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虛無的十字架》不該動搖我們對「死刑」的堅持,而應讓其更加堅定?

「死刑」的目的是什麼?是懲罰、是救贖、還是罪人命運的前進方向,或是遺族的同態復仇?


以探討「死刑的意義」為目標,「虛無的十字架」全文描述了這樣幾個兇手:

井口紗織:通過自虐的方式懲罰自己,並用一生向自己親手殺死的孩子贖罪

仁科史也:通過拯救的方式救贖自己,並用一生向自己親手殺死的孩子贖罪,

蛭川和男:接受死刑作為自己的命運,而非認同死刑是自己應有的懲罰

町村作造:並不清楚是否認識到了錯誤,是否悔過,是否認為自己應該接受死刑作為懲罰。不過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所有兇手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井口、仁科和蛭川三人。

一個是通過自虐和自暴自棄的方式懲罰自己,以期向親手殺死的孩子贖罪的母親;一個是通過拯救孕婦和孩子的方式救贖自己,向自己的孩子贖罪的父親;還有一個是面對死刑,卻將其視為命運甚至主動求死的殺人犯,終其一生不曾悔過與贖罪。

對於蛭川,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會選擇原諒,不僅因為他殺了人,還因為他殺的是三個人,其中一個還僅僅是個孩子,並且,他不曾真心悔過不曾真心懺悔。所以,他是「該死的」。

可對於井口和仁科,當謎底最終被揭開時,讀者心裡反而會傾向於認同故事的結局:青木原中沒有找到孩子的屍骨,警方不予立案。因為二人一生都在為年少時犯下的錯而悔過,一個懲罰自己另一個救贖自己,並且「殺死剛出生的嬰兒和墮胎並沒有太大的區別」。所以,他們是「可以原諒的」。

同樣是殺了人,可我們的態度卻截然相反,原因在於「悔過」二字。

而小說中對「悔過」也進行了探討,「誰來決定犯人是否真的悔過」,是假釋委員會,還是神職人員?或者是監獄的管理者與政客?

於是,罪人背上了虛無的十字架,死刑貼上了虛無的標籤,甚至有「堅定的死刑支持者」發出「在堅持死刑和廢黜死刑間搖擺不定」的嘆息。

「死刑的目的在於救贖」,是嗎?

私以為,刑罰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幾點:


維護法律的尊嚴;


懲罰罪人,讓其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


救贖罪人,讓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引以為戒;


警示世人。

對於小說中討論的死刑,其另一層不可忽略的意義即治癒,治癒那些受到罪人傷害的人心中的痛苦。

拋開大道理不談,單是「懲罰」、「救贖」和「治癒」已經足以讓「廢死」者將「死刑」與「同態復仇」畫上了等號,並為之振臂一呼:這樣野蠻、暴力、血腥的氏族部落式懲戒方式已經不再適應現代的社會。

在「廢死者」眼裡,「懲罰」和「救贖」是為了讓罪人在回歸社會後不再犯錯,甚至回饋社會。可是人一旦死了又談何重返社會呢。所以,死刑的意義只剩下了「治癒」。

每個人的身上都或多或少地留下了歲月的瘡疤,有的癒合後便消失了,有的卻留下了或深或淺的印記。對於死者的遺族,這種瘡疤是不可癒合的,因為逝者已矣。

所以,這樣的傷是永遠不可治癒的,除非死而復生。

於是他們有了這樣的邏輯:與其「讓遺族期待不可能到來的痊癒」不如「將目光放在如何拯救犯錯之人的身上」,而不是「讓復仇的種子長成參天大樹直至遮蔽了心靈的陽光」。

我想,這大概是廢死者的理由之一吧,當然,暫且不論「人權」、「嚴刑峻法」與「冤假錯案」。

如果目光僅限於此,那麼我也贊成廢死,更進一步地,依據這樣的邏輯,我們甚至應該廢黜所有的法律。可現實是殘酷的,無論我們是否承認,仇恨一定是驅動歷史前進與社會發展、政權更迭的動力之一,即使我們千方百計地否認並避之不及。

