這麼乾的。但是五年前你還是日本的絕對多數執政黨,淪落到這個地步都不肯正視國民的訴求,把一切國家事務當成黨爭的工具,一切事情上一律站到自民黨的反面,也是多數選民的反面,你這在野黨打算當到天荒地老?


所謂為了反恐而設,這種解釋本身就挺可笑。

日本的社會就像一塊堅固的石頭,那些持有極端思想的穆斯林根本鑽不進去。

ISIS的歐洲聖戰士們曾經討論過對中國的襲擊,認為傳統的漢族聚集區對異族警惕心太強,很難滲透進去搞事,日本比漢族聚集區更難滲透,再加上現在在日本的穆斯林,很多都是踏踏實實過日子的,只要加強對他們監控就行,根本沒必要上這種防範措施。

事實上,在911後,日本早就全面監控所有在日本的穆斯林。

A 2010 leak of 114 police files revealed nationwide surveillance of Japanese Muslims. The files revealed that Muslim places of worship, halal restaurants and Islam-related organisations across the capital, Tokyo, were being monitored.
2010年114份警方文件的泄露揭露了對日本穆斯林全國範圍的監控。文件披露東京的穆斯林禮拜場所,清真餐廳和伊斯蘭相關組織被監視。

正是因為牆內打不進去,ISIS才想盡辦法在牆外襲擊日本人。

孟加拉那次襲擊就是主要針對日本人。

相關參考回答:

怎麼看待孟加拉國首都達卡在 2016 年 7 月 1 日晚上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 - 回答作者: 狄客天行 http://zhihu.com/question/48068472/answer/165321645

伊斯蘭恐怖襲擊為什麼很少選擇日本韓國 同樣是親美國家? - 回答作者: 狄客天行 http://zhihu.com/question/27504942/answer/116159968

如果是奧姆真理教那種襲擊,這類邪教沒有多少資源發動大規模襲擊,按照治安事件處理防範就行,同樣沒必要弄什麼共謀罪。

日本政府說是反恐,對比日本政府以往黑歷史,誰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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