仇恨是種子,它開出了血腥的、骯髒的、難以磨滅的罪惡之花,它結出了種族的、資源的、信仰的和慾望的罪惡之果。

有仇恨,就有復仇。

所以,死刑的目的不在於救贖,而在於復仇。發散地來說,死刑不在於告慰受害者,而在於撫慰遺族。

「憎恨的人遭到處死,你就滿足了嗎?」東野圭吾如是問道。

一個檢察官可能會說:我是否滿足無關緊要,重要的是法律與道義得以伸張。

一個律師可能會說:我是否滿足無關緊要,重要的是給予嫌疑人充分的權利。

一個學者可能會說:我是否滿足無關緊要,重要的是法律是否完成了設置它的初衷。

可是,受害者的家屬卻一定會說:我不關心法律與道義是否得以伸張,不關心兇手是否被給予了為自己辯解的權力,不關心什麼法理與人權。我只希望他死,因為這是我對他的復仇。

達摩克利斯之劍

對於蛭川和男,他是否懺悔或者有減輕情節其實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可以為中原夫婦復仇,同時,法律也並非全然剝奪了蛭川的基本權利,通過自首、爭取諒解或其他方式,他仍可以對自己開展救濟。

可是想像一下,在死刑被廢黜的情況下,蛭川和男雖拒不悔改卻通過各種方式減輕了牢獄之災,這對於中原夫婦會是怎樣的打擊。

我們需要這樣的一把劍,它雖不至輕易落下,卻始終懸在你我頭上。

「要不要原諒他,那是上帝的事,我的使命,是送他去見上帝」

對於手刃自己初生孩子的井口和仁科,雖然極盡全力悔罪贖罪,可終究不能抹殺其殘忍弒子的事實,一萬個無奈也不能成為他們殺人的借口。(假設是小夜子轉移了屍骨)而小夜子也無權決定二人是否應該被原諒,他們依然應該站在法律的審判席上。

關於「人權」、「嚴刑峻法」與「冤假錯案」

經常為「人權至上」搖旗吶喊的人,總是覺得「誰都沒有權力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哪怕是由一群人制定且絕大多數人認可並遵守的法律」。

其實這不值得駁斥,因為:

當有一天,大部分人都聲明「我給予任何人殺死我而不被判死刑的權利」時;

當有一天,大部分遺族都聲明「我不要求判處殺死我親人的罪犯死刑」時;

當有一天,大部分人都認同「無論多麼殘酷、殘忍的兇手都不應被處死」時,我們的社會規則里才算是真正地不需要死刑了。

當聶樹斌和呼格案等冤案浮出水面時,除了扼腕嘆息以外,各種「廢死」的呼聲此起彼伏。

可仔細想來,「死刑」是罪魁禍首?難道不是「玩忽職守」和「徇私枉法」嗎?

一個人在路上摔了一跤,他是該懊悔自己當天不該出門,還是反思自己走路不小心呢。

從各種冤案中我們應該反思的是死刑犯的救濟制度,讓其有充分的自我辯護的權利,讓司法者、執法者重新審視每一個生命與自己手中法律賦予的權利。

從「不可自證其罪」與「疑罪從無」中我們不難看出,司法是需要修正和改進的,因噎廢食式的「廢死」只能顯得無力且簡單粗暴。


因為虛無的十字架中的蛭川是個案啊,他在一定程度上把死刑當作救贖,所以死刑對他來說就無法起到懲罰作用。可是不是所有死刑犯都是這麼想的呀~大部分人還是想活著的吧(′?_?`)

而且虛無的十字架中東野大大對遇害小女孩的母親的描寫很讓人心疼啊,那種遺族的憤怒即便是沒有經歷過這樣的事的人也能體會到……所以大部分人會有情感傾斜,認為蛭川罪該萬死,認為死刑還是應該的。

至於井口、仁也,他們殺死的是自己的孩子,且不論這個行為從沒有妨礙任何人,更重要的是這已經是對他們最嚴厲的懲罰了啊……那麼死刑又如何?

所以我覺得,死刑的目的在於懲罰,而且是有效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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